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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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鄂卫发[2005]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5.07.02
【实施日期】2005.07.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6月1日)废止
湖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鄂卫发[2005]5号2005年7月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从事单位食堂、临时性食品展销会与博览会、军队除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在不同场所的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同一场所的不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分别申请取得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
铁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在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五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有权纠正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许可工作中的不当行为。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卫生行政部门违法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发放范围与条件
第八条从事下列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申请取得卫生许可证:
(一)食品及食品用产品生产加工环节
1 、粮油食品;
2 、乳及乳制品;
3 、蛋制品;
4 、肉及肉制品;
5 、水产制品;
6 、饮料及冷饮制品;
7 、食糖及糖果、蜜饯、果脯、果冻;
8 、定型包装饮水;
9 、酒类;
10 、罐头食品;
11 、调味品;
12 、酱腌制品;
13 、豆制品;
14 、茶及茶叶制品;
15 、蜂产品及制品;
16 、糕点、膨化食品;
17 、速冻食品;
18 、净菜及专营配菜;
19 、干(炒)货;
20 、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及营养素补充剂;
21 、食品添加剂;
22 、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食品洗涤剂和一次性餐饮具;
23 、其它食品的生产加工。
(二)食品流通环节
1 、食品仓储;
2 、食品批发;
3 、食品零售;
4 、集贸市场;
5 、食品展销会与博览会;
6 、其它食品销售活动。
(三)餐饮及食堂消费环节
1 、餐馆、酒(饭)店;
2 、公共场所内的饮食服务;
3 、单位、学校和建设工地的集体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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