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分公司之间业务往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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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分公司之间业务往来如何处理

(2014-05-12 0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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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财会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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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疑难解答:内部分公司之间业务往来如何处理作者:

来源:中国税网《财税实务问答》作者:日期:2014-05-09 字号[ 大中小 ]

问:我公司与另一家分公司发生了一笔场地使用费,这笔费用算不算租赁费?能否直接与总公司和另外一家分公司挂往来账处理?应缴纳何种税款?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构成独立营业税纳税人,分公司之间提供场地并收取使用费,属于营业税租赁劳务,出租方应按规定计征营业税费。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之间支付的租金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收取租金方也

不需要确认收入。

3、参照《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几个问题的补充规定》(沪税地〔1992〕33号)第六条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财产租赁合同,是指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器具、设备等,但对土地批租、出租场地、出租非机动车的租赁合同,可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出租场地合同,不贴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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