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重大科研项目与成果培育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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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非财政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大学非财政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大学非财政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人:财务处发布时间:2017-01-03 阅读次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非财政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及安徽省《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非财政性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凡以安徽大学名义取得的非财政性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非财政性科研项目预算按合同约定编制,合同没有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在确保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

非财政性科研项目预算须填写《安徽大学非财政性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见附件),经院系、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五条非财政性科研项目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支出。

主要包括科研业务费、设备费、劳务与咨询费、外拨经费和其他业务费。

1.科研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数据采集费等。

2.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科研仪器设备而发生费用。

3.劳务与咨询费:是指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咨询费、鉴定费、评审费等。

4.外拨经费: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指定工作所支付的科研协作经费。

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提高通高等学校(下称高校)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促进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动我省高校科研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按照学科分为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含产学研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含重点研究基地项目);按照类别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含重点研究基地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自筹经费项目和委托项目。

第三条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面向全省高校组织申报,主要目标是引导和支持高校开展科学研究,产出一批高质量成果,解决区域发展的重要难题,培育更高级别的科研项目,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较高水平的科研、教学队伍,充分发挥高校科研工作在创新人才培养中的基础性作用,提升高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质量,增强高校自主创新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第四条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立项贯彻“科学、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支持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依托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研究基地、协同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和创新团队申请的项目;优先支持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申请的项目。

第五条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由省教育厅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请与立项第六条除委托项目外,省教育厅其他科研项目由各高校组织申报和评审。

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必须提前公布选题,面向全省高校招标。

第七条申报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选题应符合我省区域发展需求和科研发展规划,符合高校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

重点研究基地项目选题由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根据本基地建设发展规划确定并提前发布。

(二)项目设计应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路线和技术方案,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提交成果具有可考核性。

安徽大学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安徽大学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安徽大学文件校政…2014‟3号关于印发《安徽大学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院、系、教学部,校直机关各部门,各直属、附属单位:《安徽大学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学校行政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安徽大学 2014年1月9日—1—安徽大学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提高教学建设的质量与效益,规范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包括:(一)教育部“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及新增的各类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二)“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安徽省支持本科高校发展能力提升计划”、“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及新增的各类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三)学校立项的各类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

第三条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实行逐级管理、阶段管理、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教务处为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统筹安排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设置、提出预算。

(二)提出立项方案,组织项目评审,汇总审核用款计划。

(三)督促、指导项目开展,组织项目检查、结题和验收。

(四)组织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2—第五条承担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院(系、部),负责本单位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申报并进行必要的审核和初评,督促支持项目实施并进行相应的检查、宣传推广。

第六条凡批准立项的各级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视作同级科研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七条依据项目立项级别,教务处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本校实际,制定各类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申报通知。

第八条校级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立项,每年申报立项一次,原则上于第一季度进行。

国家、省(部)级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立项评审时间,视上级部门的具体安排而定,项目推荐名单原则上从校级立项项目中择优遴选产生。

安徽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安徽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安徽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提高我校科研人员参与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6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以及国家、地方相关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包含以安徽大学名义承担的国家有关部委、省、市政府及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经费)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等。

第三条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应纳入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章经费到款管理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后,由财务管理部门填写科研项目经费“到款通知单”,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科研合同及“到款通知单”确定经费类别,进行项目登记,并填写“项目经费分配单”交财务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依此办理“经费卡”,由科研管理部门通知项目负责人领取。

第五条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后,统一由财务管理部门根据经费的性质开具相应票据。

凡涉及到税务问题均按税务政策办理,税费从项目经费开支。

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的分配(一)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根据科技部、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有关项目下达部门的管理办法或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管理。

如项目下达部门没有明确要求的,按下列比例进行项目经费的分配使用:学校提取项目经费总额7%的管理费和资源占用费(其中学校科研奖励基金3%、科研开发基金2%、院系科研发展基金2%),项目经费总额20%为劳务费,其余为研究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学校提取项目经费总额8%的管理费和资源占用费(其中学校科研奖励基金3%、科技开发基金3%、院系科研发展基金2%),同时暂扣经费总额的10%为项目风险基金,项目风险基金待项目结题后返还课题组,其余经费由课题组包干使用。

安徽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安徽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安徽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推动我省高校科研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徽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旨在引导和支持高校开展科学研究,产出一批高质量成果,解决区域发展的重要难题,培育更高级别的科研项目,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较高水平的科研、教学队伍,充分发挥高校科研工作在创新人才培养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高校自主创新能力,提高高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第三条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按照学科分为自然科学研究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按照类别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委托项目。

第四条重大项目选题必须围绕省教育厅批准的科研平台建设目标设计。

省教育厅科研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产业共性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科研创新团队、高校智库。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省教育厅科研管理部门是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项目管理制度;(二)对高校提出的重大项目参考指南进行审核,并向全省高校发布重大项目申报指南;(三)发布项目申报和立项通知;(四)对高校组织申报、评审、推荐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五)对高校评审推荐的省教育厅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并确认立项;(六)对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高校是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二)根据省教育厅科研平台建设目标,提出年度重大项目参考指南,报教育厅审核;(二)组织申报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审核申报材料,组织项目评审工作,并对评审推荐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省教育厅推荐;(三)将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经费列入预算,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四)对本校承担的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五)负责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工作;(六)向省教育厅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提高学校科研水平和学术水平,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立***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以下简称培育基金),鼓励我校教师、科研人员积极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以国家级科研项目带动学校科研整体发展。

第二条培育基金适用于以学校作为主持单位申报的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等。

第三条培育基金的申报者应当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近3年在高水平期刊上发表了相关论文,理工类应有EI或SCI收录的期刊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社科类应当有规定期刊(***高层次成果奖励办法)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

第四条学校对各学院和科研院的年度培育数量按以下办法进行动态分配:(一)当年各院培育数量的上限为该院上年度所获国家级项目立项数目的3倍;(二)上年度没有获得国家级项目的,按照2项进行培育;连续培育2年后仍没有获得国家级项目的,第3年停止该院的项目培育。

(三)当年各学院及科研院申报的国家级项目数量如果没有达到设定上限的,按照实际申报数量进行培育。

第五条每个培育项目资助0.8万元。

培育经费划归各院管理,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邀请专家所需的咨询费、印刷费、差旅费等。

其中专家咨询费约占60%;差旅费约占25%;印刷费约占15%。

第六条获得培育经费的学院及科研院,应当每年邀请至少两位国家级项目评审专家对本单位培育项目进行评审和指导,鼓励多邀请评审专家来校指导和讲评。

第七条各院每年应当根据学校安排填写《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年度总结报告》(简称《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决算表》,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年度考核,并核算下一年度各院培育数目及经费。

对不按时报送《总结报告》及《经费使用决算表》,或者工作开展不利、经费使用不当的单位,取消下一年度的经费资助。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的申报高层次科研项目及科技成果资助办法同时废止。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0.14•【字号】皖科区〔2020〕2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10月14日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组建方案》(皖政办复〔2018〕341号)、《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皖科资〔2019〕41号)要求,为规范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以下简称“省科技成果库”)管理,更好推进省科技成果库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成果库主要汇聚国内外各类先进科技成果形成的以企业为实施主体的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成果转化项目”)。

实行自愿申请、分类入库、动态管理、开放共享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成果转化项目申请入库的主体为在安徽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基本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条分类入库1.直接入库类:我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产生的科技成果,获国家和省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通过专家评审的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科创板挂牌企业成果转化项目等,直接进入省科技成果库。

2.择优入库类:其他各类科技成果(项目)由设区市科技部门、有关归口管理单位推荐,经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筛选优秀项目进入省科技成果库。

第五条省科技成果库入库的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入库项目”)在库期限原则上为5年。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0.08.09•【字号】科基[2010]113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基〔2010〕113号)各在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各市科技局、财政局:为规范和加强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提高省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九日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省基金”)管理,提高省基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基金的资助与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贯彻尊重科学、激励创新、培育人才、倡导应用的方针。

第三条省基金重点资助自然科学领域的应用性基础研究,引导科技人员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中挖掘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技术问题,加快我省重点学科、重点团队、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加强人才储备和高层次学科带头人的培养,推进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四条确定省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分类资助,自主申请,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五条省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拨款,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省基金捐资。

省基金项目的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资助经费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的依托单位,依托单位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项目要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承担人负责项目实施和任务执行,独立支配使用资助经费,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发表高层次学术论文(论著)、争取国家级项目资助、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及培育应用性成果等目标。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10.17•【字号】皖科资〔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号)及《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皖政〔2018〕10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省科技厅修订(制定)了《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现将三个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10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申报立项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评价验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申报立项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评价验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验收组织第三章验收结论和处理第四章附则附件1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2018〕108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重大专项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聚焦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坚持目标导向、系统部署、集中资源、协同创新,重点支持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公益性共性技术、前沿引领和颠覆性技术、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及应用基础研究,推动事关国家安全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利益的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开发重大创新产品,转化重大科技成果,培养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团队,为加快提升我省科技创新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全面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科技支撑。

高校重大科研项目和标志性成果培育办法

高校重大科研项目和标志性成果培育办法

高校重大科研项目和标志性成果培育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学校第四次党代会精神,扎实推进“3918”战略,有序实施学校“十四五”发展规划,鼓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围绕科学前沿、国家战略需求和地方经济建设,努力承担大项目,产出高水平、有影响的标志性成果,切实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学校科研工作迈向更高水平,着力支持和深度参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重要窗口”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加快推进高水平大学的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培育对象与目标第二条重大科研项目的培育对象与目标。

学校培育的重大科研项目应具有良好的研究基础、突出的研究特色或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并能催生有重大创新的基础理论成果和有重大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

培育目标是:1.主持或承担国家重大项目(专项课题)、重点项目;2.主持有重大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发项目,自然科学类单项签约经费500万以上且到账经费不低于300万元,人文社科类单项签约经费200万以上且到账经费不低于100万元。

第三条标志性成果的培育对象与目标。

标志性成果的培育项目应从满足以下条件和目标之一的研究团队或个人中产生。

1.主持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含有推荐国家奖资格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或多项省部级科技成果奖。

培育目标为主持或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

人文社科类主持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或在理论上有建树,学术上有创新,经外审专家一致认可的高质量学术成果。

培育目标为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科)。

2.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在科学上取得重大或重要进展,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引用。

培育目标为在《NATURE》《SCIENCE》和《CELL》上发表论文或主持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

3.哲学社科研究中,在理论上有建树,学术上有创新,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宣传党的创新理论、传播普及哲学社科知识,为党委、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在突破性解决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提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并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资金(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资金”)使用支出和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安徽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等国家和省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研发资金支持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研发活动;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

通过凝练重点研发领域和方向,组织每年度科技项目攻关,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持续性科技支撑。

第三条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拨款,省财政厅根据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任务,将重点研发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重点研发资金补助对象是在安徽省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基础条件的企业、高校院所、公益科研机构和新型研发机构。

第五条重点研发资金使用管理,坚持聚焦创新、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管理职责第六条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责任追究的原则,明确重点研发资金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根据科技计划总体布局与设置,统筹安排重点研发计划年度预算,负责项目资金审核拨付、绩效监管和监督检查等。

(二)省科技厅对项目实施具体管理,负责预算申请、发布指南、立项确定、项目验收、项目绩效、监督检查等。

(三)市、县科技局或中央驻皖单位、省有关部门及单位等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日常监管,按项目实施进度,监督落实项目经费使用及其他配套条件的落实或承担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相关事宜。

(四)项目承担单位是重点研发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促进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各级各类教学成果培育项目。

第三条教学成果培育项目旨在鼓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实践,总结和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和教学改革成果。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四条申报教学成果培育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实践价值,对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团队成员结构合理、分工明确。

(三)项目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实践基础。

第五条申报程序如下:(一)项目负责人填写《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申报书》,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二)所在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

(三)学校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立项项目。

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六条学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立项通知。

第七条立项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点项目给予较多的经费支持和政策倾斜,一般项目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第八条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与学校签订《教学成果培育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预期成果等。

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任务书的要求,认真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研究进度和质量。

第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学校提交项目进展报告,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等。

第十一条学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对进展顺利的项目给予肯定和鼓励,对存在问题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项目经费管理第十二条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调研费、资料费、设备费、会议费、咨询费、劳务费等。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合理安排经费使用,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章项目验收第十五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研究报告、成果材料等。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6.12.30
•【字号】财教〔2016〕2150号
•【施行日期】2016.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资金使用支出和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医科大学校科研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医科大学校科研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医科大学校科研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医科大学校科研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安徽医科大学校科研基金项目(以下简称“校基金”)管理,提高校基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基金作为培育基金,主要是培养我校中青年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创新精神,提高科研能力,加强人才储备,为申报高级别课题打基础。

第三条校基金课题评审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本着“自由申请,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原则,在申请、评审、结题等过程充分依靠专家。

第四条校基金经费由学校提供,鼓励个人或其他组织向校基金捐资。

校基金将各附属医院纳入进行统一管理,资助经费由各附属医院自行承担。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资助范围第五条校基金资助对象为35岁以下,在编在岗的中、初级技术职务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具备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人,承担项目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六条校基金资助的范围: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范畴内的学术研究。

第七条作为第一申请人只能获一次校基金资助,凡获厅局级、省部级、国家级等部门正式立项资助的项目申请人,校基金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三章项目申请与立项第八条校基金在每年11月份左右进行申报,具体申请时间与受理方式按当年申请通知要求执行。

第九条申请人应在申请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安徽医科大学校科研基金申请书》,并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各系、部、院、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按申请通知的要求统一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学校科技产业处。

第十条对于初审合格的项目,学校科技产业处将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给出评审意见,并提出是否给予资助、资助强度、建议修改内容等。

第十二条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经公示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确定资助项目和经费,科技产业处向各系、部、院、所下达校基金立项计划通知。

第四章项目管理与验收第十三条校基金资助经费一般在5000元左右,研究周期1-2年,时间从次年的1月起。

大学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为“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和XX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管理原则:总体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管理、绩效考评。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项目负责人须严格遵循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以及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依据《XX省重点学科立项建设项目任务书》,统筹安排并合理使用项目经费,确保实现建设目标。

第四条凡使用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须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管理。

第二章预算与决算第五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总体财务预算。

第六条根据《XX省重点学科立项建设项目任务书》以及学校核定的预算控制数,项目负责人在与该学科团队成员充分协商基础上,制定年度预算执行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目标、具体实施计划及资金安排等)。

年度预算执行方案经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批准后的年度预算执行方案一式两份,分别报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和财务处备案。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成员应严格执行学校审核批准后的年度预算执行方案,不得随意更改建设内容和资金安排。

项目执行过程中建设内容和资金安排确有必要调整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如涉及重大变更,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年度预算执行方案应按期完成,如因特殊情况未完成计划,剩余部分经费经学校批准后,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凡无特殊情况而未完成计划、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资金安排、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和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的,学校有权暂停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安徽大学科学研究工作奖励办法

安徽大学科学研究工作奖励办法

安徽大学科学研究工作奖励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动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强化科学研究意识,实现学校科学研究事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学校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推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奖励范围第一条科研项目立项(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5万元/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4万元/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2万元/项。

以上项目须以“安徽大学”作为第一申报单位,其他情况按照本条第三款所列标准奖励。

(二)科研项目立项奖奖金按照分级分段原则发放。

项目立项当年兑现前款所列标准的40%;项目研究按时结题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兑现前款所列标准的60%,不合格的不再兑现,达到优秀的再奖励本条第一款所述相应标准的10%。

(三)除本条第一款所列以外的省部级及其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按照当年实到经费总额5%奖励,奖金一次性发放。

(四)横向科研项目按照当年实到经费总额的4%奖励,奖金一次性发放。

第二条科研成果1(一)论文《Nature》、《Scienc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10万元/篇;《中国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2万元/篇;SSCI和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1万元/篇;SCIE收录论文按当年JCR 分区计,其中1区2万元/篇,2区0.5万元/篇,3区0.3万元/篇,四区SCIE、EI收录0.2万元/篇。

在《安徽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导向性奖励学术刊物目录》范围内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按照下列标准奖励:A类刊物上发表的论文5万元/篇;B类刊物上发表的论文1万元/篇;C类刊物上发表的论文0.3万元/篇;D类刊物上发表的论文0.1万元/篇。

上述论文须以“安徽大学”作为第一单位且我校人员为第一作者。

(二)著作经所在院系教授委员会推荐、由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评定的高水平学术专著按照0.05万元/万字标准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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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重大科研项目与成果培育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安徽省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及2020年远景展望》精神,面向国际学科前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特别是地方重大需求,旨在培育重大项目、产生标志性成果,特设立“安徽大学重大科研项目与成果培育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充分体现学校的宏观引导作用,培育项目成熟一个、资助一个,资助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分年度资助,第四年度验收,可以申请提前验收。

支持额度实验和应用性项目每项不低于20万元,理论和人文社科性项目每项不低于10万元。

第三条基金项目负责人申请条件:
基金项目负责人须是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安徽大学正式在编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8周岁,有主持完成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或重大委托项目的经历,并有一支成员稳定、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

第四条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与批准程序:
1、基金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写《安徽大学重大项目与成果培育基金项目申请书》;
2、经相关院系教授委员会审议、相关院系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向学
校科研管理部门推荐;
3、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上报学校审批;
4、学校批准立项后,获资助者须与科研管理部门签订《安徽大学重大项目与成果培育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明确研究内容、预期目标及标志性成果等。

第五条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下拨、使用与管理:
1、经费分年度下拨,首次拨付50%,第一年度检查合格后拨付30%,第二年度检查合格后拨付20%。

也可根据项目需要,由学校审批一次性下拨;
2、经费开支应符合学校财务及有关管理规定,其中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与相关的学科与平台建设相衔接,且经过相关院系批准。

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劳务费、招待费及购买办公用品;
3、经费所购置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
4、项目负责人若因个人原因擅自离岗或调离学校,应退还基金资助经费。

第六条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与验收:
1、项目执行期间,受资助者每年年底应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年度报告,汇报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以及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等;
2、项目研究周期结束后,受资助者应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结题报
告及经费使用总结报告,科研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并公布验收结果;
3、受资助者在资助期间内完成下列指标之一者,可被评为合格:
①由安徽大学单独或合作申报,获得国家973计划、支撑计划、863计划重大重点及目标导向类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重点、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项目及省部级重大项目。

其中省部级重大项目及合作申报项目的,我校到账研究经费理工科项目不低于100万元,文科项目不低于30万元;
②有重大影响的其它产学研合作项目,单项到账研究经费理工科项目不低于100万元,文科项目不低于30万元;
③项目成果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省社科文学艺术一等奖及以上科研奖励。

(以上指标内容须与受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直接相关。


4、经验收评审为不合格的,学校将收回剩余经费,并对项目负责人和责任院系予以通报。

第七条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安徽大学重大科研项目与成果培育基金申请书
2、安徽大学重大科研项目与成果培育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
附件1:所属学科(二级或以下):
项目编号:
安徽大学重大科研项目与成果培育基金
申请书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依托单位:
申请日期:
安徽大学
填表说明
1.申请书请提交电子文档和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A4纸双面打印,,于左侧加软封面装订成册;
2.申请书为申报安徽大学重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主要文件,表内栏目不能空缺,无此项内容时填“/”或“0”;
3.“项目名称”应简洁、明确,字数不超过25个汉字;
4.申请书第三到第八部分可以另行加页;
5.所在研究基地指申请人所在的省部级以上科研基地;
6.人才计划指获得各层次人才计划资助者;
7.申请书须由所在院系(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一、项目基本信息
二、项目概述(不超过800字)
三、立项依据(研究意义与必要性,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并附主要参考文献目录)
四、研究目标及主要研究内容(研究目标、具体内容、技术关键和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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