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运输管理局文件
福建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
福建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作者:出处:更新时间: 2006年08月09日(2001年8月24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6月2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乘)客运输、货物运输和运输辅助业(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公共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由省人民政府建设部门负责,设区的市和县(市)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或者建设(市政,下同)部门负责。
城市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或者建设部门负责。
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道路运输市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由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交通、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经贸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拟定产业政策,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实施道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
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优质服务,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运输的统一调度。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经营种类和范围相适应的安全、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准入条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3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6年5月12日闽政(1986)34号现将《福建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颁发施行,原闽政〔1983〕113号颁发的《福建省公路运输管理规定(试行)》停止执行。
福建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我省公路运输管理,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既坚持“放宽、搞活”的方针,又本着“多家经营,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保护合法经营,保障货主和旅客的正当权益,维护运输秩序,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使我省公路运输能够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人民生活服务,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能机构,行使对公路运输业的行政管理职权,并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公路客、货运输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并服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公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的多家经营原则,支持国营、集体、个体各种经济形式协调发展,允许并保护正当竞争。
其运输划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两种。
营业性运输系指提供运输劳务,发生各种经济形式费用结算(包括运费与货价或工程费并计)的运输。
第四条凡在本省从事公路客、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工具及生产资金;2.车辆必须符合技术规定要求,并经交通监理机关或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审验合格,持有效的行车执照;3.驾驶员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4.城乡运输专业户必须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参加客运的还必须投保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55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5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4.05.19•【字号】闽交规函〔2024〕81号•【施行日期】2024.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55号建议的答复闽交规函〔2024〕81号詹昌建代表:《关于请求将平潭经龙岩至梅州高速公路龙岩段列为福建省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交通规划建设项目的建议》(第1155号)由我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办理。
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您所提的平潭经龙岩至梅州高速公路建设,有利于串接平潭(台胞台企登陆的第一家园)、泉州(台胞主要祖籍地)、龙岩(漳平台湾农民创业园)、梅州(梅县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台胞台企生产生活重要节点,对构建台胞往来快速通道,促进闽西等老区苏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等具有重要意义。
平潭经泉州永春、龙岩漳平至永定(龙岩梅州闽粤界)高速已列入我省高速公路网规划,其中泉州永春至龙岩永定(龙岩梅州闽粤界)路段,也已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为国高G1532泉州至梅州高速公路的组成部分。
您提出的起于永定区高陂镇,经永定区虎岗镇、上杭县太拔镇、庐丰畲族乡、中都镇、下都镇,终于广东省梅县区的路线方案,是对国高泉梅高速龙岩至梅州段路线进行优化调整的方案。
我们原则赞同您的建议,并多次向交通运输部汇报,争取将上述路线优化方案调整作为国高泉梅高速龙岩至梅州段的具体路线细化方案并按国高标准予以补助,目前交通运输部尚未最终审核明确。
后续,我们将继续主动对接、密切跟踪交通运输部国家公路网线位规划的编制进展情况,并积极指导龙岩市发挥地方优势,共同努力争取国家层面支持。
感谢您我省对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关心、理解和支持!领导署名:陈岳峰联系人:吴智磊联系电话:*************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24年5月19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闽政办[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9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全省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三)将组织推广公路水路行业设备新技术、协调闲置设备调剂等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划入省交通运输厅;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增加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运营的职责。
(五)推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相互衔接,优化交通运输布局,推动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推动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水路交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公路、水路交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10.13•【字号】闽交运[2010]74号•【施行日期】201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闽交运〔2010〕74号)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管理局,厅直各单位: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交应急发(2010)84号),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电话:************,传真:************,邮件地址:**************.cn。
省政府总值班室电话:*************,传真:*************。
省交通运输厅值班室电话/传真:*************。
二O一O年十月十三日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及时获取并有效处置我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法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和险情信息(以下简称信息)的报告及处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和险情主要包括:(一)交通运输或交通运输建设施工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含)以上死亡或失踪,或500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二)涉外旅游船和载客30人以上的普通客船在我省管辖内河水域发生危及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的事故或险情;3000总吨以上福建籍船舶沉没,或外国籍船舶在我省管辖内河水域沉没的事故;(三)交通运输船舶与军用船舶在我省内河水域发生碰撞的事件;(四)在我省境内(内河水域)载运危险化学品或油类的车辆(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运输物质泄漏、扩散,导致重大生态环境危害、交通阻塞或威胁人民生命安全;(五)重要以上港口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事件;(六)重要以上港口或交通运输行业企业所属油品码头、危险品仓储堆场发生火灾、爆炸等事件;(七)国家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的事件;(八)国家干线公路桥梁、隧道以及国、省重点水运设施发生垮塌的事件;(九)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事件;(十)地铁、城市轨道交通发生事故,或遭受恐怖袭击、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导致一条(含)以上线路停运;(十一)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公共交通、出租客运、班线客运、内河水路运输等敏感行业集体罢工或罢运,影响社会出行,在24小时内不能平息的事件;(十二)30名(含)以上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集体到省级及以上国家机关上访的事件;(十三)在我省交通运输行业以及交通运输工具上发现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疫情或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的事件;(十四)车站、港口、船舶、经营性客货运车辆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的事件;(十五)厅属院校发生未经许可的学生集会、游行、罢课等群体事件或发生10人(含)以上集体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十六)其它任何对省级及以上行政区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经济影响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段的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07.13•【字号】闽交办财〔2015〕49号•【施行日期】2015.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闽交办财〔2015〕49号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运输管理局:现将《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闽价服〔2015〕241)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2015年7月13日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闽价服〔2015〕241号各设区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23号)的精神,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15〕31号)的规定,现将《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有关规定,我省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省级和设区市两级分别编制目录清单,省级定价管理的直接涉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26项,详见附件1。
各设区市要抓紧梳理本辖区实行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在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收费政策有变动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各设区市要按照规定及时通过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相关政策文件,并适时在门户网站上更新实行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切实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交安〔2014〕30号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运输管理局,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布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令)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联合组织制订了《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6月6日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安全监管,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建设和运行,确保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令2014年第5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第四条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由省级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原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省中心平台)、市级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原设区市管理分中心平台)、县级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原县级监控站)等政府监管平台以及企业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组成。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所需经费争取列入各级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1.18•【字号】闽交建明电〔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工作的通知闽交建明电〔2022〕2号各设区市(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中心(局),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省运输中心、省交通质安中心、省交通造价站:根据《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21年度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本年度交通建设养护市场从业单位考核对象具体见附件1-4。
二、考核结果报送为提高考核工作的公正、公平,规范报送渠道,方便省厅及时汇总、评定,各考核单位应独立评分,并按以下要求汇总报送评分结果。
(一)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通知设区市(区)公路中心(局)、县级交通主管部门。
除填报本单位对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含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内河水运(含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涉及三明市、南平市)、运输场站(含项目法人,仅涉及宁德市)项目考核评分外,还要汇总设区市(区)公路中心(局)对辖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含施工、监理),县交通局对辖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含设计、施工、监理)的考核评分,汇总后报送省厅。
(二)沿海各港口中心(局)负责填报本单位评分结果并报送省厅。
(三)省高指负责通知各设区市(区)高指填报对高速公路项目的评分结果。
除填报本单位评分结果外,还要汇总审查专家对设计单位及设计咨询单位的考核评分,汇总后报送省厅。
设区市(区)高指负责汇总辖区内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对项目从业单位的考核评分以及设计咨询单位对设计单位的考核评分,汇总后报送省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57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5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4.05.19•【字号】闽交规函〔2024〕84号•【施行日期】2024.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57号建议的答复闽交规函〔2024〕84号张春志代表:《关于支持湄洲湾港秀屿港区枫亭码头进港航道建设的建议》(第1657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根据省政府批复的《湄洲湾港总体规划》,秀屿港区枫亭作业点规划3000吨级及以下港口岸线长1.6公里,目前已建有500吨级码头1个。
由于福厦高铁湄洲湾跨海大桥建设占据了枫亭原天然习惯航路,我厅赞同您提出建设新的枫亭进港航道的建议。
目前,仙游县已组织开展枫亭进港航道研究论证工作,初步计划建设航道约7公里,优先实施跨海大桥桥区段1公里,以满足枫亭现有泊位通航、临港产业发展及当地群众生产需要。
我厅已组织省湄洲湾港中心对该航道设计方案、前期报批工作等给予技术指导。
由于桥区段航道水域涉及泉港区海域范围,项目用海预审审批、项目立项和环评批复等手续报批及项目施工建设需泉港区政府及泉州市相关部门支持配合,我厅已会同省发改委多次召开协调会,积极争取泉州市及泉港区的理解和支持。
鉴于该航路水域涉及养殖征迁,影响渔民切实利益,泉港区政府表示难度较大。
建议莆田市也加大与泉州和泉港区的沟通协调力度,我厅将继续会同省发改委帮助协调,争取支持该项目建设。
同时,我厅也将认真研究论证枫亭码头及余下航道工程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积极争取项目列入我省“十五五”交通运输相关规划。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领导署名:陈岳峰联系人:张运东联系电话:0591-87077128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24年5月19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
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4.02.04
•【字号】闽交建函〔2024〕16号
•【施行日期】2024.0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
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桐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你司2022年3月2日取得公路工程综合丙级检测资质,有效期至2027年3月1日。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你司因持证人员离职导致注册人员数量不足,且未能在规定限期内整改达到原公路工程综合丙级检测资质条件,申请注销公路工程综合丙级检测资质。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我厅决定注销你司公路工程综合丙级检测资质,该资质证书(证书编号:闽GJC综丙2022-002)同时作废。
你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所持有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交回我厅。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联系地址:福州市东水路18号交通综合大楼,联系人:杨连凯,联系电话:*************,87500866(传真)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2月4日。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榕交规范〔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榕交规范〔2024〕1号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执法支队:现将《福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4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信用登记第四章信用考核范围第五章信用考核方式和内容第六章信用结果第七章信用考核人员行为管理第八章附则福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评价,增强守法、诚信意识,推进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交〔2022〕13号)、《福建省公路管理局福建省交通质监局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信用考核标准的通知》(闽路农〔2019〕8号)、《福建省公路管理局关于福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反馈意见》(闽路办农〔2019〕函9号),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农村公路是指全市辖区范围内纳入农村公路路网规划,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乡、村道。
第四条本办法从业人员是指: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指施工合同段项目经理;监理单位主要人员指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不设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项目部,为驻地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单位主要人员指勘察设计负责人。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考核管理和指导工作。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审计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闽交审〔2017〕12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审计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审计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闽交审〔2017〕12号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委)、厦门港口局、厅直各单位:根据《内部审计准则》、《福建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系统实际,现就建立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方式,对于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营造廉洁自律氛围、促进交通运输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认识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做好审计整改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坚持标本兼治,建立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避免发生系统性风险。
二、建立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一)建立审计整改台账销号制各单位内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时,要列出审计查出的问题清单,并建立审计问题和审计整改台账,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实行整改销号制,整改一个问题,销号一个,做到对审计整改工作的动态管理。
(二)建立审计整改报告制各单位内审机构在出具审计报告后,按照审计整改情况期限进行跟踪督促,收集整改情况,及时更新整改台帐。
每年初应对上一年整改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向本单位领导、驻厅纪检组、上级内审机构和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三)建立审计整改责任制需要整改的单位建立由现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的审计整改分工责任制。
要把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23年年度和2024年定期交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23年年度和2024年定期交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4.01.18•【字号】闽交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23年年度和2024年定期交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平潭交建局,厦门港口局、沿海各港口中心,省高速集团,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省运输中心、省交通保障中心、省交通造价站、省交科发集团、省交通通信与应急中心:根据交通运输部2023年底统计业务交流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福建省2023年年度和2024年定期交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度填报要求(一)交通运输部门统计调查制度1.基本单位方面各单位要加强辖区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市级每月18日前,省级每月20日前须完成当月信息更新维护(交行统C101表)。
道路基本单位名录库企业数需与同期运政库记录匹配。
水路基本单位名录库企业数需与同期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年度核查名录匹配。
2.公路水路方面(1)内河航道有关变更情况表(交行统W102、103、104、105、106、107表):请省港航中心组织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平潭交建局、厦门港口局、沿海各港口中心做好内河航道基础数据库的维护,并在部返还的上年度内河航道数据基础上更新。
(2)“道路货运规下业户月度生产情况”(交行统H402表):仍然利用企业一套表系统报送,请省运输中心牵头,省高速集团、省公路中心、省交通通信与应急中心配合做好测算工作,并做好旬度监测。
(3)“内河货运月度生产情况”(交行统W401表):按照部“新水运”统计工作思路,请省港航中心、福州市交通局、宁德市交通局、南平市交通局要加强与月度船舶进出港报告数据的比对,强化数据质量管控。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运行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运行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闽交建〔2017〕95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运行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闽交建〔2017〕95号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委)、沿海各港口局,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省交通信息与应急中心:为加强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省厅印发了《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闽交建〔2017〕8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组织开发了《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218.85.65.4:30050/gzwz/,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经研究定于2017年8月1日起运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录入与审核(一)省高指、省公路局应分别督促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建设管理系统维护单位,及时更新各自系统信息并同步向《信息系统》推送高速公路、普通公路项目相关信息。
(二)各设区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应按照《实施细则》职责分工,督促在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后1个月内补充录入本项目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完善;督促管辖区内施工、监理、设计、咨询等单位登录交通运输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我厅的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完善,其中业绩信息应在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录入。
(三)各单位应按照《实施细则》职责分工,做好从业单位信息审核工作,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并于年中、年底做好系统生成的各类别信用考核名单的复核及信用考核得分报送工作。
二、信息应用(一)从9月1日起,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及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资质申报的业绩,以交通运输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我厅的信息系统发布的为准。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8.04•【字号】闽交建〔2017〕101号•【施行日期】2017.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公路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交建〔2017〕101号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委),沿海各港口局,厅直相关单位:经厅务会审议通过并会商省发改委,现将《关于进一步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8月4日关于进一步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近年来,我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针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存在的有关问题,积极探索、创新有效管理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加强过程监管,招投标工作总体规范、有序。
但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市场诚信体系还不够健全,招标规则不够完善等原因,招投标市场仍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如泄露招标信息,评标专家被“围猎”,投标资料弄虚作假,投标人挂靠投标、围标串标等。
为贯彻落实省纪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对照2017年10月起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招投标网上公开的目标,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完善招标规则依法应当招标的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全部进入项目所在地由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严格按照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水运工程电子招标范本,登录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线上”编制招标文件。
(一)合理打包、科学设置招标资格条件1.招标标段划分。
除采取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外,项目应当按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试验检测和重要材料采购等进行分类打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复查情况的通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复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12.15•【字号】闽交运〔2015〕229号•【施行日期】2015.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复查情况的通报闽交运〔2015〕229号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省运管局、交通综合执法总队、交通通信与应急处置中心:为检查各地对2015年6月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联合开展全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专项督查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2015年11月中旬,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省交通通信与应急中心、省运管局、省交通协会卫星定位系统分会相关人员开展了专项复查工作,现将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复查完成了我省4个设区市的11家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及10个“两客一危”运输企业复查工作,其中道路运输客运及旅游企业8家、危险品运输企业2家,涵盖省际客运、市际客运、县级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辆等5种车型,实地抽查道路运输车辆16辆;抽查在省厅备案的11家车辆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及各地市分支结构共17个,道路运输企业车辆51188辆,其中在线车辆30898辆,在线率为60.3%;安装北斗终端数为29481辆,北斗终端安装率为57.6%。
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均向省中心反馈6月份全省专项督查的情况报告,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基本整改到位,全省卫星定位系统运行情况总体良好。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 卫星定位运营商存在的问题一是“挂靠”现象依然突出。
部分不具备省厅备案资质的服务商,通过挂靠方式对接到在我厅备案的服务商平台,再将数据上传至省平台,通过备案的运营商仅提供平台的技术支撑和硬件保障,不提供车辆监控及终端维护服务,管理部门难以有效对此类挂靠服务商进行规范管理和考核。
二是未落实本地实时监控要求。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普通公路建设推进定期协调调度机制的通知-闽交建〔2015〕26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普通公路建设推进定期协调调度机制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普通公路建设推进定期协调调度机制的通知闽交建〔2015〕26号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局,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设计院,省交通造价站:为进一步贯彻加快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行动计划,加快“跨越发展交通先行”2014-2018年普通公路建设实施,确保按期保质完成建设目标任务,省厅决定建立普通公路建设推进定期协调调度机制,以问题为导向,定期对各地建设重点、难点及滞后项目进行分析研究,检查项目实施进展,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加大推进力度。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厅直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深化落实省厅与各设区市政府关于加快交通建设发展项目对接会谈精神,对普通公路跨越发展交通先行“一市一议”省市对接项目(简称“一市一议省市对接项目”)健全建设督查和通报机制,以月度为时间节点倒排建设计划、检查实施进度、剖析工程进展,并在此基础上,每季度由省公路局汇总项目总体进展情况,提出需重点进行检查、剖析和督促推进的项目和问题,以及需由省厅及相关部门支持或协调解决的事项,向省厅报请协调调度研究。
二、提请协调调度的项目主要是普通公路建设“一市一议省市对接项目”及重点养护工程等。
协调调度内容即包括项目实施的进度、质量、安全、参建单位履约等情况,也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审查报批、管理监督、资金筹措、征迁安置、施工环境、组织责任等落实情况。
三、省厅原则上每个季度集中开展一次协调调度工作,调度时间为次季度第一个月中旬,由厅分管领导召集,采取协调调度会或现场协调调度方式进行,相关厅直单位、设区市交通局(委)领导、工程部门、质监机构负责人以及调度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交通局负责人、项目法人代表参加。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交建〔2017〕83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交建〔2017〕83号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委)、沿海各港口局,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省交通通信与应急中心: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经2017年7月3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7月7日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公路、水运、运输场站建设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以下同)及从业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试验检测、咨询、材料供应(包括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项目建设管理(代建)及招标代理等从业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信息管理包括《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应用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以及信息的采集、审核、上报和发布等工作。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闽交建〔2016〕112号•【施行日期】2016.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交建〔2016〕112号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委),沿海各港口局,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6〕65号)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函〔2016〕816号)要求,我厅制订了《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2016年10月1日起启动安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管理系统),通过管理系统办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申请、延期、变更事项,并发放新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交通运输部制作的电子证书)。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还未办理管理系统注册登记的,请登录系统(http://219.143.235.78: 8080/)申请账号,下载《操作指南》,办理相关事宜。
二、为不影响施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决定从即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为过渡期,期间新旧考核证书并用。
2017年1月1日起,旧考核证书作废,采用新的安全生产考核电子证书,其有效性按证书二维码进行确认,不再加盖考核单位公章。
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本年度未到期的,企业通过管理系统提出换发申请,考核部门直接换发证书;本年度到期需要延期的,企业提出延期申请,考核部门按延期要求予以办理。
福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全文
福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平安,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道路运输业的安康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汽车运输有偿效劳的活动,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业务。
?第三条开展道路运输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平安便捷、节能环保的原那么,鼓励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开展的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开展规划,构建现代道路运输效劳体系,实现道路运输与铁路、水路、航空等其他运输方式的合理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乡村道路运输,促进城乡道路运输一体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道路运输行业相关协会应当根据行业协会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标准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参与道路运输相关政策、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宣传贯彻,促进道路运输业安康开展。
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车辆营运证。
?第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行驶间隔里程或者时间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道路运输车辆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并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
?第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抢险、救灾、交通战备等应急运输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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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运输管理局文件
闽运管水运〔2011〕7号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开展2011年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各设区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局)、漳州开发区运输管理处,省属以上航运企业: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11年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778号,附件13)精神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11年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闽交运明电〔2010〕4号,附件14)要求,为做好我省2011年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含船舶管理业,下同)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工作分工
已取得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及其经营的运输船舶,由其隶属的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核查。
具体分
工如下:
(一)省属以上航运企业及所经营的营运船舶的年度核查工作由省级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其他航运企业及所经营的营运船舶的年度核查工作按照隶属关系报相关水路运输管理机构核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3号公布、1998年第6号修正。
),水路运输服务业由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各设区市交通运管部门、漳州开发区运管处负责核查。
(三)省内(含内河)水运企业(船舶)的核查工作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由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各设区市交通运管部门、漳州开发区运管处自行安排,但时间不得超过2011年4月30日。
二、核查工作要求
核查工作必须认真按照交通运输部交水发〔2010〕778号、省交通运输厅闽交运明电〔2010〕4号精神及本通知的要求执行。
(一)对参加核查企业的要求
所有参加核查的企业都必须按照《年度核查报告书填写说明》(附件2),以书面形式如实填写“核查报告”中所提及的各方面内容以及下列相关报表,并附上年度核查报告书的电子版(Word文件)、企业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按隶属关系报相关水路运输管理(港口)机构。
省际航运企— 2 —
业由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各设区市交通运管部门、漳州开发区运管处核查后报省运管局(其中省属以上航运企业应于2011年5月15日前径报省运管局)。
1. 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者应认真填报《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2011年)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1)。
2. 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者应认真填报《(2011年)年度航运企业资质核查表》(附件4)。
3. 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者应认真填报《(2011年)年度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核查表》(附件5)。
(二)对参加核查营运船舶的要求
对于参加核查的营运船舶,各相关航运企业应认真填写《(2011年)年度营运船舶核查表》(附件6),并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系光船租赁的须附光船租赁证明书,与《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一并按隶属关系报相关水路运输管理机构。
省属以上航运企业经营的营运船舶由省运管局核查,其余营运船舶按隶属关系由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各设区市交通运管部门、漳州开发区运管处核查。
(三)对交通运管(港口)部门的工作要求
1. 各级交通运管(港口)部门组织本辖区所有参加核查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使用全国水路运政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网址:)年度核查功能录入基础数据(省
— 3 —
属企业由省运管局负责组织)。
信息系统培训及信息系统电子钥匙的申领工作另文通知。
2.各级交通运管(港口)部门应按核查内容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核查,对所管辖的航运企业要逐户上门核查。
上门现场审核要重点核查企业实际在岗人员与已在管理部门备案的主要管理人员是否相符,其劳动合同、相关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对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不落实、人员不相符或不到位、劳动合同或相关证书无效的、最低运力规模不能满足资质条件等问题,各级交通运管(港口)部门要明确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运管局。
对经整改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航运企业,相关的管理部门要取消其经营资格。
要杜绝主要管理人员在其他企业兼职现象。
核查不合格的船舶运输经营者,其所经营的营运船舶暂不接受核查。
3. 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各设区市交通运管部门、漳州开发区运管处应于2011年5月15日前将经核查合格的省际航运企业核查材料及企业水路运输许可证到期需换发的相关材料、以及其经核查合格的《(2011年)年度营运船舶核查表》、有效船舶适航证书一并报送省运管局。
4. 做好《(2011年)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2011年)年度应核查航运企业汇总表》(附件7)、《(2011年)年度应核查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汇总表》(附件8)、《(2011— 4 —
年)年度应核查国内船舶管理企业汇总表》(附件9)、《(2011年)年度应核查营运船舶汇总表》(附件10)、《(2011年)年度省内航运企业名录及其船舶汇总表》(附件11)、《(2011年)年度省内营运船舶分类汇总表》(附件12)的填报工作。
三、其他有关事宜
(一)为确保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在其上缴营运证核查期间,可由各地市交通主管(港口)部门或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发给《待理证》(省属以上航运企业所经营的营运船舶由省运管局签发),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同时不得超过2011年4月30日)。
核查期间,航运企业所需的船舶《待理证》由各单位按照2010年度省际营运船舶拥有数,凭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各设区市交通运管部门、漳州开发区运管处出具的证明向省运管局申领。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待理证》的发放范围,船舶核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负责将所申领的《待理证》(存根及正本)上缴省运管局。
(二)《水路运输许可证》经营期限到期的企业其换发工作要结合本次年度核查工作一并开展。
各级交通运管(港口)部门和航运企业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厅水字〔2008〕91号)和《福建省交通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交运安〔2008〕247号)的要求认真做好《水路运输许可证》换发
— 5 —
工作。
(三)核查合格的航运企业,其《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审核记录的有效期为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但不得超过许可证的有效期;新核发的《船舶年审合格证》的有效期至2012年4月30日止,但不得超过营运证的有效期。
对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挂而不管”的船舶不得核发该证。
(四)本次核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合理安排。
一是要牢固树立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思想,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广大船舶运输经营者。
各级交通运管(港口)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务必将本核查要求、工作程序等内容及时通知到船舶运输经营者。
在核查过程中,特别是登门核查期间,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得故意刁难申请人,严禁借核查名义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二是要进一步规范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对核查不合格的航运企业要及时发放整改通知书,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故不参加核查或拒不接受核查的经营者,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三是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为切实掌握各地核查工作的情况,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各设区市交通运管部门、漳州开发区运管处在核查结束后,应将本次— 6 —
核查工作的书面总结、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和省际航运企业的《年度核查报告书》及电子版(每个经营者建立一个独立的Word文件)于2011年5月15日前报送省运管局(E-mail:fjygsy@)。
对未通过年度核查限期整改的经营者整改情况及后续处理情况,应于2011年9月10日前报送省运管局。
附件:1.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2011年)年度核查报告书
2. 《年度核查报告书》填写说明
3.(2011年)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
4.(2011年)年度航运企业资质核查表
5.(2011年)年度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核查表
6.(2011年)年度营运船舶核查表
7.(2011年)年度应核查航运企业汇总表
8.(2011年)年度应核查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汇总表
9.(2011年)年度应核查国内船舶管理企业汇总表
10.(2011年)年度应核查营运船舶汇总表
11.(2011年)年度省内航运企业名录及其船舶汇总表
12.(2011年)年度省内营运船舶分类汇总表
13.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11年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778号)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