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感染护理防护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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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感染护理防护技术
(一)无菌技术操作原则
1、操作区域环境清洁、宽敞、明亮,进行无菌操作前半小时,停止清扫地面等工作;避免不必要的人群流动,防止尘埃飞扬。
2、进行无菌操作前,操作者衣帽穿戴整洁,修剪指甲、洗手,戴口罩,必要时穿无菌衣、戴无菌手套。若无菌包破损、潮湿、可疑污染时应视为有菌,不得使用。
3、操作时,操作人员面向无菌区域,手臂保持在腰部水平以上,不可跨越无菌区域;操作中,不可面对无菌区讲话、咳嗽、打喷嚏。
4、无菌物品与非无菌物品分别放置。无菌物品不可暴露在空气中,必须放于无菌包或无菌容器内。无菌物品一经使用,必须经灭菌处理后方可再用。从无菌容器中取出的无菌物品,虽未使用,也不可放回无菌容器内。
5、无菌包应注明物品名称、打包者姓名、灭菌器编号、批次、灭菌日期、失效日期,按灭菌日期先后顺序置于无菌区域的柜内或货架上。无菌包过期应重新清洗、包装、灭菌。
6、取用非独立包装的无菌物品时,必须用无菌持物钳(镊)夹取。未经消毒的用物不可触及无菌物或跨越无菌区。
7、进行无菌操作时,如器械、用物疑有污染或已被污染,即
不可使用,应更换或重新灭菌。
8、一份无菌物品,只能供一个患者使用。
(二)无菌物品的管理
1、灭菌物品的储存与使用原则
(1)灭菌后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在无菌物品存放区。一次性使用无菌物品应去除外包装后,进入无菌物品存放区。
(2)无菌物品存放架或柜距地面高度≥25cm,离墙≥5cm,距天花板≥50cm。柜内洁净,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3)严格执行手卫生要求,接触无菌物品前应洗手或卫生手消毒。
(4)灭菌物品发放前应确认无菌物品的有效性,植入物应在生物监测合格扣方可发放。供应中心无菌物品一经发放,不应返回无菌物品存放区;发放记录具有可追溯性。一次性使用无菌物品应记录物品出库日期、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灭菌日期、失效日期等。
(5)无菌物品使用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6)运送无菌物品的器具应清洁干燥。
(7)无菌物品储存有效期环境的温度、湿度达到“WS310.1-2009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的规定时,使用纺织品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一般为14日;未达到环境标准,有效期一般为7日;医用一次性纸袋包装的无菌物
品,有效期为1个月;使用医用一次性皱纹纸、医用无纺布、纸塑袋、设置安全锁装置的硬质容器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为6个月。
(8)无菌物品的启用期限开启的无菌包有效期为24小时;铺好的无菌盘、未盛消毒剂的干持物筒有效期为4小时;2%戊二醛浸泡的无菌持物钳及持物筒每周更换灭菌2次,戊二醛液每周过滤、每半个月更换;开启的静脉药物的溶酶有效期为2小时;肌内注射溶酶、外用生理盐水为24小时;皮下注射的胰岛素开启后放冰箱内保存,有效期为1个月。
(9)皮肤消毒剂尽可能使用一次性包装,重复使用的皮肤消毒剂容器每周灭菌2次;盛放清洁物品(压脉带、有包装的无菌物品)的容器每周消毒1次,保持清洁、干燥;接触非完整皮肤、粘膜和侵入性操作的器具每日灭菌。
(10)凡使用各种医疗用具,一人一份,一用一消毒。
2、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管理
(1)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必须由相关部门统一集中采购,使用科室不得自行购入。
(2)医院采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必须从取得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许可批件的生产企业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产品;进口的一次性导管等无菌医疗用品应具有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等有效证件。
(3)入库前的检查与登记检查每批产品外包装是否严密、清洁、有无破损、污渍、霉变、潮湿;核查每箱(包)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日期、灭菌日期及产品的检验合格证、产品标识和失效期等;进口的一次性导管等医疗无菌用品应具有灭菌日期和失效期等中文标识,严禁发放使用过期、失效物品,检查后登记建账。
(4)病区(部门)专人负责一次性物品的领取、保管,定期清点,严格查对。
(5)高值耗材应由专人管理,做好使用登记。
(6)整箱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可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无菌物品库房。必须去除外包装后,方可进入消毒供应中心或科室无菌物品存放柜(架),与重复灭菌使用的无菌包分区、分架、分格放置。
(7)使用无菌物品时应检查灭菌标识、灭菌日期、有效期,包装是否严密、清洁,发现过期、包装破损、不洁、潮湿等,一律禁止使用。
(8)使用后若发生热源反应、感染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留取样本送检,按规定详细记录,报告医院相关部门。
(9)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使用后的处置,严格执行卫生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分类收集、运送、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手卫生管理
严格执行《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3-2009)。
1、手卫生设施
(1)洗手与卫生手消毒设施
1)病区及各诊疗室应设有流动水洗手设施。
2)医院应创造条件在各诊疗区配备非手触式水龙头;手术部(室)、产房、导管室、层流洁净病房、骨髓移植室、器官移植室、重症监护病房、新生儿室、母婴室、血液透析室、烧伤病房、感染性疾病科、口腔科、消毒供应中心等重点部门必须配备非手触式水龙头。
3)配备清洁剂。肥皂应保持清洁与干燥。盛放皂液的容器宜为一次性使用,重复使用的容器应每周清洁与消毒。皂液有浑浊或变色时应及时更换并清洁消毒容器。
4)配备干手设施,如一次性纸巾、干手机,避免二次污染。
5)配备合格的速干手消毒剂。
(2)外科手消毒设施
1)配置洗手池。洗手池设置在手术间附近,其大小、高度适宜(能防止洗手水溅出),池面光滑无死角,洗手池每日清洁与消毒。
2)洗手池及水龙头的数量应根据手术间的数量设置,水龙头数量应不少于手术间的数量,水龙头开关应为非手触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