龙泉市扶贫资互助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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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扶贫资金互助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我市扶贫资金互助组织试点工作,加强和规范扶贫资金互助组织管理,更好地发挥扶贫互助资金在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低收入农户收入倍增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30号)、《关于建立低收入农户集中村资金互助组织的指导意见》(浙扶贫办〔2008〕40号)、《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2〕104号)和《关于深化开展村级资金互助组织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龙农办〔2012〕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资金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是指经批准在扶贫试点村、来料加工经纪组织(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范围内设立的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由村民、来料加工经纪组织(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自愿入股组成,围绕增加农民收入(尤其是增加低收入农户收入)的目标,按照“有偿使用、滚动发展”原则为入会会员提供资金互助服务的社区性和非营利性资金互助合作组织。

第三条乡级资金互助会联合会(以下简称乡级联合会)是指经批准由所在乡镇(街道)范围内的互助会为会员单位,按照“民主管理、诚信互助”原则设立的资金余缺调剂、业务服务指导、安全监管督查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乡

域资金互助合作组织。

第四条市级资金互助会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级联合会)是指经批准由全市范围内的各类资金互助合作组织为会员单位的,以促进全市互助会持续健康有序规范发展为目的,对会员承担培训指导、财务服务、安全监管、互助资金余缺调剂、风险救助等职责,在各类互助组织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而设立的联合性、非营利性市域资金互助合作组织。

第五条互助会资金来源由财政扶持资金、会员入股资金、通过有偿使用互助资金产生的收益、接受的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组成。

第二章申报与实施

第六条互助会试点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范围:全市范围内的省级扶贫重点村、扶贫试点村和来料加工经纪组织(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互助会的试点村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村内有产业发展基础,且产业发展潜力较大,具有一定的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②村民创业发展积极性高、发展愿望强烈、信用好、有小额借款需求;③村风民风淳朴,村两委组织机构健全,班子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较强;财务人员财务管理水平较高、责任心较强;④农户入会率达到30%以上,其中低收入农户入会率达到30%以上。

2、申报互助会的来料加工经纪组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在市主管部门登记,且带动能力较强的来料加工经纪组织(人);②申报互助会的来料加工经纪组织(人)要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纪录;③申报互助会的来料加工企业中参与来料加工人数达到30人以上,且企业财务状况正常、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纪录。

3、申报互助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合作社经工商登记注册并在市主管部门备案,且具有一定的产业发展基础和规模;②合作社社员中低收入农户比例不低于20%;③合作社组织健全,带动当地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作用明显;④合作社财务状况正常,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纪录。

第七条互助会试点村申报和实施。

1、符合申报条件的行政村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根据申报要求,对申报村进行初审后上报市扶贫办。市扶贫办组织相关部门领导及专家对申报村进行竞争性筛选,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结合申报村农户参与积极性等因素,择优确定年度互助会试点村名单。

2、经确定的试点村成立筹备小组,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收集农户入会股金,民主推选会员代表,组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管理机构,审议通过章程及资金管理办法等,并制订相关工作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民政局办理社会团体法人注册登记,并到当地信用

社开立互助会专户。

3、试点村完成互助会的组建工作后,提供相关材料到市扶贫办,市扶贫办、市财政局结合各试点村农户入会比例、股金规模等因素,研究确定给予每个互助会的扶持资金补助额度,并下拨财政扶持资金。

互助会向扶贫办提供的相关材料包括:

①市民政局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和资金管理办法等;③财务管理制度;④互助会银行专户;⑤会员入会资料。

第八条乡级联合会原则上不再新建。市级联合会的组建,由市扶贫办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复后,根据相关规定组建市级联合会,并到市民政局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相关手续、到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然后启动运行。

第九条对新设立的互助会财政扶持补助资金与会员入会股金合并作为新设互助会的资本金,财政扶持补助资金额度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村,并根据竞争性筛选,对农户入会比例高、股金规模大的互助会给予重点扶持;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对运行良好、管理规范的A级互助会给予一定的奖励,用于扩大互助会的资本金规模。国务院扶贫办、省扶贫办扶持的互助会,按照上级规定从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给予补助。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互助会会员入股必须以货币入股,不得以实

物、借款或其他方式入股。会员入股股金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股,各互助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规定会员入股股金的具体标准。会员入股,可以入1股,也可以入多股,但单个会员在互助会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10%,超过5%的须报市扶贫办批准。

允许互助会将部分股份直接赠予特别困难的低保户和五保户,低保户和五保户可享有赠股的收益权,退股时不退赠股股金。对低保户和五保户的赠股,须经公议、公推、公示。

第十一条互助资金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实行专款专户管理,不得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用于与互助组织无关的经费开支,不得对外放贷,不得以谋取存款利息收入为目的而滞留在专户。

第十二条互助资金的借款对象必须是互助会会员,优先向低收入农户会员发放借款。互助资金只能用于会员农户发展生产经营性项目。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来料加工、农家乐等短、平、快发展项目。会员借款不得用于非生产经营性项目、转借他人和偿还其它借款。

第十三条互助会中入1股的会员1次借款只能借1份额度的借款,1份额度的标准为3000—20000元,在互助会资金宽余情况下,入多股的会员1次借款可借的具体份额由各互助会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予以明确规定;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借款的月占用费率标准为6.9‰。

第十四条借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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