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次性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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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为了真正体现中心便民、利民的服务宗旨,加强对受理事项的规范化管理,切实转变公司作风,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具有行政审核职能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单位或群众前来办事、来电来函咨询有关办事程序,或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被退回补办,或因故不能受理问询事项的,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的制度。

第四条一次性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创新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各科室、各社区特别是劳动保障所、计生办等服务窗口要规范和健全一次性告知的内容,除口头告知外,还应有办事流程等书面资料,以便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

第五条各科室、各社区具体经办人员为一次性告知制度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经办人要及时对问询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在法定时间内确定是否受理。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问询事项是否属于本单位(本窗口)职权范围;

(二)问询事项是否属于行政许可的事项;

(三)问询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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