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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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广开招商引资渠道,促进南海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是指引荐客商并引进南海区外资金(包括引进境外资金(含港澳台资金)和区外国内资金)到南海区进行项目投资。本办法所称的资金可以是货币资金也可以是投资人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的作价金额。作价金额是指经我国法律认可的有资格的中介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金额,或者是我国各级商检部门鉴定确认的金额。另外,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第三条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机构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引荐人)为我区引进资金,将具有明确投资意向的客商引荐到我区落户,并对其投资行为直接履行联系、介绍等服务,投资成功的,根据下述条款所列条件,给予奖励。

第四条引荐人引进资金投资下列项目的,给予奖励:(一)工业项目

指制造业项目,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属于《佛山市南海区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的项目。

(二)商贸流通、酒店、旅游项目,包括:

.交通运输和仓储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三)农业开发项目

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四)经区政府认定的其他项目,包括: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金融业;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业;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会展业;

.国际组织。

第五条奖励标准:

(一)引进的外资项目,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一定比例在项目注册资金到位或建成投产后进行奖励。

所谓外资项目,是指境外投资者依照我国《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等的规定在我区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项目、中外合作经营项目和外商独资项目。

引进外资项目投资额在该项目投产时仍不足万美元的不予计算奖励,在项目投产时投资额在万美元以上的按投产之日累计到位注册资金为基数进行奖励。奖励标准档次的划分按引进外资项目投产时的实际投资额界定,投产日后到位的注册资金不予计算奖励。

当注册资金为美元以外的其他币种时,则按营业执照签发日中国银行公布的该种货币与美元比价的中间价换算成

美元计算。

当外商以实物、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投资时,除其技术要求、出资比例等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其评估作价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执行。

奖励标准详见下表:

引进的外资项目符合国家科技部、商务部公布的《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奖励标准相应提高。见下表:

(二)引进的内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一定比例在项目公司购买固定资产后或在项目建成投产后进行奖励。

所谓内资项目,是指区外境内投资者在我区投资注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引进内资项目的奖励起点为该项目投产之前或该项目投产时固定资产投资额在万元以上。引荐人在项目建成投产前申请奖励的,奖励标准的划分按申请之日该项目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额界定,项目投产后不再重复奖励;引荐人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申请奖励的,奖励按投产时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界定。

该项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引进的内资项目账面反映的下列资产:

.为该投资项目在我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实际支付的款项(房地产项目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土地不计算在内);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

.在建的房屋及建筑物。

若账面没有反映上述资产的价值,则由该项目所在园区管委会或镇(街道)规划部门确认其价值。投产后形成的固定资产不予计算奖励。

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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