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练习题(二)及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练习题(二)及答案单选题(共45题)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需要贯彻分案处理原则,关于分案处理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分案处理是指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案件要实行诉讼程序分离B.分案处理包括分别审理、分别关押、分别执行等C.分案处理主要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串供,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D.分案处理应当以不影响案件的处理为原则,并尽可能地采取分案处理【答案】 C2、法院在审理一起抢夺案时,发现被告人朱某可能有自首情节,但起诉书和移送材料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
关于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运用庭外调查权调查核实B.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査C.裁定驳回起诉D.根据已有证据定罪量刑【答案】 B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适用于以下哪种纳税义务人?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B.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C.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D.所有应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答案】 A4、婚姻制度能够起到确认子嗣合法性以保障家族共同体在情感与经济上的稳定延续以及平衡生育期妇女由于生理特点而导致的竞争劣势等作用。
从个体上看,结婚似乎是个人的选择,是性成熟的结果,是感情发展的自然;但从宏观上来看,婚姻作为制度是为了回答社会生活中的复杂琐细问题而演化发展起来的,它成为分配生育的社会责任、保护人类物种繁衍的一种方式。
关于以上说法,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婚姻制度中从古时的男女不平等到近现代的男女平等,充分反映了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B.在保障生育期妇女的弱势地位方面,法律采取的手段是通过合理分配权利与义务来完成这一任务的C.从原始社会规范发展到如今完备的法律,婚姻制度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从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过程D.婚姻制度从原始社会延续至今,《婚姻法》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社会生产与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产物【答案】 D5、甲晚上在一家仓库值班,他听到有人进来偷拿东西的声音,就起床查看,发现偷拿东西的是自己的侄子乙,就又回头躺在床上睡觉。
公考笔试常识专项-刑法高频考点 (1)
刑法高频考点(上)(讲义)考点一、基本原则和管辖一、基本原则二、管辖【真题演练】1.(单选)Jack,男,美国人,系该国政府一职员,2001 年 5 月 14 日以旅游者的身份到中国旅游,6 月 3 日,施某在乘坐中国某航空公司航班飞机飞往新加坡途中,因琐事而与邻座一意大利人发生争执,遂用航班上的塑料餐叉将对方右眼刺伤致失明。
关于本案是否可是适用我国刑法,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的犯罪行为人是外国人,且受害人亦为外国人。
依照属人管辖原则不适用我国刑法B.该案中涉案人员施某是外国政府职员,依照国际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因而本案不适用我国刑法C.依照地域管辖原则,如果施某实施伤害行为时,该飞机正在中国领空,则本案应适用我国刑法,若在他国领空则适用他国法律D.施某杀人行为发生在中国的飞机内,是在中国刑法规定的领域效力范围内,触犯了中国刑法,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2.(多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以外,都适用本法。
这里的“领域”包括:A.领陆、领水、领空B.我国的船舶、航空器C.我国驻外使、领馆D.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3.(单选)我国刑法给犯罪嫌疑人定罪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
对法律没有规定的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应该:A.不定罪B.依照习惯定罪C.依照法律定罪D.依照以往判例定罪考点二: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真题演练】1.(单选)甲欲杀死乙,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结果朋友丙分食了乙的饭菜,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乙和丙均中毒死亡。
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A.过于自信的过失B.疏忽大意的过失C.间接故意D.直接故意2.(单选)下列情形中,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是:A.十四周岁的张某,贩卖冰毒 0.2 克B.十五周岁的李某,因过失导致他人伤残C.二十周岁的周某,醉酒后殴打他人致人重伤D.三十五周岁的聋哑人宋某,入户盗窃现金 5000 元3.(单选)醉酒的人犯罪:A.应负刑事责任B.不负刑事责任C.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D.情节严重的才负刑事责任4.(单选)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不满:A.14 周岁B.16 周岁C.18 周岁D.20 周岁考点三:排除犯罪的情形【真题演练】1.(单选)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刑法模拟主观题习题解析
刑法主观模拟题解析1、2019年2月,刘某通过虚报注册资本,成立薄小公司,主要从事正当业务经营。
直至2020年2月,因为爆发疫情,刘某发现口罩行业可以谋取暴利,于是召开股东会讨论,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公司开始在互联网上设立医用口罩销售网站,通过互联网向客户销售不符合医用标准的口罩,并且定点卖往医疗机构,获利上百万。
后来因公司没有年检而被工商局注销。
刘某被抓获。
刘某的妻子宋某得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走后,便与刘某离婚,光明正大的带着刘某的儿子刘小某和隔壁安某居住在一起。
平日里宋某对儿子不加以管教,一日,宋某回到家中,发现儿子刘小某(16岁)正在对同班同学任小花实施强奸,宋某心想:“果然和你爹一个德行”,于是置之不理,悄然离开。
2020年6月,安某发现楼下邻居家中着火,奋不顾身前去救火,在卧室中发现一个婴儿,但是由于火势过猛,安某只能将孩子抛出窗外。
小孩落地后受重伤,安某跳下去后欲将孩子送往医院,但宋某此时过来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让这孩子自生自灭吧。
二人遂离去,后孩子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2020年8月,安某怀疑宋某和别人有染,心生杀意,做饭时放了三包毒鼠强欲毒死宋某,宋某中毒后,安某见其痛苦不堪,回想起往日二人的美好时光,心生悔意,欲将宋某送往医院,在路上遭遇车祸,宋某被他人撞死。
安某后悔不已,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问:(1)刘某销售口罩的行为是否属于单位犯罪,为什么?该案应当如何定性?(2)关于强奸,刘小某和宋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是否属于共同犯罪?(3)安某将婴儿抛出窗外的行为如何定性?安某后续不救助是否构成犯罪?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4)对于杀人行为,安某是否成立犯罪中止?为什么?解析:(1)采取虚假手段设立的单位,仍可以成立单位犯罪。
在本案中,薄小公司主要从事正当业务经营,后来以单位名义售假,成立单位犯罪。
对于单位犯罪,当公司主体消失之后,可以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45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
治安的案例
1、张某从事出租客运服务,但未在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营运证。
某日市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发现此事后扣押了张某的汽车。
次日夜晚,张某潜入扣车的机关大院,悄悄拨开大门,偷偷将被扣车辆驶离。
事发后公安部门以涉嫌盗窃对张某进行了刑事拘留。
但在审理过程中办案民警对本案的定性发生了分歧,一部分民警认为本案已经构成盗窃的刑事犯罪;另一部分民警则认为,张某的行为应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问题: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如何量罚请说明理由。
张某的行为侵犯的客体只是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之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张某是否构成盗窃罪取决于其行为侵犯的客体,即其行为是否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该车的所有权属于张某,并未发生买卖、赠与、互易等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法律行为;行政机关扣押该车只是限制张某对车使用和处分权利,并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
换言之,张某并未丧失该车的所有权,因此,张某秘密取回该车虽属非法,但并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张某,男,23岁;吴某,男,24岁。
张某与吴某都是无业青年,成天无所事事,到处闲逛。
某个星期六的下午,张某与吴某在附近买完鞋后来到市中心最大的商场门口,见来往人群熙熙攘攘。
张某对吴某说:“既然这么多人,我们应该玩点花样,耍耍某些人。
”吴某看见张某手中提着装鞋的黑色塑料袋,想了一会儿说:“我们就说为袋里装的是炸弹,看大家什么反应。
”两人一拍即合。
于是,张某走到商场门口,将塑料袋仍到人群中,然后两人大声喊道:“这袋子里装的是炸弹”。
其他人听到两人喊叫不知所措,也不知道真假,但都慌张躲避。
张某和吴某的行为恰被巡逻民警看到,被当场抓获后,由于害怕,两人马上交待了不是炸弹。
经检验袋里装的只是普通皮鞋,商场门口经历了短暂的骚乱后很快恢复了正常。
在对张某和吴某的行为定性时,几位人民警察出现了分岐,有人认为两人的行为只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一般违法行为,有人却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一)1999年6月5日,张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3月被提前释放。
2005年5月20日下午,张某将一中年妇女放在自行车栏内的一只皮包抢走,内有现金1800元、身份证一张,张某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后扭送到当地派出所。
派出所民警王某和侯某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当取证结束后,民警王某和侯某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能主动承认错误,认罪态度较好,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并由张某的朋友李某(无固定收入)为保证人。
问题:1、采取取保候审是否恰当?2、如取保候审,李某是否可以作为保证人?答:1、不恰当。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李某不能担任保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本案中,李某无固定收入,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李某不符合保证人的条件。
(二)1997年4月23日晚上10时许,某市棉纺厂女职工张云被强奸。
罪犯作案之后逃走,匆忙中留在现场一块手表。
事后,张云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罪犯的一些特征。
据被害人反映,罪犯是一名年纪大约在30岁上下的男子,身材不高但身体强壮,满脸胡须。
张云还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罪犯遗留在现场的手表。
经侦查人员查看,手表为黑色红莲牌机械表,已经半旧。
于是,公安机关以这块手表为线索开始了案件的侦查活动。
一个多月之后公安机关找到了手表的主人某公司职员刘俊枫。
经公安人员询问,刘俊枫承认手表是自己的,但是声称已经与两个月以前丢失,而且不承认自己犯有任何罪行。
但是刘俊枫提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曾经丢失手表。
于是,侦查人员认为本案已经证据确凿,随即拘留了刘俊枫。
然后公安人员找到被害人张云,告诉她已经找到了遗留在现场那块手表的主人,让张云辨认一下,该人是不是罪犯。
谎称能变钱却调包骗财如何定性
谎称能变钱却调包骗财如何定性作者:吕磊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关键词】调包骗财;定性一、案情2011年5月,王某听说本村来了个“神人”张某能变钱,便决定去试试。
王某拿出2元人民币交给张某,张某当场便变了两张100元钞票给了王某。
王某很惊喜,于是拿出事先准备好的5万元现金让张某帮助变更多的钱。
张某将钱用红纸包好,念叨一番后,说变好了,并嘱托王某回家后才能打开,否则就不灵了。
王某匆匆忙忙回家打开,却发现只剩几沓白纸,于是报警。
张某携带5万元现金逃匿,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以为被告人真的能够把钱变多。
于是被害人便把5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让被告人变更多的钱。
这些都是诈骗的行为,应当定性为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是利用欺骗的手段,使得被害人相信有变钱的本领,之后又通过秘密调包窃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丧失对5万元现金的占有和控制,从取得赃款的过程来看,秘密窃取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当定性为盗窃罪。
三、评析(一)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通过对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比较可以看出,它们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与主观方面是一致的,都是把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犯罪方法变成自己占有的取得型财产犯罪。
但前者是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后者是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
被害人是否基于有瑕疵的同意交付财物是诈骗罪和盗窃罪相区别的根本标志。
(二)张某行为的法律定性其一,张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从上述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可以看出,要成立诈骗罪被害人必须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那何为诈骗罪罪中的处分行为。
笔者认为,处分财产的行为不限于民法意义上的处分财产(即不限于所有权权能之一的处分),如果要求受骗者具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那么诈骗罪的成立范围会过于狭窄,不利于有效的打击犯罪。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学_真题-无答案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学(总分165,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刘某一日晚十时许,从楼外的漏水铁管爬到某单位宿舍四楼,刘某推开窗户借着月光看见宿舍内只有一名女工在床上睡觉,便起奸淫之意,当其潜入室内悄悄地摸向床边时,不慎将床前的脸盆踢响,然后刘某便破门逃跑,刘某的行为是( )。
A.犯罪未遂 B.犯罪预备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2. 某甲是精神病患者,一日突然手持匕首追杀某乙,甲将乙逼到一房屋的角落里,乙在无处可逃的情况下,顺手将桌上的花瓶拾起扔向甲,致使甲右眼失明,乙的行为是( )。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防卫过当D.犯罪行为3. 杨某自海外归来至其表哥丁某家探亲时,暴露了其为某外国间谍的真实身份,并动员丁某参加其组织。
丁某未同意并催其快走。
此时,国家安全部门对杨的行为已有所察觉,来向丁某了解情况。
由于丁某不配合,致杨某逃脱。
丁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 A.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B.包庇罪C.不构成犯罪 D.知情不举罪4. 某市建设银行经理孙某,违反金融法规及贷款制度,在未对该市某有限公司及其担保的资信作任何调查的情况下,即将该行2000万元资金贷给该公司使用。
该公司经理将上述款项用于炒股票、期货,因严重亏损致使1000多万元贷款资金难以归还。
对孙某的行为应以什么罪定罪处罚?( )A.玩忽职守罪 B.违法发放贷款罪C.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D.滥用职权罪5. 乙女听说甲男能将10元变成100元,便将家里的2000元现金交给甲,让甲当场将2000元变成2万元。
甲用红纸包着2000元钱,随后“变”来“变”去,趁机调换了红纸包,然后将调换过的红纸包交给乙,让乙2小时后再打开看。
乙2小时打开,发现红纸包内是餐巾纸。
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盗窃罪 B.诈骗罪 C.侵占罪 D.抢夺罪6. 甲男与乙女发生纠纷,乙将脏物泼在甲的身上,甲便揪住乙的上衣,并向乙的下身猛击几拳;乙骂声不止,甲便唤来自家豢养的大公狗。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专业考研历年主观题整理(有答案)
刑法简答题1、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
(05)P772、假释的适用条件。
(05)P2613、简述教唆犯的概念及处罚规则。
(06)P1654、简述不作为犯罪行为人积极作为的义务。
(06)5、假释的适用条件。
(07)6、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07)P1427、自首的成立要件。
(08)P2398、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08)P1289、不作为的概念,不作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09)P8510、刑法的功能。
(09)P711、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的区别。
(10)P612、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10)P5613、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
(11)P1191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素。
(11) P55715、简述共犯错误的形态及处理方法。
(12)P16816、刑罚对犯罪人的功能(12)P20517、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素(12)P362分析题1、(05年)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试分析该法条。
2、(06年)孙某,男,1987年6月20日生。
经常在某车站附近做些小偷小摸,2004年7月20 日下午,孙某又在火车站附近转悠,见一名军人走进候车室,孙某便尾随其后进入候车室,趁其不备,将其所带一个黑色包偷走。
孙某走出候车室,打开发现包内有现金2000余元、一把五四式手枪、15发子弹以及三份国家机密文件。
孙某非常紧张,回家后即把手枪、子弹以及三份国家机密文件藏在衣柜里。
数日后,孙某以800元的价格将手枪、子弹卖给顾某。
案件后,孙某坦白所犯罪行,三份国家机密文件被查获。
问题:本案应当如何定性处理?定罪:盗窃罪既遂,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持有国家秘密。
法律案例分析:本案应如何定性处罚
[案情介绍]案情1998年年初至2001年8月间,被告人江X在未领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多次从A医药公司、B药业有限公司、C制药厂和安徽省W县药品市场等处购进青霉素、阿莫西林等药品,先后在A市城乡部分个体诊所多次进行销售,非法经营额达31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江X及其亲属处查获库存药品及医疗器械,价值人民币67万余元。
[案情分析]问题1、在新《药品管理法》施行前无证贩卖药品的行为能否定罪?被告人江X长期无证贩卖药品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对该行为如何处理,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依照2001年12月1日施行的《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依法取缔,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该行为依照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责令停业,没收全部药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金;没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被告人江X无证贩卖药品的行为发生于新《药品管理法》施行之前,依照从旧兼从轻的法律溯及力原则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原则,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药品属于限制买卖的物品,国家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被告人江X 无证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2、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江X的量刑是否适当?3、对上诉人江X能否适用缓刑?评析(一)无证贩卖药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药品管理法》属于行政法律,而非刑事法律。
虽然某些民事、行政、经济法律中也涉及刑事法律规定,但这些刑事法律规范只是非刑事法律与刑法的连接点,它不载有法定刑,必须依附于刑法适用,故属于依附刑法。
因此,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能根据刑法典和单行刑事法律来判定,而不受非刑事法律中是否具有相关刑事法律规定所左右。
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没有规定无证经营药品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刑法分论》案例分析1
案例一:货币犯罪的罪数认定:案情:2002年10月10日至2003年8月25日期间,黄某单独或者伙同张某等人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先后到多家银行开户申领了借记卡和活期存折,随后从汪某、何某处购得伪造的人民币。
黄某等人采用将假钞与真币剪切、拼接的方法进行“变造”后,使用借记卡将假钞存入银行的自动存取款机子中,再从自动取款机将真币取出,共计30万元。
问题:黄某等人的上述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案例二:案情:某日,甲盗窃了乙的借记卡与身份证,记下了借记卡的卡号后将借记卡偷偷放回原处。
次日,甲持乙的身份证并冒充乙向银行挂失,由于甲能够向银行工作人员准确提供借记卡的姓名、卡号和密码,银行工作人员信以为真。
但甲没有要求银行工作人员为其补办新的借记卡,而是让银行工作人员将乙借记卡中的7000元全部转入自己的另一借记卡。
问题:甲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案例三:案情:被告人高立国于2006年2月16日凌晨1时许,伙同他人在北京市门头沟区采用拉闸后将电缆线铰断的手段,窃得四铜芯电缆线约150米。
被盗电缆线是某汽车修理厂私自搭接的线路,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320元。
2006年2月26日凌晨2时许,高又采用同样手段窃得四铜芯电缆线160米。
被盗电缆线是某公司自行架设的线路,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840元。
分歧意见:对于高立国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还是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存在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高立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高立国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问题: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案例四:案情:2007年6月26日16时许,黄国新酒后从家中携带煤气罐和菜刀来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派出所院内,将携带的煤气罐阀门打开,并且将手中的打火机打着,声称要炸掉派出所,并与派出所的人一起死,后在高庄乡派出所民警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将其制服。
《刑法分论》案例分析1
《刑法分论》案例分析1案例一:货币犯罪的罪数认定:案情:2002年10月10日至2021年8月25日期间,黄某单独或者伙同张某等人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先后到多家银行开户申领了借记卡和活期存折,随后从汪某、何某处购得伪造的人民币。
黄某等人采用将假钞与真币剪切、拼接的方法进行“变造”后,使用借记卡将假钞存入银行的自动存取款机子中,再从自动取款机将真币取出,共计30万元。
问题:黄某等人的上述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案例二:案情:某日,甲盗窃了乙的借记卡与身份证,记下了借记卡的卡号后将借记卡偷偷放回原处。
次日,甲持乙的身份证并冒充乙向银行挂失,由于甲能够向银行工作人员准确提供借记卡的姓名、卡号和密码,银行工作人员信以为真。
但甲没有要求银行工作人员为其补办新的借记卡,而是让银行工作人员将乙借记卡中的7000元全部转入自己的另一借记卡。
问题:甲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案例三:案情:被告人高立国于2021年2月16日凌晨1时许,伙同他人在北京市门头沟区采用拉闸后将电缆线铰断的手段,窃得四铜芯电缆线约150米。
被盗电缆线是某汽车修理厂私自搭接的线路,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320元。
2021年2月26日凌晨2时许,高又采用同样手段窃得四铜芯电缆线160米。
被盗电缆线是某公司自行架设的线路,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840元。
分歧意见:对于高立国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还是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存在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高立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高立国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问题: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案例四:案情:2021年6月26日16时许,黄国新酒后从家中携带煤气罐和菜刀来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派出所院内,将携带的煤气罐阀门打开,并且将手中的打火机打着,声称要炸掉派出所,并与派出所的人一起死,后在高庄乡派出所民警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将其制服。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刑事诉讼法学》满分在线作业(一)
《刑事诉讼法学》学期在线作业(一)某市人民检察院接到一位妇女的报案,称她剐刚在外面遭到一人的拦路抢劫,要赶紧反映情况,待会儿还要赶着去单位上班。
这时,人民检察院对于该妇女向自己提出的报案,应当()A:予以接受B:决定立案C:告知她去公安机关D:杀人工具的生产厂家和出厂日期参考选项:A2000年10月,陈某受某国间谍机构的指派,在进行间谍活动时被抓获,本案的侦查机关应当是:()A:人民检察院B:公安机关C:军队保卫部门D:国家安全机关参考选项:D某驻华使馆外交官,参与了走私犯罪,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 )。
A:由我国司法机关审判B:由该国驻华使馆同我国司法机关协商解决C:通过外交途径解决D:由公安机关将其驱逐出境参考选项:C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公诉是指()A:由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B: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控诉被告人犯罪的诉讼活动C: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向人民法院控诉被告人犯罪的诉讼活动D:李某和谢某参考选项:B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期间,关于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必须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才能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B:可以不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C:必须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才能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信参考选项:B某市检察院对一起盗窃案审查起诉时,发现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
对此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A:应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B:在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将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后进行审查起诉C:中止诉讼D: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参考选项:A在一起公诉案件的开庭审理时,被告人申请出庭的某公诉人回避,此时,有权对该公诉人是否应予回避作出决定的是:()A:合议庭B:合议庭的审判长C:人民法院院长或审判委员会D: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参考选项:D在一起共同盗窃的案件中,被告人甲为中国公民,被告人乙为外国人。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精选试题及答案二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精选试题及答案二单选题(共30题)1、深圳天宝出口贸易公司出售一批货物给香港海龙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方式采取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天宝公司接受海龙公司指定的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天宝公司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必要的商业发票委托中国银行通过代收行汇丰银行向海龙公司收取货款,但是货到香港后,海龙公司认为货物与合同不符,拒绝付款赎单,导致货物滞留码头,汇丰银行应当如何处理?A.汇丰银行有义务去码头提货,并妥善安置B.汇丰银行有义务通知托收行中国银行,再由中国银行通知委托收款人天宝公司,并且在天宝公司知悉并采取有效措施前妥善安置货物C.汇丰银行并没有提货义务,也无须通知托收行和收款人D.汇丰银行没有义务去码头提货,而应当通知托收行中国银行,再由中国银行通知委托收款人天宝公司去处理【答案】 D2、杜某、朱某合谋盗窃,杜某入室盗窃,朱某在楼下望风。
朱某在望风过程中主人吴某回来,朱某担心吴某报警遂将其打成重伤。
杜某盗窃成功后出来发现重伤的吴某,也未过问,不予理睬,与朱某携赃而逃。
下列关于共同犯罪正确的是()。
A.杜某构成盗窃罪,朱某构成入户抢劫罪B.杜某和朱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杜某构成盗窃罪,朱某构成抢劫致人重伤C.杜某和朱某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二人均属于抢劫致人重伤D.杜某和朱某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二人均属于抢劫致人重伤、入户抢劫【答案】 B3、下列关于宋代契约与婚姻法规的各种说法,错误的是哪一项?A.宋代在买卖之债发生的法律规定上,强调双方的合意性,同时维护家长的财产支配权B.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这些重要的交易活动,须订立口头或书面契约,才能视为合法有效C.宋代对借与贷做了区分,借指使用借贷,贷指消费借贷,并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D.宋律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答案】 B4、“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____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法(____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____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____的罪刑法定)。
法学问题探究
常青藤的刑法案例(65则)案例1.阮某,男,34岁,越南公民。
1999年4月2日,阮某为报复本国公民胡某(汽车司机),在越南境内将胡某驾驶的一辆往返于中越两地的客车刹车装置严重破坏,企图制造事端,陷害胡某。
同年4月10日,胡某驾驶满载越南旅客24人的汽车从越南开往中国境内,在进入中国边境后汽车拐弯时,汽车刹车装置失灵,虽经胡某采取减速、擦边等办法,仍未避免事故发生,汽车最后撞在山岩上,车身受到损害,直接经济损失合人民币5万余元,造成2名旅客死亡、1名旅客重伤。
1999年5月1日,阮某进入中国境内采购货物,被我公安人员发现后被拘捕。
公诉机关以阮某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阮某的辩护律师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此案不应由中国管辖。
问:我国刑法是否对阮某毁坏车辆案件有管辖权?为什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阮某应如何定罪处罚?案例2.赵某,男,1971年2月出生,系中国公派日本早稻田大学的留学生。
赵某在日本留学期间与女友、同在早稻田大学留学的刘某发生感情危机,怀疑是另一留学生汪某从中挑唆所致。
1994年4月2日,早稻田大学中国留学生在一家餐馆自发举行联谊会,赵某借机向汪某进行挑衅,双方争吵起来后,赵某用空酒瓶朝汪某头部猛击,致汪某昏迷倒地。
汪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1994年5月,赵某在日本以伤害致死罪被判处5年惩役,1999年5月刑满释放。
同年6月,赵某回国。
1999年7月,我国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赵某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2年。
2000年4月,赵某在服刑监狱教育座谈会上主动向管教人员交代其还有两次前科:一是于1985年3月在河南老家曾抢劫他人财物(依法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于1994年2月曾与国内“蛇头”相互勾结将1名中国妇女拐卖到日本(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赵某同时提出申诉,认为自己的故意伤害行为在日本已经接受了惩罚,我国司法机关再对其判刑,有“重复评价”之嫌,要求改判。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例问题提⽰:窃取发⾏⼈收回的兌奖券兌付财物的⾏为,应认定盗窃罪还是诈骗罪?【要点提⽰】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不记名、不挂失的兑奖券,并造成巨⼤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的,其⾏为应构成盗窃罪。
【案例索引】⼀审: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民法院(2010)裕刑初字第0040号(2010年4⽉15⽇)⼆审:安徽省六安市中级⼈民法院(2010)六刑终字第0089号(2010年6⽉17⽇)【案情】公诉机关:六安市裕安区⼈民检察院被告⼈:朱某某被告⼈:卫某某被告⼈:张某被告⼈:王某被告⼈:刘某某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08年11⽉,被告⼈朱某某先后向被告⼈卫某某、王某、张某提出偷窃安徽省临⽔酒业有限公司六安办事处兑奖券兑换现⾦的想法,卫、王、张三⼈均表⽰愿意参加。
随后,朱某某安排卫某某取现⾦1万元,作为事成之后付给王某和张某的好处费,接着⼜安排张某准备作案所⽤的扳⼦。
2008年12⽉的⼀天夜⾥,朱某某、卫某某、张某、王某潜⾄临⽔酒业有限公司办事处附近,朱某某在车内望风、指挥,卫某某、张某、王某进⼊保管兑奖票的房间,共盗得奖票30余万元,被盗奖票送⾄卫某某家中保管。
2009年春节后⼀天,朱某某从卫某某处取出兑奖票5万元,找被告⼈刘某某帮助兑换,刘某某兑现后,将其中4万元抵作朱某某⽋其借款,另1万元未给付朱某某。
2009年4⽉的⼀天,朱某某再次从卫某某处取出兑奖票6.8万元,找刘某某帮助兑奖,刘某某⽣疑⼼,在朱某某给付其兑奖票约6万元后,给朱某某现⾦4万元,朱某某告知刘某某要根据⾃⼰的业务量向所属公司兑换,不能⼀次性向公司兑奖,刘某某听后将其中的5万元予以兑换,余下1万元奖票于案发时被扣缴。
此外,张某、卫某某亦先后在六安市兑奖点⽤所盗奖票分别约兑现2.7万元和2万元。
由于被盗单位报案,朱某某、卫某某等⼈商议由卫某某将未兑现的奖票予以烧毁。
案发后,卫某某、王某投案,张某准备投案时被民警抓获。
刑法专题与参考答案及解析
刑法专题与参考答案及解析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专题一、单项选择题(本部份50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答案。
)1.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对甲应如何处置?()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C.适用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D.直接驱逐出境2.甲贩运假烟,驾车途经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
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
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致使乙头部着地身亡。
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3.下列与不作为犯法相关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警察接到报案,有暴徒正在杀害其妻。
甲当即前去现场,但只是站在现场观看,没有采取任何办法。
此时,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途经现场,也未救助被害妇女。
结果,歹徒杀害了该女子。
甲和刘某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均应成立渎职罪B.甲超级讨厌其侄子乙(6岁)。
某日,甲携乙外出时,张三酒后驾车撞伤了乙并迅速逃逸。
乙躺在血泊中。
甲心想,终归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
乙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由于张三负有救助义务,所以甲不组成不作为犯法C.甲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家门前放着一包来历不明、类似面粉的东西。
甲第二天上班时拿到实验室化验,发现是海洛因,于是当即倒入茅厕马桶冲入下水道。
甲虽然没有将毒品上交公安部门,但不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D.《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必需当即报警。
过路人甲发现火灾后没有及时报警,致使火灾蔓延。
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纵火罪4.某民政局工作人员冯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救济金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
冯某的行为组成何种犯法?()A.挪用特定款物罪B.挪用公款罪C.职务侵占罪D.挪用资金罪5.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
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了甲,甲又加速超过该车。
司法卷二-400_真题-无答案
司法卷二-400(总分66,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在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如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应当由下列哪一主体另行确定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A. 被告单位B. 被告单位的直接主管机关C. 检察院D. 法院2. 韦某在游泳馆游完泳后,在更衣室撬开某存衣柜实施盗窃,但拿出里面的皮包打开后发现除了几万元现金外,还有一张身份证,上面显示其主人是韦某的老同学康某,想到康某曾经帮助过自己,自己这样做不厚道,于是韦某将皮包放回原柜子里,离开了游泳馆。
韦某的行为属于:____A. 犯罪既遂B. 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C. 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D. 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3. 田某在一家医院偷了一老人携带的300元钱,当他准备离开医院时,听见被偷老人在医院大门口大哭,向周围的人诉说自己用来给孙子看病的钱被人偷了。
田某动了恻隐之心,将偷来的钱还给了老人。
对田某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 )。
A. 不予处罚B. 从轻处罚C. 减轻处罚D. 给予处罚4.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在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案件分别处理,请问,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下列处理中正确的是哪一项?____A. 甲某涉嫌劫持航空器罪一案,某县人民法院在庭前审查后,发现甲某持刀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县人民法院将案件退给县检察院B. 乙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经审查发现乙某在逃,则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C. 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丙某抢劫案的过程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有新证据证明丙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
法院接到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要求时,合议庭已经进行评议,但尚未宣告判决。
县人民法院应作出不准撤回起诉的裁定D. 在丁某诉戊某侵占一案中,法院经审查发现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的证据,法院遂决定不开庭审理此案,迅速结案5. 甲某因不服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征收超生费的决定,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县人民政府复议后维持了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决定。
公共案例分析
该答案仅供参考公共案例分析案例一:2012年9月5日,根据群众来信举报,某县公安局决定对涉嫌合同诈骗18余万元的“忠冠旅行社”进行搜查。
9月6日,该县公安局派侦查员甲、乙会同审计局审计员丙、丁四人执行搜查,到达该公司后甲向该公司出纳出示了工作证件并告知其依法执行搜查。
经搜查,发现了“忠冠旅行社”与受案人签订的合同,甲即给该旅行社出纳写了一张收条,将合同书带走,同时,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戊传唤至公安机关。
9月7日下午开始对戊进行第一次讯问,由于戊一直不肯交待,随即办理了拘留手续,然后由几名侦查人员轮流连续讯问,直至9月9日中午12时,戊才交待了犯罪行为。
9日,该案由县公安局立案,并将戊送看守所羁押,并于9月10日将戊被羁押的情况通知了其父亲。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民警将戊从看守所提审到公安机关再次进行讯问。
9月11日,该县公安局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9月16日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并送达公安机关。
由于担心戊释放后逃逸,该县公安局于9月17日依法决定对戊取保侯审,由戊的朋友(符合保证人条件)作为保证人,并收取保证金3万元,之后便停止了案件的侦查。
后来,戊积极退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双方自愿和解,公安机关收到双方的和解申请后,电话通知戊和被害人,制作和解协议书。
问题:请指出本案中的诉讼程序有何错误?并说明理由。
1、未立案就进行搜查、刑拘;2.对“忠冠旅行社”搜查未出示《搜查证》;3、搜查应该由2名以上的侦查进行,而不是会同无关人员进行;甲扣押“忠冠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应当当场填写扣押清单,而不是打收条。
4、传唤超时;5、几名侦查员连续讯问属于变相刑讯逼供;6、刑拘后未及时送看守所;7、人保、财保不能同时采取;8、取保后应续侦;9、不属于和解范围。
10.刑拘未延长;11. 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应立即释放嫌疑人。
案例二:2011年4月1日上午,棒棒柳某在苏宁电器帮顾客搬东西时不小心碰到顾客张某,并将顾客张某的衣服划破,两人发生争执。
法律误判案例合集分析题(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误判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和法律不符。
法律误判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本文通过对几个典型的法律误判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法律误判的原因、影响及预防措施。
二、案例一:张某某故意伤害案1.案情简介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某持刀将李某刺伤。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改判有期徒刑二年。
2.案例分析该案中,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将张某某的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二审法院正确地认定了案件事实,将张某某的行为定性为防卫过当,体现了司法公正。
3.原因分析(1)一审法官对法律适用理解不准确,未能正确区分故意伤害罪与防卫过当。
(2)一审法官对案件证据审查不严,未能充分认定张某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4.影响分析该案反映了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不统一、证据审查不严等问题,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三、案例二:李某某交通肇事案1.案情简介李某某酒后驾驶车辆,与被害人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
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加重了其刑事责任,改判有期徒刑四年。
2.案例分析该案中,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未将李某某的行为定性为交通肇事逃逸。
二审法院正确地认定了案件事实,加重了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3.原因分析(1)一审法官对法律适用理解不准确,未能正确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交通肇事逃逸。
(2)一审法官对案件证据审查不严,未能充分认定李某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4.影响分析该案反映了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不统一、证据审查不严等问题,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四、案例三:王某职务侵占案1.案情简介王某在担任公司财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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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作者:史秀永发布时间: 2011-07-11 09:01:50
【案情】
2009年10月14日,被告人李某、杨某和张某租用车辆流窜到某镇准备加油时,张某提出要买烟,李某、杨某便随其一起下车走进附近的“长青瓜果蔬菜副食店”。
张某买了一盒香烟后,示意李某、杨某购买货物。
李某、杨某以购买黄瓜、西红柿为理由,故意将店主武某引开。
张某趁机爬进柜台实施盗窃,窃得人民币420元。
张某在实施盗窃时,被店主武某发现并抓获。
三被告人否认盗窃事实,并与武某争辩。
张某随后在李某及杨某的掩护下,趁机逃跑。
店主武某拦住李某不让其离开副食店,李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威胁武某,并将武某推倒后逃跑。
店主武某的丈夫赵某闻讯后赶回,在店外将逃跑出来的杨某、李某拦住。
杨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威胁赵某。
赵某放开杨某、李某后,三被告人乘坐租用的车辆逃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分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被告人李某、杨某构成抢劫罪没有任何争议。
但是,具体到被告人张某的定性上,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张某虽然在本案中实施了盗窃行为,但被店主发现后,既没有当场使用暴力,也没有以暴力相威胁,且盗窃的现金数额并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盗窃情节轻微,社会危害
性不大,故不应以犯罪论处;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理由是,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李某、杨某实施的是共同犯罪行为,而非单独犯罪行为。
因被告人李某、杨某在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以凶器相威胁,其犯罪性质已从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故被告人张某的盗窃行为也随之而转化为抢劫行为。
【评析】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理由如下:
1、从犯罪的形态来分析。
被告人张某实施的盗窃行为,是一种共同犯罪行为,而非单独犯罪行为。
本案中,三被告人是通过暗示的方式,相互间达成了意思联络,并且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
在盗窃过程中,三被告人联系密切、分工明确、相互谋划、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利用、相互补充,由李某和杨某将店主武某引开,由张某实施盗窃行为。
张某窃得420元人民币并被店主武某发现后,由李某和杨某掩护张某逃脱。
李某、杨某为抗拒抓捕,当场以凶器相威胁,最终达到了共同逃脱的目的。
三被告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地实施犯罪,而且还认识到其他人与自己一起共同配合实施犯罪;三被告人明知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由此可见,李某、杨某和张某的犯罪行为,完全具备了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
2、从共同犯罪的定罪原则来分析。
因共同犯罪是一种犯罪的特殊形态,在定罪的时候需要把它作为一个整体,将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因此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实行的是团体责任原则,而非个人责任原则。
各个共同犯罪人都应当对共同犯罪的结果承担责任,而不能仅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当然,在处罚的时候,要根据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与其罪行相均衡的刑罚。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张某虽然在实施盗窃行为被发现后,没有当场使用暴力,也没有以暴力相威胁,而是在被告人李某、杨某的掩护下趁机逃跑,但是三被告人实施的是共同犯罪行为,整个犯罪行为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不能割裂开来。
被告人李某、杨某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凶器相威胁,其犯罪性质已从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
随着被告人李某、杨某相继当场使用凶器相威胁,被告人张某实施的盗窃行为,也随之一并转化为抢劫行为。
只不过张某在本案中,没有当场使用暴力,也没有当场以暴力相威胁,故在量刑时应当给予从宽处罚。
本案中,如果张某在实施盗窃时,没有与李某、杨某达成意思联络,其实施的是单独盗窃行为,因其盗窃数额并未达到“较大”的标准,当然不能以犯罪论处;如果对被告人张某不以犯罪论处,不仅会违反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犯原理,而且会破坏法律的统一性、严肃性原则,难以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终上所述,被告人张某与李某、杨某实施的是一种共同犯罪行为,而非单独犯罪行为。
被告人李某、杨某从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后,被告人张某也随之一并转化为抢劫行为。
被告人张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而不能以不构成犯罪处理。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