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制度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应当依法、按程序、按规矩履行职责,如果出现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相应的问责。
行政问责制度的核心目的是强化政府行政机关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恢复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行政问责制度具有以下特点:首先,行政问责制度建立在法治之上。
法律法规是政府行政机关行事的准绳,是问责的依据。
在行政问责中,需要明确违法违纪行为的界定和责任范围,以此为基础进行问责。
其次,行政问责制度注重程序公正。
行政问责应当依照程序进行,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原则,确保被问责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再次,行政问责制度强调责任倒查。
在问责工作中,应当追究责任的主体,对失职渎职的当事人进行惩戒和处理。
目的在于警示其他行政人员,加强纪律建设,确保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依法行事。
最后,行政问责制度追求结果导向。
行政问责的目标是改进行政工作,提高效能,使政府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通过问责,发现问题、纠偏正偏,达到预期的目标。
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具体包含以下几个环节:首先,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政府要建立相应的问责机构或委员会,明确问责的职责和权限,确保问责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其次,明确违法违纪行为和责任范围。
政府要制定明确的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违纪行为的具体界定和相应的惩处措施,同时明确行政人员的责任范围和职责。
再次,建立监督机制。
政府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舆论监督、公众评议等方式,加强社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促使政府工作更加透明、高效。
最后,加强教育培训。
政府要加强行政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提高行政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服务意识,促使其依法行政,并为行政人员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和指导。
总之,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对于推进政府行政效能的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构建良好的问责机制,使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的需求。
问责制度(精选多篇)
xx 医院行政问责制度为切实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权力,推进依纪行政,根据医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问责的原则有责必问的原则;逐级问责的原则;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体现政策的原则;从严管理,违者必究的原则。
二、问责的对象各科室主任、副主任、负责人、科室主管领导,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制度问责。
三、问责的主体(一)问责事项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即: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主管部门和医院的决定,政令不畅的;对医院明令禁止的行为,不住手、不纠正的。
2.办事拖拉、推委扯皮。
即: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对医院要求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委扯皮,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3.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即:对医院和卫生厅作出的重要布置及安排的工作任务,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影响整体部署安排的。
4.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即:对职责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象、歪曲事实的。
(二)问责方式1、(1)诫勉谈话;(2)取销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责令公开道歉;(5)通报批评;(6)调整工作岗位;(7)停职检查;(8)劝其引咎辞职;(9)责令辞职;(10)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并用。
以上问责方式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立案查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情节轻微,伤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取销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特殊严重、伤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3、1 年内浮现 2 次以上被问责的;在问责过程中,干扰、妨碍、不配合调查的;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问责实施的,应从重处理。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制度是一种激励政府官员负责任、承担责任、保证政府正确行使职能的机制,也是对政府行政责任的实质性实施。
它是政府运行的一种重要保障,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之一。
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在立法、政府机构建设、有关制度的制定、任用制度的建立、政府行政组织机构建设等方面进行系统的改革,创新社会主义政府职能。
首先,加强立法工作,制定有关行政问责制度的规定,包括政府职能及其责任范围、责任人的保护及行政机构承担责任的规定等。
这些规定将确定责任的范围、分类及标准,明确责任的主体,降低责任的政治性歧义。
其次,建立健全政府组织机构,不仅要保持党政机关的一体化,也要完善行政体制,使政府机构在问责活动中增强主体性和责任性。
同时,完善行政组织机构的报告、检查机制,加强对行政组织机构行为的监督,制止和消除行政组织机构的腐败行为。
此外,还要制定具体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问责的调查和处理机制,从立法、执法、监督等多个方面制定有关规定,构建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使问责有效有力。
此外,要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体制,实行全面的任免制度,使政府官员有责任接受公众社会的监督,有责任承担行政责任。
同时,也要制定有关行政问责和问责机关及行政处罚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等,使行政问责制度具有监督性、“问责励保护”的特征。
最后,要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必须坚持实施社会主义和兼顾发展、法治、民主、规范的政府行政运行,建立一套效果明确、权责明确的法治行政政策,使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在充分的社会控制下有效运行。
重视政府承担责任的有关制度,建立完善的责任状态报告制度,使政府官员真正承担责任,为政府施政提供保障。
由此可见,要形成健全的行政问责制度,必须改革立法及政府组织机构,制定清晰的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完善的责任体系,注重政府官员的责任担当。
仅有这样的制度,才能保证政府有效施政,推动政府官员廉洁自律,最大程度地推动政府的良性运行,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范文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范文一、分工明确、责任压实为完善行政问责制度,首先要在分工上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各级政府部门应根据职能划分和工作内容,明确责任边界和工作权限,确保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不产生权责交叉、责任推诿的情况。
同时,要强化责任压实,明确责任主体,确保责任的层层递进,责任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二、完善问责条件和程序为确保行政问责的公正和有效,应完善问责条件和程序。
要建立明确的问责标准和评估指标,制定科学合理的问责程序,确保问责决策的公开透明。
对于履职不到位、失职渎职、违法失守的情况,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问责,确保问责的及时性和严肃性。
三、加强监督力度、强化问责机制为提高问责制度的执行力度,需要加强监督力度,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问责措施的及时有效。
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问责的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联动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问责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问责文化建设、培育责任意识为推进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还需要加强问责文化建设,培育责任意识。
要加强对行政问责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行政干部的问责意识和责任担当,使其从内心认同和积极主动履行问责义务。
要加强对行政问责的宣传报道,增强问责的震慑力和威慑力,形成良好的问责氛围和社会共识。
五、加强问责结果评估、完善问责制度为进一步完善行政问责制度,需要加强问责结果的评估,及时总结和改进工作。
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问责评估机制,对问责决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问责制度的不断完善。
同时,还要加强对问责制度的调研和研究,引进国际国内先进经验,借鉴他人成功经验,不断提高问责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六、加强问责信息公开、拓宽问责渠道为加强行政问责制度的公开透明,需要加强问责信息的公开,拓宽问责渠道。
各级政府部门应主动公开行政问责工作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公众报告问责决策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要拓宽问责渠道,建立畅通的反映群众诉求的机制,确保群众对行政问责的参与和监督。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3篇)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1. 制定明确的行政问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问责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行政问责的对象、标准和程序。
2. 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行政问责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协调机制,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
3. 加强问责责任的落实:明确问责责任的界定和分工,健全责任追究的程序和制度,确保问责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4. 加强问责监督和评估:建立问责监督和评估制度,对行政问责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 增加问责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加强问责信息的公开和发布,让公众了解问责的过程和结果,增加问责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6. 加强力量和资源的保障:加大人力和物力的投入,提高问责制度建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确保问责工作落地生效。
7. 加强沟通和宣传:加强与公众和媒体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传达问责的政策和规定,增加问责工作的声音和公信力。
8. 鼓励和支持举报和揭露:建立举报和揭露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问责工作,及时发现和曝光问题,推动问责的深入开展。
9. 加强培训和教育:加强对行政问责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问责工作人员和公众的意识和能力,确保问责制度的落地实施。
10. 不断完善和改进:根据实践经验和社会需求,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和改进行政问责制度,推动行政问责工作的发展和提升。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2)行政问责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人员违法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况下,依法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工作措施是推动公正高效的行政管理,保障国家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提高政府的能力和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介绍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工作措施。
一、加强立法工作。
完善行政问责制度需要有明确的法律基础。
要出台符合国情和实际情况的行政问责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和问责方式。
中国问责制度
中国问责制度
中国的问责制度是指政府官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违法等行为,需要接受法律、政治、道德等方面的责任追究。
其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行政问责制度:政府官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出现违法、失职、渎职等情况,相关部门可以采取问责措施,如责令改正、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
2. 刑事责任追究制度:政府官员如果涉嫌犯罪或违纪,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刑事追究措施,如立案调查、逮捕、起诉等。
3. 行政复议制度:政府官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涉及到权力行使方式、行政手续等方面的争议,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措施,对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纠正。
4. 行政监督制度:政府部门对政府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如查办问题线索、检查督察、投诉举报等,确保政府官员严格遵守法律和职责。
5. 官员资产申报制度:政府官员需要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申报,防止其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贪污腐败等行为的发生。
以上是中国问责制度的主要参考内容。
这些措施的实施,旨在加强政府官员的行为规范,减少失职、渎职、违法等不良行为的发生,保证政府的公正、廉洁和高效。
行政责任与问责制度
行政责任与问责制度行政责任与问责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管理机制,旨在确保行政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构的规范运行。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机构承担着繁重的行政任务,而行政责任与问责制度有助于实现行政机构的有效管理和监督。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其行为和结果负有的法律、纪律和道义上的责任。
行政责任要求行政机构依法行政、公正无私、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行政机构的管理与行政责任的落实密切相关,只有严格执行行政责任,才能促进行政机构的规范、高效运行。
行政问责制度是指对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约束的制度。
其核心是对行政机构形成一种追责机制,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问责。
行政问责制度有利于防止滥用职权、遏制腐败行为,提高行政机构的透明度和廉洁度。
在行政责任与问责制度中,各级行政机构都应承担行政责任和接受问责的责任。
政府是最高行政机构,应对国家、民族和人民承担最重要的行政责任。
政府首脑要负责国家的整体运行和全面发展,对国家重大决策和政策的实施必须负责任。
地方政府也承担着行政责任和问责的任务。
地方政府应服务于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同时也要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当地政府必须对本地区的问题和困难负责,并采取措施解决。
行政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他们是行政权力的执行者,必须遵守法律和纪律,依法履行自己的职务。
行政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应保持廉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必须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行政责任与问责制度的建立和执行需要依法进行。
法律和法规是行政责任与问责制度的基础,只有依法行政,才能对行政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正确的评估和监督。
在行政责任与问责制度中,还需要建立健全的评估体系和监督机制,确保问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公众参与是行政责任与问责制度的重要环节。
公众检视、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应得到充分重视和广泛支持。
公众的监督能够有效促使行政机构和工作人员履行责任,提高行政效能。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责任事故,责任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追究其行政责任的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失职、渎职、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应该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这些责任人包括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人员等。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出现责任事故后,相关部门应进行调查、定责,并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问责的方式可以包括严重警告、降级、罚款、停产整顿等。
2. 企业负责人应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如果发生责任事故,应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不力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对安全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对工作不力的人员进行问责。
4. 安全生产责任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应对个人行为进行追究,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此外,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执行,相关部门还可以建立责任人名录,并定期公布相关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和问责结果,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
总之,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企业和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二)是指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失职、渎职、失责等行为进行追究责任和问责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责任追究的主体:责任追究主体为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理人员等,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2.责任追究的内容: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渎职、失责等行为进行追究责任和问责,包括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停职检查、降职、撤职、辞职、开除等处分。
3.责任追究的程序:责任追究应当依法进行,包括事实查清、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等。
责任追究工作可以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通过调查组、核查组等方式进行。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和谐健康发展,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厂、企事业单位、商贸企业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由本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负责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主体进行追究和问责的一种制度安排。
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原则是依法、公正、严格,追究责任要有区别对待,既要重罚重责,又要宽严相济,承担追究责任的主体可以采取警告、诫勉、罚款、停产整顿、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
第五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适用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同时也适用于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但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
第二章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界定和追究原则第六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法定代表人:指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包括企业负责人、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二)直接责任人员:指企事业单位中的相关责任人员,包括安全生产负责人、班组长等。
(三)其他责任人员:指企事业单位的其他员工,如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安全员等。
第七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界定原则是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和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简单明确,不搞灰色地带。
第八条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对责任主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未造成事故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在追究安全生产行政责任时,应注重责任的层级关系,首先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其次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再次追究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和问责程序第十条对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采取如下问责程序:(一)事故发生后,成立由单位领导或安全生产责任部门负责的事故调查组,及时进行调查取证,确定事故原因。
员工行政问责制度模板
员工行政问责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员工敬业尽职的责任意识,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执行力,确保公司重大决策、决议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员工问责的对象为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问责是指在生产、经营、行政、管理等活动(包括投资融资、资本运作、招投标、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各级员工对本部门或本岗位应承担的工作,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不作为、少作为、滥作为,损害公司经济利益或影响生产经营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工作时机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公司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应经济和行政处理的活动。
二、问责原则第四条员工问责坚持以下原则:(一)谁受理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二)一级对一级负责,上级对下级层层追究责任的原则;(三)实事求是、权责对等的原则;(四)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五)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问责范围与方式第五条员工问责范围:(一)不履行职责:拒绝、放弃、推诿、拖延、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二)不正确履行职责: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公司管理程序、制度、规定履行职责等情形;(三)工作失职:因工作失误、过错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或影响公司形象等情形;(四)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情形;(五)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员工问责方式:(一)口头问责:对员工进行口头警告,提出整改要求;(二)书面问责:对员工发出书面警告,要求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三)经济问责:扣除员工奖金、工资或其他经济待遇;(四)岗位调整:对员工进行岗位调整,重新安排工作;(五)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或触犯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解除劳动合同。
四、问责程序第七条问责程序:(一)发现问题:各部门、各级管理者发现员工存在应问责情形的,应及时提出问责;(二)调查核实:对问责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三)提出问责意见: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口头或书面问责意见;(四)问责决定:依据问责意见,作出相应的问责决定;(五)整改落实:被问责员工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提交整改报告;(六)跟踪监督:对被问责员工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整改到位。
规章制度中含行政问责
规章制度中含行政问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不遵守法律法规、不履行工作职责,导致损害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不当干预市场经济秩序等不当行为,追究其责任和惩处的制度。
第三条本规章适用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行政问责事项。
第四条行政问责应当坚持依法治理,坚持全面监督,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公平公正,坚持受益者优先原则。
第二章行政问责的种类第五条行政问责分为纪律问责、责任问责和诫勉谈话等三种。
第六条纪律问责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党纪国律、违反职业道德等行为进行处分或处理。
第七条责任问责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导致损害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不当干预市场经济秩序等不当行为进行问责。
第八条诫勉谈话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轻微错误或不足之处进行提醒、告诫。
第九条行政问责应当与检查、考核、奖惩、监督等结合起来,形成有效的制约和激励机制。
第三章纪律问责第十条纪律问责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违反党纪国律等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党籍等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违反党纪国律等行为,应当按照程序和程序进行调查和审查,确保处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违反党纪国律等行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违反党纪国律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和制度应当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违反党纪国律等行为和处理程序,切实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问责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行政问责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一、立法规章1.《行政问责法》:作为行政问责工作的基本立法,明确了行政问责的对象、程序、范围等规定。
它规定了政府机构和公务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并明确了对于违法、失职、渎职行为应当采取的问责措施。
同时,还对行政问责的实施机构、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为行政问责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2.《公务员法》:公务员是行政问责的主要对象,他们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勤勉公正履行职责。
该法对公务员的职责、权利、义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行政问责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据。
3.《机关工作规则》:政府机关是行政问责的重要主体,必须按照规章制度履行职责,确保政策落实、措施得力。
机关工作规则作为政府机关内部规范行为的参照,对于明确权责、规范行为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4.《政府问责办法》:政府是行政问责的主体,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履行问责义务。
政府问责办法规定了政府问责的程序、对象、内容等,对政府的问责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政府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二、实施规章1.问责机构设置:行政问责工作依赖于问责机构的有效运行,必须建立健全的问责机构,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设立问责机构,明确其职责、权限,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资源,确保问责工作的顺利进行。
2.问责程序规定:对于问责程序的规定是行政问责工作的关键,必须建立严格的问责程序,确保问责工作的公正、透明。
各级政府应当明确问责程序的流程、依据、责任人等,规范问责工作的实施过程,以保障问责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问责对象界定:明确问责对象是行政问责工作的前提,必须界定清楚问责对象的范围和内容。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确定问责对象,对于违法、失职、渎职等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问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问责措施规定:问责工作最终目的是倒逼责任履行,必须采取有效的问责措施确保行政问责的有效实施。
各级政府应当明确问责措施的种类、适用范围,合理确定问责结果,并加强对问责措施的执行力度,确保责任人承担应有的后果。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制度是指政府机关或政府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一种制度,它是指政府机关在行使其职权时应当遵守的原则和制度,并对其失职、违法执行行为进行问责。
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提高政府机关的责任心和执行力,让政府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认真负责,从而使政府机关履行其职责,为国家服务。
行政问责制度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对政府行政机关的行为负责。
行政问责制度要求政府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执行工作,对自己实施的行政行为和给予的行政裁决担负责任。
第二,对政府行政机关的职责负责。
行政问责制度要求政府行政机关有责任按照法定的公务职责实施职责,对职责落实中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责。
第三,对政府行政机关的权力负责。
行政问责制度要求政府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求其严格遵守上级的指令,不得擅自延伸权限,也不得滥用权力,更不能将权力转化为私利,从而做出不合法的行政行为。
第四,对政府行政机关的资源负责。
行政问责制度对政府行政机关的资源使用负责任,要求政府行政机关要合理使用国家资源,不能滥用、浪费国家资源,以及不能将国家资源用作私人利益。
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必须考虑到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在职责、权力和资源上的协调,从而提高政府行政机关的问责责任意识,促进政府行政机关的活力与效率,强化行政主体的责任担当,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并保障国家、社会和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行政问责制度还应该考虑如何加强相关政府行政机关的规范管理,完善后续的问责监督机制,将行政问责制度落实到位,以期能够建立起一个健全的行政问责体系。
首先,针对不同行政机关,应设置适当的问责机构并建立问责机制,制定相应的问责规则及问责程序,明确被检查的重点内容及检查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政府机关对政策的执行情况、行政效能等;同时,要对问责机构和问责工作成果进行审计,确保权力运行合理有序。
其次,要规范行政问责的文件制度,制定行政问责文件的起草、审核和载体,及时组织文件的审查和考核,使文件的问责可以有效运行;同时,确保文件在写作上要加强公正性、客观性和真实性,能够反映出政府行政机关的科学行政决策,并形成完整的问责文件系统。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三篇)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一、前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安全生产成为各个企事业单位必须要面对的重要问题,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也成为了其中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政策背景、制度设计、问责流程等方面系统地阐述这一制度。
二、政策背景1.国家安全生产政策要求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管。
同时,企业也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问责制度,对涉及安全生产问题的责任人进行追究。
2.公司安全生产情况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制定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对于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体员工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制度设计1.制度目的和原则(1)目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旨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2)原则:公平、公正、及时、依法。
2.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职工,并包括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外部单位、个人。
3.相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职责(1)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的最高责任人。
(2)安全生产责任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委托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3)岗位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或课题组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措施,保证本部门或课题组的安全生产工作。
4.追究责任的方式和方法(1)口头警告:对于一般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首次违规行为,可采取口头警告的方式进行警示和教育。
(2)书面警告:对于重大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者多次违规行为,可给予书面警告,同时要求整改和提出改进措施。
(3)扣减奖金:对于造成轻微安全事故或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扣减相应的奖金。
(4)停职整顿:对于造成比较严重的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可进行停职整顿,剥夺其工作岗位。
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3篇
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3篇【第1篇】公司平安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第一条、指导思想为加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问责原则1、平安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导与惩戒相结合;2、遵从“藏匿、公正、公平”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三条问责范围1、问责方式分为生产平安事故问责和交通事故问责,对平安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举行行政问责。
2、问责范围为公司所属各单位、责任单位负责人、事故相关责任人和根据“一岗双责”原则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问责内容1、贯彻执行平安生产方针政策、法律规矩、规则规程和标准状况,包括机构人员设置、平安生产责任制、平安操作规程、平安生产管理规则制度、平安宣扬教导培训、平安检查、平安投入以及隐患整改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状况。
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缘由分析、责任人员处理、吸取事故教训、实行防范措施,强化平安生产责任等状况。
第五条、对责任人的问责追究方式: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判;2、停职检查3、调节工作岗位4、留用查看5、开除6、经济处罚7、法律规矩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六条、问责追究1、一级问责: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重伤5人以下;发生同责以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发生场内工伤事故6级致残2人以上或4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发生生产平安事故,造成车损、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二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元以上;发生以上平安生产事故,按照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对责任单位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判;对责任单位平安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通报批判或停职检查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对责任单位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平安管理人员,分离减、扣发平安风险金和单位平安经费。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为严肃行政纪律,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内容如下:一、行政问责适用范围行政问责制度适用于全区交通系统工作人员,全体工作人员都要认真执行本制度。
二、行政问责的主要内容(一)无正当理由,对来访人员或到机关办事的人员推诿拒不接待的;(二)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理或拖延办理的;(三)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不属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移送的;(四)刁难、粗暴对待行政相对人,或因言行不文明而与行政相对人发生冲突的;(五)在政务处理过程中,丢失或损毁行政相对人有关材料或物件的;(六)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对外发文的;(七)违反保密制度,致使涉密文件资料丢失或其他机密泄露的;(八)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的;(九)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的;(十)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十一)违反《规范服务细则》中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办公制度等。
三、行政过错的处理(一)对违反首问责任制的处理1、首问责任人不为服务对象提供本职责范围内服务,或不为服务对象提供应该负责该项工作的科室而被群众投诉的,由纪检组长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投诉两次由局党委书记进行批评教育;投诉三次及以上的由局党委研究给予行政处分。
2、首问责任人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办事质量不高、工作效率低下而被群众投诉的,由纪检组长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投诉两次由局党委书记进行批评教育;投诉三次及以上的由局党委研究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违反一次性告知制度的处理1、外来人员到市中交通局办事时,具体工作承办人未一次性向办事人员告知规定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全部要求,需提供的全部书面材料清单及要求,导致外来人员多次往返都未办理而被投诉的,一经查实,由纪检组长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投诉两次由局党委书记进行批评教育;投诉三次及以上的由局党委研究给予行政处分。
学校行政问责制度
一、制度目的为加强学校行政管理,规范学校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问责原则1. 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2.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学校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严肃问责。
3. 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既注重对行政人员的教育引导,又严肃追究责任。
三、问责范围1.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教职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2. 学校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重大失误和责任事故。
3. 学校在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问责主体1.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行政问责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 学校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开展问责工作。
五、问责程序1. 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问题。
2. 受理核查:纪检监察部门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受理、核查,必要时可开展调查。
3. 调查取证:纪检监察部门对涉嫌违规违纪的行政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4. 责任认定:根据调查结果,对涉嫌违规违纪的行政人员进行责任认定。
5. 问责处理: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涉嫌违规违纪的行政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6. 通报反馈:纪检监察部门将问责处理结果通报相关单位和人员,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六、问责方式1. 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2.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道歉等。
3. 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降低岗位等级等。
4. 其他必要的问责方式。
七、问责时限1. 举报投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2. 调查取证、责任认定、问责处理等工作,自调查取证完毕之日起30日内完成。
八、责任追究1. 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问责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2. 对隐瞒、包庇、干扰、阻挠问责工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制度是政府用来管理公共机构及其履行公共政府职能的一种制度,是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责、完成各项公共服务工作的重要机制,它实质上是科学建立起政务机构的政策和制度的问责机制。
一、行政问责制度的内涵行政问责制度是一种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责、完成各项公共服务工作的法定制度,是政府对公共政府运行情况和绩效的评估制度,其主要内涵有三点:1、公开性:行政问责是建立在公开的原则之上的,要把问责结果公开到位,并且其过程要在相应的场合和社会公众中公开展示,这有利于政府拥有健全的透明机制,也方便公众对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
2、及时性:行政问责的过程和程序要简便明快,在相应的实践中既要维护公共政府在执行过程中的权利,又要尽可能不影响公共政府正常运行,从而做到及时有效地问责。
3、有效性:行政问责是政府对公共政府行为负责的重要制度,其过程要做到权威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从而使行政问责制度起到其应有的社会治理作用。
二、行政问责制度的基本要求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应该基于有效的法规体系和在政府行政管理中的制度要求,以保证它的准确性,并应建立如下基本要求:1、对公务管理的完整性:行政问责制度应严格要求公共政府的实施,从而促进公共政府高质量、全面有效地完成任务,消耗合理的社会资源。
2、对公务管理的专业性:行政问责制度应有助于提高公共政府职能的专业性,确保公共政府的行为能够准确反映国家的合法政策,尊重社会的多元文化精神,通过有效的行政问责机制促进公共政府职能的实施。
3、对公务管理的权责及合理性:行政问责要充分考虑法律法规、政策和行政实践的合理性,既要严格要求公共政府职能的执行,也要保障公共政府权利不被侵犯,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共政府职能的完善和发挥。
三、行政问责制度的影响行政问责制度可以提高政府的效能和完善行政机构的运行,提高公共政府实施工作的责任感及其严谨性。
行政问责制度能够推进政府完善行政执法和管理工作,提高政府的服务能力,建立健全的政府执法和管理体系,增强公共政府的行政问责意识,加强公共政府实施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从而提高政府工作的整体水平。
行政问责制度完整版
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职责,损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本规定予以行政问责。
第三条行政问责应当坚持权责统一、公平公正、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行政问责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市)监察机关,负责对干部管理权限内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政问责的具体工作。
行政机关的监察机构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机关除本条第二款规定人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行政问责的具体工作。
监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同级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或者下一级监察机关负责的行政问责案件。
第五条监察机关在行政问责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同级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和下一级监察机关的行政问责工作;(二)研究行政问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相应建议;(三)受理、调查行政问责案件,并提出拟处理建议;(四)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的行政问责情况;(五)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行政问责工作。
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负责受理、调查本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案件,提出拟处理意见,并接受同级监察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的决定、命令、部署,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工作措施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完善问责规定:制定明确的行政问责制度和问责标准,明确责任主体、问责程序和问责方式,确保问责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建立问责机制:设立专门的问责机构或专班,负责监督和执行问责工作,落实责任追究的程序和要求。
3. 加强问责主体的能力建设:加强行政机关、公职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建设,提高公职人员的履职素质和能力。
4. 优化问责程序:在问责工作中,要遵循程序公开、程序规范、程序公正的原则,确保问责程序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5. 建立问责档案:建立和健全问责档案制度,记录和保存问责信息,确保追责能够形成真实准确的记录。
6. 强化问责结果的执行:对行政问责的结果要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问责决定得到贯彻执行,实现问责的效果。
7. 深化责任倒查制度: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强化事后追责,以防止问责措施被绕过或回避。
8. 加强问责信息公开:对问责的结果和过程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增加问责的透明度,促使问责的有效实施。
9. 加强问责的监督和评估:建立问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制度,通过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
10. 健全问责衔接机制:加强各级行政机关之间的问责衔接,形成问责工作的合力,确保问责制度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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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度
为切实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权力、推进依法行政,库车县地震局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了地震局的实施细则。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省州政府行政问责办法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我局成立以屈红刚副局长为组长,阿依古丽、欧家理、许燕为成员的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领导小组。
职责: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四项制度的实施;加强领导,确保四项制度落到实处。
领导小组组长是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个成员负责人具体抓,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四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认真组织学习,统一思想认识
按照省、州政府的要求,认真在机关内部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一办法三制度”,把思想统一到省、州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深刻认识实施“一办法三制度”的重要性,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能力,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效率,进一步强化干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和依法履行职责的法治意识;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质、按时完成。
提高管理处的形象和公信力,为建设服务型的管理处作出积极的贡献。
三、明确责任主体,实施行政问责
(一)问责对象
地震局正副局长及其他干部职工和实施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
(二)问责事项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即: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政令不畅的;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2.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即: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的;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监管的;干预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干预行政执法、执法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的。
3.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即: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对群众、对社会、对上级、对下级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
4.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即:对处领导班子和局领导作出的重要布置及安排的工作任务,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影响整体部署安排的。
5.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即:对职责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总是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上级和公众的;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6.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不
实施或不组织救助的;对下级部门和企业的请示汇报和反映解决的问题,不及时研究解决、不明确回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不依法受理,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有上述行为发生的坚决实行问责。
(三)问责方式
1、(1)诫勉谈话;(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责令公开道歉;(5)通报批评;(6)调整工作岗位;(7)停职检查;(8)劝其引咎辞职;(9)责令辞职;(10)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6)项至(10)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州监察局立案查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问责情形: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3、从重处理的情形: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问责实施的。
4、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
减轻问责。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可免予问责:(1)因下级(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能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3)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问责程序:1、地震局领导班子及处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3、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4、新闻媒体的报道;5、其他渠道反映的。
反映情况存在的,由初步核实的干部职员员向地震局领导班子提出书面建议,由地震局局长或者副局长决定启动问责程序,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其他成员及有关部门组成县地震局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提请暂停其职务的建议。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
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调查组一般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管理处领导班子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调查终结后,由地震局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
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被问责的行政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地震局领导班子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地震局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2、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3、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