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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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制度发展及存在的问题-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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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制度发展及存在的问题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根据《公司法》,XX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行使表决权、监督权和知情权等股东权利的重要平台,也是集中反映股东意志和利益的机构。

因此,保证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能够公平、方便、便捷、安全的参加股东大会,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资本市场为股东提供了“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两种机制。

在网络投票产生前,如果中小股东选择“用手投票”,必须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现实情况中,由于中小股东高度分散,亲自出席的成本过大,委托投票制度又存在局限性,同时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现象使得股东大会易于被大股东操纵,中小股东难以对控股股东产生实质性约束,造成中小股东进行现场表决的成本大、收益低,因此中小股东逐渐失去了参与股东大会的积极性,最终只能选择“搭便车”或“用脚投票”的方式:即抛出股票,拉低股价,迫使大股东对自己的决策进行反省。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通过网络进行股东大会投票有效的克服了中小股东“用手投票”的缺陷,显著地降低了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

可以说,网络投票制度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支持。

1996年,BEll & Howell公司允许经纪商为客户代理进行股东大会的网上投票,成为美国第一家直接在互联网上进行网络投票的上市公司。

随后,网络投票制度在全球快速发展。

二、我国网络投票的发展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网络投票制度起步较晚。

2004年12月7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的表决议案中,如涉及增发、重大资产重组等对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上市公司应当向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且社会公众股所持表决权达到二分之一以上才能通过决议。

此后,上交所和深交所陆续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细则》等法规文件,为网络投票的普及应用提供了法规上的应用细则。

论述累计投票制度

论述累计投票制度

论述累计投票制度一、引言累计投票制度是一种常见的选举制度,它允许选民在一次选举中给予多个候选人投票。

这种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各种组织和机构的选举中,例如政治党派、学校、企业等。

本文将详细论述累计投票制度的定义、优缺点以及如何实施。

二、定义累计投票制度是指在一次选举中,每位选民可以给予多个候选人投票的制度。

这意味着,每位选民可以选择支持他们认为最有价值的若干候选人,并将他们所支持的候选人的得票数相加。

最终,得票数最高的候选人将获得胜利。

三、优点1. 代表性更强:累计投票制度可以确保更多不同派别和意见的代表进入议会或其他组织。

这也有助于促进政治平衡和多元化。

2. 节约时间和金钱:相对于其他投票方式,累计投票可以减少大量时间和金钱资源的浪费。

因为只需要进行一次投票即可选择多个代表。

3. 增强参与感:由于每个人都可以选择多个代表,这种投票方式可以增强选民的参与感。

选民可以更好地表达他们的意见,并对他们所支持的候选人感到更有信心。

四、缺点1. 复杂性高:累计投票制度相对于其他投票方式来说,需要更多的解释和指导。

这可能会导致一些选民不理解或者不知道如何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投票权。

2. 候选人之间竞争激烈:由于每位选民可以选择多个候选人,这可能会导致候选人之间竞争变得更加激烈。

因为每个候选人都需要争取尽可能多的支持者。

3. 可能会出现偏颇:如果某些候选人在某个群体中非常受欢迎,那么他们就有可能在累计投票中获得超过应有的支持。

这也可能导致其他候选人被忽略或者被低估。

五、如何实施1. 宣传教育:为了确保所有选民都理解和知道如何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投票权,组织方应该提供充分而明确的宣传教育。

2. 投票规则:组织方应该制定清晰的投票规则,以确保每个选民都能够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投票权。

3. 票数统计:组织方应该采用透明和公正的方式统计选票,并及时公布结果。

4. 候选人竞争:为了避免候选人之间过度竞争,组织方可以制定一些规则来限制候选人的宣传和活动。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累积投票制度是一种选举制度,允许选民在一次选举中给予一个或多个候选人多张选票的制度。

累积投票制度的实施细则对于选举的公平性和效率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探讨累积投票制度的实施细则。

一、选票规定1.1 确定选票的有效性标准:选票上必须清晰标明选民的选择,包括候选人的姓名或编号,否则选票将被视为无效票。

1.2 选票数量限制: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可以累积投给多个候选人,但需符合选票数量的限制,超出限制的选票将被视为无效。

1.3 选票保密性要求:选票必须保持机密,不得在投票过程中泄露选民的选择,以确保选民的自由意志。

二、候选人资格2.1 候选人注册规定:候选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注册,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文件,否则将被取消候选资格。

2.2 候选人宣传限制:候选人在选举活动中需遵守宣传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恶意攻击其他候选人。

2.3 候选人公平竞争:候选人需遵守竞选纪律,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选民支持,以确保选举的公平性。

三、计票程序3.1 选票收集和存储:选票需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收集,并妥善存储,以确保选票的安全和完整性。

3.2 选票统计和验证:选票需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统计和验证,确保选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3 选票公开透明:选票统计结果需公开透明,候选人和选民有权查阅选票统计过程和结果,以确保选举的公正性。

四、争议解决机制4.1 选举监督机构设立:设立独立的选举监督机构,负责监督选举活动的进行,及时处理选举争议。

4.2 争议解决程序:设立规范的争议解决程序,对选举争议进行公正、迅速的处理,保障选举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3 争议裁决结果公布:对争议裁决结果进行公布,候选人和选民有权申诉,以确保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和公信度。

五、效果评估和改进5.1 选举效果评估:对累积投票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包括选举的公平性、效率性和合法性等方面。

5.2 制度改进建议: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制度改进建议,优化累积投票制度的实施细则,提高选举的质量和效果。

累计投票管理制度

累计投票管理制度

累计投票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公共事务的参与度越来越高,投票成为了一种非常常见的民主参与方式。

而在现代社会中,通过投票选择或决定事物已经成为了一种非常重要的制度性安排。

因此,建立一个良好的累计投票管理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累计投票管理制度进行介绍,分析其重要性,并提出一些建议和改进建议。

二、累计投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促进民主参与累计投票管理制度可以有效促进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

在这个制度下,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参与到投票中来,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等。

这样可以使得更多的人参与到决策中来,增加了民主的可行性和合法性。

2. 维护社会稳定累计投票管理制度可以避免因为投票过程不完善或是存在漏洞而导致的社会动荡和不稳定。

这样的制度可以帮助确保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避免选举中的造假和作弊等问题。

3. 促进政府效能累计投票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提高政府的治理效能。

通过投票,政府可以了解公民对于政策的意见和诉求,从而及时调整政策和方案,更好地满足公民的需求。

4. 保障人权累计投票管理制度可以保障公民的人权和基本权益。

公民通过投票可以表达自己的意愿,维护其个人利益和权益。

5. 促进社会进步累计投票管理制度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通过投票,社会各界可以更好地协商和合作,促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发展。

三、累计投票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累计投票管理制度可以带来很多好处,但是现实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这其中包括:1. 投票欺诈在选举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人利用某些手段进行投票作弊,从而导致选举结果的不公正性。

2. 投票环境在一些地区,由于环境或者安全原因,可能存在投票环境不够和平和稳定的情况。

3. 选民教育有些选民对于投票的意义和流程不太清楚,导致纷繁的选民教育工作。

4. 监管不足在一些地区,可能存在监管不足或是监管不力的情况,导致选举环节不够公开和透明。

以上这些问题和挑战都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和改进,以建立更加健全的累计投票管理制度。

累计投票制度

累计投票制度

累计投票制度累计投票制度是指选民在多个职位上投票,而不是只投一次票。

这种制度是为了确保选举结果更公正、更准确,并让选民能够更好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首先,累计投票制度可以使选民更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因为他们可以根据候选人在各个职位上的表现进行选择。

如果只有一次投票机会,选民可能会因为其他职位的候选人而放弃支持自己真正喜欢的候选人。

而累计投票制度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选民可以通过对候选人在不同职位上的评估,选择自己最喜欢、最合适的候选人。

其次,累计投票制度可以提高选举结果的准确性。

在传统的一次性投票制度中,最受欢迎的候选人往往能够获得绝大多数的选票,而其他候选人则很难获得选民的支持。

这样一来,选举结果可能会偏向于少数人的利益,而忽略了大多数选民的意愿。

累计投票制度可以通过允许选民对多个候选人进行投票,缓解这个问题,更准确地反映选民的意愿。

再次,累计投票制度可以增加候选人的多样性。

在一次性投票制度中,选民往往只能选择最受欢迎的候选人,导致少数候选人难以获得支持。

而累计投票制度可以让选民选择多个候选人,从而为那些不太受欢迎但具有实力的候选人提供机会。

这样一来,候选人的种类和质量都能够得到保证,选民有更多的选择空间,选举结果也更加多元化。

最后,累计投票制度可以增加人民对选举的参与度和归属感。

在一次性投票制度中,选民只能在选举日去投票站进行一次性的投票,而在其他时间内对选举没有太多的参与度。

而累计投票制度可以让选民在选举周期内,通过观察和评估候选人的表现,做出更加理性和准确的投票决策。

这样一来,选民会更加关注选举的过程和结果,增强对选举的归属感和对候选人的监督能力。

总的来说,累计投票制度可以使选举结果更加公正、准确和多元化,提高选民对选举的参与度和归属感。

在这个制度下,选民可以更好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而候选人也可以获得更公正的竞选机会。

因此,可以说累计投票制度对于建立一个公正、稳定和民主的选举制度至关重要。

论累积投票制度在我国现阶段的重构——兼评公司法第106条之规定

论累积投票制度在我国现阶段的重构——兼评公司法第106条之规定

法律本身 的救世 主思想” 2 ,l一直被人们视为法律 的最低要 J 求。而公 司法作 为一种 调节 市场 主体之 间关 系的规则 , 兼有
强制性和任意性之 特征 , 理应保护弱势一方 ( 中小股东 )的 利益 。目前 , 国公 司尤其是上市公 司中 “ 我 一股独大” 内部 、 人控制现象严 重 , 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侵害公司以及 中小股
东 利 益 的事 件 屡 见 不 鲜 , 何 维 护 中 小 股 东 的权 益 , 我 国 如 在 公 司 治理 模 式 的选 择 中变 得 十 分 突 出 。
而 对筹 资者 没有任 何有 效控 制权 的 资本借 与者 (edr f 1 e a o
cpt )。 中小股东 的冷漠更加剧 了大股 东利用资本多数 ai 1” a 决来对公司的控制 , 破坏了公 司治理 的结构 。 目前我 国绝大 多数公 司采用的是简单 多数决 的方式 ,

了社会 的广泛关 注。基于此考虑 , 立法 者借 鉴了美国的立法 例在新公 司法 中规 定了累积投票制度 。 累积投票制作为一
项公 司董事选举 制度在美 国已存在 一百 多年时 间, 然结合美 国立法变迁史② 我们 发现累积投票制度 经历 了从繁荣到式微 的境地 , 我们是否有规定 的必要?而 累积投票 制度在我 国最
( )从资本 多数 决和一股一权的 角度 二
从公 共选择理论上看 , 在现代 的公 司决策 中, 多数 投票
制度 由于 能在 一定程度 上兼 顾公平和效 率而被企业广 为运 用。多数投 票制度 ( aoi oi l )是指一 项决策 须 m jryvt gr e , t n us 经半 数以上人赞成 , 才能获得通过的一种投票制度 。这 里的 “ 多数投票” 中的 “ 票” 在公 司治理 的环境下 特指 “ 一股

累积投票制实施制度

累积投票制实施制度

累积投票制实施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制度是一种选举制度,适用于一些具有多个选举职位的选举,如议会选举、学生会选举、社团干部选举等。

在这种制度下,选民可以给多个候选人投票,而不仅仅限于给一个人投票,最后被选中的候选人是得票数最多的几个候选人。

在一些情况下,累积投票制的实施可以增加选举的公平性和代表性。

首先,累积投票制可以使选民有更大的选择权。

在传统的单一投票制中,选民只能选择一个候选人,这可能导致有些选民无法完全表达自己的意愿。

而在累积投票制下,选民可以给多个候选人投票,使得更多的意见和利益能够得到体现。

其次,累积投票制可以增加选举的多样性和代表性。

在传统的单一投票制下,只有得票数最高的候选人可以当选,这可能导致一些少数群体的意愿无法得到体现。

而在累积投票制下,多个候选人可以当选,这样可以增加各种不同党派、派别和利益集团的代表性。

同时,累积投票制还可以增加女性、少数民族和少数派的机会,使得选举更加多元化和平等。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也有一些潜在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累积投票制可能导致选民的选举意愿不够明确或发生混淆。

选民可以给多个候选人投票,如果选民没有清晰的判断和意愿,可能会出现随意投票或粉墨登场的情况,这可能对选举的结果产生不利的影响。

其次,累积投票制可能导致选举结果偏向多数派。

由于累积投票制可以让选民为多个候选人投票,大多数人往往会选择得票数最高的候选人,从而导致一些少数派的利益无法得到满足。

这可能会增加社会的分裂和不公平感。

此外,累积投票制的实施还需要考虑选民教育和投票机制的改进。

选民需要了解如何正确使用累积投票制,以避免滥用或误用。

同时,选择合适的投票机制也是至关重要的,以确保选民能够方便地进行投票,并确保选举的公正和透明。

总的来说,累积投票制是一种可以增加选举公平性和代表性的制度,但也需要在实施过程中注意解决潜在的问题和挑战。

通过适当的选民教育和投票机制改进,累积投票制可以更好地提高选举的质量和效果。

浅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的立法完善

浅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的立法完善
浅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的立法完善
■吴


武昌职业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要: 在 市场经济发展 的今 天, 大股 东损 害公 司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现象不断的加剧 , 这不仅影响我 国经济的发展 同时也会
引起一 些社会 问题的发生。累积投票制的 出现 , 把 这种理论的构建投 身到社会的 实践过程 中, 一定程度上缓解 了这种现 象的恶化。 但
二、 我国累积投票制度的立法现状
通过上面的论述 ,我们了解 累积投票制的存在有其重要的意
但 由于这种制度在我们国家才刚刚设立 , 固然会存在一些弊端。 法条的形式出现在《 公司法》 里面。累积投票制在我国的适用不仅是 义 , 制度的创新 , 最重要的是有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但由于累积投票 因此 , 我们在选择这种制度的同时也应该 认清它所存在的缺陷。
监事 小股东的监督 , 就会 自觉地收敛起来。同时, 大中小股东之间因为距 公司的利益。累积投票制给 中小股东—个有可能进入公司董、 最后 , 累积投票制扩大了公司自治的空间。公司 自治理论来源 事局可能会造成董事会的内部不协调。这些诚信度较低的股东会为 于传统的私法 自治原则。私法 自治是大陆法系国家规范私权关系的 基本原则 , 它体现 了经济 自由的理念 和 自由竞争 的要求, 被奉为市 只会阻碍公司的健康发展。新公司法设立累积投票制度 , 并且采用 的许可设立的模式。我 国在立法上对公司设立很多的强制性的规
制 在我 国的适 用时 间甚 短 , 不可避 免 的存在 一些 缺陷 。因此 , 对这一
其一 , 累积投票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威胁大股东的决定权。根
制度进行深入的探讨仍然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据资本多数决原则 , 股东具有的表决力与其 出资额或所持股份成正

累积投票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累积投票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累积投票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摘要我国的公司制度随着时间的发展以及社会文明的进步,也越来越完善,由以前的股东掌权渐渐成为董事会掌权。

这也就说明了,只要抓住了董事会的行使权力,就相当于可以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行使决策权,使公司根据自己的意向来发展。

但是,长期以这样的股权结构发展下去的话,必定会引发公司的经营管理问题,还不利于中小股东的发展,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是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因此,曾经有一段时间董事会人员的选择被学者们所重点关注。

不久,累积投票制度诞生了。

累积投票制度的主要宗旨就是使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不被受到侵害,在行使决策权力的时候,中小股东也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并实施到公司的管理当中。

累积投票制度的另一个目的就是有效地遏制大股东在公司的管理中独断专权。

因此,它的诞生对于平衡股东之间的权利,以及规范公司的发展走向有很大的帮助。

关键词:累积投票制度;权益;公司治理Existing problems and improvement of the cumulative votingsystemAbstractOur company system along with the time development and the progress of social civilization, more and more perfect, the former shareholder power gradually become board power. This also explains, just grab the board to exercise the power, the equivalent of business process in the company can make decisions, the company according to their intention to develop. However, long-term in such ownership structure development to continue, it will lead to the management problems of the company,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development of small and medium shareholders, or even to a certain extent, is the damage to the interests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Therefore, once upon a time the board staff selection is the focus of scholars.Soon, the cumulative voting system was born. The main purpose of the cumulative voting system is to make the medium and small shareholders are not violated, in the exercise of decision-making power, small and medium-sized shareholders also can express their views,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mpany management. Another objective of the cumulative voting system is to effectively curb the major shareholders in the company management and dictatorial. Therefore, it is born for balance between the shareholders rights, as well as the development of code of the company to have the very big help.Keywords: cumulative voting system; equity; corporate governance目录一、引言 (1)(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1)(二)研究方法与内容 (1)二、累积投票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应用 (2)(一)累积投票制度简介 (2)(二)累积投票制度在我国的应用 (3)三、累积投票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4)(一)累积投票制度存在的问题 (4)(二)原因分析 (6)四、完善累积投票制度的对策 (7)(一)加强股权多元化改革 (7)(二)董事、监事合并选举探讨 (7)(三)减少缓冲累积投票权的机制 (7)(四)分批改选董事会、分类表决 (8)五、结语 (8)参考文献 (9)一、引言(一)研究背景及意义以前的公司采用的管理方式大多是对某一事件直接进行投票选择,这样的选择方式所产生的结果基本上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就是每个股东都有一票的权利,股份的多少就决定了该股东的表决权利有多大,如果把所有的表决权全部都投给一个人的话,那么他所拥有的投票权总数就没有大过他实际所持有的股份的总数。

对我国累积投票制度的反思_兼评_公司法_第106条之规定_陈芳

对我国累积投票制度的反思_兼评_公司法_第106条之规定_陈芳

第26卷第4期Vo.l 26,No .4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 rnal ofX i hua U nivers it y (Ph ilosophy&S ocialS ci en ces )2007年8月Aug .2007收稿日期:2007-07-02作者简介:陈芳(1981)),女,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05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证券法及公司法研究。

#法学研究#对我国累积投票制度的反思)))兼评5公司法6第106条之规定陈 芳(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81)摘 要:新5公司法6第106条增加了累积投票制的规定,本文立足于该制度之立法宗旨和运作原理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股权结构的特殊性、股东投票权行使过程中的经济抉择以及我国上市公司的具体实践效果的分析,指出累积投票制在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实现股东平等方面的内在缺陷及实际运行中的不足。

关键词:累积投票制;资本多数决;股东平等中图分类号:DF 411.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8505(2007)04-0055-03Revie w i ng the Syste m of Cu mulative V oti ng in Chi na)Co mmenti n g on A rticle 106of the new Co mpany La wCHEN Fang(Schoo l of La w,C entral Universit y of F inance and E conom ics ,B eij i ng,100081)Abstrac t :The new Company La w regu l a tes the syste m of cumu l a ti ve vo ti ng .T he artic l e discusses the parti cular ity o f ownership structure ,the cho i ce dur i ng stockho l ders p voti ng r i ghts and t he practi ca l effects of listed companies on the basis of t he leg islati ve tenet and t he theory of the system .T hen it points ou t t he defic i enc ies o f cu m ulative voti ng on e i ther pro tecti ng law f u l r i ghts o fm in-i i nter m ed-i a ry shareho l ders or rea lizi ng the equa lit y of shareho l ders .K ey word s :t he sy stem of cu mu lati ve voting ;cap ital mo st restr icti on ;t he equality of shareho l ders一、累积投票制概述)))从一股一权和资本多数决谈起一股一权和资本多数决,是传统公司法的两项基本原则。

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

所谓累积投票制(Cumulative Voting),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累积投票制的直接目的,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完全操纵选举。

矫正“一股一票”表决权制度存在的弊端。

按照这种投票制度,每一股份的表决票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应选董事的人数相同,股东可以将其全部股份的表决票投向一人或数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就可以使中小股东选出自己的董事。

避免控制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例如,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股。

股东共20人。

其中两名大股东拥有51股(51%)。

其他18名股东共计拥有49股(49%),按一般投票方法,每股一票表决权,那么两名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每名得51票。

但实行累积投票制,每股的表决权是5票,大股东总计票数为255票,其他股东245票,由于按这种投票制度,所得票数靠前者即当选,这样,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一名得123票,一名得122票,而大股东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可见,“一股一票,同股同权”的原则只实现了股份形式上的平等,而没有触及大、小股东因持股数量不同而引发的地位不平等问题。

只有赋予股东累积投票权,增强小股东的表决权力,
方可真正实现股东地位平等,实现实质公平。

累积投票制的名词解释

累积投票制的名词解释

累积投票制的名词解释累积投票制,又称为累计投票制或累计选举制度,是一种特殊的选举制度,用于选举多个候选人或代表。

与传统单一选票制度不同,累积投票制允许选民集中把多个选票投给同一位候选人,从而增加其竞选成功的概率。

本文将以深入而详细的方式解释累积投票制,探讨其优缺点以及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运用情况。

1. 累积投票制的定义及概念累积投票制是一种允许选民将多个选票累积投给同一位候选人的选举制度。

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累积投票制中,选民可以使用不同数量的选票,最常见的是每个选民有一票或多票。

在选举过程中,选民可以将自己的选票分配给一个或多个候选人,投票结果将根据候选人获得的累积票数确定最终当选者。

2. 累积投票制的历史与起源累积投票制最早起源于19世纪的美国,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代表少数群体的利益。

由于传统的单一投票制度有时会使得少数派的声音无法得到充分体现,累积投票制被引入以增加选择权。

3. 累积投票制的运作方式在累积投票制中,选民通常可以选择将他们的选票分配给一个或多个候选人。

选票的分配可以有不同的限制,如每个选民最多可以给一个候选人投两票。

而候选人获得的选票数量将决定他们在选举中的地位或席位分配。

4. 累积投票制的优点与缺点累积投票制有其独特的优点与缺点。

首先,累积投票制可以增加选民对候选人的选择权,使得选民能够更充分地表达个人意见。

其次,累积投票制有助于促进政治多样性和民主参与,因为它创建了一个更大的候选人选择池。

然而,累积投票制也存在一些缺点,如可能导致权力集中在少数群体手中,和可能引发一人多票的问题。

5. 累积投票制在全球各地的应用累积投票制在世界范围内有不同的运用情况。

一些国家和地区,如瑞士、匈牙利、荷兰以及德国的一些州使用累积投票制来选举他们的立法机构。

而其他国家则采取不同的选举制度,如单一选票制或两回合选举制。

6. 结论通过对累积投票制进行详细的解释和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一选举制度的运作方式以及其优缺点。

上市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缺陷与改进(一)

上市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缺陷与改进(一)

上市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缺陷与改进(一)据统计,截至2003年末,半数以上控股股东持股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陆续实施了累积投票制度。

累积投票制度对国内上市公司治理究竟能发挥多大的有效性,如何改革完善累积投票制度,使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有效的作用,这一系列问题值得探讨。

累积投票制度的起源累积投票制度起源于英国。

所谓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当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按得票数的多少决定董事人选的表决制度。

19世纪下半叶,累积投票制度在美国得到了重大发展。

美国依利诺斯州鉴于该州屡有发生某些铁路经营者欺诈小股东的行为,遂于1870年州宪法赋予小股东累积投票权。

依利诺斯州州宪法第三章规定,任何股东在法人公司选举董事或经理人的任何场合,均得亲自或通过代理人行使累积投票权,而且此类董事或经理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选举。

随后,该州《公司法》也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

至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美国有二十多个州在其宪法或制定法中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

美国各州关于累积投票制度的立法各有千秋。

有的是强制性累积投票制度,有的是许可性累积投票制度。

许可性累积投票制度又分为两种,一是选出式,选出式要求公司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除非公司章程作出相反规定;二是选入式,选入式要求公司可以不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除非公司章程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

虽然累积投票制度在选举董事时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但是,西方学者对这个制度一直有着不同的观点。

赞成者认为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提高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兴趣;批驳者则认为由于大小股东之间考虑公司经营的角度不同,如果通过累积投票权制度使得小股东的代言人进入董事会,极易造成董事会内部的不和谐,并由此造成公司治理混乱,降低公司经营效率。

正基于此,国外对累积投票制的立法态度并不一致,有些采取了许可主义,有些采取了强制主义,但总的趋势是在制度推行初期采取强制主义态度,待制度已普及,绝大多数公司已主动自觉实施之,再由强制主义向许可主义态度嬗变。

累积投票权制度的名词解释

累积投票权制度的名词解释

累积投票权制度的名词解释累积投票权制度,是指一种选举制度,在这种制度下,选民可以将自己的选票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多个候选人,而不是每个候选人只能获得一张选票。

这种制度常见于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地方选举和企业合作体的选举中。

1. 累积投票权制度的基本原理累积投票权制度的基本原理是通过允许选民集中投票实现其更好的代表利益。

传统的选举制度中,每个选民只能给予一个候选人一票,而累积投票权制度则打破了这一限制,允许选民在一定的范围内自由调配自己的选票。

2. 累积投票权制度的优点累积投票权制度具有一些明显的优点。

首先,它有助于实现更好的地方代表性。

在某些地区,地方政治格局较为复杂,存在不同利益集团的竞争。

传统的选举制度可能导致少数利益集团长期占据议会席位,而累积投票权制度则能够使得多个利益集团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代表。

其次,累积投票权制度有助于增强选民的对候选人的个人选择权。

在传统的选举制度下,选民在只能给一个候选人投票的情况下,可能会面临纠结与取舍的困境。

而通过累积投票权制度,选民可以根据个人的兴趣、需求和价值观来选择投票的候选人,更好地反映出个人的意愿。

此外,累积投票权制度还能促进选举的公平性和多样性。

它有助于打破传统的选举格局,避免某些利益集团长期垄断政治权力。

通过改变选举规则,累积投票权制度使得不同利益集团都能有机会获得议会席位,从而更好地代表选民的多样化需求。

3. 累积投票权制度的局限性然而,累积投票权制度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该制度可能存在滥用的问题。

一些选民可能会滥用累积投票权,将所有的选票都投给某个候选人,从而导致其他候选人的支持率过低,无法获得代表权。

其次,累积投票权制度可能导致选举结果的不平衡。

选民的投票习惯和倾向可能随着社会变迁而改变,但是这种制度不一定能够跟上变化的步伐。

在某些情况下,这种制度可能导致某些候选人在多个选区中都得到高支持率,从而导致选民的意愿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4. 累积投票权制度的应用范围累积投票权制度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应用于地方选举和企业合作体的选举中。

略论董事选举中的累积投票制

略论董事选举中的累积投票制

略论董事选举中的累积投票制摘要: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

该制度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在现实中,很多人还对该制度不甚了解,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研究。

关键词:累积投票制;董事会;董事;公司一、累积投票制概述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

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

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累积投票权制度的独特作用在于:(1)通过投票数的累积计算,扩大了股东的表决权的数量。

(2)通过限制表决权的重复使用,限制了大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过程的绝对控制力。

二、累积投票制的起源与发展“累积投票制起源于英国”,但在美国得到了重大发展。

19世纪60年代,美国依利诺斯州报界披露了本州某些铁路经营者欺诈小股东的行为,该州遂于1870年宪法赋予小股东累积投票权。

依利诺斯州《宪法》第3章节第11条规定,任何股东在法人公司选举董事或经理人的任何场合,均得亲自或通过代理人行使累积投票权,而且此类董事或经理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选举。

随后,该州《公司法》第28条也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

至1955年,美国有20个州在其宪法或制定法中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

美国各州关于累积投票制度的立法例有所差异。

一种为强制性累积投票)制度,如阿肯瑟、加利福尼亚、夏威夷、依利诺斯等州;另一种为许可性累积投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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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成功运营离不开管理者的领导,但公司越大职责越大,各部分需要作决策的步骤也需要实行投票制进行解决,为此公司法制定了相关的规定,防范公司中出现此类的纠纷,那么公司法中的累积投票制的问题对策是怎样呢?下面通过小编收集的资料为您解答。

一、公司法中的累积投票制的问题对策是怎样的1、问题2002 年初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首次在我国引入了董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制,但由于一直没有出台关于该制度的实施细则或者操作指引,上市公司对其含义理解各异,误解和曲解亦非鲜见,以至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少问题,甚至出现了股东在累积投票制下对董事候选人投反对票的笑话。

累积投票制的实际操作一般是将众多董(监)事候选人按照其得票的多少依次排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监)事人数决定有关候选人是否当选,而不计较其具体的得票数量。

极端情况下,仅得1票的候选人也可能当选。

因此,通常情况下,累积投票制只有在差额选举时才有实际意义,除非公司章程对最低当选票数有相应要求。

然而,我国上市公司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实行的往往是等额选举。

由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候选人人数相同,使累积投票制按照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而非具体得票数量来决定是否当选的设计失去了意义。

这也是当前实践中最突出、最普遍的一个问题。

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在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上探究其原因。

上市公司在董事会换届时,做法通常都是由主要股东根据董事会成员人数,参考各主要股东的持股情况,协商确定一个名单,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由于公司主要股东事前已经对此达成一致或者形成了默契,各候选人基本都能顺利当选。

而众多流通股股东由于持股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和董事会在酝酿董事候选人时根本不会考虑其意志。

而股东若想撇开董事会自行向股东大会推荐董事候选人的话,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12条的规定,只有持股或者合并持股超过5%的股东才享有股东大会提案权。

累计投票制度

累计投票制度

累计投票制度累计投票制度在现代民主政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它是一种具有广泛应用的民主决策机制,能够有效地调动公民的参与热情,确保公众意见的多元化反映,并提升政府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下面将从定义、特点、优势和应用几个方面来探讨累计投票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累计投票制度是一种投票方法,其主要特点是每个选民可以给予多个候选人投票。

相对于传统的单一选票制度,累计投票制度更加灵活和包容。

它能够反映选民更丰富的意愿和偏好,使选举结果更具代表性。

累计投票制度的第一个优势在于能够实现政治多元化。

选民通过有限的选票分配,可以选择支持心仪的候选人,但也可以投给一些次选候选人。

这样一来,各个政治派别或利益集团都有机会获得代表权,不同意见的选民都能在政府组成过程中参与进来,增加了决策的多样性和包容性。

其次,累计投票制度可以减少选举“浪费票”。

在传统单一投票制度下,很多选民可能会为了防止上一次所支持的候选人败选而选择投给有可能获胜的候选人。

这样的投票行为可能导致个别候选人获得超过真实的支持率。

而累计投票制度能够消除这种不必要的投票因素,更准确地反映选民的真实意愿。

此外,累计投票制度还能确保选民的意见不受少数票数的影响。

许多时候,某个候选人虽然只获得少数选民支持,但因为选举区域划分等原因,可能获得了超过其实际支持率的席位。

而通过累计投票制度,选民可以将他们的支持集中在较为有力的候选人身上,从而确保选举结果的公正性。

最后,累计投票制度具有广泛的应用领域。

在政治选举中,它可以用于各级代表大会和地方议会的选举,保障政权机构的多元化和民主性。

在企业治理中,累计投票制度还可以用于董事会选举,确保股东利益的平衡与分散。

此外,累计投票制度还可以应用于公共决策、社会调查等方面,提升民主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综上所述,累计投票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主决策机制,具有显著的优势和应用价值。

它不仅能够实现政治多元化,减少选举“浪费票”,确保公民意见的多元性反映,还能增加政府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一种常见的民主决策机制,它允许选民在多个议题中进行多次投票,以表达他们对各个议题的偏好程度。

相比于其他投票方法,累积投票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更好地反映选民的偏好和意愿。

在本文中,我将对累积投票制的原理、优缺点以及应用领域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看累积投票制的基本原理。

在累积投票制中,每个选民可以将自己的投票权重分配给不同的候选人或不同的选项。

例如,如果一个选民有10票的投票权重,他可以将这10票分配给不同的候选人,每个候选人可以获得1-10票不等的得票数。

这种分配方式允许选民根据自己对候选人的喜爱程度进行灵活的表达,显著提高了选民的参与度和决策的准确性。

累积投票制的优点之一是它能够更好地反映选民的真实意愿。

相比于其他投票方法,累积投票制允许选民在不同候选人之间进行精细的权衡和选择,从而更准确地表达自己的偏好。

而其他投票方法往往只能要求选民在有限的选项中进行选择,无法满足选民的多样化需求。

累积投票制的这种特点使得选民能够更加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提高了决策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此外,累积投票制还可以提高选民的参与度。

在传统的投票方法中,选民只能在有限的选项中进行选择,这种限制可能会降低选民的兴趣和参与度。

而累积投票制允许选民在多个选项中进行多次投票,选民可以根据自己对不同候选人的了解和评估,有针对性地分配自己的投票权重。

这种参与度的提高不仅能够增加选民的满意度,也能够增加决策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然而,累积投票制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缺点。

首先,累积投票制可能导致少数选民的意愿主导决策结果。

因为每个选民都有多次的投票机会,一些个体的意愿可能会过于凸显,从而不够反映整体的意愿。

这可能导致决策结果并不完全代表多数选民的意见,存在一定的偏差。

其次,累积投票制的计算复杂度较高,特别是在选项众多、选民数量庞大的情况下,计算过程可能相对繁琐,增加了实施难度。

累积投票制在不同领域都有广泛应用。

在政治选举中,累积投票制可以更准确地反映选民对不同候选人的偏好,增加了选举的公正性。

对我国累积投票制度的反思——兼评《公司法》第106条之规定

对我国累积投票制度的反思——兼评《公司法》第106条之规定

对我国累积投票制度的反思——兼评《公司法》第106条之
规定
陈芳
【期刊名称】《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7(026)004
【摘要】新《公司法》第106条增加了累积投票制的规定,本文立足于该制度之立法宗旨和运作原理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股权结构的特殊性、股东投票权行使过程
中的经济抉择以及我国上市公司的具体实践效果的分析,指出累积投票制在维护中
小股东权益、实现股东平等方面的内在缺陷及实际运行中的不足.
【总页数】3页(P55-57)
【作者】陈芳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411.91
【相关文献】
1.论累积投票制度在我国现阶段的重构——兼评公司法第106条之规定 [J], 周杰
2.理想与现实之间:反思我国公司法上的累积投票制度 [J], 杨姝玲
3.论我国公司司法解散的不足与完善——兼评我国《公司法》第183条之规定 [J], 杨勤法
4.透视美国公司法上的董事忠实义务——兼评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忠实义务之规
定 [J], 李燕
5.累积投票制法律问题研究——兼评我国公司法106条 [J], 黄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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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摘要我国的公司制度随着时间的发展以及社会文明的进步,也越来越完善,由以前的股东掌权渐渐成为董事会掌权。

这也就说明了,只要抓住了董事会的行使权力,就相当于可以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行使决策权,使公司根据自己的意向来发展。

但是,长期以这样的股权结构发展下去的话,必定会引发公司的经营管理问题,还不利于中小股东的发展,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是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因此,曾经有一段时间董事会人员的选择被学者们所重点关注。

不久,累积投票制度诞生了。

累积投票制度的主要宗旨就是使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不被受到侵害,在行使决策权力的时候,中小股东也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并实施到公司的管理当中。

累积投票制度的另一个目的就是有效地遏制大股东在公司的管理中独断专权。

因此,它的诞生对于平衡股东之间的权利,以及规范公司的发展走向有很大的帮助。

关键词:累积投票制度;权益;公司治理Existing problems and improvement of the cumulative votingsystemAbstractOur company system along with the time development and the progress of social civilization, more and more perfect, the former shareholder power gradually become board power. This also explains, just grab the board to exercise the power, the equivalent of business process in the company can make decisions, the company according to their intention to develop. However, long-term in such ownership structure development to continue, it will lead to the management problems of the company,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development of small and medium shareholders, or even to a certain extent, is the damage to the interests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Therefore, once upon a time the board staff selection is the focus of scholars.Soon, the cumulative voting system was born. The main purpose of the cumulative voting system is to make the medium and small shareholders are not violated, in the exercise of decision-making power, small and medium-sized shareholders also can express their views,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mpany management. Another objective of the cumulative voting system is to effectively curb the major shareholders in the company management and dictatorial. Therefore, it is born for balance between the shareholders rights, as well as the development of code of the company to have the very big help.Keywords: cumulative voting system; equity; corporate governance目录一、引言 (1)(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1)(二)研究方法与内容 (1)二、累积投票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应用 (2)(一)累积投票制度简介 (2)(二)累积投票制度在我国的应用 (3)三、累积投票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4)(一)累积投票制度存在的问题 (4)(二)原因分析 (6)四、完善累积投票制度的对策 (7)(一)加强股权多元化改革 (7)(二)董事、监事合并选举探讨 (7)(三)减少缓冲累积投票权的机制 (7)(四)分批改选董事会、分类表决 (8)五、结语 (8)参考文献 (9)一、引言(一)研究背景及意义以前的公司采用的管理方式大多是对某一事件直接进行投票选择,这样的选择方式所产生的结果基本上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就是每个股东都有一票的权利,股份的多少就决定了该股东的表决权利有多大,如果把所有的表决权全部都投给一个人的话,那么他所拥有的投票权总数就没有大过他实际所持有的股份的总数。

在由投票数量多少而决定董事会人选的方式,大股东的由于持有股份较多,自然而然的决定的权利机会也比较大,所选举出来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了大股东的利益,这样的话公司的一大部分权利是由大股东在操控着,而小股东由于股份持有量较小的原因,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上几乎是没有机会来行使自己作为一名股东,在公司事务决策上应有的权利,这样就对小股东的利益有了较大的局限。

所以,研究公司法的学者们,处于对公司董事会决策权的考虑,想出了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那就是累计股票制度。

累积投票制度作为一种制度,有效地解决了在以往中小股东权利受约束的局面,它的存在既不破坏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又可以分散大股东集中主权,对于公司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的内部管理起了很大的作用,并且它维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又能使大股东不会产生抵触,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了大中小股东的关系,实现了一定意义上的平等。

但是由于我国的公司内部管理发展的还是不尽合理,金融市场的发展也没有完全成熟,因此,大股东谋损小股东利益的现象还是大量存在,因此,累积投票制度的作用在这一次没有很明显。

2006年1月1日,我国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这是我国第一次将累积投票制的问题搬上法律文件里进行实践,文件里明确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在我国应该如何实行,但是这部《公司法》在很多事物的界定上还存在许多灰色地带,并且其公布出来的管理方法较为死板,很多地方也并不健全,所以在实施的过程中没有取得较好的效果。

本论文正是从这一点出发,对累积投票制展开全面深入的分析,并且结合现实的适用情况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探讨,发现在累积投票制实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最后针对所提出来的问题提出完善累积投票制的对策,以期望在今后的发展中,累积投票制能够促进我国社会的发展。

[1](二)研究方法与内容本论文在研究的时候,大多采用的资料搜集法以及对前人所研究的成果进行研究、分析,结合目前我国大多数公司在累积投票制的运用上存在的问题,结合部分实例论证,发现并列举该制度问题所产生的原因,最后通过全文性的总结,高度概括了本论文的核心内容,提出对策。

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

这一部分主要是对论题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进行了高度的概括,总结出我国累积投票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累计投票制度在我国企业的实际应用中的意义;第二就是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描述了全文的大致框架结构以及论文在研究过程中所采取的方法。

第二部分,累积投票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应用。

本部分的第一小节是对累积投票制度相关理论以及概念的描述;第二节就是累积投票制度在我国的实际应用,对目前我国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累积投票制度在企业中的实行状况进行分析。

第三部分,累积投票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根据上一部分对累积投票制度在企业中的实行,发现该制度在实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提供大量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最后总结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第四部分,完善累积投票制度的对策。

根据第三部分中所发现的问题,结合其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完善我国的累计投票制度。

二、累积投票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应用(一)累积投票制度简介累积投票制度是在直接投票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的意思就是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投票的形式选择董事与监事的时候所形式的表决权利。

利用这种表决权利,股东手里拥有的每一股份都应该与当选的董事与监事的总票数是一样的,就是说股东能根据自己意愿将票数投给一个人,也可以将票数分散投给多数人,但是其最后的数量要与当票人总数量相等,投票结束后,根据统计票数的多少来决定由谁来担任董事与监事。

[2]一份股代表一份权利是直接投票的基本特色,按照资本持有量的多少来决定当选人是直接投票的基本原则,从表面上看,这种投票方式是没有问题的,然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这种方式容易引起一些不公正的现象出现。

如果一个公司有两位股东的话,假设股东甲占公司股份比例的51%,股东乙占比例的49%,在这种情况下想要推选出董事的人选,运用直接投票制来决定,股东甲可以投51票,股东乙只有49票的权利,最后的结果就是甲的票数比乙多,自然甲选举成功。

由此看来,即使股东乙拥有占公司49%的股份,但是他的表决权始终有限,他的股份在表决中根本就发挥不了任何作用。

就是因为股东甲的股份比乙多,甲就能够在实质上掌握公司的全部决策权,这就是不公平。

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于我国大多数公司中,极大的影响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因此,只有从真正意义上平衡股东之间的权益,公司的经营才能够合理规范化,才能使中小股东以及外来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得到提升,从而壮大公司的发展。

但是,如果运用累积投票制来进行决策的话,这种时候就是,股东甲与股东乙的意见达不到统一的情况下,股东们应该要根据选票的总数来将票数统一给一个人或者是分散给多个人,这样的话,假设董事人数为n,股东甲就有51n票可以行使,股东乙就有49n票,股东乙将49n票分为两部分分别投给自己心中比较合适的董事人选,这两位得到股东乙选票的董事就会支持股东乙。

而股东甲由于在分配选票上不能使自己得到更多个董事的支持,所以这样的投票决策方式能够为股东乙得到最少两个董事的支持。

这种累积投票制就印证了许多研究公司法的学者的观点,在累积投票制度下,股东的只有一次的表决权,这种情况下中小股东就可以利用这个特点把自己手上所持有的股份行使权进行权利集中,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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