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新编第5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及教育费附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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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二、城建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和纳税人纳税城 市维护建设的地点。但是,属于下列情况的纳税地点另 有规定。 (1)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 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 (2) 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 个省内的,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其 应纳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个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计算 汇拨各油井缴纳。所以,个油井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增值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其应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应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居于所在地缴 纳营业税时一并缴纳。(财税地字[1985]5号)
税法
(3) 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 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所以,其应纳城建税 ,也应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 税时一并缴纳。(财税地字[1985]5号) (4) 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
税法
三、城建税纳税申报 1.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按缴纳“三税”所在地适用的城建税税率就地缴 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 纳税人应按规定期限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并 如实填写《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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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城建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在“三税”的基础上计算 出来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实际缴 纳的消费税税额+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适 用税率 (5-1) 【例5 -1】某市区一家企业2013年3月份实际缴纳 增值税300 000元,缴纳消费税400 000元,缴纳 营业税200 000元。计算该企业应纳的城建税税额 。 【答案】应纳城建税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 际缴纳的消费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适用税率 = (300 000 +400 000 +200 000) ×7%=900 000×7%=63 000(元)
3. 调动了地方政府进行城市维护和建设的积极性
税法
五、城建税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全国范围内征收,不仅包 括城市、县城、建制镇、而且包括了广大农村。 也就是说,只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 税的地方,除税法另有规定者外,都属于其征税 法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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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纳税人、计税依据和税率
一、城建税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负有缴纳“三 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 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 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 ,以及个体户及其他个人。值得注意的是,对外 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 “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外资企业2010 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法
2.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教育资金征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 的意见》(国发[2011]22号),对教育费附加和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规定如下: (1)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国 务院决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 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教育费 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 额的3%征收。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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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城建税的纳税申报
一、城建税纳税期限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根据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规定,增值税、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均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 、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 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 、1个月或1个季度。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的具体纳 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大 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纳税的,可以按次 纳税。
税法
4.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 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与“三税”的减免息息 相关。具体规定如下。 (1) 教育附加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计征,即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2) 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 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 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 教育费附加。 (3)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 征收教育费附加。
税法
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三、增值税的特点 (三)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其他特点 1.实行价外计税 2.统一实行规范化的购进扣税法 3.对不同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计征方法 4.设臵两挡税率,并设立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 征收率 四、增值税的沿革和发展
税法
第2节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销售或进口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
税法
1981年国务院在批转财政部关于改革工商税 制的设想中提出:“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开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县以上城市和工矿区市政 建设的专项资金。”1985年2月8日国务院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并于1985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税法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 2.属于一种附加税 3.根据城镇规模设计不同的比例税率 4.征收范围较广 四、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作用 1. 补充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足 2. 限制了对企业乱摊派
税法
第七节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纳税 申报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纳税申报, 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 地点相同。
税法
第 2章
•增值税法
税法
2.1
增值税概述
一、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或劳务、服务各 环节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额是指纳税人 在生产经营应税产品、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 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 二、增值税的类型 生产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
税法
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三、增值税的特点 (一)流转税的一般特点 1. 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 2.流转税易于转嫁 3.税收分配的累退性:对资源配臵不会产生扭曲 性 缺点:有悖于量能纳税原则。 4.税收征管便利
税法
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三、增值税的特点 (二)一般特点 1.征税范围广,税源充裕。 2.实行道道环节课征,但不重复征税。 3.对资源配臵不会产生扭曲性影响,具有税 收中性效应。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概念 1.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是对 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 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城市 维护建设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 律规范。
税法
3.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 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种典型 的附加税,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依附于“三税”而存 在。同时,它也属于持定目的税,因为城市维护建设税 的税款是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 设。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产生和发展 1979年国家开始在部分大中城市试行从上年工商利 润中提取5%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的办法,但未能从根本 上解决问题。
税法
第四节 城建税的税收优惠
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其减免规定与 “三税”的减免息息相关。具体规定如下。 (1)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 征,即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2) 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市维护建 设税也可同时退库。 (3)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 维护建设税。 (4) 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自 2004 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 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 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注:无形资产、不动产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税法
第2节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二、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劳务: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 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 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劳务:是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 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税法
第2节
税法
第六节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规定
一、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1.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我国财政性教育 经费的两大来源。 教育费附加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城市教育 费附加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 范。教育费附加是专门为加快地方教育事业,扩 大地方教育经费而征收的一项专用基金。 地方教育附加是省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 投入,促进省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政府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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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财政部 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 [2010]98号)的要求,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 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 2%征收。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2% (5-3) (3)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进一步调 整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方向。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地 区要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 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 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 资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税法
(4) 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自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 教育费附加。 (5) 对“三税”实行先征后退、先征后退、即征 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 的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6)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 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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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 纳的消费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征收比率= (200 000 +300 000 +100 000)×3%=600 000 ×3% =18 000(元) (2)应纳地方教育费 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实 际缴纳的营业税)×征收比率= (200 000 +300 000 +100 000)×3%=600 000 ×2% =12 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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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建税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 “三税”税额。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 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但 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 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三、 城建税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臵了三 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1) 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2) 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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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教育费附加(或地方教育费附加)=(实 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比率 (5-4) 【例5 -2】某市区一家企业5月份实际缴纳增值税 200 000元,缴纳消费税300 000,缴纳营业税100 000元。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 育费附加。
三、特殊项目
增值税的பைடு நூலகம்税范围
货物期货 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 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 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 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税法
第2节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四、视同销售货物★ 委托代销 受托代销 两个以上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货物移送用于销售 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用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投资 用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红 用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用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赠送他人
二、城建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和纳税人纳税城 市维护建设的地点。但是,属于下列情况的纳税地点另 有规定。 (1)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 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 (2) 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 个省内的,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其 应纳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个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计算 汇拨各油井缴纳。所以,个油井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增值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其应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应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居于所在地缴 纳营业税时一并缴纳。(财税地字[19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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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 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所以,其应纳城建税 ,也应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 税时一并缴纳。(财税地字[1985]5号) (4) 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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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建税纳税申报 1.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按缴纳“三税”所在地适用的城建税税率就地缴 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 纳税人应按规定期限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并 如实填写《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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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城建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在“三税”的基础上计算 出来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实际缴 纳的消费税税额+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适 用税率 (5-1) 【例5 -1】某市区一家企业2013年3月份实际缴纳 增值税300 000元,缴纳消费税400 000元,缴纳 营业税200 000元。计算该企业应纳的城建税税额 。 【答案】应纳城建税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 际缴纳的消费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适用税率 = (300 000 +400 000 +200 000) ×7%=900 000×7%=63 000(元)
3. 调动了地方政府进行城市维护和建设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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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建税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全国范围内征收,不仅包 括城市、县城、建制镇、而且包括了广大农村。 也就是说,只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 税的地方,除税法另有规定者外,都属于其征税 法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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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纳税人、计税依据和税率
一、城建税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负有缴纳“三 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 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 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 ,以及个体户及其他个人。值得注意的是,对外 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 “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外资企业2010 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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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教育资金征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 的意见》(国发[2011]22号),对教育费附加和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规定如下: (1)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国 务院决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 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教育费 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 额的3%征收。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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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城建税的纳税申报
一、城建税纳税期限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根据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规定,增值税、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均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 、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 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 、1个月或1个季度。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的具体纳 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大 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纳税的,可以按次 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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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 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与“三税”的减免息息 相关。具体规定如下。 (1) 教育附加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计征,即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2) 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 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 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 教育费附加。 (3)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 征收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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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三、增值税的特点 (三)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其他特点 1.实行价外计税 2.统一实行规范化的购进扣税法 3.对不同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计征方法 4.设臵两挡税率,并设立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 征收率 四、增值税的沿革和发展
税法
第2节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销售或进口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
税法
1981年国务院在批转财政部关于改革工商税 制的设想中提出:“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开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县以上城市和工矿区市政 建设的专项资金。”1985年2月8日国务院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并于1985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税法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 2.属于一种附加税 3.根据城镇规模设计不同的比例税率 4.征收范围较广 四、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作用 1. 补充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足 2. 限制了对企业乱摊派
税法
第七节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纳税 申报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纳税申报, 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 地点相同。
税法
第 2章
•增值税法
税法
2.1
增值税概述
一、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或劳务、服务各 环节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额是指纳税人 在生产经营应税产品、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 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 二、增值税的类型 生产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
税法
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三、增值税的特点 (一)流转税的一般特点 1. 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 2.流转税易于转嫁 3.税收分配的累退性:对资源配臵不会产生扭曲 性 缺点:有悖于量能纳税原则。 4.税收征管便利
税法
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三、增值税的特点 (二)一般特点 1.征税范围广,税源充裕。 2.实行道道环节课征,但不重复征税。 3.对资源配臵不会产生扭曲性影响,具有税 收中性效应。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概念 1.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是对 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 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城市 维护建设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 律规范。
税法
3.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 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种典型 的附加税,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依附于“三税”而存 在。同时,它也属于持定目的税,因为城市维护建设税 的税款是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 设。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产生和发展 1979年国家开始在部分大中城市试行从上年工商利 润中提取5%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的办法,但未能从根本 上解决问题。
税法
第四节 城建税的税收优惠
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其减免规定与 “三税”的减免息息相关。具体规定如下。 (1)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 征,即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2) 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市维护建 设税也可同时退库。 (3)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 维护建设税。 (4) 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自 2004 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 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 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注:无形资产、不动产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税法
第2节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二、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劳务: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 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 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劳务:是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 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税法
第2节
税法
第六节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规定
一、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1.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我国财政性教育 经费的两大来源。 教育费附加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城市教育 费附加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 范。教育费附加是专门为加快地方教育事业,扩 大地方教育经费而征收的一项专用基金。 地方教育附加是省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 投入,促进省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政府基 金。
税法
(2)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财政部 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 [2010]98号)的要求,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 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 2%征收。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2% (5-3) (3)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进一步调 整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方向。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地 区要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 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 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 资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税法
(4) 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自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 教育费附加。 (5) 对“三税”实行先征后退、先征后退、即征 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 的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6)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 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税法
【答案】 (1)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 纳的消费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征收比率= (200 000 +300 000 +100 000)×3%=600 000 ×3% =18 000(元) (2)应纳地方教育费 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实 际缴纳的营业税)×征收比率= (200 000 +300 000 +100 000)×3%=600 000 ×2% =12 000(元 )
税法
二、城建税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 “三税”税额。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 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但 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 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三、 城建税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臵了三 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1) 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2) 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
税法
3.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教育费附加(或地方教育费附加)=(实 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比率 (5-4) 【例5 -2】某市区一家企业5月份实际缴纳增值税 200 000元,缴纳消费税300 000,缴纳营业税100 000元。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 育费附加。
三、特殊项目
增值税的பைடு நூலகம்税范围
货物期货 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 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 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 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税法
第2节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四、视同销售货物★ 委托代销 受托代销 两个以上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货物移送用于销售 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用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投资 用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红 用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用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赠送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