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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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

【标 签】一般纳税人年审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黑国税函﹝1999﹞19号

【发文日期】1999-02-10

【实施时间】1999-02-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流函[1998]04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和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年审工作的认识。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涉及到税款征收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等一系列税收征管问题。对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审验,是国家为规范对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加强税收征管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对保证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起到积极的作用。为此,各级国税部门要对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审验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位置,纳入议事日程,按照要求开展年审。

二、在具体资格审验中,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1998]094号)规定,并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及省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验。

三、对国家规定标准以上的一般纳税人,经资格审验,存在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会计资料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第一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予以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合格后,

应予及时审验。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的号码,由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统一编制,并贴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的“年审合格栏”内。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按本《通知》的样式填报,并与年审工作总结一并由市、地汇总后于6月末前上报省局,其它事项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28日 国税流函[1998]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做好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落实好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国税函[1998]156号,以下简称年审办法)现将几个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年审办法第五条第五款改为:

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的,180万元以下,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除外。

二、对上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工业100万元、商业180万元)以及年审合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三、根据各地一般纳税人规模情况,总局统一印制了部分1999年年审合格标识并免费下发各地(分配数量见附表),各地在年审工作中不得向纳税人收取标识印制费。各地如需要追加印制标识的,请于1999年1月20日以前将追加数量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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