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发展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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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发展形成

发表时间:2019-07-23T12:17:33.637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9月34期作者:刘斌

[导读]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从萌芽到体系的正式形成,是法学史上伟大的变革,它将法学从唯心主义哲学体系中挣脱出来,开创了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学。

(聊城大学)

摘要: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从萌芽到体系的正式形成,是法学史上伟大的变革,它将法学从唯心主义哲学体系中挣脱出来,开创了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学。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历史背景;发展轨迹

马克思主义的诞生对整个世界文明进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一生中,虽然他们的法学思想在其著作中不占主要地位,只是副产品,但却一直受到关注并花费了很多时间进行研究,因而可以说其内容是非常深刻和系统的,并形成了自己的独特见解,创立了一种新的法学观。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概念特征

按照我国学界的主导观点,所谓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指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不断丰富和发展起来的法学理论体系。一切符合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揭示了法律现象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对人们正确地认识法律现象有所帮助,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有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的法律思想、观点和理论,皆包括在这个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之中。”

二、马克思法学产生的历史条件和理论前提

(一)历史条件

19世纪30和40年代,欧洲无产阶级作为独立的政治力量走上历史舞台。他们表现了未来历史主义的首创精神和革命意志,采取了各种形式(包括法律的形式)同资本势力作斗争,开创了无产阶级运动的新局面。1831年至1834年,法国里昂丝织工人连续起义;1836年至1848年,英国开展宪章运动,工人阶级制定了大量法规,体现工人阶级的法律意识;1844年6月,德国西里西亚地区的纺织工人起义。面对这一伟大的历史转折,马克思以革命家的身份投入到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中,这种参加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亲身感受以及对无产阶级新法律的热爱与渴望,给马克思主义的法学思想以巨大的滋养。

(二)理论前提

从思想材料来看,马克思的法学思想主要来源于德国古典哲学、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和同法国一般革命学说相连的空想社会主义学说。马克思从19世纪这三个先进国家的三种重要的进步思潮中,批判地吸收了有关法学和法律问题的丰富材料和大量见解,并在革命改造的基础上,根据新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组成了新的无产阶级的法学学说。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史发展轨迹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它经历了从萌芽、形成直至自成体系的渐进式发展完善的历史过程。依据马克思和恩格斯法律思想演进过程中呈现出来的若干个鲜明的质点,本文认为可以将其分为五个阶段。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理论的萌芽期

1835年到1842年上半年,即从马克思的学生时代到《莱茵报》前期。这期间,马克思法学思想寻找到了其最初的出发点,即康德法学,并试图用康德法学思想解释一切。1837年夏秋,随着与青年黑格尔派的接触中,逐渐认识到了康德法学的缺陷,从而转向了黑格尔主义。1842年1月,马克思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以黑格尔的国家理性观为原则,评判国家、法的合理性。1842年4月,发表了《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认为自由是全部精神存在的类的本质,“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这期间,马克思确立了以人类自由理想为核心的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律思想。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过渡期

1842年下半年,在担任《莱茵报》主编期间,马克思遇到了一系列令其困惑的现实中的法律问题。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面对莱茵省议会为了维护林木所有者的私人利益,而背离了普遍理性,沦为少数特权者的工具这一事实,马克思开始意识到此时的法已成为了私人利益的保护伞以及物质利益对法的影响,因此此文也成为他由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学向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转变的逻辑开端。在《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一文中,马克思提出“法典就是人们自由的圣经,”以自由、理性为准则,首次提出了“法律的形式”和“真正的法律”相区别,强调只有反映人民的意志,代表和维护人民利益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发展期

在马克思面对困惑并处于苦恼之时,费尔巴哈发表了《基督教的本质》,从彻底的唯物主义法学观出发,冲破了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学体系的牢笼,给马克思以极大的思想启迪。1843 年夏,马克思完成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首次站在唯物主义立场上批判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法学观,完成了向唯物主义法学观的初步转向。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集中体现在“国家与法的关系”上,马克思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辨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马克思反对黑格尔的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的观点,主张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认为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以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并随着它的发展而发展。马克思发现:“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他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为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 18 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可以说,市民社会才是全部人类社会历史的真正的发源地和舞台,因此市民社会是国家和法律的前提和基础,从而确立了他的唯物主义历史法学观。

(四)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成熟期

1844 年春到 1846 年,这是马克思主义科学法学观的形成期。在《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用明确的规范化语言,提出生产的普遍规律支配法、经济异化决定法律异化的重要思想,为整个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大厦的建立奠定了一块牢固的基石。1845 年9月到 1846 年初《德意志意识形态》的问世,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形成。在这本著作中,马克思、恩格斯对法律现象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阐明了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国家、经济的关系等一系列法学基本问题和基本原理。他们从历史唯物主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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