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母婴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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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母婴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妇幼卫生
【发文字号】卫办妇社函[2012]31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2.01.12
【实施日期】2012.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母婴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的通知
(卫办妇社函〔201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为落实2008年我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提高我国公民健康素养水平,特别是母婴健康素养水平,普及母婴保健基本知识与技能,我部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母婴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宣传,推广应用。
附件:母婴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母婴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
一、基本知识和理念
(一)促进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每一位公民的社会责任。
(二)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婚前保健服务。
(三)怀孕和分娩是人类繁衍的生理过程,应当作到有计划、有准备。
准备生育的夫妇,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孕前保健服务。
(四)吸烟与被动吸烟会导致流产、死胎、早产、低出生体重。
(五)准备怀孕的妇女和孕妇,应当避免接触生活及职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避免密切接触宠物。
(六)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补服叶酸可预防胎儿神经管缺陷。
(七)产前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测量血压、体重、宫高、胎位、胎心率,血、尿化验和B 超检查等。
(八)首次产前检查应当做乙肝、梅毒和艾滋病检查。
(九)产前诊断可发现胎儿某些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
35岁以上的孕妇属于高龄孕妇,应当进行产前诊断。
(十)孕妇正常血压为收缩压低于140毫米汞柱,舒张压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