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规定附表(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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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导航:中国法制信息网》法规快递》地方政府规章》上传时间:2004-02-20 | 点击数:801(2003年9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特定区域第九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区位
建筑容量
类型
城 区 内
城 区 外
一环
以内地区
一环
以外地区
乡镇
D
FAR
D
FAR
D
FAR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
20%
0.40
低层连排式住宅
-
-
35%
0.9
30%
0.8
居住建筑
(含酒店式公寓)
多层
28%
1.65
25%
1.6
24%
1.6
高层
24%
4.0
22%
3.5
21%
3.0
商贸、办公(含旅馆、公寓式办公)
多层
40%
2.5
35%
2.2
35%
2.0
高层
35%
6.0
32%
5.5
30%
5.0
大型超市

50%
3.0
45%
2.5
45%
2.2
工业建筑
(一般通用厂房)仓储建筑
低层
-
-
35%
0.5
30%
0.4
多层
-
-
30%
0.8
30%
0.8
高层
-
-共绿地
按照建设部《公园内部用地比例》的规定执行
注:1、D——建筑密度,FAR—建筑容积率,两者不宜同时取最大值;
2、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单一基地;
3、本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但工业建筑为下限。

上海市建设工程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工程第一节建筑性质第二节建筑容量第三节建筑间距第四节建筑退让第五节建筑空间环境第三章市政工程第一节市政交通场站工程第二节交通线性工程第三节市政管线工程第四章特别地区第五章附则表一建设工程与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提高城乡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等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在设施农用地上进行大型农业设施等建设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等各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等各项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工程第一节建筑性质第四条建筑性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的规划用地性质。

建筑性质与土地使用兼容性,按照本规定表一《建设工程与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符合《表一》中第一类“同意兼容设置的建设工程”,可以在建设项目审批中直接适用。

《表一》中第二类“须经论证兼容设置的建设工程”,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通过专家论证或专业部门论证确定。

《表一》中第三类“不允许兼容设置的建设工程”,及建筑工程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鼓励土地合理的混合使用,并遵循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景观协调等原则。

当一个地块中某类建筑性质的地上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超过90%时,该地块被视为单一性质的用地。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5)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5)

建筑间夹角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低层
表 4-5 多、低层与多、低层
α≤300
按表 4-4 中主要朝向相对规 按表 4-4 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控 按表 4-4 中长边相对规
定控制

定控制
300<α<600
按表 4-4 中主要朝向相对 按表 4-4 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的 按表 4-4 中长边相对规
规定的 0.8 倍控制
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 2 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 3 小 时;
四、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 2 小时。
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 、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其受影面可 包括下部高度。
第六章 建筑高度及其他要求
第七章 附 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1.容 积 率 : 指 建 筑 物 地 面 以 上 各 层 建 筑 面 积 的 总 和 与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的 比 值 。 2.建 筑 密 度 : 指 一 定 地 块 内 所 有 建 筑 物 的 基 底 总 面 积 占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的 比 率 ( 用 百 分 比 表 示 ) 。 3.低 层 建 筑 : 指 建 筑 高 度 不 大 于 11 米 且 地 面 以 上 层 数 不 大 于 3 层 的 建 筑 。 4.多 层 建 筑 :9 层 及 9 层 以 下 的 纯 住 宅 和 高 度 小 于 24 米 的 公 共 建 筑 ,包 括 高 度 大 于 24 米 的 单 层 公 共 建筑。 5 . 高 层 建 筑 :1 0 层 及 1 0 层 以 上 的 纯 住 宅 和 高 度 大 于 2 4 米 的 底 商 住 宅 及 多 层 公 共 建 筑 属 于 高 层 建 筑 。 6.裙 房 : 指 与 高 层 建 筑 紧 密 相 连 , 组 成 一 个 整 体 的 多 、 低 层 建 筑 。 裙 房 的 建 筑 高 度 不 超 过 24.0 米 , 超 过 24.0 米 的 按 高 层 建 筑 处 理 。 7.居 住 建 筑 : 指 住 宅 ( 楼 ) 、 别 墅 、 商 住 楼 等 。 商 住 楼 是 住 宅 楼 的 一 种 形 式 , 是 由 底 部 商 业 营 业 厅 与住宅组成的多层、高层建筑。 8.公 寓 : 特 指 不 分 割 产 权 的 生 活 设 施 , 主 要 表 现 为 生 产 、 教 育 、 科 研 、 医 疗 、 服 务 等 用 地 内 配 套 的 生活设施用房。此类建筑按宿舍建筑设计的有关规范进行规划管理,建筑不能分割产权,土地用途 同所属的用地性质,房管部门不按住宅建筑办理和分割产权。为避免产生歧义,在规划、国土、房 管 的 正 式 报 建 文 件 及 行 政 审 批 的 各 项 证 照 中 不 出 现 “公 寓 ”一 词 , 统 一 表 述 为 “配 套 生 活 用 房 ”。 9.非 居 住 建 筑 : 除 居 住 建 筑 以 外 的 其 他 民 用 建 筑 。 10.综 合 楼 : 由 二 种 及 二 种 以 上 用 途 的 楼 层 组 成 的 公 共 建 筑 。 11.绿 地 率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内 各 类 绿 地 的 总 和 占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的 比 率 ( %) 。 12.高 层 建 筑 主 要 朝 向 : ① 高 层 居 住 建 筑 中 主 要 房 间 如 卧 室 、 起 居 室 、 书 房 、 健 身 房 等 的 开 窗 ( 含 阳 台 ) 面 的 朝 向 ; ② 高 层 非 居 住 建 筑 中 次 要 朝 向 以 外 的 朝 向 。 ③ 高 层 建 筑 中 面 宽 大 于 20.0 米 的 各 类 朝

安徽(合肥)-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安徽(合肥)-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政府令〔200〕7 131号《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 0 0 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0 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 0 0 8年1月2 0日起施行。

市长:吴存荣二OO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目录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 (2)第三章建筑容量 (3)第四章建筑间距 (4)第五章建筑退让 (7)第六章建筑高度 (2)第七章绿地 (2)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3)第九章建筑景观 (5)十章附则 (6)附表 (7)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7)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9)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9)附录 (10)附录一:名词解释 (10)附录二:计算规则 (12)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3 7 —9 0 )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四)W—仓储用地;(九)D—特殊用地。

(五)T—对外交通用地;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 2)、道路用地(R0 3 )和公共绿地(R0 4)o(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金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金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1)第三章建筑容量 (2)第四章建筑绿地 (5)第五章建筑间距 (6)第六章建筑退让 (11)第七章建筑高度 (14)第八章建筑基地出入口、配建停车位 (15)第九章居住区规划 (19)第十章公共配套设施 (21)第十一章其他 (23)第十二章附则 (24)附表一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附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金华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金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临时建设工程、村(居)民建房之外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城乡规划有关的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金华市区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附表一)。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二规定执行;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凡未列入《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规定适建范围,需修改规划用地性质的,涉及城市“绿线”、“紫线”、“黄线”、“蓝线”控制范围等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应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暂未覆盖又确需建设的地块,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或专项(专业)规划等上层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应按《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的规定,宜采取单独编制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有关程序报批。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除农村个人建房、市区私房修建和临时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

第六条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的规定执行,分区规划未覆盖的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七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无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附表(一)《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八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容积率和密度指标,按有关专业法规、规范执行。

第九条白云区、乌当区、花溪区、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独立工矿区和建制镇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附表(一)中心环路以外的指标执行。

第十条市中心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下表控制。

技术规定附表(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技术规定附表(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注:(一)本表中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为上限,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为下限。

(二)酒店式公寓按住宅建筑处理;公寓式酒店按旅馆建筑处理;公寓式办公楼按办公建筑处理。

(三)特殊建设用地的建设容量控制指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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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建设用地的建设容量控制指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
旅馆建筑
35
2.0
30
2.0
高层公建
办公建筑
30
4
25
4
商业、金融建筑
50
5
50
5
旅馆建筑
35
4
30
4
工业仓储
用地
厂房
35
0.6
库房
35
0.6
注:(一)本表中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为上限,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为下限。
(二)酒店式公寓按住宅建筑处理;公寓式酒店按旅馆建筑处理;公寓式办公楼按办公建筑处理。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
用地分类及建筑类型
旧区改建
新区开发
建筑密பைடு நூலகம்%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低层住宅
独立式
15
0.5
12
0.4
联排式
20
0.7
18
0.6
多层住宅
25
1.5
22
1.3
高层住宅
18
2.2
15
2.0






多层公建
办公建筑
35
2.0
30
2.0
商业、金融建筑
50
2.5
50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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