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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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
复》的通知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黑国税发[1998]3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02.13
【实施日期】1998.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
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39号1998年2月13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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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黑国税发[1998]26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11.10
【实施日期】1998.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260号1998年11月10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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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发[1999]225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发[1999]225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9]225号1999年12月30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有些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够明确,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正确执行税收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定,现对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行政管理费扣除问题。

从2000年起,企业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

二、关于临时工工资扣除问题。

企业临时工工资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雇佣临时工,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支付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方可扣除。

三、关于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扣除问题。

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以后年度分期扣除。

各地可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结束——。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8.02.11
•【字号】黑国税发[1998]37号
•【施行日期】1998.0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1998]37号1998年2月11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4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年检工作,对所管理的小型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认真审查,对达不到条件的改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清理情况要于6月底前逐级汇总后上报省局。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递代理出口货物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递代理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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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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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递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传递证明电子信息,代理出口货物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黑国税发﹝1998﹞48号
【发文日期】1998-02-28
【实施时间】1998-02-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递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1997]6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开出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由出口退税部门自行传递至省局计算中心广域网络服务器的(ENTRE/DL)目录下,无信息要传递定义文件。

二、各地出口退税部门要严格按照总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数据结构及时上报,按时到总局网络服务器的规定目录下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数据,依据总局传递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审批,并通报情况。

三、各地计算中心负责出口退税部门工作站FTP软件安装调试工作。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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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电视台收费征营业税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黑地税发﹝1999﹞73号
【发文日期】1999-04-13
【实施时间】1999-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1998]7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经研究同意,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黑财法税字[1998]7号文件所附的《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省级第二批)》中第68页“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同时废止。

本文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9.02.24•【字号】黑国税发[1999]27号•【施行日期】199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国税发[1999]27号1999年2月24日)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现将《黑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黑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提高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税收票证种类通用完税证、涂碳型通用完税证、POS机完税证、定期定额个体户完税证、涂碳型定期定额个体户完税证、定额完税证(壹元、贰元、伍元、拾元)、限额完税证(叁佰元、伍佰元两种面值)、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出口产品完税分割单、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保证金收据、税票调换证、代扣代收凭证、自收税款汇总缴款书、通用缴款书、税收(稽查专用)缴款书。

第二条印制与保管一、印制1.各种税收完税证、缴款书、收据、凭证、证明等由省局统一按规定组织印制。

各地不得自行印制。

2.为了使印制工作具有计划性,各地要按省局要求及时编报税收票证半年领用计划表,作为全省印制和下发的依据。

3.在印制中,省局监督印制质量。

二、保管1.省内各级国税机关要设有具备防火防盗等安全条件的完税专用库房,分局、所要设有专用保险铁柜,使用人员要有专用包装。

2.负责完税证保管的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首先做好防盗、防火、防霉、防虫蛀和鼠咬等安全工作,其次要分类定位存放,做到取用方便,整齐干净,达到规范化的标准。

3.征收人员外出执行税收公务时,完税证务必随身携带。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面实行规范化服务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黑国税发[1999]171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面实行规范化服务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黑国税发[1999]171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面实行规范化服务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面实行规范化服务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黑国税发[1999]171号1999年10月28日)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现将《关于全面实行规范化服务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同时,要根据省局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注意培养典型,总结经验,努力把全省国税系统的办税服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促进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附件:关于全面实行规范化服务的意见(试行)实行全方位规范化服务,是新征管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时期治税思想的具体体现,同时,对于优化税收环境,改善征纳关系,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以及加强国税机关的公务员队伍建设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为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和省委关于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部署,结合我省国税工作的实际情况,就全系统实行规范化服务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办税服务场所的建设。

对已经建成的办税服务厅(室),要继续抓好完善和规范,在原有的基础上,尽量提高水准,最大限度地发挥服务功能。

尚未建立的,要纳入统一规划,按照节俭、实用、效能的原则,建设面积适中、方便实用、统一规范、功能齐全、质量优良的办税服务厅(室),力争在3年内,使全省国税系统的办税服务厅(室)全部达到规范化服务的要求。

其次,逐步完善服务设施。

城镇的办税服务厅,要在近期内努力达到“七有”的标准。

即:有供纳税人使用的桌椅、办公用品、磁卡电话、饮用水、洗手间、电子显示屏幕或政策宣传版、办税流程图、查询系统,条件好的单位还可以再增加一些服务设施,乡镇中设立的办税服务室也要设置一些必要的服务设备。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免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免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免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校办企业征免流转税【颁布单位】【文 号】黑国税发﹝1995﹞48号【发文日期】1995-02-24【实施时间】1995-02-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税发[1994]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精神,为了支持学校办企业(以下简称校办企业)的发展,鼓励学生勤工俭学,改善办学条件,现对校办企业征免增值税、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校办企业的范围是: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举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校办企业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务以下三个条件: l.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 2.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三、校办企业优惠政策的内容: 1.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2.小学校办企业对外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在1995年底以前可以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已征增值税的照顾。

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返还办法:按照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省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黑财预字(94)第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审批退还部分或全部已缴纳的增值税。

四、下列企业和项目不得享受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1.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的; 2.学校在原有的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学校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它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举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或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企业; 6.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管质量考核及1999年交叉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管质量考核及1999年交叉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管质量考核及1999年交叉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管质量考核及1999年交叉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77号1999年8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52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为贯彻落实《通知》,有的就考核“十率”提出了贯彻意见,有的下达了具体达标标准及考核办法,有的制定了目标考核计分办法,有的及时在计算机应用软件中增加开发“十率”考核程序,还有的已开始逐月通报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为了进一步推动“十率”考核,促进征管基础建设,现就征管质量考核及1999年四季度交叉抽查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开展征管质量考核交叉检查的意义开展征管质量考核交叉检查,目的在于促进各地的考核工作,有效提高征管质量。

征管质量的考核,不仅可以弥补单纯考核税收收入的不足,而且可以促使税收征管的规范化要求落在实处,进而可以有效防范税务行政执法当中的不廉和腐败,树立税务机关规范、文明、高效执法的新形象。

各级税务机关的主要负责同志务必从这一高度对此予以足够的重视,克服畏难情绪,精心组织指导,实事求是考核,切忌弄虚作假,认真对待检查。

同时,从现在开始就要注重总结各地考核经验,规范考核办法,并尽快使其程序化、纳入计算机管理,实现网络化考核监控。

二、考核指标的口径与标准鉴于是首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征管质量考核的交叉检查,本着“先易后难、承认差异、循序渐进、逐步提高”的原则,考核内容“宜少不宜多”,考核标准“宜活不宜死”。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6.03•【字号】黑国税联发[1998]5号•【施行日期】1998.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联发[1998]5号1998年6月3日)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6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密切部门配合。

为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省里已成立了由副省长王先民任组长,省国税局、地税局领导任副组长,省公安厅、工商局、技术监督局、民政厅、省教委、文化厅领导任成员的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并决定全省国地税统一行动,联合开展这次清查工作。

各地对这次清查工作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当做一件大事来抓,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争取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有关部门参加的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在清查工作中,除了国、地税部门要紧密合作之外,还要加强与公安、工商、技术监督、民政、教委、文化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切实做好这次清查工作。

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

省国税局、地税局已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告》印发下去,各地要及时做好张贴工作。

各地要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清查工作的意义、清查的重点以及政策界限、使广大纳税人家喻户晓,增强法制观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各级国、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作用,各司其职,协同动作。

准备阶段,国税局和地税局之间税务登记户数的核对工作以及与工商、技术监督、民政、文化等部门的各项核对工作,侧重由征收部门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2.01•【文号】国税函[2000]94号•【施行日期】200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2000年2月1日国税函〔2000〕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0年3月31日止,对1999年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

现将清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1999年国家两次提高出口货物退税率,并适时调整了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外贸出口进一步增长,出口退税额增幅较大,但与此同时,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所抬头,因此,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清算办法》)的要求进行部署落实,确保按时、高标准地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二、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出口企业范围,除《清算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企业外,还包括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或“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老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要求比照新外商投资企业执行。

三、在清算内容上,要重点对以下几方面内容进行核查:(一)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出口货物报关离境日期和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审核审批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1999年4月2日国税发〔1999〕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今年起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原则意见(一)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体现有利于为纳税人服务、有利于为基层税务部门服务、有利于税务机关的政令统一的原则,减少多头或重复检查。

(二)从1999年起,总局原则上只在每一年的上半年和下半年各部署一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好各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对同一纳税人不得同时由多个检查组进行税收专项检查。

(四)总局统一部署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是指令性任务,各地必须按要求完成。

但与此同时,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增加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内容。

(五)各地在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时,要与税收日常检查工作和其他税收工作做好衔接,统一开展。

(六)各地国、地税机关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要加强联系和协调配合,对涉及国、地税机关双方业务的检查,各地要积极组织联合检查组开展工作,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分别进行检查的,要及时沟通情况和反馈信息。

(七)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各类税收违法问题,各地要依法严肃处理,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查出的偷、骗税案件除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以外,原则上要处以不抵于所偷、骗税款一倍的罚款;特殊情况罚款抵于一倍的,要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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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
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标 签】出口货物税收函调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黑国税函发﹝1998﹞43号
【发文日期】1998-07-30
【实施时间】1998-07-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40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和黑河市国税局在审核出口企业申报的退税中,如对其单证有疑点或货源地属于敏感地区的,可自行发函调查,并做好登记备案,其他市、地局统一由省局办理。

二、各地国税局收以函调后,要按新的复函表式认真填写,及早复函,如不能复函应说明原因。

三、从1998年8月1日开始,全部按照总局文件所附的表式填写,其中附件1由省局统一印制,附件2、3由各地自行印制。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户所需账、表、簿印制使用管理的通知-黑国税发[1999]156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户所需账、表、簿印制使用管理的通知-黑国税发[1999]156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户所需账、表、簿印制使用管理的
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
个体工商户所需账、表、簿印制使用管理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9]156号1999年10月15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为了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建账和定期定额(简称“双定”)的税收征收管理,现就个体工商户所需的简易账、财务报表,以及收支凭证粘贴簿、商品进销存登记簿(简称两簿)的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简易账(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财务报表(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利润表)、“两簿”的式样,由省局统一制定,2000年开始实行;各地已印制的可继续使用,用完后再采用新式样。

二、各市、地局要按照省局统一式样,指定本地税务票证印刷厂印制、发售(因复式账市场有供应,个体户自购),实行供需直接见面;如本地没有税务票证印刷厂,可指定一家经销部门经营发售;无能力印刷账、簿的,可向省局申报,统一安排税务票证印刷厂印制。

三、基层国税部门要通过无偿服务,组织个体建账户购买简单账和财务报表,组织“双定”户购买“两
簿”。

皆由供需双方直接结算货款。

附件(略)
——结束——。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发文字号】黑地税发[1999]15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08.26
【实施日期】1999.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9]153号1999年8月26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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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黑地税发[1999]198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黑地税发[1999]198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黑地税发[1999]198号1999年12月6日)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自地税机构组建以来,各级地税部门在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1998年全省印花税收入为7724万元,比1994年刚分家时4237万元,增加了3487万元。

但是,由于印花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制定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印花税的有些政策的征管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税收的需要,特别是当前还存在着管理偏松,偷逃税现象比较严重的问题,使印花税很难征管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目前也在研究印花税改革问题。

在国家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没有修订前,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印花税征管工作的领导。

从目前征管的情况看,尽管印花税数额较小,但从税源看,还是有一定的潜力的。

因此,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端正思想,克服“重大轻小”的思想和畏难情绪,加强组织领导,把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摆上日程。

二、加强印花税税收政策的宣传和学习。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板报等多种工具广泛地开展宣传。

要使印花税的宣传工作与日常征收相结合,与稽查工作相结合。

鉴于印花税税目较多,税率繁杂,不易掌握等特点,各地要组织有关同志认真学习印花税税收政策,及时掌握有关政策,贯彻执行好各项政策。

三、规范合同的管理,建立应税合同登记制度。

各地要采取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办法,使企业逐步建立起应税合同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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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

【标 签】一般纳税人年审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黑国税函﹝1999﹞19号
【发文日期】1999-02-10
【实施时间】1999-02-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流函[1998]04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和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年审工作的认识。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涉及到税款征收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等一系列税收征管问题。

对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审验,是国家为规范对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加强税收征管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对保证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起到积极的作用。

为此,各级国税部门要对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审验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位置,纳入议事日程,按照要求开展年审。

二、在具体资格审验中,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1998]094号)规定,并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及省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验。

三、对国家规定标准以上的一般纳税人,经资格审验,存在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会计资料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第一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予以限期整改。

整改期满合格后,
应予及时审验。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的号码,由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统一编制,并贴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的“年审合格栏”内。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按本《通知》的样式填报,并与年审工作总结一并由市、地汇总后于6月末前上报省局,其它事项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28日 国税流函[1998]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做好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落实好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国税函[1998]156号,以下简称年审办法)现将几个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年审办法第五条第五款改为:
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的,180万元以下,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除外。

二、对上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工业100万元、商业180万元)以及年审合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三、根据各地一般纳税人规模情况,总局统一印制了部分1999年年审合格标识并免费下发各地(分配数量见附表),各地在年审工作中不得向纳税人收取标识印制费。

各地如需要追加印制标识的,请于1999年1月20日以前将追加数量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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