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计委《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函》赣计收费字[2003]1177号200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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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计委《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函》赣计收费字[2003]1177号2003.12.5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函》(赣建办函[2003]33号)收悉。为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精神,现就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适用于我省各地依法取得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是指编制、审核和验证,工程招标标底、工程量清算、投标报价,工程预决算以及其它与工程造价咨询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费率为中准价(详见附件),委托双方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以本通知规定的中准价为基础,在上下浮动1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四、服务机构按委托事项并按规定收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后,不得再要求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差旅交通费等及收取其他费用。

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委托人付费、客观科学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委托人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七、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遵守市场经济规律,防止不正当竞争,凡超过或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幅度收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法》等规定给予处罚。

八、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注:1、服务机构除按上表标准收取基本费用外,如果建设工程造价总额有审减额的,可按审减额加收6%的咨询费用。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分档累进计费方式。如:某工程造价5000万元,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额如下:

200万元*4.2‰=0.84万元

(500-200)万元*3.9‰=1.17万元

(1000-500)万元*3.6‰=1.8万元

(3000-1000)万元*3.3‰=6.6万元

(5000-3000)万元*3.0‰=6.0万元

(合计收费:0.84+1.17+1.8+6.6+6.0=16.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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