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性质新探:调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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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是一种什么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一种什么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是一种什么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行政许可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一般为外部行政行为。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行政许可是一种什么行政行为二、行政许可有哪些种类1、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指的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驶某种权利的行为。

一般来讲,凡是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有直接关系,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这些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都适用于普通许可。

比如:销售烟花爆竹就必须要普通许可证。

2、特许;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

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

如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

3、认可;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如会计师、医师的资质。

4、核准;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

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如电梯安装的核准,食用油的检验。

5、登记;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

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等。

三、行政许可事项怎么填1、行政许可事项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事项。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从人权的角度说,一个人可以做什么事情、怎么做这些事情应当是自由,而且这种自由是与生俱来的,不需要其他权力的赋予而获得。

所谓行政许可就是对一个人可以做什么事情、怎么做这些事情的限制。

因此,这种限制必须是基于正当的理由和目的。

限制过多,禁止做、限制做的事情的范围过大,人们的活动范围和空间受到极大的束缚,人们的创造力也就受到极大的限制,社会也会因此失去活力和生气;而限制太少,虽然人们的活动范围和空间非常大,但可能不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限资源的利用、社会公共安全的保障等,整个社会就不能处于有秩序的发展之中。

关于行政许可的三种理论观点:一、解禁说,普遍禁止的解禁二、赋权说、国家通过行政许可,赋予被许可人特定的权利三、赋权与解禁统一说,行政许可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1、概念《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特征)具体内涵:内容:授益行政行为(行为许可、资格许可)、程序:应申请行政行为、性质:需经审查的行政行为、形式:要式行政行为、适用范围:外部行政行为(不包括内部审批)(《行政许可法》第3条第2款)2、行政许可的种类学理分类:行为许可与资格许可;权力性许可与附义务许可排他性许可(独占许可)与非排他性许可独立的许可与附文件的许可法定种类:《行政许可法》草案的分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但《行政许可法》最终没有完全采取这样的称呼。

3、行政许可原则:(一)法定原则(第4条: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都必须法定)(二)“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包括比例原则),见第5条)(三)效率与便民原则(第6条)(四)当事人权益保障原则(第7、36、38条等)(五)诚信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见第8条、30条、69条)(六)被许可的权利不得转让原则(第9条)(七)监督原则(第10条)(八)许可不得收费原则(见第47条、58条)请区分以下几个概念(参见第8条、第69条):1、许可证的撤销与许可证的撤回有什么区别?(比较第8条与第69条:前提条件不同;法律后果不同)2、撤回=废止;3、许可证的撤销与许可证的吊销有什么不同?(前提条件不同;法律后果不同)4、扣缴许可证、暂扣许可证的性质是什么?4、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许可法》第12条)(1)普通许可。

事业单位2023年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许可重要知识点

事业单位2023年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许可重要知识点

事业单位2023年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许可重要知识点1500字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特定行为范围内进行的权力授权,也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方式。

行政许可具有强制性、单向性、一般性和处分性特点。

以下是关于行政许可的重要知识点:一、行政许可的基本概念和性质1. 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特定行为范围内的行为进行权力授权的行政行为。

2. 行政许可的性质:行政许可是一种政府管理行为,具有行政法律行为的性质。

二、行政许可法律依据1. 行政许可法律依据的层级:宪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2. 行政许可法律依据的特点:层级明确、法律效力高、合法性保障。

三、行政许可的主体和对象1. 行政许可的主体:行政机关是行政许可的主体,具体包括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等。

2. 行政许可的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行政许可的对象。

四、行政许可的种类和程序1. 行政许可的种类:一般许可、特别许可和简易许可等。

2. 行政许可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公告等程序环节。

五、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效力1. 行政许可的条件:法定条件、合理条件和必备条件等。

2. 行政许可的效力:行政许可决定具有正式效力和具体效力两方面。

六、行政许可的审查和决定1. 行政许可的审查内容:申请材料、条件符合性、证明真实性等。

2. 行政许可的决定形式:许可、不许可、变更、撤销等。

七、行政许可的监督和责任1. 行政许可的监督主体: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公众等。

2. 行政许可的违法责任:行政机关过失责任、赔偿责任等。

总结起来,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特定行为范围内进行的权力授权的行政行为。

理解行政许可的概念、法律依据、种类和程序、条件和效力、审查和决定,以及监督和责任等重要知识点,有助于提高对行政许可制度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在未来的职业发展中,了解行政许可的相关知识将为事业单位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规划保障。

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

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

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引言行政许可是指国家依法授予特定主体或个人依照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取得某种特定权益的一种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进行审查和批准的过程,具有合法性、强制性和限制性的特点。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正确认识行政许可的性质和意义,对于保障我们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进行探讨。

行政许可的性质和意义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进行审查和批准的一种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强制性和限制性的特点。

合法性行政许可是依照法律和法规规定进行的,行政机关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和批准的过程必须依法进行,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行政许可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强制性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进行审查和批准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行政机关在法定条件下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就应当作出许可决定,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可以拒绝申请。

限制性行政许可的目的是为了管理和控制特定事项,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行政许可是一种限制性措施,它对特定活动和行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和约束,只有取得行政许可才可以从事相应的活动或享受相应的权益。

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正确认识行政许可,对于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下几点是我们应该注意的:了解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是依法进行的,我们应该了解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是哪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行政许可的法律根据和授权范围,以便在实际操作中能够正确依法办事。

了解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和程序行政许可的申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我们应该了解具体的申请条件和程序,以确保自己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避免因不符合申请条件而被拒绝。

保护自身权益,避免滥用行政许可权力行政许可权力的滥用可能导致不公平、不合理的结果,我们应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现行政许可权力滥用的情况,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进行维权。

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指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事项、行为或者行动进行允许或者批准的制度安排。

它具有强制性、特殊性和临时性的特点,是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手段之一。

行政许可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调控手段之一,既能保障公共利益,又能促进经济发展。

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行政行为,主要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利益和安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政府必须对一些特殊行业或者特定经营活动进行限制和监管,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通过行政许可制度,政府可以规范市场经济发展,防止滥用权力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行政许可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行政许可是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事项进行允许或者批准,具有强制性约束力。

行政许可的强制性体现在,市民在办理涉及行政许可的事项时,必须依法申请、依法提交相关材料,接受政府的审查和监管,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的强制性为政府提供了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保障了行政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行政许可具有特殊性的特点。

行政许可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其对象多为特定行业或者特定经营活动。

行政许可的特殊性体现在,政府对特定行业或者特定经营活动制定了特定的许可标准和程序,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决策。

行政许可的特殊性为政府提供了有效的管理手段,针对特定行业或者特定经营活动能够更加精准地进行监管和规范。

行政许可具有临时性的特点。

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事项、行为或者行动进行允许或者批准的,其效力在特定时间和范围内生效。

行政许可的临时性体现在,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授权是有条件和有期限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一旦超过规定的期限,行政许可即失效或者自动终止。

行政许可的临时性为政府提供了行政管理的时效性和灵活性,提高了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行政许可对于公共利益的保障至关重要。

行政许可是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重要手段,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

通过行政许可制度,政府能够限制和监管某些特定行业或者特定经营活动,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防止不法行为和违法活动的发生,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所应当遵循 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 1.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的诚信义务;(2)行政主体的特定义务。 (3)受理的法律意义。 2.审查与决定 (1)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2)当场决定和事后决定 3.期限 (1)一般期限; (2)特殊期限:第一,期限的延长;第二,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对 行政许可期限的规定。 4.听证 (1)正式听证;(2)非正式听证
5.变更与延续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 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 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 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 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 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 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六.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实施主体 1.法定行政机关。 2.被授权组织。 3.受委托行政机关。
Hale Waihona Puke (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法》第25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 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也就是将原来由两个 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权集中交由一个行政机 关统一行使,这是法律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一个原则性规定。

第八章行政许可(1)

第八章行政许可(1)
增加条件。 (4)实施许可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程序。
第八章行政许可(1)
•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1)公开,指许可活动或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公 开。包括:设定许可过程公开,许可法律、法 规规定公开(包括实施主体、条件、范围), 许可程序公开,许可实施期限公开,许可决定 公开。
(2)公平、公正原则。
• 2、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做为许可主体 条件:(1)由法律、法规才能授权;

(2)被授权方是非行政机关,但应是组
织,个人不行;•源自(3)该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条件
和能力,经营性企业、公司不能被授权;

(4)该组织能独立实施许可活动,并承
担后果。
第八章行政许可(1)
• 3、接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做为实施行政许可的 主体
• 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 2、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 • 3、行政许可设定权:法律、法规、地方
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国务院决定;
第八章行政许可(1)
• 许可设定限制: • (1)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许可,应当及时变为
法律、行政法规,不能长期使用决定。
• (2)地方不得设立全国应统一的资格、资质 许可,企业设立登记及前置性许可;设定的许 可,不得限制外地产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 (3)设定许可不得与上位法冲突,不得扩大 范围。
• (4)国务院有关部门不得设立许可,文件 不得设立许可。
第八章行政许可(1)
• 但是,上位法设立许可的,下位法或文件可以 做出具体操作规定。
• 设立许可时,应当规定:①实施机关;②取 得许可的条件;③许可的程序;④期限。设立 过程中,应听取各方意见,上报法律草案时, 应说明理由,包括:①征求意见范围;②各方 反映;③采纳意见的情况;④未采纳意见的理 由。

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

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

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摘要:行政许可系指特定行政主体依相对方之申请,依法赋予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要式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现代公共管理制度中唯一把强力控制和灵活运用结合起来的手段。

现代政府正是通过灵活运用行政许可来调控竞争,实现宏观调控目标,推进社会整体利益之增长。

行政许可的价值取向是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并促进社会整体利益有序增长。

《行政许可法》通过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制度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制度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关键词:行政许可,概念,性质,自由裁量行为,羁束裁量行为,价值取向,价值的实现化,《行政许可法》。

一、概念与性质行政许可已在行政管理中得以广泛运用,但理论界对其概念认识尚未统一。

笔者认为,行政许可系指特定行政主体依相对方之申请,依法赋予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要式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概念的内涵应包容五个方面:[1]以相对方申请为前提。

[2]行政许可系特定行政主体所为之具体行政行为。

实施行政许可系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设定行政许可之议会立法行为或行政立法行为。

[3]许可条件、标准、程序法定。

[4]具体表现为颁发、变更、延期、终止许可证、执照等要式行为。

[5]许可不仅限于准许,与准许相连续的颁发、变更、延期、终止许可证、执照等,也包含在行政许可之中;与此同时,行政许可亦并非囊括所有凡与许可证、执照有涉的行为,如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

不应将行政许可与能力罚相混淆。

行政许可是现代公共管理制度中唯一把强力控制和灵活运用结合起来的手段。

现代政府正是通过灵活运用行政许可来调控竞争,实现宏观调控目标,推进社会整体利益之增长。

规范化、法制化的行政许可只是法定主体依法核准许可,行政主体决定许可与否乃是以审查许可申请人是否满足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为依据,若非数量有限的竞争性许可,凡符合法定条件与标准的,当依法许可,行政主体并无自由裁量权。

行政许可的性质

行政许可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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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性质
行政许可的性质:行政许可作为一种事前控制手段,其基本特点是容许某人做某事,其本质主要表现为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的审查核实,符合法定资格和条件的,就准予从事某种特定活动。

行政许可(审批)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禁制,还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解禁?
1.两种观点
(1)禁制说
市场活动或者社会活动主体,在其原本意义上是自由的,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各种经济、社会活动。

在法律上的体现就是私法的意思自治。

而行政许可实际上就是国家对这些活动的自由施加了限制,是对私人活动领域的干预,私人本来可以自由从事的活动、实施的行为,都要得到国家的代表——行政机关的允许。

在法律上的体现就是公法对私法领域的介入,就是私法公法化的现象。

2)解禁说
市场活动或者社会活动主体,的确有其自由活动的空间,但自由不是绝对的,即便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自由也要受到“不得侵犯他人同等自由”的律令的限制。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连带性日益增强,自由受到的限制也就越来越多。

这些限制在法律上的体现有很多,既有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契约缔结、履行需要遵循的规则,而不完全是意思自治,也有国家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加强对传统私法领域的监督和规制。

但是,国家并非是无限干预,只要经济、社会活动主体符合某些条件,行政机关应其请求就可以以行政许可的方式给其解禁。

所以,行政许可在本质上是行政机关依法解除禁制,恢复行政相对人的自由。

行政许可的性质与功能分析

行政许可的性质与功能分析

行政许可的性质与功能分析作者:刘素英来源:《现代法学》2009年第05期摘要:认定行政许可的性质有几种观点,其中“解禁说”阐明了行政许可的本质属性。

行政许可最主要的功能有三种:防止危险、合理配置资源、提供公信力证明。

作为弥补市场缺陷的一种有效管制手段,行政许可有其独特的优越性,但其发生作用的领域是有限的。

行政许可作为“权力之手”可能会产生某些社会问题和负面影响。

关键词: 行政许可;政府管制; 性质; 功能中图分类号:DF31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09.05.03行政许可在经济学里一般被称为政府规制或者政府的行政规制,其经济学定义是:规制是由行政机关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者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制或者特殊行为[1]。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的定义是:“许可是对不特定的人依法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事项,行政机关对特定的人解除禁令,允许其作为时采取的行政行为。

”[2]对于“行政许可”的概念,各国学者的认识不尽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做了概念阐释: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该立法定义区别于学理定义,不是对许可本质的揭示,而描述了许可事实形成的基本过程:申请——审查——准予。

申请是相对人的行为,审查与准予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一个行政许可便由双方的行为组成。

一、行政许可的性质如同行政许可的概念,对行政许可的性质也是众说纷纭。

结合国内外学者的认识,主要的观点有如下几种:(一)“特许权授予说”。

即认为行政许可是一种特许权的授予,国家既然可以授予特权,也可以随时变更或取消这种特权。

英国、美国早期判例均持这种态度。

英国法院认为,撤回许可证是收回特权。

美国法院也认为,如果政府给予个人某种东西,而在此之前他对此物并无权利,他只是得到了一种特权,特权可以任意收回,不受正当程序的保护[3]。

详解什么是行政许可

详解什么是行政许可

详解什么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应用的一种主要行政管理手段和方法,它广泛应用于国家行政管理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诸多领域。

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对社会生活进行宏观调控,起到防范和控制风险、合理分配和利用自然资源、提供证明等作用。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及特征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以颁发书面证照等形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行为,不能主动为之,而是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

因为行政许可是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利或资格的行为,对于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而是否要求取得这种权利或资格,是相对人自己的事,由其自主决定。

因而只有相对人向行政机关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才能对其申请进行审查,进而决定是否予以许可。

2.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资格或权利,而这种资格或权利是其他不具备相关条件的个人、组织所不能拥有的。

所以,行政许可行为必须有特定的形式要件,以便于行政机关和社会对被许可人与未获得许可的其他个人、组织加以区别,也便于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

按现行的法律的规定,我国行政许可的形式主要有:许可证、执照、注册登记、准许证、通行证、特许证、护照、批准书、审批书等。

3.行政许可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许可是对禁止的解除,没有法律的一般禁止,便不存在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对符合一定条件者解除禁止,允许其从事某项特定活动,享有特定权利和资格。

例如,制作、运输、销售爆破物品是国家一般禁止的行为,但是,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社会治安和社会建设的需要,对符合特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准许其实施这类行为。

4.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授益性行政行为和损益性行政行为相对,是我国行政行为的一种类别,它是指行政主体通过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其义务而带来一定的利益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征

行政许可的特征

行政许可的特征一、简介行政许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法律关系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制度安排。

行政许可具有一定的特征,本文将从多个维度展开探讨。

二、权力性特征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具体表现形式。

它是一种单方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对特定主体做出允许或者禁止的决定。

行政许可作为国家行政权力的具体体现,具有典型的行政法律效果。

三、特殊性质特征行政许可的特殊性质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行政许可是一种秩序性行政权力,其依据是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和统一性。

其次,行政许可是一种特殊目的性行政权力,目的在于保障公共利益,达到法律法规要求的目标。

四、限制性特征行政许可具有限制性特征,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许可权力时应当遵循的一定条件与程序。

行政机关在行使许可权力时必须依法依规,不能滥用权力,否则将对公众造成不良后果。

五、自由裁量性特征行政许可相比于行政执法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行政机关在行使许可权力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是否予以许可。

这种自由裁量性给予了行政机关一定的灵活性,便于行政管理。

六、时效性特征行政许可具有时效性特征,即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时机内作出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对申请作出审查、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这种时效性的要求保证了公民和法人能够尽早得到行政机关的决定,从而对个人和组织的行为进行规范。

七、法律保护特征行政许可的一大特征是法律保护的机制。

行政机关在行使许可权力时,必须根据法律法规,明确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并将这些条件和程序告知申请人。

如果行政机关未遵循法律法规进行许可,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八、普遍性特征行政许可具有普遍性特征,即适用于各个行政管理领域。

无论是企业登记许可,还是建筑许可,行政许可制度都适用于各种行政管理领域。

这种普遍性特征使得行政许可成为行政管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总结:行政许可的特征表现在权力性、特殊性质、限制性、自由裁量性、时效性、法律保护性和普遍性等方面。

行政许可性质探究

行政许可性质探究
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
种禁止 , 未经许可, 不得从事许可活动。如 “ 行政
收稿 日期 :0 60 — 20 -41 9
作者简介 : 孙录见( 99 ) 男 , 16 - , 陕西眉县人 , 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 院讲师 , 主要从事行政法学 的教学与研 究。
①关于行政许可性质的观点较多, 本文只介绍几种常见的理论, 其余如控权与赋权双重性质说 、 解禁与确权双重性质说 、
行 政 许 可 性 质 探究
孙 录 见
( 西北大学 公共管理学 院, 陕西 西安 7 0 6 ) 10 9

要: 传统的行政许可性质理论由于没有正确地解决权利和权利 能力的关 系及其性质 问题
而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对被许可人而言, 其获得许可的目的是享有和行使特定的权利 , 而权利的享 有和行使又是以享有权利能力为前提的。从权利和权利能力的关 系看, 行政许 可的 实质应是“ 行 政机 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依法授予一种特殊的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 。
关键 词 : 行政 许 可 ; 质 ; 利 ; 利 能力 性 权 权
中图分类 号 : 9 2 1 D 2 .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02 3 ( 0 6 0 -0 80 1 0 -7 l 2 0 )60 7 -4
行政许可作为行政机关对 国家事务 、 社会公共 事务进行事前监管的一种手段 , 是行政机 关最基本 和最重要的行政行为之一。由于对其性质的不同认 识, 即使颁布 了《 行政许可法》 人们对 行政机关的 , 同一个行为仍产生不同的认识 , 如结婚登记 、 专利 申
第三种是“ 中说” 折 。这种观点认为 , 行政许可 兼 具赋 权和解 禁 两 种 特点 , 它是 一 个 事 物 的 两个 方 面, 对被许可人来说 , 是一种赋权 , 因为他取得了从 事某种活动的权利 。但对未获得许 叮的人来说 , 是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许可权(3篇)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许可权(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许可权,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事项或者特定行为进行审批、核准、登记等管理活动的权力。

在我国,行政许可权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行政许可权的概念、法律规定、实施程序、监督制约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行政许可权的概念行政许可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批、核准、登记等管理活动的权力。

行政许可权的行使,旨在规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

三、行政许可权的法律规定(一)行政许可法我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是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法律,明确了行政许可的定义、原则、程序、监督等内容。

(二)相关法律法规除《行政许可法》外,我国还有许多法律法规涉及行政许可权,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权的行使、监督、救济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行政许可权的实施程序(一)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等。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事项、理由、依据等。

(二)受理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三)审查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实质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四)决定行政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延期批准等决定。

对于批准的,应当颁发许可证、执照等证件;对于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五)监督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审批过程的合法性、审批结果的公正性等方面进行监督。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一)协调作用。协调功能是行政许可制度最基本的功能,其内容包括协调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利益 关系,使两者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协调行政机关内部的各种关系;协调行政管理中产生的各种纠纷。
(二)保护作用。这体现在三个方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 平衡。
(三)调控作用。这主要是指政府利用行政许可进行宏观调控。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 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2.受理程序
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只要符合申请行为的有效构成要件,申请人的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并引起行政许可机关 的受理义务。一般行政许可申请自行政机关收到之日即为受理。
一般来说,实施行政许可行为需要遵守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但是由于行政许可种类较多,除普通许可之外, 还涉及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不同类型的许可,上述行为在具体内容、功能、性质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许 可条件、方式各异,在审查、决定中需要有不同的形式和程序。根据各类不同的行政许可事项,还需要规定一些 不同的特别程序,以确保行政机关合法、高效实施行政许可。

简述行政许可的含义及其特征

简述行政许可的含义及其特征

简述行政许可的含义及其特征
行政许可指的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定的申请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某项权益或开展某项活动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一种权力下放的形式,行政机关通过审批、许可等方式授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特定权益或开展特定活动。

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有限制性: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种授权,具有限制性质,只允许特定的申请人在特定的条件下享有某项权益或开展某项活动。

2. 强制性: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的必须性审批,无法自愿选择,申请人没有申请许可的自由。

3. 监管性:行政许可不仅是一种授权,也是一种监管措施,行政机关在许可的过程中会对申请人及其相关行为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 单一性: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权益或活动进行的授权,不同的权益或活动需要分别申请相应的行政许可,且每一次行政许可都是独立的、单独的审批过程。

5. 一次性:行政许可通常是一次性授予申请人特定权益或开展特定活动的权限,不同于行政许可,多次使用,单次许可通常只针对特定的事项或时间段。

6. 法定性:行政许可必须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下进行,行政机关不得擅自设定许可的条件、限制和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性质新说

行政许可性质新说

行政许可性质新说摘要:关于行政许可的性质,传统的“赋权说”和“解禁说”都存在理论上的不足。

如果从行政许可的功能的角度来认识,行政许可实际上是一种过滤机制,是对相对人的行为是否可能危害其他公民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审查与防范。

基于这一认识,作者提出了“无害性审查说”。

无害性审查说的理论基础是权利的相对性原理。

关键词:行政许可,性质,无害性,审查一、行政许可性质的传统认识正确认识行政许可的性质是对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进行理论研究的起点。

然而,在行政法学上,关于行政许可的性质一直是众说纷纭。

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下列几种:(一)赋权说赋权说认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授予其某种权利和资格的行为,即赋权行为。

相对人本来并没有某种权利,只是因为行政机关的允诺和赋予,相对人才获得了该项一般人不能享有的权利。

赋权说最初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

根据英美普通法,行政许可渊源于英王的特许权,后来随着英王行政权力的逐步缩小,特许权不断减少,但政府在行政管理中却广泛地借鉴了许可的管理方式。

根据赋权说,当事人获得的并不是一种先在的“权利”(right),而仅仅是一种“特权”(privilege)。

特权的恩赐并不意味着权利的授予。

特权可以任意收回,并且不受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

英美法院的早期判例均持这种态度。

由于赋权说把行政许可视为行政机关恩赐的一种特权,这与现代社会自由、民主的宪政理念相冲突。

因此,赋权说在英美国家日渐式微。

到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英美国家逐渐抛弃了传统的特权理论,承认当事人获得的也是一种实在的权利。

在我国行政法学上,仍有部分学者采纳赋权说。

当然,这是一种经过改造的赋权说,认为相对人获得的是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

尽管如此,仍然有批评者指出,权利的形成主要是通过立法过程(宪法、法律的规定)来完成的,而不是通过行政机关的许可行为使相对人获得某种权利。

赋权说理论上的不确切性,不利于认识与克服许可制度在执行中的弊端。

17 行政许可

17  行政许可

4、设立许可的评价制度 已设立的许可,随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变化。 要对设立的许可评价,审查其:①必要性;② 有效性;③效益性;④公平性;⑤优先性。 评价的内容:①必要性;②许可范围;③许 可的实施情况;④实施的手段及程序。
5、地方停止实施制度 发生效力的许可,经国务院同意,可在一省内 停止实施。 限制:①其他方式能解决问题,本区域无实施 必要;②仅指行政法规设定的经济事务的许可; ③向国务院申请,获得批准。
3、审查程序 审查是对已受理的申请是否符合实际的核查的 过程。我国许可审查包括形式审查(书面、材 料审查)和实地(现场)审查两种。审查的程 序要求: A依法先由下级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做出许可 决定的,下级机关必须做到: a)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成(20天);b)提出 初审意见;c)将初审意见、全部申请材料上报; d)直接上报。
6、许可不得转让原则 除特殊规定外,均不得转让。 7、监督原则 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许可活动和当 事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包括: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和行政许可机关对 当事人的监督。
四、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指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和实际需 要,在有关法中自行创设行政许可的行为。 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2、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 3、行政许可设定权:法律、法规、地方性法 规、省政府规章、国务院决定;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1)公开,指许可活动或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公 开。包括:设定许可过程公开,许可法律、法 规规定公开(包括实施主体、条件、范围), 许可程序公开,许可实施期限公开,许可决定 公开。 (2)公平、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排除行政机关可能造成偏见的因 素,使之平等地对待相对人或相对人各方,合 理行使裁量权的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同等情况同样处理,不同情况不 同处理。

行政许可法律规定(3篇)

行政许可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行政许可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特定:行政许可的申请主体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审查主体是行政机关。

(2)对象特定:行政许可的对象是特定的活动,如设立企业、经营特定行业等。

(3)目的明确:行政许可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程序严格:行政许可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申请、审查、决定等环节。

2. 特征(1)行政行为性: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性、强制性和非对称性。

(2)合法性:行政许可必须依法进行,符合法律规定。

(3)相对性:行政许可是一种双方行为,申请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4)目的性:行政许可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如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许可的种类1. 按照许可内容的不同,行政许可可分为以下几种:(1)经营许可:如设立企业、经营特定行业等。

(2)资格许可:如律师、医师、教师资格等。

(3)资质许可:如建筑企业资质、环保资质等。

(4)审批许可:如房地产开发、矿产开采等。

2. 按照许可方式的不同,行政许可可分为以下几种:(1)一般许可:申请主体只需提交相关材料,即可获得许可。

(2)特许许可:申请主体需具备特定条件,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获得许可。

(3)认可许可:申请主体需通过考核,证明其具备相应能力,方可获得许可。

(4)登记许可:申请主体只需到相关部门登记,即可获得许可。

四、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1. 申请申请人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写明申请许可的事项、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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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性质新探:调控说行政许不过依申请行政行为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行为的一种重要调控手段。

对其性质不能准确理解会导致在实施过程中舍本逐末,违背行政许可制度设置的初衷。

关于行政许可的性质学界争议颇多,学者们见仁见智,提出了众多观点,概来说之,主要有以下几种:1“.赋权说”。

“赋权说”就赋予权利内容的不同又分三种观点:其一,认为行政许可赋予相对人的是某项权利或某种资格,如“行政许不过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也有学者认为“行政许不过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为法律一般禁止的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法律行为”2。

其二,认为行政许可赋予的是广延领域的权利或权益,如“所谓行政许可,是指政府行政系统在特定当事人的请求下对法律禁止的状态或法律不予许可的状态赋予其是否在广延领域内取得权利或利益的行政行为”。

其三,认为行政许可赋予的是特殊的行政法上的权利水平,如“行政许不过行政机关对符合条件者依法授予特殊的行政法上的权利水平”4。

2“.解禁说”。

认为行政许不过对普遍禁止行为的个别解禁,即对社会上多数人是禁止从事的行为,而对个别人给予特殊的许可。

如“限制或禁止应该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这就是许可制度”5。

有学者认为行政许可的所有的类型均能够定性为对符合条件者的不作为义务的解除,其实质是“解禁说”的延伸。

3“.综合说”。

也称“折中说”,综合了“解禁说”和“赋权说”。

认为行政许可既是对公民不作为义务的免除,又是对相对人权利、权能或某种资格的授予。

“行政许可的性质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从行政主体的角度看,行政许可表现为政府赋予管理相对人某种行为资格或水平,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因而使其具有赋权行为的性质;另一方面,从管理相对人的角度看,行政许可实质上是解除了某种普遍禁止,恢复了被许可人的某种行为自由,使其具备了解禁行为的性质”。

4“.验证说”。

也称“确认说”,认为行政许可不是建立在法律禁止基础上的解禁或赋权,而是建立在权利行使需具备一定基础上的资格或条件的验证。

如认为“行政许不过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认定其享有特定权利或自由所应具备的条件或标准的行政程序行为”。

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主要表现为审查、核准、发给许可证及执照等等,这是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的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的审核。

合格者,给予其行使权利的合法性证明许可证。

它不是“赋权”行为,仅仅验证其资格与条件,也许勉强可称之为“证权”行为。

5“.形成说”。

许不过使权利的行使成为可能的一种形成行为。

行政许可并不是将一项相对人并不享有的权利赋予相对方,而是因为许可才使得应然的权利成为实然的权利,使相对人行使权利成为可能。

6“.控权与赋权双重性质说”。

行政许可制度的性质与其说是单一的权利,不如说它是以控制某类特别权利及资格的享有为主导兼具赋予该类权利及资格的双重性质。

行政许可制度的这种双重性质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少部分相对人的某类特殊权利和资格是经行政机关许可后才取得的,这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对另外绝大多数未经许可或不予许可的相对人欲要求的同类权利和资格是予以限制、排斥的。

还有学者认为“解禁与赋权在这里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同一问题的两种理解,都能在一定水准上反映行政许可的本质。

禁止是行政许可得以存有的前提,纳入行政许可的领域一般是法律所禁止的领域,而赋权则是行政许可的结果”。

7“.多重性质说”。

“多重性质说”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认为行政许可的性质并不是单一的,它具有多重性。

具体包括行政许不过一种核准行为(包括审查、核实与准许)。

行政许不过一种羁束行政行为,只能做出准许或不准许两种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不过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

其二,认为“行政许可的性质应该是多角度的表述:纳入许可范围的事项是行政相对人本来应该享有的权利或自由;行政许不过相关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享有权利或实施某种行为的确认或限制;是行政机关应尽的义务和职责”14。

其三,“以财产权为视角,我国行政许可制度性质主要有三:一是财产经营权转移;二是财产权行使水平或资格成就;三是基于保护公共利益而管制财产行为与自由”。

8“.审查说”。

“审查说”主要分为四种观点:其一,“资质审查说”,认为“解除某项禁止、赋予某项权利或资格,是行政许可的结果,只要符合法定的行政许可资质,被许可的对象是张三还是李四对于行政机关来说不重要。

决定是否准予许可只不过是依法审查这个实体性步骤的程序性结果,作为行政机关社会管理职能之一的行政许可在性质上应是一种资质审查行为”。

其二“,无害性审查说”,认为“法律要求相对人不得未经申请即迳行从事某种行为,并非根本禁止该行为,而是为了通过相对人的申请,使行政机关有机会事先审查其所从事行为的无害性”。

其三,“审查核准说”,认为行政许可“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申请者是否符合行使所申请许可的权利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实行审查和核实;另一方面是行政机关在申请者提出申请后,经过对申请者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实行审查、判断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即准许或不准许”。

其四,“审查监督说”,认为“行政许可制度不但包括许可、不许可,还包括对被许可事项中可能出现的依法需要中止、变更或者撤消等事项的处理以及对相对应法律责任的追究”。

9“.平衡说”。

认为“行政许可的本质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公民个人权利与政府公共权力的平衡”。

还有学者认为“行政许可其本质就是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社会公益与他人权利的一种平衡机制”。

二、现有行政许可性质学说之误区行政许可性质的争论源于学者们对行政许可理解之差异,上述观点或者将简单问题复杂化,或者有“形而上学”之嫌。

纵观现有学说之误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有悖于现行法学理论体系。

“赋权说“”解禁说”“形成说”在一定水准上与现行法学理论体系相悖。

第一,“赋权说”违背了“主权在民”原则和当前权利理论。

法治国家奉行“主权在民”原则,如果说行政许不过行政机关对公民权利的授予,那么就相当于说公民权利在一定水准上是由行政机关授予的,背离了“主权在民”这个法治原则;当前权利理论将权利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三个层次,一般说来法定权利只能由国家以法律形式确认并加以保护,而不是某一行政机关的赋予。

第二,“解禁说”会导致我国法律体系内部冲突。

比如说集会游行示威权利是宪法赋予的,按照“解禁说”的逻辑,《行政许可法》禁止或限制了宪法权利,这违背了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

第三,“形成说”必须以所有行政许可事项都是行政相对人的法定权利为前提。

但事实并非如此,例如公民持枪许可,并不是每个人都有持有佩戴枪支的权利,那么这种许可显然与“形成说”理论相悖。

第四“,多重性质说”和“平衡说”则有把行政许可性质宽泛化之嫌,绝大多数行政行为都是国家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平衡之结果。

2.未突出行政许可与市场之关系。

行政许可脱胎于计划经济下的行政审批,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的替代性举措,其与市场有着与生俱来的联系。

行政许可的财产属性是其与市场联系的桥梁,“针对市场主体行动的审批,无疑是政府对市场实施直接干预的手段之一”。

现相关于行政许可性质的观点都过于强调行政许可的普遍禁止,未突出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难免有失片面。

第一,行政许可分为禁止性行政许可与许可性行政许可两类①,与市场相关的许可事项多半并不是法律所禁止的,相反是法律所鼓励的,只要符合条件就能为之,比如经济特区外商投资的企业许可。

第二,行政许可更多地调控市场作用失灵或无法作用的领域。

行政许不过市场机制不成熟时期的过渡机制,若市场机制成熟当然能够替代行政许可,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鉴于行政许可与市场的关系,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手段的行政许可的调控性质不言而喻。

3.局限于行政主体与许可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现有观点都仅从行政机关与申请人角度出发(要么从行政主体角度认为是赋权之类的;要么从相对人角度认为是解禁之类的),忽略了行政许可对其他的社会主体的影响,没有把行政许可纳入整个社会中考量。

行政许不过一个动态运行的过程,包括许可的设定、实施、监督等环节,而不单单是对某些个体的解禁、赋权、验证等,它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的形式绝不是为了仅仅赋予其从事一定活动和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而更在于对其他社会主体行为的规范。

4.忽略了依法不予许可的情形。

行政许可包括依法准予许可和不予许可两种情形,而现有观点忽略考虑依法不予行政许可情形。

对于符合一般许可条件的在特殊时期、特殊地段而不予许可,就是行政许可调控性质的表现。

例如在某些历史文化区内不再许可建高楼以维持历史原貌。

行政许可并不是简单的审查、验证、赋权、解禁行为,在是否设立许可、对谁许可、什么条件许能够及许可后怎么监督等内容上更重要、更深层的是行政许可的调控本质。

5.不能适合政府职能转变之趋势。

鉴于“管得少的政府是管得好的政府”,我国已实行了十多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先后13次②对行政许可项目取消、下放或调整。

现有行政许可性质的观点不能很好适合这个趋势。

其一,按“赋权说”观点,行政许可应该越多越好,因为这样可赋予公民的权利就越多。

其二,虽然“解禁说”能够把减少许可项目解释为不设置这些项目的一般禁止,这自然不用再解禁,但是行政许可清理并不但仅取消项目还包括下放、合并甚至换个名称实施,对于下放、合并、更名的行政许可则难以作出合理解释。

其三,依“形成说”观点,减少行政许可项目就意味着这些项目已经不可能再成为实然权利了,这显然是荒谬的。

行政许可项目的减少是行政许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变化而作出的相对应调整,这正是行政许可调控属性的内在要求,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外在表现。

三、“调控说”:行政许可性质之应有定位从行政许可的产生、功能、制度以及实践方面加以分析,将行政许可的性质定位于“调控说”,能有效补充现有行政许可性质观点之不足,更符合国家建立行政许可制度的目的。

1.从行政许可的产生分析。

第一,行政许可起因于政府管制与个人自由之冲突。

“国外对行政许可的产生的深层原因的解释有公共利益论、市场失灵论和规制需求论等”23126。

国内有学者认为“市场失灵和外部性问题仍然是政府实行管制的根本原因,而政府机制和个人自由之间的冲突则是行政许可产生的根本原因24”。

第二,行政许可起源于行政审批。

在政府文件中行政审批往往与行政许可交叉使用,当前关于二者之间的关系有5种观点,但主流观点是认为行政审批包含行政许可,行政许不过理论化、规范化的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是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经济和社会事务、实现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行政审批项目的多寡、范围的宽窄与强弱是政府管制的代表性指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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