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奖励与处罚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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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奖励与处罚办法(暂行)
总则
第一条为了吸引更多优秀高水平运动员报考我校,进一步加强高水平运动员的学习、训练、竞赛等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训练质量,实现竞技体育战略目标,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高水平运动员是指按照国家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政策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具有兰州大学学籍的普通本科学生。
一、奖励
第三条对录入我校的优秀运动员实行奖励。对录取的国家健将级(武英级)运动员,减免在校学习期间的全部学费;对录取的国家一级运动员,减免第一学年学费。
第四条高水平运动员代表我校参加比赛,凡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大学生体育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均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如下:
1.在省级大学生体育比赛中,个人单项金牌奖励200元;集体项目金牌奖励1000元。
2.在甘肃省体育运动会比赛中,个人单项金牌奖励2000元,银牌奖励1500元,铜牌奖励800元;集体项目金牌奖励5000元,银牌奖励3000元,铜牌奖励1000元。
3.在全国大学生锦标赛、联赛中,个人单项金牌奖励5000
元,银牌奖励3000元,铜牌奖励2000元,第4、5、6名各奖励1000元,第7、8名各奖励500元;集体项目金牌奖励8000元,银牌奖励5000元,铜牌奖励3000元,第4、5、6名各奖励2000元;第7、8名各奖励1000元。
4.在全国大学生体育运动会比赛中,个人单项金牌奖励10000元,银牌奖励5000元,铜牌奖励3000元,第4、5、6名各奖励2000元,第7、8名各奖励1000元;集体项目金牌奖励20000元,银牌奖励10000元,铜牌奖励5000元,第4、5、6名各奖励3000元,第7、8名各奖励2000元。
第五条兼有省区体工大队现役队员身份的高水平运动员,代表各省区体工大队参赛,在全国运动会、亚运会、奥运会和其它重大赛事上取得优异成绩者,由体育教研部上报学校,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奖励形式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六条各单项奖金可累计发放。
第七条参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运动员奖励分配办法,结合兰州大学具体情况,奖金金额按运动员70%、教练员30%发放。
第八条学校财务每年度为高水平运动员奖励经费单列预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由体育教研部负责定期上报符合奖励条件的学生名单,经教务处审核,财务处复核后减免学费或发放奖金。
二、处罚
第十条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应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校纪校规,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自律守则,积极参加学习、训练和竞赛,如违反校纪校规或纯属个人主观原
因而导致训练、竞赛等出现纰漏,将根据《兰州大学学生手册》中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应积极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为学校竞技体育做出积极贡献。必须遵照学校安排,代表学校对外参加各类重大体育赛事;必须完成体育教研部安排的群体指导、裁判及其它辅助性工作;必须代表所在学院参加校级学生体育运动会和其它项目比赛。凡未达到以上要求者,将在年底考核中降低考核结果等级,情节严重者参照《兰州大学学生手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高水平运动员实行竞技成绩目标责任制。高水平运动员进校后,若训练不积极,运动水平大幅度下降,达不到学校规定的竞技比赛目标,则由体育教研部提出意见,报学校高水平运动队领导小组批准,退出高水平运动队,视其表现按普通本科生对待或作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高水平运动员因伤病未达到竞赛目标或影响年终考核者不在上述处罚范围之内。
三、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