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办事交通费管理办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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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了规范外出办事交通费报销。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仅限于公司员工在十堰市区外出办事时使用(不包括享受油费补助及公司已提供车辆者)。

三、报销原则

1.员工外出办事,如无公司车辆送往目的地,除特殊情况外,只允许乘座公交车或中巴车,

不得乘座出租车。

2.员工外出办事,如无公司车辆送往目的地,且时间紧急或安全需要,可乘座出租车,但在

报销粘贴单上必须有本部门经理(主管)的情况说明及签字。

3.员工外出办事,如无公司车辆送往目的地,使用个人交通工具完成工作事宜者,按本原则

第一条标准,只报销往返公交车或中巴车票。

四、报销方式

1.报销人填写《东风派恩公司外出办事交通费用报销明细表》,将出行日期、外出事由、发生金额、票据张数填写清楚,由本部门经理(主管)签字批准后方可到财务部报销。

五、其他

1.公司员工到十堰市区外五县一市(郧县、郧西、房县、竹山、竹溪、丹江口市)办事,按《差旅费管理规定》(PNZD-RS-12)对待办理。

2.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公司管理部、财务部。

3.本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六、记录

名称编号来源

外出办事交通费用报销明细

PNZD-RS-07-J01

七、附录

修订号生效日修改部分/章节修订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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