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运输管理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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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运输管理局文件

闽运管水运〔2011〕7号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开展2011年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各设区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局)、漳州开发区运输管理处,省属以上航运企业: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11年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778号,附件13)精神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11年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闽交运明电〔2010〕4号,附件14)要求,为做好我省2011年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含船舶管理业,下同)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工作分工

已取得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及其经营的运输船舶,由其隶属的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核查。具体分

工如下:

(一)省属以上航运企业及所经营的营运船舶的年度核查工作由省级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其他航运企业及所经营的营运船舶的年度核查工作按照隶属关系报相关水路运输管理机构核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3号公布、1998年第6号修正。),水路运输服务业由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各设区市交通运管部门、漳州开发区运管处负责核查。

(三)省内(含内河)水运企业(船舶)的核查工作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由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各设区市交通运管部门、漳州开发区运管处自行安排,但时间不得超过2011年4月30日。

二、核查工作要求

核查工作必须认真按照交通运输部交水发〔2010〕778号、省交通运输厅闽交运明电〔2010〕4号精神及本通知的要求执行。

(一)对参加核查企业的要求

所有参加核查的企业都必须按照《年度核查报告书填写说明》(附件2),以书面形式如实填写“核查报告”中所提及的各方面内容以及下列相关报表,并附上年度核查报告书的电子版(Word文件)、企业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按隶属关系报相关水路运输管理(港口)机构。省际航运企— 2 —

业由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各设区市交通运管部门、漳州开发区运管处核查后报省运管局(其中省属以上航运企业应于2011年5月15日前径报省运管局)。

1. 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者应认真填报《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2011年)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1)。

2. 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者应认真填报《(2011年)年度航运企业资质核查表》(附件4)。

3. 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者应认真填报《(2011年)年度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核查表》(附件5)。

(二)对参加核查营运船舶的要求

对于参加核查的营运船舶,各相关航运企业应认真填写《(2011年)年度营运船舶核查表》(附件6),并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系光船租赁的须附光船租赁证明书,与《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一并按隶属关系报相关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省属以上航运企业经营的营运船舶由省运管局核查,其余营运船舶按隶属关系由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各设区市交通运管部门、漳州开发区运管处核查。

(三)对交通运管(港口)部门的工作要求

1. 各级交通运管(港口)部门组织本辖区所有参加核查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使用全国水路运政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网址:)年度核查功能录入基础数据(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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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企业由省运管局负责组织)。信息系统培训及信息系统电子钥匙的申领工作另文通知。

2.各级交通运管(港口)部门应按核查内容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核查,对所管辖的航运企业要逐户上门核查。上门现场审核要重点核查企业实际在岗人员与已在管理部门备案的主要管理人员是否相符,其劳动合同、相关证书是否真实有效。对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不落实、人员不相符或不到位、劳动合同或相关证书无效的、最低运力规模不能满足资质条件等问题,各级交通运管(港口)部门要明确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运管局。对经整改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航运企业,相关的管理部门要取消其经营资格。要杜绝主要管理人员在其他企业兼职现象。核查不合格的船舶运输经营者,其所经营的营运船舶暂不接受核查。

3. 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各设区市交通运管部门、漳州开发区运管处应于2011年5月15日前将经核查合格的省际航运企业核查材料及企业水路运输许可证到期需换发的相关材料、以及其经核查合格的《(2011年)年度营运船舶核查表》、有效船舶适航证书一并报送省运管局。

4. 做好《(2011年)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2011年)年度应核查航运企业汇总表》(附件7)、《(2011年)年度应核查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汇总表》(附件8)、《(2011— 4 —

年)年度应核查国内船舶管理企业汇总表》(附件9)、《(2011年)年度应核查营运船舶汇总表》(附件10)、《(2011年)年度省内航运企业名录及其船舶汇总表》(附件11)、《(2011年)年度省内营运船舶分类汇总表》(附件12)的填报工作。

三、其他有关事宜

(一)为确保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在其上缴营运证核查期间,可由各地市交通主管(港口)部门或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发给《待理证》(省属以上航运企业所经营的营运船舶由省运管局签发),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同时不得超过2011年4月30日)。核查期间,航运企业所需的船舶《待理证》由各单位按照2010年度省际营运船舶拥有数,凭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各设区市交通运管部门、漳州开发区运管处出具的证明向省运管局申领。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待理证》的发放范围,船舶核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负责将所申领的《待理证》(存根及正本)上缴省运管局。

(二)《水路运输许可证》经营期限到期的企业其换发工作要结合本次年度核查工作一并开展。各级交通运管(港口)部门和航运企业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厅水字〔2008〕91号)和《福建省交通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交运安〔2008〕247号)的要求认真做好《水路运输许可证》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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