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请领款手续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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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请领款手续规范要求

一、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二、请领款审批程序按公司颁布的《现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及《财务权限审批

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请领款申请规范要求

(一)根据公司“谁花钱谁申请”的原则,由各相关职能部门经办人提出申请,申请必须一事一报。

(二)请领款时必须由经办人事先填列公司统一印制的《支票领用单》、《借款单》或《费用报销单》。所有合同付款、所有成本类支出和广告宣传类支出、5000元(含)以上的费用类支出等均必须按规定事先填列《款项审批汇签单》等专用表格。

(三)请领款用途必须符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国家法令法规有关规定。

四、请领款审批规范要求

(一)审批人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履行审批权力。

(二)审批人在行使审批权力时,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款项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认真履行审核责任。审核不严导致公司蒙受损失均属严重失职行为。

(三)对于公司各规章制度未予明确是否合理、合法的支出或未明确审批权限的支出,必须事先书面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明确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五、请领款办理付款手续时的规范要求

(一)财务部门在下列情况下,拒绝办理付款手续:

1、未完成公司规定的审批手续;

2、越级、超权限审批;

3、支付金额高于审批金额。

(二)财务部门在下列情况下,未经授权不允许:

1、内部经办人与内部领款人不符;

2、领款人非本公司在册员工;

3、由支票改为现金支付;

4、领款时收款单位提供的发票与合同单位名称、已审批付款单位的名称、已

审批的付款金额不符;

5、非有效正式发票;

6、其他不符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有关规定的情况。

以上情况应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六、请领款后的规范要求

(一)原则上,成本类支出及广告宣传类支出必须在领款时即提供收款单位的正式有效发票;而日常管理费用报销必须同时提供正式有效发票。(二)如无法当时提供发票,必须事先经各级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允许领款人在7个工作日内向收款单位索取正式有效发票并交回财务部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停止办理收款单位下一笔付款;

2、不再受理请领款人其他请领款手续;

3、通知人事部门要求对经办人予以处罚。

返回的发票须经经办人和财务经理签字后,方可进行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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