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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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工程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工程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防政办发[2012]266号【发布部门】防城港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2.12【实施日期】2012.1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2〕2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防城港市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方案》作为《防城港市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配套文件,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12月12日防城港市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方案一、现状及存在问题(一)现状。

近年来,我市食品安全各部门不断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已建立或正在建立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系统,部分信息系统还在规划中。

如:卫生部门已建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在建立食品药品电子信息化实时监控系统,正在建立食品药品举报投诉受理中心;商务部门已建成生猪屠宰监测系统;工商部门已建成食品流通许可登记系统和食品检验信息录入系统;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已建成出口食品化妆品信息通报核查管理系统、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原辅料使用备案管理系统;质监部门建成了金质工程食品生产监管系统、食品生产许可网上审批系统,正在建设食品安全“三抓手”重要数据报送溯源监管系统。

(二)存在问题。

一是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未统一规划布局。

目前全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普遍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化机构,没有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未做到统一的受理和处置。

二是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远远不能满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三是已建成的部门信息化系统之间没有实现数据共享、互联互通,应急联动能力薄弱。

商务、工商、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已经建成的其他信息化系统一般局限于本部门的许可登记、信息备案、现场监控等,信息化系统功能单一,互不兼容。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本级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本级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本级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13•【字号】•【施行日期】2023.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本级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防城港市本级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已经2023年9月11日七届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9月13日防城港市本级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全市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大财政资源统筹力度,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1〕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本级部门零基预算改革工作的补充通知》(桂财预〔2022〕10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的通知》(桂财预〔2023〕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防城港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建立现代财税体制要求,完善预算编制机制,从编制2024年预算开始,严格按照零基预算改革要求编制部门预算,实现零基预算改革全覆盖,切实增强财政资金和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有效性,提高财政资金统筹能力和资源配置效率,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临港工业城市提供保障。

二、主要内容年度预算编制不受以往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影响,所有预算支出均以零为基点,一切从实际需要与可能出发,逐项审核预算年度内各项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其开支标准、支出金额,打破基数概念和支出固化格局,结合财力水平、轻重缓急、实际需求、绩效情况、项目储备情况等,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审预算,提高支出效率和资金绩效。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防政办发[2011]132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防政办发[2011]132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防政办发〔2011〕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主任:陆矛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副主任:谢明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唐向平市卫生局纪检组长苏锡林市农委纪检组长朱清华市商务局副局长黄若虹市工商局副局长戴士友市质监局副局长吴再祝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廖祖漫防城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覃文长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钟兆勇市新闻办主任成员:陈天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科科长梁踊市卫生局政策法规和监督科科长韦文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副主任蓝顺市商务局执法支队负责人吴旭坤市工商局公消科科长李燕市质监局食品生产监管科长凌钦润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兽医科长李定一防城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三科科长钟斌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科长黎耕均市新闻办科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按程序另文规定。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结束——。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开展全面彻底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开展全面彻底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开展全面彻底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9•【字号】防政办发[2012]66号•【施行日期】201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开展全面彻底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2〕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有关单位:《防城港市开展全面彻底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防城港市开展全面彻底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实施方案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开展全面彻底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大排查的通知》(厅发〔2012〕15号)要求,为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切实防范环境风险,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2年3月8日起,在全市开展全面彻底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大排查,查找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

现制定我市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纪律在全市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采取治本之策,标本兼治,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地排查整治相关行业和企业,切实防范环境风险、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加快调结构、转方式,加快发展低碳经济和绿色产业,从根本上杜绝类似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确保我市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确保全面实现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二、排查内容及任务分工(一)开展有色金属企业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排查。

重点排查全市铅、锌、锡、砷、铬、汞、铜、镍、稀有金属采选与冶炼、再生资源回收与加工等重金属污染物产生企业,掌握重金属企业整体污染范围、程度、途径以及生产工艺环节、产污工序、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排放、污染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和转移以及重点区域的污染情况,检查企业的相关审批手续、环保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等落实情况。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防城港市政府领导挂牌督办事故隐患的通知-防政办发〔2013〕83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防城港市政府领导挂牌督办事故隐患的通知-防政办发〔2013〕83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防城港市政府领导挂牌督办事故隐患的通知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防城港市政府领导挂牌督办事故隐患的通知防政办发〔2013〕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有关单位:为有效预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第一综合督查组在广西督查安全生产工作时提出的要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桂政发〔2004〕43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将防城港市海世通食品有限公司液氨储存安全隐患等11项安全隐患列为市政府领导挂牌督办整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全隐患名称(一)上思县1项1.钦崇高速公路思阳镇路段涵洞通行安全隐患。

(二)东兴市2项1.东兴市东润大酒店餐饮用液化石油气瓶间安全隐患;2.滨海一级公路12KM+50M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三)港口区5项1.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高炉煤气柜安全隐患;2.港口区光坡镇新兴小学滑坡隐患;3.港口区金洁洗涤中心特种设备安全隐患;4.广西华塑集团有限公司安全隐患;5.广西金川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化工分厂浓密机、污水处理站项目施工用电线路安全隐患。

(四)防城区3项1.防城港市海世通食品有限公司液氨储存安全隐患;2.防城恒富商业广场施工项目深基坑边坡塌方安全隐患;3.防城区四通石场采场边坡安全隐患。

二、整改内容、要求和责任单位市政府领导挂牌督促整改的事故隐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的隐患、谁整改”的原则,认真抓好整改工作。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开展重点领域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开展重点领域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开展重点领域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7.25•【字号】防政办发〔2012〕172号•【施行日期】2012.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开展重点领域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防政办发〔2012〕1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重点领域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00号)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厂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足》(桂发〔2012〕9号),为有效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开展我市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在全面排查、深入调查并全面掌握我市当前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及环境安全隐患的基础上,通过采取法律、经济、技术和强化监管等综合措施,构建高效的污染防治体系和环境风险管理应急体系,加快推进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环境污染治理。

到2015年,全市主要污染物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确定的目标之内,危险废物基本实现安全处置,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饮用水水源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有效解决影响群众健康和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

二、主要任务(一)着力推进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

认清我市重金属污染防治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完善全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并制订年度计划和行动方案,把区域重金属总量削减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各企业。

采取强有力措施,推进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的实施,重点抓好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皮革软制加工、电镀、电解锰、铅蓄电池等企业的废水、废气、废渣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应用先进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改造完善废水、废气收集治理设施,规范原料、中间物料、废渣堆场的防雨、防风、防渗措施,严格落实卫生防护距离,强化环境监管和清洁生产审核,提升企业污染防治水平。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2014年项目推进考评细则的通知-防政办发〔2014〕49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2014年项目推进考评细则的通知-防政办发〔2014〕49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2014年项目推进考评细则的通知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2014年项目推进考评细则的通知防政办发〔2014〕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研究同意,现将《防城港市2014年项目推进考评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防城港市2014年项目推进考评细则(县、市、区)2.防城港市2014年项目推进考评细则(责任单位)3.防城港市2014年项目推进考评细则(协调部门)4.防城港市2014年项目推进考评细则(市发改委、市重大办)5.防城港市2014年项目推进考评细则(项目审批部门)2014年9月5日附件1防城港市2014年项目推进考评细则(县、市、区)县(市、区):30分评分内容计分方法评分基准得分考评部门备注县、市年度投资任务完成情况(30分)年度投资任务完成率得分=年度投资任务完成率×3030市重大办城区年度投资任务完成情况(15分)年度投资任务完成率得分=年度投资任务完成率×1515市重大办市征地拆迁任务完成情况(15分)完成市征地办下达征地任务的比率得分=年度征地任务完成率×1515市征地办注:因国家或自治区政策调整或其它不可抗力影响项目推进的,可由责任单位提出,经市重大办商协调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可对该项目考核事项进行调整。

防城港市2014年项目推进考评细则(责任单位)责任单位:30分(含新开工、续建、竣工和前期工作四类项目)基准分30分,考评得分等于基准分乘以工作量系数。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1•【字号】防政办发〔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5〕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工作方案》已经2015年9月6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11日防城港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区2015年服务业发展电视电话会议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桂发〔2015〕4号)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打造经济新动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发展目标力争“十三五”期间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以上,到2020年,全市服务业产业规模显著提升,增加值达300亿元以上,产业结构更加优化,服务业增加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争取达23%以上,形成7个自治区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初步建立起布局合理、集聚发展、特色鲜明、协同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服务业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二、重点产业(一)现代物流。

(牵头单位:市物流办、港口办、铁机办、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北部湾办、金融办、企沙工管委、大西南临港工业园管委、防城港务集团、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托我市港口口岸国际通道枢纽优势,以扩大物流总量、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为核心,以制造业供应链、冷链物流、电子商务物流、城乡配送、金融物流、智慧物流为重点,以港航物流、口岸物流为龙头,极力构建与临港产业、海洋经济相配套的沿海物流体系,打造辐射东盟、支撑西南中南地区发展的区域性国际物流枢纽城市、国家物流节点城市。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0•【字号】防政办发[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防政办发〔20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防委会〔2010〕27号),设立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市法制办公室、原市边海防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二)增加政务服务、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的职责。

(三)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文电。

(二)负责市人民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三)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四)研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请示市人民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五)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或办理文件的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六)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人民政府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05•【字号】防政办发〔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5〕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3月5日防城港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十三五”时期(2016—2020年)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进程中非常关键的五年,“十三五”规划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科学编制和实施“十三五”规划,明确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路径、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对于我市实现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建成国际通道枢纽城市、现代工业城市、生态宜居城市、海洋文化名市宏伟目标,意义重大而深远。

为做好我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一)指导思想。

编制“十三五”规划,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全球眼光,坚持战略思维,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发扬民主,凝聚各方智慧,准确研判世情、国情、区情和基本市情的深刻变化,准确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机遇和挑战,创新发展思路,破解发展难题,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使之成为指导今后一个时期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和行动纲领,促进我市迈入沿海开放城市第一集团目标早日实现。

(二)原则。

1.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精神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作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把握好国家和自治区赋予我市的新定位新使命,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对我市的各项政策支持,结合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系统梳理已出台的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提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提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防政办发[2012]268号【发布部门】防城港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2.13【实施日期】2012.1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2〕2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防城港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作为《防城港市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配套文件,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12月13日防城港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一、现状及存在问题全市现有食品检验检测机构4家,隶属于市农委、卫生、质监、检验检疫等部门,其中质监、检验检疫的检验检测机构属区直部门。

初步形成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的检验检测体系。

但仍存在着基础薄弱,投入不足等问题。

一是检验检测机构不健全,仪器设备配备不足。

特别是市级检验检测机构仪器设备与监督抽验和风险监测的需要不相适应,县(市、区)级检验检测机构不健全,且设备缺口大、陈旧老化等问题。

二是各级检验检测机构普遍存在增职责不增人现象,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和结构不合理的问题突出。

三是部分食品检验机构未获得资质认定,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

四是由于经费投入不足等原因,监测样本量少覆盖面窄,难以对全市食品安全状况进行全面分析评价。

五是缺乏统筹协调技术机构,检验检测数据未能有效利用。

二、目标及原则(一)目标。

依托现有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功能完善、结构合理、更具权威的市、县(市、区)级综合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

建设专业突出、特色明显、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市、县(市、区)级专业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

加快乡镇速测快检能力建设。

形成以市、县(市、区)级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为骨干,各专业性检验检测机构为重点,乡镇速测快检为基础,企业自检为补充,覆盖全市城乡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创建广西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创建广西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创建广西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13•【字号】防政办函〔2016〕57号•【施行日期】2016.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创建广西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函〔2016〕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创建广西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9月13日防城港市创建广西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创建广西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根据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创建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四个最严”要求,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食品安全治理工作部署,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以城市食品安全为突破口,以创建食品安全城市为抓手,通过创建活动,督促各级政府落实属地责任,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促进形成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推动全市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分级负责。

市政府统一部署我市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活动,各城区政府、各部门是创建活动的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创建工作。

(二)健全机制,注重实效。

以创建广西食品安全城市为契机,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制度保障,健全监管机制,突出工作实效,全面提升全市食品安全水平。

(三)抓住重点,全面推进。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突破难点、突出亮点,探索形成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新机制和新举措,提高监管效能,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四)多方协作,形成合力。

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的力量和资源,发挥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积极作用,全员动员,多措并举,社会共治,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开展创建工作。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5〕14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5〕14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5〕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办法》已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26日印发的《防城港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办法》(防政发〔2015〕8号)同时废止。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10日防城港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有效遏制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保障我市土地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辖区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三)其它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

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二)超过批准范围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三)改变批准用途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7•【字号】防政办发[2010]73号•【施行日期】201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防政办发[2010]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为保持政府工作的连续性,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分工,一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因公出境或离市时间较长时,由另一位市人民政府领导临时处理有关应急事项。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5〕69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5〕69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5〕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1月20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9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关于配合自治区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问题(一)配合自治区相关部门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

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配合自治区安监局修订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相关部门配合。

2016年12月前完成)《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修订颁布后,配合自治区相关部门修订完善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消防、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形成较为完善的配套法规规章体系。

(责任单位: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消防、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相关部门配合)(二)及时做好相关规章制度修改完善工作。

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我市实际,对涉及安全生产审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安全生产执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等规范性文件。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6•【字号】防政发[2008]46号•【施行日期】2008.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防政发〔2008〕4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现将《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加强应急管理,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全面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方面。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 号)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作出了重大部署。

特别是2007年11 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作了详细规定。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应急管理工作决策部署,全面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各级各部门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从我市实际出发,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了我市应急管理的体制和机制,明确了各方面的职责和任务,规范了各项工作的内容和程序,是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性规定。

防城港市各部门作为实施本工作规则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履行好本部门的应急管理职责。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也要参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在2008 年年底前制定完善本级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切实将应急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经费投入,夯实基础,重视基层,努力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维护我市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0•【字号】防政办发[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防政办发〔201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防委会〔2010〕27号),设立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市房产管理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建设规划委员会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四)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规定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县(市、区)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

(三)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秩序的责任。

组织起草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

依法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各项行政审批。

负责城市建设规划监察和执法监督工作。

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及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8•【字号】防政发[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09〕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为了增强投资和消费信心,推进“城市建设百项工程”,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当前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一、加大居民购房政策支持力度(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的区、县(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上(一)、(二)、(三)款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四)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型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高首付比例调整为20%。

(五)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六)放宽第二套购房政策。

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规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4〕56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规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4〕56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规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规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4〕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规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7月7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0月28日防城港市规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层面规模以上项目(以下统称规上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上项目,是指符合国家、自治区及防城港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积极影响,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选定的项目。

第四条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防城港市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服务全市规上项目建设;审定规上项目建设的重大事项和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规上项目建设的各项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负责制定、分解实施全市年度规上项目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按照项目建设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第五条责任单位要承担项目建设管理的主要责任,做好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及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向市重大办上报项目月度推进情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要负责做好征地拆迁和水电路等配套设施保障工作,确保本辖区范围内项目无障碍推进。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1]100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1]100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1〕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64号)的要求,切实加强我市“瘦肉精”监督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防城港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64号)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市“瘦肉精”监督管理工作,自2011年5月起在全市范围开展为期1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如下方案:一、整治目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法规制度,健全协调机制,强化全程监管,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安排全面开展食品源头和食品生产、流通以及餐饮消费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

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阶段(201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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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食品安全综合协
调机制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防政办发[2012]265号
【发布部门】防城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12
【实施日期】2012.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
通知
(防政办发〔2012〕2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设工程实施方案》作为《防城港市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配套文件,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12月12日
防城港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一、现状及存在问题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制定出台《防城港市食品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防城港市食品安全应急预案》、《防城港市边境食品药品安全示范长廊建设活动方案》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截至2012 年11月,市本级及其所辖4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均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落实了编制及人员。

同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工作规则制度,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不断完善。

但是,我市综合协调能力不适应需要、食品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一是县(市、区)级食品安全办实体化建设中,核定人员编制数量少,综合协调能力较弱。

二是各级食品安全办缺乏食品安全技术层面的综合性管理机构,且信息化水平较低,难于全面掌控食品安全的各类状况,不利于履行全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三是全市各级各相关部门均未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机构。

工商、质监、商务等部门目前设立的投诉举报机构均为综合性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受理举报的业务范围食品只占其中的一部分,老百姓遇到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往往因为不清楚管理部门的职责而不知该向哪个部门投诉。

二、建设目标
(一)加快推进市、县食品安全办实体化建设,实现机构到位、编制到位、人员到位“三到位”。

(二)加强食品安全技术协调机构建设,为舆情监控、数据归集分析和信息共享等提供技术支撑。

(三)加强市、县(市、区)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建设,实现全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信息统一管理、处置和数据共享,全市投诉举报案件办理工作统一协调指
挥、处置和知识咨询服务。

三、规划布局
(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

市、县(市、区)建立食品安全办,设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

明确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机构。

(二)市食品安全监控机构。

明确市食品安全监控机构,合理配置人员。

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建设本级食品安全监控机构。

(三)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机构。

市、县(市、区)要明确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机构。

四、工作任务
(一)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建设。

1.机构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办实体化建设,合理配置人员。

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责任,重点负责分段监管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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