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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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

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

而 平 等 者之 间是 没有 管 辖 权 的 。
目前 ,许 多 发 展 中 国 家 仍 坚 持 绝 对 豁 免 论 。
亦 即一 个 国 家 能 否在 外 国法 院被 诉 的 问 题 以及 国 家
财 产 能 否在 外 国法 院作 为 诉 讼 标 的 的 问题 。 国家 及 应 该 提 出 ,绝 对 豁 免 理 论 对 国 家 及 其 财 产 豁 免 原 则 在 国 际 法 上 的 确 立 发 挥 了 巨大 的 作 用 ,它 是 一 些 社 其 财产 豁 免 问题 可 能 在 下 列 情 况下 提 出来 : 会 主 义 国 家 和 发 展 中 国家 在 国 际 民商 事 交 往 中用 来 () 国 在 外 国 法 院直 接 被 诉 。 1一 ( ) 国 虽 然 在 外 国 法 院 没 有 直 接 被 诉 ,但 在 保 护 自 己 ,反 对 强 权 和 维 护 国 家 主 权 的 武 器 。但 绝 2一 某 民事 诉 讼 中涉 及 该 国 ,该 国为 了维 护 其 权 利 而 主 对 豁 免 论 在 提 法 上 欠 科 学 ;而 且 ,把 国 家 本 身 同 国
际组 织提 起 民事诉 讼 的 豁 免 ,作 了原 则 性 的规 定 。
限 制 豁 免 权 理 论 产 生 于 1 世 纪 末 ,但 由于 当 9 时 国 家 参 与 民商 事 活动 的 情 况并 不 多 见 ,所 以 ,
例如 ,后 者 第 2 9 规 定 ,对 享 有 外 交 特 权 与 豁 免 3条 的外 国人 、外 国组 织 或 国 际组 织 提 起 的 民事 诉讼 ,
何 ,也 不 论 该 国 家 的 财产 位于 何 地 ,为 谁 控 制 ,该
是 指 在 国 际 交往 中 ,一 个 国 家 及 其 财 产 未 经 其 同 意 国 国家 本 身 及 其 财产 都 享 有 豁 免权 。 除非 该 国家 自 愿 放 弃 这 种 豁 免 。享 有 国家 豁 免 的主 体 包 括 国家 元 免 受 其 他 国 家 的 管辖 与执 行 措 施 的权 利 。就 司法 范 围 而 言 ,一 个 国 家及 其 财 产未 经其 同意 ,其 他 国 家

国家豁免的相关问题

国家豁免的相关问题

2011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 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九) 项的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行使管理国家对外 事务的职权,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属于国家对外事务 中的外交事务范畴,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统一实施。基于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中央人 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的规定,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属于 中央人民政府的权力,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在香港 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
(七)因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引 起的诉讼
第15条,一国在有关该国参加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 司或其他集体机构的诉讼中,即在关于该国与该机构其他 参加者之间关系的诉讼中,不得向另一国原应辖的法院援 引管辖豁免。
②反之,可随意偏离中央人民政府根据第十三 条第一款所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并采取一 项不同的规则;
(3)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是否 属于《基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一句中所说的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以及 (4)香港特区成立后,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 条和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对香港原有(即1997年7月1日之前)的有关 国家豁免的普通法(如果这些法律与中央人民政府 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 有抵触)所带来的影响,是否令到这些普通法法律, 须按照《基本法》第八条和第一百六十条及于19 97年2月23日根据第一百六十条作出的《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的规定,在适用 时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确保关 于这方面的普通法符合中央人民政府所决定的国家 豁免规则或政策。

关于国家财产豁免权问题

关于国家财产豁免权问题

国家财产豁免权是由国家这个所有权主体的特殊地位而享受的一种特殊待遇。

它导源于国家主权原则,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之一。

在处理涉外物权关系中,不动产物权以物的所在地法为准据法(即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已成为一条普遍公认的原则。

但是这一原则不适用于外国国家财产。

一国对于外国国家的财产,包括使领馆财产在内,不得采取任何与财产所有国的尊严不相容的措施。

就是说,一国的国家财产在任何别的国家,都受特殊保护,未经财产所有国的同意,不能对外国国家财产行使司法管辖权,不能对这种财产实行没收、扣押及采取其他强制手段。

国家财产豁免权的具体内容,按照一般国际惯例,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一)司法管辖豁免,即对任何国家财产除非外国明示自愿接受其司法管辖,不得强制别国受其法院管辖;(二)诉讼保全豁免,即在国家作原告或被告的场合,除非它明示同意,法院地国家不得以参加诉讼国在其境内的财产作诉讼担保为由查封、扣押外国国家财产;(三)强制执行豁免,即一国在外国法院参加民事诉讼,无论是当原告或自愿作被告,外国法院的判决都不能对其强制执行。

国家财产豁免权的上述3个方面的内容与诉讼过程的不同阶段相联系,既相互关联,统一构成国家财产豁免权的整体;又相互区别,不能混淆替代。

对于国家财产豁免权原则,各国的学说和审判实践过去和现在都存在不少分歧。

概括起来,主要表现为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绝对豁免主义,即主张凡国家财产均享有豁免权,仅国家明示同意放弃者除外。

(二)有限豁免主义,主张对外国国家财产豁免权施以种种限制。

原苏联、东欧及一些亚非拉发展中国家一般均主张国家财产享有绝对豁免权,欧美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一般主张对国家财产豁免权施以限制。

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有限豁免权论”有了很大发展,个别学者甚至要求根本放弃国家财产豁免原则。

这一国际法领域的新动向,值得我们关注。

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目前对外国国家财产豁免权的限制主要是针对国家用于商业方面的资财,并且已由国际条约的限制发展到片面地颁布国内豁免法来限制。

论国家豁免制度

论国家豁免制度

论国家豁免制度作者:胡晓宁杨华娟来源:《大东方》2016年第03期摘要:国家豁免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原则,在国家之间的经贸往来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在各国的理论和实践中,对国家豁免主要有两种主张,即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

随着各国之间的交往日益紧密,经济往来不断增多,纠纷也随之而来,绝对豁免显得不适合社会的发展潮流,而限制豁免则更加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于是则产生了由绝对豁免向限制豁免转变的趋势。

关键词:国家豁免;绝对豁免;限制豁免一、国家豁免的概述(一)国家豁免的概念国家豁免,又称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指国家及其财产免受他国国内法院的管辖,也就是说一国的国家行为不受他国国内法院的审判,一国的财产同样也不受他国国内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除非该国同意,这种同意可以是默示的,也可以是明示的。

(二)国家豁免的理论基础国家豁免是基于19世纪西方国家的审判实践而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

治外法权最早出现在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是作为外交豁免的理论根据被提出来的,是指外国人在所在国内,不受该国的法律约束,而是由其本国领事按照其本国的法律对该外国人的行为行使管辖权。

[1]作为国家豁免根据的这一理论被一些学者所批判,19世纪时一些国内法院的判例也基本不认可治外法权理论。

国际礼让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所遵循的礼貌和善意,国际礼让说主要是从维护一国的政治或者外交关系的角度来思考国家豁免的问题。

由于国际礼让以政治因素为基础,而政治因素是不断变化的,而且礼让不具有强制力,如果国家违反了礼让原则,国家也未必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二、国家豁免范围的历史发展(一)绝对豁免主义绝对豁免主义认为,国家及其财产在他国法院享有豁免权,不管一国的行为和财产的性质是什么,也不管一国的财产在哪里,除非该国自愿放弃,包括明示的放弃和默示的放弃。

绝对豁免理论于19世纪普遍获得国家的认可,这一理论立足于国家主权独立和平等原则,此时期的司法判例也确认了这一理论,比如英国的比利时国会号案。

最新整理论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国家豁免问题.docx

最新整理论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国家豁免问题.docx

最新整理论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国家豁免问题论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国家豁免问题一、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国家豁免问题的提出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的制定和依其成立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以下简称“中心”)为解决国家和私人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了调解和仲裁两种机制。

其中,《华盛顿公约》简单、有力、又较合理的承认与执行裁决的制度,把国际法与国内法相结合,把当事人自动遵守和执行裁决的义务与各缔约国承担承认与执行裁决的义务相结合,从而消除了通常情况下一般国际商事仲裁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可能遇到的种种问题,以保证中心裁决的顺利履行。

但是,为了尊重缔约国主权,《华盛顿公约》准许各缔约国保留了其国内法中有关于国家豁免的法律。

1980年发生的班邦公司诉刚果案是ICSID第一起有关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案件,其打破了一些人坚信缔约当事国会自动履行裁决的设想,而在执行时的国家豁免问题是争端缔约国不履行裁决的重要原因。

因此《华盛顿公约》仲裁裁决执行中的国家豁免制度,成为ICSID仲裁裁决能否顺利履行的重中之重。

“马来西亚Ekran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案是20xx年5月发生的一起以中国政府为被告的国际投资案件。

这也是中国在ICSID登记的第一起仲裁案件。

该案最后以原告撤诉而终结,并没有涉及到承认与执行程序。

目前,在ICSID 登记的案件大多数都没有得到承认和执行,这直接导致当事人对ICSID仲裁机制的质疑。

原因就在于像中国这样的主权国家以国家豁免作为理由,影响了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这不仅不利于我国吸引外国投资者,也有损我国的大国形象。

二、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国家豁免问题的分析(一) ICSID仲裁裁决有关国家豁免的立法和制度《华盛顿公约》第6节中第53、54和第55条是关于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第53条主要解决裁决对当事人双方的效力问题,并规定当事人应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论述国家的豁免制度

论述国家的豁免制度

论述国家的豁免制度国家的豁免制度是指以国家的主权为基础,对自身及其代表机构、官员和公职人员等享有特权和豁免权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种制度旨在保护国家及其代表机构、官员和公职人员免受外部干扰和司法追究,以维护国家的权威和特殊地位。

国家的豁免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体现为两个方面。

首先,它确保了国家不受外国司法管辖。

国际法中的豁免原则规定,国家是主权平等的主体,不受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

这意味着,其他国家不能对国家的行为和主权权益提起诉讼,并实施强制判决。

这样的豁免权为国家保护自身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得国家能够在国际事务中自主决策,而不受外部干扰。

其次,国家的豁免制度还确保了国家代表机构、官员和公职人员的特权和豁免权。

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国家官员和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享有特权和豁免权,如免受逮捕、拘留、起诉和审判的权利。

这些特权和豁免权旨在确保国家的正常运行和国际交往顺利进行,同时也保护了国家代表机构、官员和公职人员的安全和尊严。

然而,国家的豁免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一方面,它可能被滥用,导致国家滥权或免责。

有些国家可能利用豁免制度回避法律责任,逃避国际社会和国内的监督和追责。

另一方面,豁免制度与社会公平和正义之间存在冲突。

它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国家代表机构、官员和公职人员的法律责任,可能导致他们滥用职权、腐败和侵害公民权益。

1因此,在建立和运行国家的豁免制度时,需要平衡保护国家主权和维护法治原则的关系。

国家应该确保豁免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避免滥用豁免权,同时加强国家代表机构、官员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和问责机制,保证他们依法行事,服务公众利益。

同时,国际社会也应加强对豁免制度的讨论和监督,以保持国际关系的公平、平等和正义。

2。

试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在我国的适用

试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在我国的适用

绝 对豁 免主 义就是认 为主 权 国家之 问是 平等 的、 立的 、 独 其
各国之 间无 管辖权 。 国家及 其财产 无论 其性质 如何均 应享 有豁 免权 。 除非该 国家 自愿放 弃这种 豁免 , 否则任 何国家 的法 院不得
不能在 另一 国法 院采取诉 讼保全措 施 和强制 执 行措施 。
L g l y t m dS cey e a s e An o it S
2 1 0 0年 5月 ( ) 下
jI占 1} 社会 .J {
试论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在我 国的适用
王 乐
摘 要 随着绝 对豁免 主 义的逐 步消亡 , 为国 家豁 免的发 展趋势 的限制豁 免 主 义必将 为各 国所接受 , 为各 国解 决 国家 作 成 豁免 问题 的首要 选择 。 期以 来, 长 从我 国政 府处理 涉及 国 家豁免 的案件 中( 主要 是我 国作 为被告 方应诉 的情 况) 以看 出我 可
国对于国家豁免问题的立场可以说是在坚持绝对豁免为基本原则, 在具体规则上采取灵活处理的态度, 这是由我 国的国家 性质及其经济结构等因素所决定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对外交流的深入,我国的法治与国际接轨 已经是不可
改 变的事 实, 文试从 国家豁免 的历 史渊 源 出发 , 本 对世 界各 国制度加 以考量 , 并针 对我 国 国情 进行 分析 , 国 家豁免 制度 在 对
船 主 向法院提 起对物 诉讼 , 要求 扣押 该船 。美 国最 高法 院判 称: 对一 切 行为都 享有 豁免 无疑会 对与 之交往 的 自然人 处于不 利地
“ 美 国出于和 平状态 的外 国军舰 , 与 在美国政 府允 许其 入港 的情 位 。其主 张应把 国 家行 为依其 性质 或 目的而 分为主权 行为 和非

国家豁免理论问题的研究

国家豁免理论问题的研究

国家豁免理论问题的研究作者:李盛聪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5期摘要:国家豁免是一项古老的国际法原则,其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限制豁免理论主要有四种理论基础,《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出台明确将限制豁免论确立下来。

近年来我国学界在此问题的研究上有一些新的发展。

我国关于国家豁免的相关立法在《公约》制定后也应当有所转变,方能进一步适应国际趋势。

关键词:国家豁免;绝对豁免;限制豁免一、国家豁免的内涵国家豁免又称主权豁免,其含义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国家豁免是一国的行为与财产免受另一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约束的多种情况;包括国家本身、国家代表和有关的行为者的某些行为不受他国惩罚的多种可能,比如国家元首的豁免、外交与领事的特权和豁免。

狭义的国家豁免则仅仅指国家及其财产的诉讼豁免,是国家在跨国的诉讼中享有优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特权。

①在国家豁免理论方面,长期存在两大相互对立理论。

一种是基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理论而主张的绝对豁免,即任何国家间相互平等,一国不得向另一国主张管辖权。

此理论在早期得到绝大部分国家的支持。

然而随着国家间交往日益增多,国家以私主体身份与他国进行商业性行为也越来越频繁。

传统绝对豁免论受到的挑战也越来越大,后来逐渐发展出限制豁免论,即国家如以私主体出现,其豁免将受到一定限制,尤其是商业性行为。

《公约》也确立起限制豁免原则,因此传统绝对豁免理论的生存空间将进一步变窄,限制豁免论成为主流。

二、限制豁免的理论根据19世纪绝对豁免理论在国际法理论界一度占据支配地位,到后来支持限制豁免理论的人越来越多,逐渐与之前理论分庭抗礼。

限制豁免确立明显优势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主要表现在国际法学会和国际法协会两个重要世界性国际法学术团体在战后对限制豁免理论的一贯支持。

时至今日,限制豁免理论已经成为学界主流,绝对豁免理论日益被动摇瓦解。

对于限制豁免的理论依据,通常包括国家双重行为理论、领土管辖例外论、当事人平等论、以及法的支配原则论。

国家及财产豁免在我国的适用

国家及财产豁免在我国的适用
国对于国家豁免问题的立场可以说是在坚持绝对豁免为基本原则,在具体规则上采取灵活处理的态度,这是由我国的国家
性质及其经济结构等因素所决定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对外交流的深入,我国的法治与国际接轨已经是不可
改变的事实,本文试从国家豁免的历史渊源出发,对世界各国制度加以考量,并针对我国国情进行分析,对国家豁免制度在
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草案也倾向采用限制豁免主义。而且该公约
已经于2004年.. l2月.. l6日通过草案并开放签字,公约第三十条
规定:“本公约应自第三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
存联合国秘书长之目后第三十天生效”。公约虽然重申了国际法
久已存在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但其基本立场仍倾向于限制
的的则不享有豁免。..
(二)从绝对豁免主义到限制豁免主义的演化
在早期的国际法理论界奉行绝对的主权平等、主权高于一切
的原则。绝对豁免理论作为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诠释和当然结
果在国家豁免理论中占绝对统治地位,而且在实践中又通过各国
的司法判例得到世界各国的承认。然而战后随着一些刚独立的
包括国家元首、国家本身、中央政府及各部、其他国家机关、国有
公司或企业及国家财产等,国家不仅在直接被诉的情况下享有豁
免,在涉及国家的间接诉讼也享有豁免权。而且其主张在国家未
自愿接受管辖的情况下,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有关国家的诉讼争
议。
而限制豁免主义则对绝对豁免主义进行了限制,认为不应对
第二,采取报复措施是不明智的。当今社会大多数国家采用
限制豁免主义,国与国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多,我们不可能对每一
个涉及被诉案件都对对方采取报复措施,而且各国与各国的情况

豁免管理制度

豁免管理制度

豁免管理制度一、概述豁免管理制度是指国家、组织或者企业为了公共利益或者组织内部管理需要,在特定的法律、规章、政策或者内部制度下,对特定的个人或者事物给予豁免或者特殊的处理权限。

豁免管理制度的设立和实施,有利于规范管理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率,是一种符合现代管理理念的重要制度安排。

本文将从豁免管理制度的概念、原则、实施和监督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豁免管理制度的概念豁免管理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规章、政策或者内部制度下,对特定的个人或者事物给予豁免或者特殊的处理权限。

这种豁免并不是为了减少对个人或者事物的管理和监督,而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司或组织的管理需求,使管理能够更加灵活、高效、有效。

在豁免的过程中,公司或组织需要对享受豁免权力的个人或者事物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要求,不会损害公司或组织的利益。

三、豁免管理制度的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

豁免管理制度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享受豁免权力的过程中,必须合法合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2、公平公正原则。

豁免管理制度必须保证对享受豁免权力的个人或者事物的选择上公平公正,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3、透明公开原则。

豁免管理制度的设置和实施都应该遵循透明公开原则,对豁免的条件、程序、结果进行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4、风险预防原则。

在设置和实施豁免管理制度时,需要充分考虑风险,做好风险预防工作,以避免豁免权力的滥用或者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

5、有效管理原则。

豁免管理制度的实施必须遵循有效管理原则,对享受豁免权力的个人或者事物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四、豁免管理制度的实施1、制定豁免管理制度的程序和标准。

公司或组织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委员会,负责制定豁免管理制度的程序和标准,包括豁免的条件、程序、结果等。

2、明确豁免的范围和对象。

公司或组织应当明确豁免的范围和对象,不得模糊其边界,以免产生混乱和纠纷。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争议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争议

还是程序事项上都将给缔约国的理论和 实践带来影响和冲击。中国应 当在根据公约完善我
国法律 的 同时 , 慎地批 准该公 约 。 谨 关键 词 : 财产豁 免 ; 管辖豁 免 ; 约 国 缔 中图分 类号 : F 2 文 献标识 码 : D9 A 文章编 号 :0 78 4 ( 0 9 0  ̄6 1( 10 —4 4 2 0 )5 3 _5 ) 的原 则 。事 实 上 , 者认 为 《 约 》 这 个 态 度 笔 公 对 立 场 是 妥 协 而 模 糊 的 。一 方 面 , 公 约 》 及 绝 《 顾
的所 有 、 占有 和使 用 ” 第 1 ( 3条 ) “ 识 产 权 和 、知 工业产权 ” 第 1 ( 4条 ) “ 加 公 司 或 其 他 集 体 、参
机构 ” 第 1 条 ) “ 家拥 有 或经 营 的船 舶 ” ( 5 、 国
另 一 方 面 , 公 约 》 图 平 衡 多 种 利 益 关 系 的做 《 力 法 , 终 影 响 了各 国对 公 约 的 理 解 和 接 受 。 最
20. 第 哲 社 科 版 匿 盔 蜀 星 互 墨 0 5 卷 学 会 学 — 詈 窭 墓 詈 蓥 9
《 合 国 国 家 及 其 财 产 管 辖 豁 免 公 约 》 议 联 争
张 薇
( 淮阴师范学院 法学院 ,江苏 淮安 2 3  ̄ ) 23

要 :联 合 国 国家及 其 财产 管辖豁 免公 约》 仅 折衷 了“ 对豁 免 主 义” “ 《 仅 绝 和 限制豁 免
Hale Waihona Puke 《 约 》 国 际 社 会 对 国家 豁 免 问 题 达 成 妥 协 公 是
的法 律 文件 , 乎 应 当被 广 泛 的 接 受 。但 事 实 似 上 , 至 20 截 0 8年 3月 2 日, 有 2 6 仅 8个 国 家 签 署 了该 公 约 , 提 交 批 准 书 的仅 有 澳 大 利 亚 、 而 挪

试析《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对国家财产的执行豁免规定

试析《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对国家财产的执行豁免规定

其次面 临的 问题 是 当地 法院是 否能根据法律 裁判外 国的行为 , 这 行豁 免 的规定 , 是 由于前两 者都 不是 一般意义 上的执行 豁免 , 但
与立 法 管辖 豁免有 关 , 后的 问题 则是关 于外 国财产 的判 决可否 所 以本文只 对判 决后 的执行豁 免做 一分 析 。《 最 公约》 对于判 决后
程序豁 免 。管 辖豁 免和执行豁 免看似相似 , 但是二者 却是存 在着 基本 的区别 , 管辖豁免 系指 未经一国 同意, 不得在另 一国法 院对
( )公 约》 l 的规 定分析 一 《 第 9条
《 公约》在第 l 条第 2 规定 了国家执行 豁免为 一般原则 , 9 款
它提起 诉讼或将 该 国财 产作为 诉讼标的 ; 执行 豁免系指 即使 一国 表述 为 : 不得 在 另一 国法院 的诉 讼中针 对一 国财产采取 判决后 “ 同意在他 国法 院作为被 告或主动 作为原告参加 民事诉讼 , 在未经 的强 制措施 , 例如查 封、 扣押 和执 行措 施 , 除非 ……” 。这 一规定
被 强制执行 , 这关涉 执行 豁免 。就执 行豁免而 言, 括判 决前 的 的执行 豁免 ( 包 以下简称 “ 行 豁免 ”及 其例 外 的规 定主要体现 在 执 )
司法程 序豁 免 , 如免受 扣押、 例 查封 、 扣留 , 还包括判 决后 的执行 第 l 、 2 条 。 9条 第 1
分 说” 又分为“ 全区分说” 部 分区分说”“ 完 和“ ,完全区分说” 表现 为 及 于执行豁 免 , 即使 外 国正 当的服 从 当地 法院 的管 辖 , 为通例 , 作
对 国家 的管辖豁 免和执 行豁免采 取截然相 反的立场 。例 如 , 比利 对 国家 的任 何判决 的执 行 不能包括 对他 的财产 实行 扣押 , 非国 除

论《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所产生的意义

论《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所产生的意义
易时进 行诉 讼 的法律 保护 。
其 次 , 当培 养 出一 批 精通 国家 豁 免诉 讼 的专 业 人 才 。随 应 着各 国政府 日益 频繁 地参 与民商 事活动 ,公约 》 《 在我 国生 效后 , 会 出现 更多 涉及 以外 国国家 或政 府为 被告 的诉 讼 。 由于被 告 身 份特殊 , 公正 与否 不仅会 涉及 我 国的 国家 声誉 , 且可 能会 判决 而 影 响两 国外交 , 我 国的法 官而 言 , 理 此类 案 件 是 一 个 挑 战 。 对 审 另 一方 面 , 随着 国家豁 免诉讼 案件 的增 多 , 内的 当事 人也 需要 国 精 通此类 案 件 的律 师为他 们提 供专 业 的法 律服 务 , 因此 , 内急 国
的理解 和适用 。在《 约》 公 出台 之前 , 只有 少 数 国家 制 定 了有 关 这 方面 的专 门法律 , 即使 在这些 已经 制定 了相关 法 律 的 国家 , 但 各 自的规定也 有很大 差异 。这些关 于 国家 及其 财 产豁 免 的不 同 理论与实践常常导致各国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产生分歧 。为了协 调 和统一 各 国在 国家 豁免 问题 上 的 立法 和 司 法 实践 ,97年 联 l7 合 国 国际法委员会 提 出了立 法建议 , 经过 无数 次谈 判 ,04年 公 20 约 草案才 被审议通 过 。《 约 》 公 的通过 标志 着 国家豁 免原则 演 变 的一个新 的里程碑 , 是第 一 个全 面规 范 国家 及 其财 产 管 辖 豁 它 免 问题 的普遍性 国际性 公约 。它 的通过 和 开放 签署 对 于 中 国国 内相关法 律制度 的发展 具有 非常 重要 的意义 。 二 、联 合 国国家及 其财产 管辖 豁免公 约> 中国的意 义 《 对 自新 中国建立 以来 我 国 尚未 出 现 过有 关 国家 豁 免 的 判例 , 涉 及与外 国国家 的 民商 事纠纷 一般 是通 过 外交 途 径解 决 。在立 法方 面 , 民事 诉讼 法》 29条 、外 交 特权 与 豁免 条 例》 领 《 第 3 《 和《 事特 权与豁 免条例 》 等法 律 只对 外 交 和 领事 的管 辖豁 免 作 了规 定 , 国家 豁免 问题 除 了《 对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外 国中央 银 行财 产 司 法强 制措施 豁 免 法》 以外 , 没有 专 门立 法 。但 从 我 国政 府 就 还 15 的“ 92年 两航公 司案 ” 18 年 “ 和 93 湖广 铁路 债 券案 ” 发 表 的 所 声 明中可看 出 , 国在 国家 及其 财 产 管辖 豁 免 问题 上 持绝 对 豁 我 免立场 。从 18 96年开始 , 国多次 派代 表 参加 联 合 国 国际法 委 我 员会关 于《 公约草 案》 的讨 论 , 表明 我 国的主 张 , 映 了我 国 政府 反 在坚持 国家豁 免原则 的 同时 向限制 豁 免立 场 转 变的 趋势 。20 05 年 9月 , 中国外长 李肇 星代表 中 国政府 在联合 国总部 签署 了《 公 约》 这标 志着我 国在 国 家 豁 免 问题 上正 式 向 限制 豁 免 立 场 转 ,

国家豁免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在司法与外交复合语境中的探讨

国家豁免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在司法与外交复合语境中的探讨
② 美国也是目前受理国家豁免案件最多的国家。在能够公开检索到的案例中,美国法院的 “国家豁免” 案例超过其他各 国这一领域案例的总和。
③ “国际法” 也称 “国际公法”,本文结合上下文视情分别使用 “国际法” 或 “国际公法”。 ④ 段洁龙主编:《中国国际法实践与案例》,法律出版社 2011年版,第 36页。 ⑤ HRREP94-1487(1976),p9 ⑥ NMLCapitalLtdvArgentina[2011]UKSC31(6July2011),para8 ⑦ 《国际法院规约》 第 38条第 1款规定: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 不论普通
囿于篇幅,本文仅探讨国家豁免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国际公法在国家豁免案件中的适 用、国际私法关于国家豁免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于国家豁免案件的法律 (准据法之查 明)、对外政策作为国家豁免的法律渊源等。
一 国际公法在国家豁免案件中的适用
(一) 国家豁免案件适用国际公法概说
在 “湖广铁路债券案” 中,中国政府明确反对美国法院管辖,所陈述的依据之一是 “根据 獉獉
① 根据中国 《民法典》 第 1260条,自 《民法典》2021年 1月 1日施行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同时废 止。”另,《民法典》 中不含与 《民法通则》 第 142条第 2款相对应或相类似的内容。因此,自 《民法典》2021年 1 月 1日施行之日起,基于 《民法通则》 的上述讨论不再具有法律规范的意义,只具有法理的意义。本文引用的中国 立法均使用简称,不在法律法规名称前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
·3·
《国际法研究》2021年第 2期
对外关系的政策问题。”① 因此,要完整阐释国家豁免制度,需将其置于司法和外交的复合语境之中。 改革开放以来,在外国法院特别是美国法院多次发生针对中国的诉讼。中国妥善应对这些国家

国际私法之国家豁免

国际私法之国家豁免

1、有限豁免理论产生和发展的社会经济背景是什么?是否合理?有什么样的优点和缺点?(1)背景:在19世纪末,国家开始直接参与商业活动,造成私人与外国国家之间的商业纠纷经常发生,所以一些西方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私人的利益,开始实行“限制豁免理论”,把国家的行为分为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对于外国国家公法上的行为给予豁免,私法上的行为则不给予豁免。

(2)合理。

为了绝解决豁免原则使得外国个人或法人在与国家进行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商业交往的顺利进行和有关争议的迅速解决,应该对自己的主权进行一些限制,当国家以“私”的身份进行活动时,应接受他国法院的管辖。

所以是合理的(3)优点与缺点:优点:发生纠纷时,对于私人当事方可以把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更好地维护私人的利益。

缺点:有限豁免理论与国家主权原则不太相符。

2、在国家豁免权的问题上,我国当前应当采用什么样的立场?首先,我认为我们必须从当前的国家豁免制度的意义和我国的国情上来看待。

国家豁免制度的理论存在的目的也就是要维护国家主权的平等。

但是这种目的却没有必然的合理性,因为即使国家没有豁免制度来保障,国家之间依然是平等的。

其次,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制度正在逐渐建立和健全。

实践中,许多国家已经开始建立国家赔偿制度。

这就意味着,在国家事物上,国家要为其行为承担起责任。

如果国家承担国际法和国内法上的责任成为可能,那么国家豁免制度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

当然,国家豁免制度从产生到消亡必定是一个长期的、漫长的过程,限制豁免制度是一条必经的之路。

从我国政府处理涉及国家财产管辖豁免的案件中可以看出,我国初期的立场是坚持绝对豁免的原则,随后转而采取具体规则上的灵活处理的态度。

随着《公约》的签署和限制豁免的统一化进程,我国态度已经十分明确,我国政府已逐渐从绝对豁免主义的立场转向了限制豁免主义的立场。

签署《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这一行动可以说意味着我国从绝对豁免主义向限制豁免主义的转向已经完成。

中国有关国家豁免的立法与实践

中国有关国家豁免的立法与实践

我国有关国家豁免的立法与实践一、概述国家豁免是国际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指的是一国的政府和其所属的国际组织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拒绝接受他国的司法管辖权。

国家豁免是国际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在国际关系中,国家豁免的立法与实践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和确保国际关系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国家豁免的立法我国在国家豁免方面有着相应的立法。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国政府享有豁免权。

根据法定程序授予我国出口商品或服务买方毁约豁免权的,我国政府应予认可。

”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政府对于出口商品或服务买方的豁免权。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国政府、外国组织的财产包括外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府机构、政府部门、政府机关的财产。

”这一规定为外国政府、外国组织的财产豁免提供了法律基础。

另外,我国还参与了相关国际公约,如《1961年驻外外交官豁免权公约》和《1976年国际公共机构豁免权公约》,并根据公约规定在国内立法。

这些法律文件和公约为我国在国家豁免方面的立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国家豁免的实践我国在国家豁免方面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我国政府对外交官享有的豁免权得到了充分的实践。

根据《1961年驻外外交官豁免权公约》,我国政府在接待外国驻华外交官时,给予其享有相应的豁免权,保护了外交官的合法权益。

我国政府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财产豁免方面也有着相应的实践。

在涉及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财产的法律问题中,我国政府会尊重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豁免权,维护涉外法律事务的公平和正义。

另外,我国政府也在出口商品和服务买方的豁免方面积极开展实践,根据相关法定程序授予买方豁免权,维护了对外贸易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这些实践表明,我国政府在国家豁免方面具有显著的责任心和成熟的法治意识。

四、我国国家豁免的影响与展望我国在国家豁免方面的立法与实践不仅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权益有着直接的影响,同时也对于国际关系的稳定与发展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

国有企业与国家豁免原则(一)

国有企业与国家豁免原则(一)

国有企业与国家豁免原则(一)摘要]国家豁免原则是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础的一个重要的国际法原则。

学界对国家豁免原则存在两种争议观点,一是绝对豁免理论,二是限制豁免理论,我国已显现限制豁免理论的趋势。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国家豁免原则,须明确界定其范围。

在国家财产执行豁免,国有企业财产不应适用该豁免。

关键词]国家豁免国有企业国家财产执行豁免一、国家豁免原则概述(一)国家豁免原则的历史沿革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上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话题,同时又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尽管在范围和程度上有所争议,但国家及其财产享有免予被审判和执行的管辖豁免特权是国际法上公认的一项普遍原则。

最先出现的是绝对国家豁免理论,认为对外国国家及其财产,无论该外国从事的行为性质如何,除非该外国放弃豁免,应一律给予豁免。

在国际实践上,从1668年出现第一个承认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判例后,19世纪初西方国家间相互给予管辖豁免的惯例逐渐形成,当时美国和英国是实行绝对豁免的典型。

可以说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之前,绝对主权豁免理论几乎为所有西方国家所支持,并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采用。

从20世纪30年代起,随着垄断资本主义在西方国家的发展,国家的经济职能不断加强,绝对国家豁免理论开始受到挑战。

二战后,国家逐渐参加了在19世纪以前属于私人经营范围的事业、企业及活动、交易,社会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所特有的政府控制经济的模式及世界范围内的国有化浪潮,使得政府频繁地与外国私人或公司进行商业交易,政府及其分支机构名下的财产大量参与国际经贸活动。

从而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中逐渐出现国家与私人之间的矛盾,在发生争议时国家豁免问题也就不可避免地成为当事各国关注的焦点。

西方法院对外国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加以限制的案例也逐渐增多,系统地形成了限制豁免理论。

(二)有关国家豁免原则的理论争议对于国家豁免原则,在理论上存在两种观点。

一是绝对豁免理论,二是限制豁免理论。

绝对豁免一般被认为国家豁免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派生原则。

论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

论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

论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作者:王好李剑段庆来源:《中国经贸》2010年第24期摘要: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是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享有的特殊权利的原则,同时也是解决国家间经济争端的重要原则。

目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在国际社会中存在着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两种理论。

本文立足于我国当前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的立场,比较分析两种理论的区别,尝试探索着我国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立法取向和在新形势下应当采取的对策,促进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理论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绝对豁免;限制豁免;中国;发展;对策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一直是国际法学界关注和讨论的热点。

经过漫长的发展历史,该原则从传统的绝对豁免理论发展到限制豁免理论。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在国际上涉及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的问题也日益增加。

为使我国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的问题上有更深刻的认识和发展,进一步对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的讨论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的内涵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是国际法上一项古老原则。

格老休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指出:“凡行为不属于其他人的法律控制,从而不致因其他人意志的行使而使之无效的权利,称为主权”。

可以说当格老秀斯提及主权“不属于其他人的法律控制”其已隐含着主权国家在他国享有豁免权的意义了。

自18世纪后期开始,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一些国家政府的职能向经济方面扩大,在国际关系上具体来说是逐渐从传统的外交领域扩大到经济领域,当在国家与私人的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的出现纠纷,出现了私人在一些国家的法院起诉外国政府的情况时,于是就产生了主权国家在外国法院的豁免问题。

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豁免的形成主要体现在从19世纪开始的各国判例的积累过程之中。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指出“各国主权完全平等和绝对独立,共同的利益促使他们互相交往并和平相交,由此产生的某种情况,即各主权国家放弃行使各自具有的一部分完全排他的属地管辖权。

简述国家及其财产和豁免权的内容

简述国家及其财产和豁免权的内容

简述国家及其财产和豁免权的内容
国家及其财产和豁免权即使一国家放弃司法管辖豁免,主动向其他国家的法院起诉或自愿在其他国家的法院应诉,其他国家的法院未经该国同意不得依其判决对该国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分析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有:司法管辖豁免,除非一国家明示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受理以该国家为被告或以该国家的财产为标的的诉讼;诉讼程序豁免,一国家放弃司法管辖豁免,主动向其他国家的法院起诉或自愿在其他国家的法院应诉的情况下,其他国家的法院未经该国同意不得对该国或其财产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强制执行豁免,即使一国家放弃司法管辖豁免,主动向其他国家的法院起诉或自愿在其他国家余高的法院应诉,其他国家的法院未经该国同意不得依其判决对该国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司法管辖豁免。

即未经一国同意,他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该外国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

诉讼程序的豁免。

在一国放弃司法管辖豁免时,未经该国同意,外国法院不得对该国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得强制出庭作证,提供证据,以及其他诉讼程序的强制措施。

强制执行的豁免。

一国作为原告在他国起诉或同意作为被告在他国应诉,在这种情况下,示经该国明确同意,他国法院不得渗租根据判决对该国财产实行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丛毁兆和国宪法》
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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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的探究【摘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习惯国际法中一个比较古老的原则,有着深层的理论基础。

但是关于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实践中始终存在着分歧与对立,绝对豁免论、相对豁免轮、《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不同的国家,根据本国的国情,会做出不同的选择。

【关键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理论基础;绝对豁免;相对豁免一、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含义的分析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又称国家豁免或者主权豁免,一些学者将其定义为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①;一些学者认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就是国家及其财产免受其他国内法院的司法管辖②;还有些学者主张国家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③。

学者在诠释国家豁免时,倾向把国家豁免看作一个主权国家的权利,具体指是一种司法的权利。

笔者认为从一项权利的角度,来肯定国家豁免是恰当的,符合法律权利义务的内涵。

国家豁免,从司法范围来说,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对该国进行管辖,或者对其财产采取扣押、强制执行或其他强制措施④。

在实践中,当国家与自然人或者法人一般民事主体发生纠纷时,国家豁免可能会在下列情况下提出来:国家在外国法院直接被诉,如湖广铁路债券案;国家虽然在外国法院没有被直接被诉,但某个诉讼涉及国家及国家财产,国家为了维护其权利而主张豁免;国家主动提出诉讼,或者在被诉时明示或者默示放弃管辖豁免,但在判决做出前或做出后,如果国家财产有可能被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国家提出诉讼豁免或者执行豁免;国家提出诉讼,如果对方当时人提出反诉的范围超出了原诉,国家可以对该反诉主张豁免权。

笔者认为司法角度的国家豁免,确实有助于维护国家间平等的主权尊严,但反过来,绝对的赞成,国家利用国家豁免来侵犯私人利益,也并不是危言耸听。

对于国家豁免制度定义的探究,笔者认为豁免主体一定要界定清楚。

首先,地方政府是否为豁免的主体。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2004年12月16日经第59界联合国大会通过)第二条第二项指出国家是指(一)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二)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三)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四)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单从《公约》字面解释,国家包括地方政府,相应的在世人注目的“仰融案”中,辽宁地方政府主张国家豁免权,有一定的道理。

第二,国有企业是否为豁免主体。

解决这个问题,第一步在于理解《公约》中的其他实体外延,实体企业的判断应依据一国的国内法判断;接着第二步判断国有企业是否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如果有,属于豁免主体,则没有不属于豁免主体。

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国有企业虽然属于实体企业,但是不具有国际法人格,不能代表国家行事,因此不是豁免主体,例如,新加坡法院在中航油公司被诉案的裁定结果。

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关于国家豁免的理论基础,各国国际法理论及国内法院判例从一开始就没有形成统一的见解。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一)治外法权理论“治外法权”的概念,最初是作为外交使节特权与豁免的理论根据而被提出的。

根据这一理论,使馆被比拟为派遣国领土的延伸,因此,尽管外交使节常驻在接受国内,但仍然被看作像处于接受国领域之外那样,不必服从接受国的领域管辖,也不适应接受国的法律。

⑤由于19世纪以前,法外治权理论作为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理论根据曾得到广泛的接受,因此,随着国家豁免原则的出现,法外治权理论也自然地被一些学者认为是国家豁免的理论根据。

(二)尊严理论在一些国家尤其是在英美国家的国内法院判例中,“尊严”经常被引用为给予外国国家豁免的理论根据之一。

他们认为,要求外国主权者服从领土国管辖与该主权者以及主权者国家的至上尊严是不相容的。

⑥所谓尊严的概念,最早来源于国家君主的至高无上的地位。

历史上,在君主制国家里君主通常是不服从本国法院的司法管辖的。

这或者是由于君主位于本国的法律之上,或者由于君主与臣民之间如果发生诉讼关系将有损君主的尊严。

后来这种君主尊严的概念,也被运用到外国君主或者外国国家的法律地位上。

⑦(三)礼让理论一些国际法学者主张国际礼让是给予外国豁免的根据,例如,霍尔在其《国际法论》中,主张有必要根据国际礼让,来考虑国家利益以及国家之间的关系。

⑧(四)主权平等理论在关于国家豁免根据的各种理论中,主权平等说得到最为广泛的支持。

该学说认为,国家豁免权和属地管辖权一样,是国家主权派生出来的一项国家权力。

由于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即国家主权对内是最高的,对外是独立和平等的。

国家主权在本国领土内享有最高权力这一特性派生出属地管辖权,而它在国际关系中的独立平等派生出国家豁免权。

所以国家豁免权是国家固有的权力,国家豁免原则来源于国际法的基础—国家主权原则。

③在上述的四种理论中,治外法权理论把外交使节的法外特权借鉴到国家豁免理论中,笔者认为此借鉴缺乏虚拟基础,原因在于两者的目的和范围是不同的。

而尊严理论在国际法上不存在与尊严相当的法律义务,本身不具有明确的法律意义,因此把其作为国家豁免的法律根据也显得缺乏说服力。

国家礼让理论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国家豁免的理由,但是礼让理论是以政治因素作为中心的,与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原理相违背,同时国际礼让本身是常态化的,与法要求的稳定性相突兀。

相比较而言,笔者赞同“平等者之间无统治权”的理论,即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产生于国家平等理论。

该理论正确的反映了国际社会中国家的地位以及国家之间的基本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解释了国家豁免的存在基础;在实践中也得到广泛的认可。

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对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理论,各国实践和学说存在较大的分歧。

传统的理论有绝对豁免理论和限制豁免理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法学界出现了废除豁免理论和平等豁免理论。

(一)绝对豁免轮绝对豁免论是最古老的国家豁免理论。

其主要内容是一个国家,不论其行为性质如何,在其他国家享有绝对的豁免,除非该国放弃其豁免权,豁免的主体包括了国家元首、国家本身、中央政府及各部或者其他国家机构、国有公司或企业。

该理论在19世纪曾经得到几乎所有国家的支持,但自20世纪30年代以后,一些西方国家放弃了这种理论。

笔者认为此理论存在着两个缺陷:其一,把国有公司、企业笼统的与国家行为及其财产混同,会无形中产生狭隘的国家保护主义,同时在各国盛行的市场经济下,一般公司、企业遭受到隐形歧视;其二,主张国家绝对豁免,使得一些民商事争议得不到及时的解决(二)限制豁免论限制豁免论又称职能豁免论,产生于19世纪末,主张把国家活动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在他国享有豁免,而非主权行为不享有豁免。

区分国家性质的标准有三种,“目的说”,国家的行为含有公共目的,则国家享有豁免;“性质说”,国家所从事的行为,自然人或法人依法都能为之,则不论目的为何,均无法享有豁免权;“混合说”,判断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时,“目的”和“性质”两个标准都要采纳。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国家职能的变化,国家进军商事领域,笼统的采用国家行为的绝对豁免理论,极易造成打着国家行为的幌子,从事侵权行为,产生狭隘的民族主义。

因此对国家豁免的限制理论,笔者是支持的。

(三)废除豁免论该学说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理论创始人是英国国际法学家劳特派特,它反对绝对豁免论,也批判限制豁免论,主张国家不享有,由是一般。

此学违背了“平等者之间无统治权”原则,有打乱国际秩序之嫌。

因此,理论中停滞在学说阶段,实践中没有一个国家践行。

③(四)平等豁免论德国学者弗利兹·恩德林认为,国家豁免权是从国家平等原则派生出来的权利,又是国家主权的一个实质组成部分;由于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国家豁免同样不是绝对的。

从而得出,国家不享有绝对豁免,只享有平等豁免。

此学说从国家豁免的产生基础上谈国家豁免,是有道理的。

但是坚持平等豁免论,相应会产生无数个国家与国家的双边豁免协议,因国际关系复杂,国际社会所主张的“最惠国待遇”受到挑战,国际社会会出现一个杂乱无章,毫无秩序的世界。

综上所述,坚持限制豁免论是可行的。

但是限制豁免论将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对非主权行为一揽子的实行豁免排除,笔者持否定态度。

因国家与国家发展状况的不同,在一个国家,比如进口粮食进行抗灾的贫穷国家,国家行为可能具有商业性质,就对其排除豁免,不符合国际社会的人道主义原则。

笔者认为可行的方案是“坚持限制豁免理论,采用列举的方法排除非受豁免的国家行为。

这样可以避免没有科学依据的划分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同时也考虑到国际社会的现实情况。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内容隐形的体现了笔者的观点。

四、中国对国家豁免问题的立场中国一向坚持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的国际法原则,反对他国恣意破坏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的做法。

1979年“湖广铁路债券案”后,我国国际法学界更加重视国家豁免问题。

一方面,主张和坚持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其行为和财产享有当然的豁免权,非经同意,不受任何外国法院的审判,如在1949年两航飞机案。

另一方面,中国法院从不受理任何控告外国国家和政府的案件。

总结下来,中国对国家豁免问题有以下主张:坚持国际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原则,反对限制豁免论和和废除豁免论;坚持国家本身或者以国家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享有豁免权,除非国家自愿放弃;在对外贸易和司法实践中,中国已经把国家行为与国有企业、公司的活动进行了区分,认为国有企业、公司式独立的人格经济实体,不享有豁免权;赞成达成国际协议来消除各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分歧;如果外国无视中国主权,对中国及其财产行使私法管辖权,中国保留对该国的报复权利;中国到外国法院特别出庭抗辩该国法院的管辖权,不得视为接受该外国法院的管辖。

注释:①王铁崖.国家法[m].法律出版社,1995: 93.②龙刃韧.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1.③沈娟.国际私法[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146;149;151;152.④沈娟.国际私法[m].沈娟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司法内涵的界定.⑤[法]皮特里(f.pietri).关于法外治权的研究(中文版)[m].1895: 21.⑥美国判例汇编[m].第49卷: 724.⑦龙刃韧.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27.⑧霍尔.国际法论[m]. 175.参考文献:[1]沈娟.国际私法[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2]龙刃韧.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3]王铁崖.国家法[m].法律出版社,1995.[4]霍尔.国际法论[m].[5][法]皮特里(f.pietri).关于法外治权的研究(中文版),1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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