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科、科教科岗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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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 政部门报告。 •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 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 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 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 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 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 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不以规矩
不成方圆
• 大千世界,纷繁复杂。如果没有一定的规矩就没有 秩序,我们就无法找到一个可以遵循的标准,就会 乱成一团,也就无从谈论国家及社会的安定;所以 我们少不了“规矩”,少不了制约和限制我们行为 的各种准则。比如学习,学校没有了规章,我们就 不可能安心上学;比如工作,没有了制度,我们就 不能规范员工的行为;不如生活,没有了法律,我 们就无法制约犯罪。。。。
•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 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 药品质量。 •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 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 定。
《母婴保健法》
• 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 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 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 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 要的除外。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 •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 诊疗活动。 •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 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 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 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侵权责任法》
•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 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 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 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 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 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 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 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 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 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 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 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 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 准后实施。 • 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 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执业医师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适用本法。 •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 试: •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 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 •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 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 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中工作满五年的。
三、违纪违章处理办法
•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处理依据 •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 作的通知》(2010.6.21) •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意见》(2008.11.20) • 其他违纪违章处理办法见《常德市第七人民医院医院管理 办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 第四条 •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 重功能障碍的; •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 般功能障碍的; •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 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 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 施不必要的检查。
二、继续再教育管理办法
• 学历深造规定 • 凡参加各类培训班、在职继续教育、学历教育、职称晋 升、执业资格考试等均事先报分管院长批准,科教科、人 事科备案后方能参加 • 要求报考大中院校学习,必须先具报告,报考专业必须 与所从事的专业相同,经所在科室、医务科或护理部主要 领导同意,院长审批后方可报考 • 本科毕业生在医院连续工作满三年,要求报读与本人所 从事专业对口的硕士研究生,本人具报告并保证毕业后回 本院工作,医院根据业务需要与可能,参照其再院期间的 工作表现和贡献,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批准,并与报读 人签订经公证处公证的协议后予以报读。
• 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 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刑法》
•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 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 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 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 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 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ຫໍສະໝຸດ Baidu果的。
•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 急救处置。 •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 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 属同意。
•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 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传染病防治法》
•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共40种。 •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 炎等25种传染病。 •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11 种传染病。 •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 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 控制措施。 •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 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护士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 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 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 第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 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 的护士; •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 一、医疗行业法律法规 • 二、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 三、违纪违章处理办法
一、医疗行业法律法规
• • • • • • • • • • 1、执业医师法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4、刑法 5、母婴保健法 6、传染病防治法 7、护士条例 8、药品管理法 9、献血法 10、侵权责任法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 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 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 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 的医学证明文件。
•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 机构有过错: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 的规定;
•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 承担赔偿责任: •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 范的诊疗; •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 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献血法》
•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 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 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 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药品管理法》
• 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 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 作。 •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 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 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 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 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 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