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省道下浦线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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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公路养护省级补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闽交建〔2017〕105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公路养护省级补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闽交建〔2017〕105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公路养护省级补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公路养护省级补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闽交建〔2017〕105号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局、省运管局:为进一步强化省级资金引导,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补助使用和管理,提升养护成效,更好地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根据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公路建养管运全面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省厅组织制订了《福建省农村公路养护省级补助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并经2017年7月24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8月13日福建省农村公路养护省级补助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养护,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省补资金使用和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

根据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公路建养管运全面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1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护省补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列入省级年报统计的县道、乡道及村道。

第三条养护省补资金用于农村公路路面预防性养护、修复性养护工程,示范路创建、桥隧病害治理、养护机械购置、养护基础设施改造等专项支出,以及农村公路养护评比激励等支出。

但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以及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桥改造等省级已列入专项工程补助的项目。

第四条养护省补资金由“固定省补资金”(按县道7000元/年公里、乡道3500元/年公里、村道1000元/年公里标准筹措的省补资金,即“7351”)和“增量省补资金”(因补助标准由“7351”提高到县道8000元/年公里、乡道4000元/年公里、村道2000元/年公里而调增的省补资金)组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高速公路三明段增设三明机场等收费站的函-闽政办函〔2016〕4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高速公路三明段增设三明机场等收费站的函-闽政办函〔2016〕4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高速公路三明段增设三明机场等收费站的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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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高速公路三明段增设三明机场等收费站的函
闽政办函〔2016〕46号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增设三明机场、永安贡川、大田上京、三明吉口收费站的请示》(闽交规〔2016〕30号)悉。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在高速公路三明段三明机场互通式立交处(沙县高砂镇龙慈村)设立三明机场收费站、永安贡川互通式立交处(永安市贡川镇观成村)设立永安贡川收费站、大田上京互通式立交处(大田县上京镇溪口村)设立大田上京收费站、三明吉口互通式立交处(三明市三元区岩前镇吉口村)设立三明吉口收费站。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1日
——结束——。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修改公路养路费费率、费额及若干条款的报告》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修改公路养路费费率、费额及若干条款的报告》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修改公路养路费费率、费额及若干条款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04.30•【字号】闽政[1985]52号•【施行日期】198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修改公路养路费费率、费额及若干条款的报告》的通知(1985年4月30日闽政〔1985〕52号)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厅《关于修改公路养路费费率、费额及若干条款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委托省交通厅解释办理。

关于修改公路养路费费率、费额及若干条款的报告省人民政府:为适应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加速我省公路改造、建设和加强公路正常养护的需要,以改变我省公路交通不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落后状况,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精神,将以往分费率和费额两种标准,改为一律按费额征收,现对《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中第四、五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意见报告如下:一、《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中第四条款,对下列车辆(包括拖拉机,下同)暂定免征养路费:(一)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自用的小卧车、小吉普车(指由财政部门拨给的行政经费和教育经费开支的部分)。

(二)军事部门(其所属企业、公司、农场,包括与地方合营公司和参加营运、做生意在地方举办教练的车辆等除外)自用的车辆。

(三)外国使(领)馆自用的车辆。

(四)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三明市,行驶在城建部门养护的市区道路的公共汽车、电车。

(五)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清洁车、粪便车、洒水车、公安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医院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环境污染监测车、殡葬接尸车等。

(六)救济院、敬老院的生活用车,边防武装警察执勤车和司法部门专用的囚车。

(七)公路养护(包括林业养路)和城市道路养护车、交通监理专用车。

(八)人力车,不作牵引拖挂动力的机器脚踏车。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邻县高速通工程规划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邻县高速通工程规划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邻县高速通工程规划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27•【字号】闽交规〔2023〕29号•【施行日期】2023.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邻县高速通工程规划方案》的通知闽交规〔2023〕29号各设区市交通局、发展改革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经发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邻县高速通工程规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6月27日福建省邻县高速通工程规划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交通强国战略,推进交通强省建设,进一步完善我省高速公路网络,促进相邻县(市、区)(以下简称“邻县”)之间便捷通行,提升路网运行效率,更好地发挥高速公路对我省区域和城乡协同发展的支撑和带动作用,在既有高速公路网规划布局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划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省委实施“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的部署要求,坚持以区域协调发展需求为导向,完善高速公路网络,实现我省邻县之间100%便捷通行,持续推进县域之间居民便捷出行、货运物流便捷畅通,促进区域和城乡协同发展,为我省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提供坚强有力的交通运输保障。

(二)规划原则——绕行程度:定义邻县非直线系数,即起讫点间的实际通行距离与其空间直线距离之比。

非直线系数大于2的确认为绕行较远的邻县,需要研究便捷通行方案。

——控制因素:新增规划高速公路的路线方案应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避让一级水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地等法定保护区、环境敏感区。

——区域路网:邻县之间已有二级及以上普通公路,且通行时间在30分钟左右,新增规划高速公路依然无法缩短通行时间,不考虑新增规划高速公路。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浦建高速公路浦城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闽政文[2011]50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浦建高速公路浦城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闽政文[2011]50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浦建高速公路浦城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浦建高速公路浦城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闽政文〔2011〕502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
你们《关于核定浦建高速公路浦城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闽交财〔2011〕66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们关于浦建高速公路浦城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即各类收费车型费率按小型车每车公里0.60元计算,其中,一类车收费标准为0.60元/车公里,二类车收费标准为1.20元/车公里,三类车收费标准为1.68元/车公里,四类车收费标准为1.80元/车公里,五类车收费标准为2.10元/车公里。

收费车型分类和收费系数,按照我省现行高速公路的收费车型分类标准及收费系数执行。

行驶我省高速公路的载货类汽车、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的减征标准、ETC用户(包括非现金支付方式用户)车辆的减征标准等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浦建高速公路浦城段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收费期限自该项目开通运营之日起二十五年。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非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燃油附加

福建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非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燃油附加

福建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非农村道路旅客运输
燃油附加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电[2011]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1.03.01
【实施日期】2011.03.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我省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非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标准的通知
(闽价电〔2011〕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交通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物价局、交建局、漳州开发区物价局、交通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66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建立油运价格联动预案机制的通知》(闽价服[2006]306号)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非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标准,现将具体规定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3月20日起,全省非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标准从0.02元/人公
里调整为0.03元/人公里。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路车辆交通事故施救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路车辆交通事故施救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路车辆交通事故施救费有关问题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8.01
•【字号】闽价[2002]服386号
•【施行日期】2002.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路车辆交通事故施救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闽价[2002]服386号2002年8月1日)
漳州市物价局:
你局《转报漳浦县物价局关于公路车辆交通事故施救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漳价[2002]费022号)收悉。

关于公路(不包括高速公路,下同)车辆交通事故施救费问题,现批复如下:
一、公路车辆交通事故施救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公路车辆交通事故施救,在全省未制定统一收费政策前,暂由你局核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待全省公路车辆交通事故施救收费管理办法出台后,再按全省统一政策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部分省际和市际公安检查站的函-闽政办函〔2016〕11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部分省际和市际公安检查站的函-闽政办函〔2016〕11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部分省际和市际公安检查站的函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部分省际和市际公安检查站的函闽政办函〔2016〕118号福州市、泉州市、三明市、莆田市、南平市、龙岩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福州市、泉州市、三明市、莆田市、南平市、龙岩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及省公安厅关于设立部分市际和省际公安检查站的请示以及省交通运输厅反馈意见悉。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设立以下公安检查站,请各级各有关部门严格执法行为,严禁发生公路“三乱”现象,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在S50古武高速公路249KM+750M处设立古武高速公路武平闽赣省际公安检查站;在S0311浦建高速公路8KM+240M处设立浦建高速公路浦城闽浙省际公安检查站;在S0311浦建高速公路301KM+400M处设立浦建高速公路建宁闽赣省际公安检查站;在S10宁光高速公路214KM+500M处设立宁光高速公路光泽闽赣省际公安检查站;在国道104线2251KM+700M处设立福州罗源白塔市际公安检查站;在国道324线45KM+700M处设立福州福清镜洋市际公安检查站;在国道316线51KM+300M处设立福州闽清梅溪市际公安检查站;在国道203线79KM+100M处设立福州永泰葛岭市际公安检查站;在县道115线33KM处设立福州闽侯白沙市际公安检查站;在福州绕城高速桂湖收费站出口往西200米处设立福州绕城高速桂湖市际公安检查站;在福诏高速公路福州南收费站出口处设立福州福诏高速福州南市际公安检查站;在福州机场高速快安收费站出口处设立福州机场高速福州快安市际公安检查站;在福州绕城高速荆溪收费站出口处设立福州绕城高速荆溪市际公安检查站;在福银高速公路福州西收费站出口处设立福州福银高速福州西市际公安检查站;在福泉高速福州秀宅收费站出口处设立福州福泉高速秀宅市际公安检查站;在罗长高速福州马尾收费站出口处设立福州罗长高速马尾市际公安检查站;在福银高速连接线福州祥谦收费站出口处设立福州福银高速祥谦市际公安检查站;在县道304线11KM+900M处设立泉州洛江新庵岭市际公安检查站;在国道324线144KM+35M处设立泉州泉港龙头岭市际公安检查站;在国道324线233KM+300M处设立泉州南安水头小盈岭市际公安检查站;在省道206线243KM+700M处设立泉州安溪龙门市际公安检查站;在省道306线85KM+750M处设立泉州永春外山市际公安检查站;在省道206线83KM+350M处设立泉州德化上涌市际公安检查站;在省道306线199KM+300M处设立三明大田石牌市际公安检查站;在省道204线229KM+900M处设立三明将乐高唐市际公安检查站;在省道204线412KM+40M处设立三明清流长校市际公安检查站;在国道205线2190KM+200M处设立三明沙县后底市际公安检查站;在省道205线304KM+900M处设立三明泰宁杉城市际公安检查站;在省道307线273KM+200M处设立三明永安西洋市际公安检查站;在国道205线2325KM+500M处设立三明小陶市际公安检查站;在省道206线35KM+920M处设立三明尤溪坂面市际公安检查站;在国道324线84KM处设立莆田江口市际公安检查站;在国道324线138KM+500M处设立莆田仙游县枫亭市际公安检查站;在国道316线155KM+500M处设立南平延平区炉下公安检查站;在国道205线、316线重合段,国道205线2147KM处设立南平延平区沙溪口公安检查站;在县道801洋来线52KM+100M处设立南平延平区大洲公安检查站;在省道303线203.8KM+800M处设立南平建瓯市玉山公安检查站;在省道205线272KM+730M处设立南平邵武市大埠岗公安检查站;在省道204线212KM+700M处设立南平顺昌县五里亭公安检查站;在省道202线137KM+600M处设立南平政和县镇前公安检查站;在国道319线157KM处设立龙岩新罗适中坂寮岭市际公安检查站;在省道309线188KM+500M处设立龙岩永定湖坑实佳市际公安检查站;在省道208线125KM+400M处设立龙岩漳平芦芝梅水坑市际公安检查站;在省道308线800M处设立龙岩漳平永福市际公安检查站;在省道208线33KM+400M处设立龙岩漳平双洋市际公安检查站;在省道203线347KM+200M处设立龙岩漳平象湖市际公安检查站;在国道319线2332KM处设立龙岩连城姑田市际公安检查站;在省道204线412KM+500M处设立龙岩连城四堡市际公安检查站;在省道205线507KM+7M处设立龙岩长汀馆前市际公安检查站;在金井湾大道12KM+800M处设立平潭娘宫市际检查站。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绕城高速公路南安至石井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闽政文[2013]48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绕城高速公路南安至石井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闽政文[2013]48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绕城高速公路南安至石井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
准的批复
正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绕城高速公路南安至石井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闽政文[2013]484号)
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省物价局:
你们《关于核定泉州市绕城高速公路南安至石井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闽交财〔2013〕59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们关于泉州市绕城高速公路南安至石井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即各类收费车型费率按小型车每车公里0.60元计算,其中,一类车收费标准为0.60元/车公里,二类车收费标准为1.20元/车公里,三类车收费标准为1.68元/车公里,四类车收费标准为1.80元/车公里,五类车收费标准为2.10元/车公里。

收费车型分类和收费系数按我省现行高速公路的收费车型分类标准及收费系数执行。

行驶我省高速公路的载货类汽车、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ETC用户(包括非现金支付方式用户)车辆的减征标准、跨路段行驶及计价进整办法等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收费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0日
——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15〕4号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15〕4号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15〕4号南昌铁路局,福建省邮政管理局,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本文下发之日起,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颁发《福建省蒸汽机车出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1994]公字25号)等铁路和邮政延伸服务收费文件同时废止(详见附件)。

二、铁路、邮政延伸服务经营者要按照(发改价格〔2014〕2739号)要求,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坚持用户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各级价格部门要按照职能权限抓紧清理相关服务价格文件,并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

同时,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放开上述服务价格后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铁路和邮政延伸服务价费废止文件福建省物价局2015年1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决定下放部分交通运输价格定价权限,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放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权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204线建瓯东安口至下垄公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204线建瓯东安口至下垄公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204线建瓯东安口至下垄公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10•【字号】闽政文〔2015〕337号•【施行日期】2015.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204线建瓯东安口至下垄公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15〕337号建瓯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省道204线建瓯东安口至下垄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用地的请示》(瓯政〔2015〕1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将建瓯市境内农用地26.1532公顷(其中耕地6.9725公顷)、未利用地2.151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征收建瓯市房道镇连地村水田0.4695公顷、旱地0.0333公顷、园地0.4489公顷、林地0.9002公顷、其他农用地0.140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071公顷、未利用土地0.0019公顷,南科村水田0.0329公顷、园地0.6715公顷、林地0.1553公顷、其他农用地0.019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397公顷、未利用土地0.0335公顷,七道村水田0.259公顷、园地0.3946公顷、林地0.6381公顷、其他农用地0.110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274公顷、未利用土地0.0586公顷、其他土地0.0045公顷,西氵示村水田0.2797公顷、旱地0.0097公顷、园地0.1712公顷、林地0.5038公顷、其他农用地0.097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477公顷,尤墩村水田0.5246公顷、园地0.122公顷、林地1.0365公顷、其他农用地0.187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018公顷、未利用土地0.0739公顷、其他土地0.0785公顷,建安街道钟楼村园地1.0022公顷、林地1.105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15公顷,徐墩镇北津村林地0.0076公顷,桂美村水田0.1018公顷、园地0.2486公顷、林地0.3807公顷、其他农用地0.04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183公顷、未利用土地0.008公顷、其他土地0.005公顷,芝山街道豪栋村水田2.5944公顷、旱地0.142公顷、园地4.805公顷、林地0.9661公顷、其他农用地0.647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621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1898公顷、未利用土地0.2334公顷、其他土地0.0052公顷,马汶村水田2.2563公顷、旱地0.0635公顷、园地0.6898公顷、林地0.3292公顷、其他农用地0.499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2393公顷、未利用土地0.1673公顷、其他土地1.3103公顷,西大村水田0.2058公顷、园地2.7259公顷、林地0.0227公顷、其他农用地0.109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38公顷、未利用土地0.1715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0.6775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10.6869公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26•【字号】闽政[2003]23号•【施行日期】200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的通知(闽政[2003]2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精神,我省集中力量,认真开展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工作。

经此次清理整顿,撤消福州新店站、闽侯站、罗源站、琅岐大桥站,宁德飞鸾岭站、霞浦站,泉州晋江站,龙岩漳平卓宅分站,三明梅列分站、沙县村尾分站,厦门东孚站、同安龙门岭隧道分站(以上收费站收费期限截至2003年12月31日24时)。

现将我省清理整顿后保留的现有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名称、站址、收费期限及收费性质等事项予以公布。

各收费站(点)收费截止时间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政策若有调整,从其调整)。

附件《福建省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名单》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福建省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名单┌────┬──┬─────────────────────────┬────────┬────────┬─────┐│收费站所│序号│收费站名称│ 站址路线与桩号│收费期限│ 收费性质││在区域│├────────────┬────────────┤││││││主站│分站││││├────┼──┼────────────┼────────────┼────────┼────────┼─────┤││1│福州上街收费站││G316 15K+950│至2018年12月31日││││├────────────┼────────────┼────────┼────────┤│││││福州南港收费站│X117 2K+700│至2004年12月31日│││├──┼────────────┼────────────┼────────┼────────┤│││2│福州青口收费站││G324 29K+870│至2018年12月31日│││├──┼────────────┼────────────┼────────┼────────┤│││3│闽清收费站││G316 54K+00│至2007年12月31日│││├──┼────────────┼────────────┼────────┼────────┤││福│4│连江收费站││G104 2278K+50 │至2018年12月31日│还贷││州├──┼────────────┼────────────┼────────┼────────┤││市│5│永泰收费站││S203 89K+450│至2012年12月31日│││├──┼────────────┼────────────┼────────┼────────┤││││福清霞盛收费站││S305 70K+170│││││├────────────┼────────────┼────────┤至2006年12月31日││││6││福清上迳收费站│X173 15K+30│││││├────────────┼────────────┼────────┤││││││福清洋埔收费站│X102 3K+250││││├──┼────────────┼────────────┼────────┼────────┴─────┤││7│福州鳌峰大桥收费站││G324 7K+0│仍按原审批文件执行,于2004年│││││││底前另行公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203省道新罗铁山、324国道泉港涂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203省道新罗铁山、324国道泉港涂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203省道新罗铁山、324国道泉港涂岭和205国道建瓯瑶坪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的函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办函[2009]85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18
【实施日期】2009.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203省道新罗铁山、324国道泉港涂岭和205国道建
瓯瑶坪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的函
(闽政办函〔2009〕85号)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申请新设3个超限运输检测站的请示》(闽交财〔2009〕1号)悉。

经省政府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增设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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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延长德化等通行费征收站征收期限的批复-闽政办[2001]1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延长德化等通行费征收站征收期限的批复-闽政办[2001]1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延长德化等通行费征收站征收期限的批复
正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
延长德化等通行费征收站征收期限的批复
(闽政办[2001]16号2001年1月21日)
厦门、泉州市人民政府,省交通厅:
厦府(2000)079号、泉政(2000)文194号、泉政(2000)文197号、闽交财(2000)169号文悉。

经省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德化车辆通行费征收站、省道205线龙门岭隧道同安车辆通行费征收站征收期限延长至2005年8月15日止。

二、同意江口车辆通行费征收站征收期限延长至2005年6月30日止。

上述收费站点延期后,征费用途、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保持不变。

三、同意南安梅花岭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站收费期限暂延长5年,至2005年8月15日止,收费标准保持不变。

——结束——。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高速公路网南平联络线延平夏道等收费站的函-闽政办函〔2017〕4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高速公路网南平联络线延平夏道等收费站的函-闽政办函〔2017〕4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高速公路网南平联络线延平夏道等收
费站的函
正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高速公路网南平联络线延平夏道等收费站的函
闽政办函〔2017〕43号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省高速公路南平联络线设置收费站的请示》(闽交规〔2017〕60号)悉。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在福建省高速公路网南平联络线夏道互通式立交处(延平区夏道镇文田村)设立延平夏道收费站、南山互通式立交处(延平区南山镇吉溪村)设立延平南山收费站、赤门互通式立交处(延平区赤门乡西马村)设立延平赤门收费站、洋后互通式立交处(延平区洋后镇)设立延平洋后收费站。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1日
——结束——。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
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闽政[2003]2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12.26
【实施日期】2003.12.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闽政[2016]4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
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的通知
(闽政[2003]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
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2〕31号)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
减负〔2002〕11号)精神,我省集中力量,认真开展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清理
整顿工作。

经此次清理整顿,撤消福州新店站、闽侯站、罗源站、琅岐大桥站,宁德飞鸾岭站、霞浦站,泉州晋江站,龙岩漳平卓宅分站,三明梅列分站、沙县村尾分站,厦门东孚站、同安龙门岭隧道分站(以上收费站收费期限截至2003年12月31日24时)。

现将我省清理整顿后保留的现有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名称、站址、收费期限及收费性质等事项予以公布。

各收费站(点)收费截止时间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政策若有调整,从其调整)。

附件《福建省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名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名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部分市际公安检查站的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部分市际公安检查站的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部分市际公安检查站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闽政办函〔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部分市际公安检查站的函闽政办函〔2017〕4号厦门市、漳州市、宁德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厦门市、漳州市、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部分市际公安检查站的请示及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反馈意见悉。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设立以下公安检查站,请各级各有关部门严格执法行为,严禁发生公路“三乱”现象,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在省道201线675KM处设立厦门海沧青礁市际公安检查站;在国道324线293KM+200M处设立厦门海沧东孚市际公安检查站;在县道422线29KM+500M处设立厦门同安莲花市际公安检查站;在省道206线266KM+400M处设立厦门同安澳溪市际公安检查站;在县道414线12KM+350M处设立厦门同安汀溪市际公安检查站;在国道324线239KM+300M处设立厦门翔安内厝市际公安检查站;在省道201线607KM处设立厦门翔安莲河市际公安检查站;在沈海高速翔安收费站出口处设立厦门沈海高速翔安市际公安检查站;在沈海高速同安收费站出口处设立厦门沈海高速同安市际公安检查站;在沈海高速厦门收费站出口处设立厦门沈海高速厦门市际公安检查站;在沈海高速杏林收费站出口处设立厦门沈海高速杏林市际公安检查站;在厦蓉高速海沧收费站出口处设立厦门厦蓉高速海沧市际公安检查站;在厦蓉高速厦门西收费站出口处设立厦门厦蓉高速厦门西市际公安检查站;在厦沙高速厦门北收费站出口处设立厦门厦沙高速厦门北市际公安检查站;在厦沙高速凤南收费站出口处设立厦门厦沙高速凤南市际公安检查站;在角美镇角海路6KM处设立漳州台商投资区龙池市际公安检查站;在县道594线0KM+400M处设立漳州长泰林墩市际公安检查站;在国道干线纵四线4KM+300M处设立漳州长泰枋洋市际公安检查站;在省道208线西港线142KM处设立漳州华安西陂市际公安检查站;在国道319线89KM+200M处设立漳州南靖靖城市际公安检查站;在山梅公路43KM+300M处设立漳州南靖书洋市际公安检查站;在国道104线K2219+740M处设立宁德蕉城飞鸾市际公安检查站;在省道302线小浦线K98+150M处设立宁德周宁泗桥市际公安检查站;在省道202线犀山线K170+500M处设立宁德屏南双溪市际公安检查站;在国道316线水口路段K84+500M处设立宁德古田水口市际公安检查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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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省道下浦线福安桂林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闽交财[2002]5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6.24
【实施日期】2002.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同意
省道下浦线福安桂林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闽交财[2002]52号2002年6月24日)
宁德市交通局:
你局《关于要求审批省道302下浦线福安桂林收费站开征等问题的请示》(宁交[2002]26号)收悉。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小浦线福安车辆通行费征收站的函》(闽政办函[2002]47号),现将该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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