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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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统计制度

(一)建立健全档案收进、移出、整理、利用、销毁等工作的统计台账,做到账务相符。

(二)各类数据应以原始资料为依据,实事求是,不得虚报、瞒报,确保统计数据的严肃性。

(三)档案统计的主要范围是:档案数量的统计、保管设施设备的统计、保管检查情况的统计、鉴定销毁情况的统计、利用情况及效果的统计、机构人员情况统计、修裱复制档案情况统计、档案汇编的统计、业务培训统计、业务检查指导统计以及基层档案工作情况统计等。

(四)各统计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统计一次,年底汇总,特殊情况下可根据需要随时统计。

(五)统计人员要按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并进行统计分析。

(六)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统计工作,并列入其业务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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