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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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东道国设立新企业
(一)设立合营企业
1.股权式合营企业
股权式合营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和东 道国投资者根据东道国法律规定,按照约 定或法定的投资比例进行投资,并依照各 自的投资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具有 法人资格的企业。股权式合营企业的基本 特征是:
(1)由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按照 东道国法律规定及双方的合同约定的投资 比例投资,并依据各自的投资比例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的法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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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设合并式收购。其收购方式是指 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共同组成的一个新 企业。原企业在新企业成立后,同时丧失 法人资格或相应的法律地位。
(三)控制式收购。其收购方式是通过国 内母公司在国外一个或若干个其它公司中 占有适当比例的普通股股权,从而实现对 这些公司实施经营业务上的控制或影响的 一种投资方式。这是一种比合并、兼并更 为简单、经济的投资方式,也较少受到东 道国的反对。收购东道国现有企业的股权 的交易,是在收购人和股权持有人之间进 行。交易的对象是东道国现有企业的股权。 适用的法律为东道国的公司法、证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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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跨国收购现有企业的活动中,各国有关外 资立法一般都规定,对于来自国外的收购行为, 一般视为国内企业的合并行为、实行不歧视原则, 并且要求外国投资者的收购行为必须遵守东道国 的公司法、证券法及反托拉斯法等。对于合并和 兼并两种收购活动,各国法律通常要求其满足一 定的条件:(1)参与合并和兼并各公司的董事会 要制定计划,经股东会批准;(2)合并和兼并各 方要签订合并和兼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3)合并和兼并各方须在做出合并和 兼并决议之日起一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4)合 并和兼并协议及有关文件要报送政府主管部门批 准,依法办理消灭公司的注销登记和新设公司的 设立登记或存续公司的变更登记;(5)有的国家 如美国法律还规定,凡购买东道国企业的股票, 超过一定的数额比例,必须向政府披露收购计划, 有的需要得到政府部门的事先批准,有的需要到 政府有关部门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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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许协议
特许协议是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进行 石油开发时最早使用的一种形式。石油资 源国在一定时期内将一定区域的石油开发 权特许给外国石油公司,由外国石油公司 承担全部费用与风险,进行勘探、开发和 生产,所产石油产品有的全部归外国石油 公司所有,资源国获得地租、开采税和其 它税收,也有的国家规定对所产石油进行 产品分成。目前,特许协议已经广泛应用 到东道国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以及其它公 用设施的开发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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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式合营企业的形式一般都是股 份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大多是 有限责任公司。是东道国的法人企业。
2.契约式合营企业
契约式合营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和东 道国投资者根据东道国法律规定,共同出 资,共同经营并根据合营合同规定分享利 润,分担风险的合伙性质的企业。其基本 特征是:
(1)合营各方一般不确定双方的投资比 例、出资形式。其合作的形式相对灵活: 有紧密型的也有松散型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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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购东道国的现有企业
收购东道国的现有企业是指外国投资 者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渠道,取得东道国某 企业资产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投资行为。 它既包括投资者购买现有公司的全部资产 或股票,即对所购企业进行兼并,也包括 购买现有公司的部分资产或部分股票,即 控制该公司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兼并式收购。该方式的做法是,一 一个企业或几个企业被另一个企业所接管, 其资产和人员都被并入该企业,被吸收企 业则丧失法律上的独立性,而兼并企业仍 然保持原有的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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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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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形式
•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划分标准,国
际直接投资是指:异国的投资者将资本用于他国 的生产或经营;并掌握一定经营控制权的投资方 式。它是投资者跨越国界,通过创办、收购等手 段,以掌握和控制国外企业经营活动,从而谋取 利润的一种投资活动。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 从目前国防投资活动的实践看,可归结为以下几 类:投资者在东道国设立新企业;收购东道国现 有企业;与东道国政府签订特许协议以及BOT形 式投资东道国建设项目等。
一、双边投资保护条约 (一)投资与投资方 (二)外国投资者的待遇 (三)政治风险的保证 (四)代位权 (五)争端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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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条约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和投资担保
业务 (二)合格的投资 (三)合格的投资者 (四)担保合同与代位权 (五)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 (六)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内部组织 (七)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表决权
第三节 各国关于国际投资的 法律制度
一、东道国国际投资法 (一)东道国国际投资法概述 (二)发达国家的国际投资法 (三)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投资法 (四)外资的基本构成既要求 (五)对外资的保护与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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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来源国的国际投资法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征 (二)美国海外投资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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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
特许协议有一下四个特点:(1)协议的一方
为东道国政府,另一方为外国私人投资者;(2)
东道国政府授予外国私人投资者在专属东道国政
府投资和经营的领域内进行投资。这些专属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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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协议(concession)在有些国家也称为 “国家契约”(state contract)。它是指一国政 府与外国私人直接投资者签署的,赋予外国私人 投资者在指定期间,指定地区内以及其他规定的 条件下,享有专署东道国的某种权利,投资东道 国的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领 域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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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契约式合营企业,各合伙人对企业 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企业不具有东道国法 人资格。
(3)合营各方按约定分享利益和企业资 产。
(二)设立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是指一国投资者按照东道国法
律规定,经东道国政府批准,在其境内单 独投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在 国际投资中,特别是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 往往采取设立独资企业进行跨国投资。因 为有利于母公司对于子公司实行严密控制, 有利于保持技术秘密,有利于协调母、子 公司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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