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律师如何对证据进行质证——鉴定意见篇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律师如何对证据进行质证

——鉴定意见篇

作者:梁栩境律师

走私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暨金牙大状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鉴定意见,实际上是相关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在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中,鉴定意见最为常见的存在方式便是海关计核部门出具的《核定证明书》,此为根据不同的情况,在具体案件中还可能存在如声像鉴定、通讯设备鉴定、物价鉴定等相关文件。

鉴定意见在走私案件中系关键、核心的证据种类,如《核定证明书》,其系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若《核定证明书》不具备证据资格则案件可能无法认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若其中数额上计算方式存在争议,则无法确定案件的量刑。正因鉴定意见在走私犯罪中的特殊性,律师在进行辩护时亦会重点关注此份证据,尽可能提出《核定证明书》等相关证据不能被采纳的理由,即便最终无法排除该项证据,合议庭亦会考虑证据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一定程度的轻判。

以下,笔者主要以《核定证明书》为例,分析走私犯罪案件(走私普通货物罪)中对于鉴定意见应如何进行质证及辩护。

一、《核定证明书》的情况概述

《核定证明书》一般分为如下几个主要部分:

1.计核单位

实际上为走私普通货物案件的侦查机关(海关部门)内设的专门计核部门,其计核权利来源于《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负责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工作的法定主管机关,其授权计核税款的部门(以下简称“计核部门”)是负责计核工作的主管部门。”

2.计核事项

明确案件的内容、专案编号(如有)、涉及的单位(个人)部分以及送核编号等。

3.计核结论

除明确案件涉嫌的偷逃税额外,还应确认应缴纳税款以及已缴纳税款等情况。

4.计核依据以及方法

大部分的计核依据以及方法均是根据上述法规的第十六条进行,少部分特殊的案件会涉及到法规后面的几个条款,同时此部分会有《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资料清单》作为附件。

5.计核人员等其他部分

二、对《核定证明书》进行质证时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

笔者认为,穷尽法律依据系作出良好的质证及辩护的关键,尤其系对于针对鉴定意见等专业意见,在质证是更应充分地研究相关法律规定,有针对性地进行总结。

一般情况下,涉及到《核定证明书》基础的质证有如下法律法规: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涉及到司法鉴定问题的概括性规定;

2.《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涉及到计核的负责单位以及基本的依据、方法等;

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涉及到鉴定意见的考查以及不予采纳的相关情形;

4.《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涉及到鉴定人、鉴定机构的资格问题。

除了上述规定外,对于不同的货物种类或走私犯罪中的其他项目,亦有更为细致的法律规定。笔者在进行质证时,除了参考法律法规外,还会考虑税则号列、汇率以及相关货物的指导价格等背景资料。

三、从三性角度出发如何质证

对证据的质证需围绕证据的三性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项缺一不可,笔者认为《核定证明书》的质证重点在合法性,其次真实性,具体如下:

1.合法性

合法性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核定证明书》考察的首要重点,笔者认为从合法性的角度出发,主要涉及到如受托单位是否属于海关

内设的鉴定部门、送检的材料是否完备且为鉴定提供足够依据、鉴定过程方法等是否科学且符合法律规定。

2.真实性

笔者认为《核定证明书》的真实性问题重点并不在于真或假,而在于相关数据的选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一起涉及到价格鉴定的走私案件中,价格鉴定是否符合规定,价格结论是否在合理交易范畴上,将直接影响到《核定证明书》中记载的相关数据真实与否。进一步分析,如税则号列选择是否恰当,相关单证所反映的价格是否真实等,亦涉及到基础数据计算的问题。故实际上对《核定证明书》真实性进行分析,实际上是对鉴定意见的前置材料的考查。

3.关联性

考虑到走私犯罪案件中的《核定证明书》的结果实际便是指控的走私数额,故一般情况下关联性不存在问题。根据笔者经验,对关联性的质疑主要发生在数额与被告人地位不相符等问题上,由于此类情况较少,故在此不详细讨论。

四、《核定证明书》的质证关键点

每一起走私案件均有其特殊性,因此所涉及到的核心质证意见不能一概而论,根据笔者经验,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中的常用质证角度有如下几项:

1.受托单位是否具备核定的资质;

2.送检的相关材料是否完备、能否为鉴定提供充足参考;

3.有无对鉴定材料进行封存、查验、取样等法定程序;

4.鉴定过程、方法是否符合专业要求;

5.计核部门在计核时以涉嫌走私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完税价格,但并未对完税价格的核算过程予以说明;

6.走私行为有无相关单据印证;

7.适用关税税率是否恰当;

8.审查有无重复计算、同类货物不同税款等明显的计算错误;

9.报关单不全,导致已缴税款计算有误;

10.计税价格来源不明,导致计税价格有误。

五、相关实务文书

笔者摘抄了一起曾办理的案件的实务文书,作了部分删减后,展示如下:

第一部分:从《核定证明书》是否符合法定证据形式进行质证

《核定证明书》作为《刑事诉讼法》八种证据类别中的鉴定意见,其应符合相关刑事法律关于证据的法定形式的要求,即应具备证据资格。实务中,鉴定意见的作出始于委托人/单位作出的委托,而终于受托人、受托单位的签名、盖章确认,其中又涉及委托、鉴定方的资质、相关资料的移送、检材送检过程的说明与封存、鉴定方法是否规范等问题。只有在上述过程中始终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该鉴定意见才有可能被采信,作为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据。据此,在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的《核定证明书》进行质证时,辩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