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村镇银行信贷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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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信贷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信贷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系统正常、安全运行,进一步规范信贷行为和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xx银行信贷管理办法》、《xx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管理系统是指xx银行结合发起行信贷管理特点开发的,能够对贷款、票据、抵债资产等信贷业务进行统一管理、风险监控和预警,实现资源共享、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第三条信贷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风险监控、强化监督”的管理原则。
统一管理:指信贷管理系统采用全国“融兴”村镇银行业务数据大集中管理模式,对系统的功能完善、网络配置、数据存贮、系统设置、参数维护等重要事项由村镇银行董事局统一管理。
分级负责:指根据村镇银行管理部门的职能分工,按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各自落实工作职责,严格责任追究,确保信贷管理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
风险监控:指通过信贷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行,对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等操作环节进行全程监控,主动预警,及时防范信贷风险。
强化监督:指村镇银行科技管理部门要依照职能分工加强对信贷资产及信贷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效防范违规操作风险。
第四条信贷业务通过信贷管理系统的信息化管理,强化制度落实,减少人为主观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达到操作规范、管理科学之目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贷部门是指村镇银行市场拓展部);科技部门是指村镇银行综合部科技管理组。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所有运行信贷管理系统的各分支机构、相关部门和操作人员。
第二章部门、人员及其职责
第七条信贷管理系统实行村镇银行董事局统一组织开发、分级运行的管理模式。
信贷管理系统的业务指导、需求设计及功能完善由村镇银行董事局信贷部负责,程序开发、版本升级和技术维护由村镇银行董事局科技部负责。
第八条各级信贷管理部门、科技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信贷管理系统的培训、推广和运用,并对信贷管理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各级信贷管理部门是信贷管理系统数据信息的管理维护部门,负责辖区内系统数据的整理、汇总和分析;各营业机构信贷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日常客户信息、信贷管理信息录入、更新工作,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科技部门负责系统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持与保障工作,保证系统、网络、设备正常运行,确保数据安全。
第九条各级村镇银行要在综合部设立系统管理员及系统维护员。
系统管理员职责:负责系统机构、操作人员、系统参数、信贷模型、村镇银行董事局权限范围内信贷业务审批流程的维护和信贷产品配置等工作。
系统管理员在进行信贷产品配置、审批流程设置等重要操作时,需同级另一系统管理员复核。系统管理员和系统维护员调离岗位,需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好接岗人员的培训工作。
各级系统管理员对逐级上报的《xx银行信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申请表》要统一进行归档保管,同时登记《xx银行信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登记薄》。
各级系统维护员应负责系统运行的技术支持、系统软件的升级维护、日常批处理操作、软硬件支持、网络安全、数据备份、应急恢复等日常维护工作,并建立运行日志,及时记录、解决技术问题,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第十条系统用户分为信贷管理人员和非信贷管理人员。信贷管理人员指村镇银行市场拓展部主管领导、信贷部门所属人员;非信贷管理人员指除此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信贷管理人员和非信贷管理人员的系统操作权限和岗位角色,由系统管理员按照部门分工、人员岗位进行设置。对于
应用信贷管理系统的非信贷部门和人员,只设置浏览权限。
第三章机构、人员注册
第十一条机构、人员注册
机构注册。机构的注册由村镇银行董事局系统管理员根据村镇银行提供的相关文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登记。注册机构包括我行所有信贷业务有权审批机构及信贷业务营业机构。
人员注册。由各级系统管理员根据人事部门提供的相关文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分系统管理员、信贷人员及非信贷人员注册)。
第十二条机构调整
机构调整包括机构新增、合并、机构拆分和机构撤销。村镇银行董事局人力资源部门出具批准机构新增、合并、拆分或撤销的文件后,村镇银行董事局系统管理员在后台进行机构合并、拆分或撤销的处理。合并、拆分或撤销机构的会计部门在操作完成后对账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系统管理员反馈。
第十三条操作人员代码、密码管理
信贷管理系统操作人员代码由各级系统管理员根据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操作人员代码进行注册,两个系统的操作人员代码必须保持一致。操作人员取得代码后,应当立即登录系统修改密码。操作密码由操作人员自己掌握并要定期进行修改,严禁多名操作人员使用一个操作代码、一人使用多个操作员代码和相互使用对方操作员代码。
第四章客户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客户经理(信贷员,下同)负责客户信息的采集、录入及维护工作,客户信息要按客户类别进行管理。客户信息要定期进行更新,对公客户财务信息要按月、按季、按年及时录入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不允许拖延录入。
第十五条客户经理必须通过身份证核查系统对新增个人客户身份进行真实性核查,保证客户身份证的唯一性。
未能通过身份证核查系统核查但在公安部门其身份证信息真实存在的,需到当地公安机关开具户籍证明,并填制《xx银行信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申请表》,由系统管理员在系统中登记后,方可在系统中建立客户信息。
发生身份证重号的必须到公安机关修改,否则不予受理。
客户经理必须搜集完整的客户信贷档案资料,确保客户资料信息真实准确。个人客户的配偶及家庭成员信息要搜集完整,配偶及家庭成员信息在系统中最少应录入一人。
第十六条客户经理必须对录入客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录入前,客户经理应对客户信息进行认真分析,发现问题及时与客户沟通并更改。
第十七条信贷管理系统对客户信息的采集实行管户权制度。客户首次与我行发生信贷关系时,录入客户信息的客户经理对其拥有管户权,管户客户经理对客户的信息采集与管理负有责任,具有登记、修改客户信息和信用等级评定、授信的权限,其他人员没有此类权限。
客户经理可对本机构没有管户权的客户发放贷款,但其只拥有贷款合同维护权。
第十八条黑名单级别
黑名单分为三个级别:完全限制级、限制级和限制提示级。其中:完全限制级客户除偿还贷款外,不允许办理授信申请及贷款新增、收回再贷、借新还旧、展期等信贷业务;限制级客户不允许办理新增贷款业务,可办理收回再贷、借新还旧、重组业务,但所办理的收回再贷、借新还旧、重组业务采取的担保方式必须为抵押或质押;限制提示级客户可办理全部信贷业务,但办理新增贷款业务时,所采取的担保方式必须为抵押或质押。
第十九条黑名单的进入
(一)发生以下情形时由系统将客户自动列入完全限制级黑名单:
1、已核销呆账贷款的借款人及担保人;
2、抵(质)押贷款本金逾期181天以上或欠息361天以上的借款人及担保人;
3、被法律诉讼的借款人及担保人和发生抵债资产的借款人及担保人;
4、各类垫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贴现等)超过361天以上未收回的申请人及保证人;
5、保证贷款逾期91天以上的借款人和保证人;
6、信用贷款逾期61天以上的借款人。
(二)发生以下情形时由系统将客户自动列入限制级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