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筹资和担保内部控制制度
集团公司筹融资管理内部控制方案
公司筹融资管理内部控制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筹融资管理,控制筹融资风险,降低筹融资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方案和XX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描述了XX筹融资相关领域的主要控制要求,包括筹融资管理制度建设与职责分工、筹融资计划及方案、筹融资活动的实施、筹融资活动的监控、资金收付、筹融资业务的记录等领域,规范了筹融资管理过程中重要管控环节的关键控制要求。
本方案所规范的筹融资,是指企业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金融机构借款或者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本方案适用于XX总部、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二章控制目标第四条本方案所描述的控制要求,旨在达成以下控制目标:(一)筹融资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XX规章制度的要求,筹融资管理过程中相关的交易和事项的处理按照规定的方法、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规范和加强筹融资管理,确保合理的资本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筹融资成本,防范财务风险,为企业经营活动的可持续性提供保证,实现集团公司的战略规划。
(三)准确记录、核算筹融资业务,保证筹融资业务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反映。
第三章主要风险第五条各单位在筹融资管理过程中,应至少关注以下风险:(一)缺乏完整的筹融资战略规划,缺乏对目标资本结构的清晰认识,可能导致盲目筹融资,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财务风险。
(二)筹融资决策不当,引发资本结构不合理或无效筹融资,可能导致企业筹融资成本过高或债务危机。
(三)对资金的筹集到位、使用用途、偿还等过程缺乏严密的跟踪管理,可能导致资金管理失控。
第四章关键控制要求第一节概览图(略)第二节筹融资管理制度建设与职责分工第六条各单位应建立筹融资管理制度,对筹融资计划及方案、筹融资活动的实施、筹融资活动的监控、资金收付、筹融资业务的记录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筹融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筹融资业务的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制约和监督。
公司筹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筹资内部控制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筹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公司筹资行为,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降低筹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本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筹集资金的各个方面,包括股权融资、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的筹资活动。
第三条公司筹资内部控制的目标:(一)确保筹资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二)确保筹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三)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四)降低筹资成本,提高筹资效益;(五)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筹资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二、筹资活动的审批和授权第五条公司筹资活动应当遵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筹资方案应明确筹资用途、筹资规模、筹资方式、筹资期限、还款计划等事项。
第六条公司筹集资金的决策应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资金需求,审慎决策,确保筹资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七条公司筹集资金的授权应明确授权范围、权限、责任等事项。
授权应遵循逐级授权、权责对等的原则。
三、筹资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筹资方案实施筹资活动,确保筹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筹资活动的监督机制,对筹资活动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确保筹资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十条公司应当加强对筹资资金的管理,确保筹资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公司应当根据筹资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措施。
四、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筹资活动的相关信息,包括筹资方案、筹资进展、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筹资活动的风险管理机制,识别和评估筹资活动的各种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加强对筹资活动的内部控制,确保筹资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集团公司担保和借款内部控制制度(WORD7页)
集团公司担保和借款内部控制制度(WORD7页)担保和借款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内部经济行为,合理利用集团资源,促进集团整体效益的提高,加强财务风险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财会200141号)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财会20046号)等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订集团公司担保和借款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全资和控股企业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投资控股的企业(以上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双方约定,保证人为特定债务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偿还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偿还债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借款,是指企业在无对价的情形下将本企业资金借予他人的行为。
第五条担保和借款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担保和借款内部控制遵循谨慎、集体决策、岗位制约和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担保和借款仅限于集团内部。
集团各企业一律不得对集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和借款。
第八条集团各企业内部的部门、分支机构、分公司一律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和借款。
第二章担保的范围和条件第九条集团企业可在以下范围提供担保:1、全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2、控股子公司(持股50%及以上);3、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之间。
第十条母公司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的前提下可为子公司提供担保:1、至担保日子公司资产负债率限制在施工企业不高于80%,其他企业不高于65%;2、至担保日子公司不欠付母公司应缴款项(不包括未到到期借款);3、子公司上一年度不亏损,当年预算不亏损,当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预算为正值;4、在过去母公司为子公司的担保中未发生过连带责任损失。
第十一条对同一事项可采用以企业自有资产抵押方式解决的,不得采用担保方式解决。
公司集团筹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集团筹资内部控制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对筹资业务的内部控制,控制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防止筹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根据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集团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股份公司内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通过银行借款、信托借款、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券等债务融资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3.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3.1 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应建立筹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筹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筹资业务的全过程。
筹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3.1.1 筹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
3.1.2 筹资合同或协议的审批与订立。
3.1.3 与筹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
3.1.4 筹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3.2 公司应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筹资业务。
办理筹资业务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筹资业务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国际惯例及金融业务。
3.3 公司对筹资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审批人的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公司所属分公司不得自行向外部金融机构(银行)、其他单位和个人等处借款,也不得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
公司所属独资或控股子公司资金不足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国家法定的金融机构借款,自行筹资,但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同意,并报股份公司备案,独立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各子公司之间、子分公司之间、分公司之间不准相互拆借资金。
3.4 借款单位要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借款的使用、本金的归还、利息的支付,按财政部会计制度有关借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5 公司财务部负责加强对筹资决策、审批过程的书面记录以及有关合同或协议、收款凭证、支付凭证等资料的存档、保管和调用等工作,加强对与筹资业务有关的各种文件和凭据的管理,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3筹资内部控制制度(5篇)
3筹资内部控制制度(5篇)第一篇:3筹资内部控制制度筹资内部控制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筹资活动的内部控制,控制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防止筹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本公司通过借款、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三种方式取得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筹措资金应比较各种资金筹措方式的优劣和筹资成本的大小,要讲求最佳资本结构,确定所需资金如何筹措。
第四条筹资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不相容职务应当分离,其中包括:(一)筹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二)筹资合同或协议的审批与订立;(三)与筹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四)筹资业务的决策、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五条重大筹资活动必须由独立于审批人之外的人员审核并提出意见,必要时可聘请外部顾问。
第六条公司筹资业务要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节分工及授权第七条筹资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岗位职责:(一)财务总监1.组织实施公司融资策略,组织融资协议的谈判,参与公司信贷评级及授信管理工作。
2.负责公司债务的管理工作,对公司债务的总量、结构进行分析,根据公司发展要求,研究制订债务优化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3.结合资金预算,提出公司年度融资计划,平衡融资规模,对融资计划和执行情况进行逐笔审批和监控。
4、负责安排公司贷款、借款及还本付息工作。
(二)董事会办公室1、负责协助财务总监拟定发行债券或股票的筹资方案,对重大筹资方案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2、对在证券市场上所筹措资金使用的过程进行监督、控制。
(三)出纳,负责根据批准的利息、股息计算单支付利息、股息等。
(四)会计,根据银行进账单、借款合同、利息或股利计算单等填制记账凭证。
第八条本公司的筹资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含10%)以上的长期借款或净资产的20%(含20%)以上的短期借款由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待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后方可实施;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含20%)以的长期借款或净资产的20%(含20%)以上的短期借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实施;不超过200万元的借款可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形式批准。
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的全过程,包括担保政策制定、担保风险评估、担保合同管理、担保风险控制等环节。
第三条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应坚持风险可控、合规经营、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担保业务的稳健发展。
第四条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应遵循市场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原则,建立科学、完善的管理体系,提升担保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集团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担保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担保业务的规划、组织、协调、监督与评估。
第二章担保政策制定第六条集团公司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需求,制定担保业务的相关政策,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授信额度、风险控制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担保政策应遵循风险可控的原则,合理确定担保费率、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积极引导担保对象提升信用等级,降低担保风险。
第八条担保政策应强调风险分散原则,避免过度集中担保风险,合理配置担保资源,降低全局担保风险。
第九条担保政策应明确担保业务的管理程序和责任分工,确保担保业务的规范运作。
第十条集团公司应定期对担保政策进行评估与调整,根据市场环境和公司内部情况进行灵活调整,确保担保政策与公司发展保持一致。
第三章担保风险评估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在担保业务开展前,应对担保对象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包括对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应建立独立的风险评估体系,确定担保对象的信用等级,并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担保方案和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担保风险控制机制,包括定期复评、回访等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担保风险。
第四章担保合同管理第十四条担保合同应明确相关权责、担保期限、责任承担等内容,确保担保业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应建立合同管理档案,对担保合同进行存档管理,定期备份,确保合同记录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青山纸业:筹资内部控制制度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资内部控制制度为了加强对筹资业务活动的内部控制,保证筹资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控制筹资风险,降低投资风险,防止筹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第##—筹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本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银行借款、发行公司债券、股票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一、职责分工及授权批准(一)职责分工公司对筹资业务具体经办部门财务部、董事秘书处,应根据业务性质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做到办理筹资业务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筹资业务的全过程。
筹资业务不相容岗位包括:1、筹融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
2、筹融资合同或协议的审批与订立。
3、与筹融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
4、筹融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财务部是公司银行借款业务的主办部门,具体负责年度筹资计划和筹资方案的拟订、报批;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银行借款的申请、逐级审批、借款合同审核、借据开具、借款入账的会计处理等。
董事秘书处是公司股票、债券发行业务的主办部门。
负责拟订股票、债券发行(增发) 草案、中介机构的审查选定及合同的审核、上报审批材料的编写(财务部分材料由财务部负责)。
财务部、董事秘书处部门内部应设置资金管理或证券管理岗位,并配备具有必要的筹资业务专业知识和良好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国际惯例及金融业务的人员,负责办理筹资业务。
(二)授权批准及审批程序公司筹资授权审批机构是董事会、股东大会。
公司发行债券和股票,按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向银行借款由公司财务部提交年度借款计划和向各银行申请的融资综合授信额度。
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财务部在已批准的借款计划和授信额度内,根据实际需要的用款进度作安排。
办理每笔借款均须经财务部经理核实,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三)筹资业务流程1、银行借款,在董事会审批授权后,公司财务总监根据各个时期生产经营、投资、工程建设需要和整个公司(含子公司)的资金状况等进行统筹安排。
天能集团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内部筹资(可编辑).doc
天能集团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内部筹资(可编辑)内部制度制度之内部筹资母子公司管控体系制度汇编之浙江天能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内部筹资服务单位:上海华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二零零六年四月本报告仅供客户内部使用,未经华彩公司书面许可,其他任何机构不得擅自传阅、引用或复制天能控股集团公司筹资内部控制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天能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筹资活动的内部控制保证筹资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本公司通过借款、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三种方式取得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筹措资金应比较各种资金筹措方式的优劣和筹资成本的大小要讲求最佳资本结构确定所需资金如何筹措。
第四条筹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
第五条重大筹资活动必须由独立于审批人之外的人员审核并提出意见必要时可聘请外部顾问。
第二节分工及授权第四条本公司的筹资活动集中在公司总部进行。
,万元以上的借款计划由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万元的借款计划由本公司总裁班子集体审批万元以下的借款计划由本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总裁班子成员审批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形式批准。
债券或股票的回购必须获得董事会的授权和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条与借款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与发行公司债券、股票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证券投资部门与财务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具体办理如有必要也可由公司总部指定其他相关部门提供协助。
第六条证券投资部门与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契约等相关资料。
第三节实施与执行第九条在实施筹资计划之前为了避免盲目筹资要对筹资的效益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确保筹资活动的效益性要合理确定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选择最佳的筹资方式降低筹资成本并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筹资确保筹资活动的合法性。
公司内部控制规范——筹资
第9部分公司内部控制规范——筹资9.1 岗位责任与授权批准制度9.1.1 筹资业务岗位责任制度内控制度名称筹资业务岗位责任制度执行部门内控制度编号监督部门制度受控状态生效日期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明确财务部筹资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筹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能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筹资业务岗位的设置。
第2章岗位设置及主要职责第3条筹资业务岗位的设置与筹资业务岗位有关的包括总经理、财务总监、法律顾问、财务部经理、筹资主管、筹资专员、会计、出纳和稽核员9个岗位。
第4条各岗位的主要职责1.总经理的主要职责(1)审批公司的财务规划。
(2)审批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3)审批筹资预算和筹资方案。
(4)审批筹资合同或筹资协议。
(5)签订筹资合同或筹资协议。
2.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1)制定公司的财务规划。
(2)审核公司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3)审核筹资预算、筹资方案、筹资合同或筹资协议。
3.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1)审核筹资方案的合法性。
(2)审核筹资合同或筹资协议的合法性。
4.财务部经理的主要职责(1)制定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2)指导筹资主管拟写筹资合同或筹资协议。
(3)指导筹资主管编制筹资预算和设计筹资方案。
5.筹资主管的主要职责(1)管理筹资渠道。
(2)编制筹资预算。
(3)拟写筹资合同或筹资协议。
(4)设计筹资方案并编写具体内容。
6.筹资专员的主要职责(1)为筹资主管编制筹资预算提供帮助。
(2)为筹资主管编写筹资方案提供帮助。
(3)配合筹资主管执行筹资的具体工作。
7.会计的主要职责(1)审核筹资的会计凭证。
(2)对公司的筹资活动进行准确的会计记录。
9.1.2 筹资授权批准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名称筹资授权批准管理制度执行部门内控制度编号监督部门制度受控状态生效日期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规范公司在经营中的筹资行为,降低筹资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核定的与筹资行为相关的所有人员。
大型集团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内部筹资
大型集团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内部筹资一、引言内部筹资是指企业通过自身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等途径获取资金的过程。
作为大型集团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筹资机制,优化筹资结构,降低筹资成本,防范筹资风险,对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公司内部筹资行为,加强内部资金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内部筹资原则1. 合法性原则:内部筹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筹资活动的合法性。
2. 效益性原则:内部筹资应注重资金使用效益,优化筹资结构,降低筹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 安全性原则:内部筹资应确保资金安全,防范筹资风险,保障公司稳健经营。
4. 及时性原则:内部筹资应根据公司经营需求,确保资金及时到位,满足公司发展需要。
5. 公平性原则:内部筹资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权益不受损害。
三、内部筹资主体1. 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会是公司内部筹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批筹资方案,决定筹资规模和筹资方式。
2.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负责制定筹资策略,组织实施筹资活动,监督筹资过程,确保筹资目标的实现。
3. 公司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是内部筹资的执行机构,负责筹资方案的具体实施,资金的筹集、分配和管理。
四、内部筹资方式1. 增发新股:公司可以通过增发新股的方式筹集资金,扩大资本规模。
2. 股东借款:公司可以向股东借款,借用股东资金,用于公司经营发展。
3. 内部融资:公司可以通过内部融资方式,利用自身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资金,满足公司发展需求。
4. 资产重组:公司可以通过资产重组方式,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效益,筹集发展资金。
5. 负债融资: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取得银行贷款等负债方式,筹集资金。
五、内部筹资程序1. 制定筹资方案: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资金需求,制定筹资方案,包括筹资规模、筹资方式、筹资期限、筹资成本等。
2. 提交董事会审议:将筹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负责审批筹资方案。
内部控制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DOC 29页) 精品
1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局、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公司董事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公司的内部控制应充分考虑以下要素:(一)内部环境:指影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素,包括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经营风格、人事管理政策等。
(二)目标设定:公司管理层根据风险偏好设定公司战略目标,并在公司内层层分解和落实。
(三)事项识别: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外事件进行识别,分清风险和机会。
(四)风险评估: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考虑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公司制定必要的对策。
2(五)风险对策:公司管理层按照公司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采取规避、降低、分担或接受的风险应对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为确保风险对策有效执行和落实所采取的措施和程序,主要包括批准、授权、验证、协调、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财产的保护、职责的分离、绩效考核等内容。
(七)信息与沟通:指识别、采集来自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有效传递。
(八)检查监督:指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效果进行监督、评价的过程,它通过持续性监督活动、专项监督评价或者两者的结合进行。
第五条公司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局、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筹资内部控制制度
筹资内部控制制度(一)目的筹资是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在自有资金不能满足和保证集团公司正常运转时,从外部获取资金以达到公司经营目标的必要活动。
筹资必须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和掌握好筹资策略和方法,控制资金风险,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以取得最佳效益。
为规范公司的筹资活动,特制定本制度。
(二)筹资策略公司为实现筹资全局性、根本性和长期性战略目标,对资金筹集问题应指定长/短期筹资策略。
主要包括筹资的评价准则、筹资时机、筹资规模和筹资组合等方面,筹资策略是决定公司筹资效益最重要的因素,是公司筹资方法选择和运用的依据,筹资的目的是投资,筹资策略必须以投资策略为依据,充分反映公司投资的要求。
(三)公司筹资的评价准则1.以“投”定“筹”:公司投资是公司的各项需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的需要和流动资金的需要,公司投资不能盲目进行,必须以“投”定“筹”,筹资的时机、规模和组合,必须依据和适应投资的要求,这一原则要求在制定筹资策略之前确定公司投资策略。
2.量力而行:公司筹资需要付出资金成本,必须充分考虑公司的偿还能力。
因此,公司在筹资时,必须全面地衡量收益情况和偿还能力。
做到量力而行。
3.筹资成本:筹资成本是公司为筹措资金而支出的一切费用,主要包括:(1)筹资过程中的组织管理费;(2)筹资后的利息或股息租金等支出;(3)筹资时所支付的其他资金。
筹资成本是决定公司筹资效益的决定性因素,对于选择评价公司筹资方式有重要意义。
4.借款对公司的控制权。
在评价公司筹资方案时,必须把公司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的丧失程度作为一个重要的因素。
5.公司筹资管理主要指公司筹资由一套审批程序及筹资过程的组织管理工作。
6.公司负债率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7.公司筹资要考虑税款减免。
8.有利于公司竞争力的提高。
(四)筹资方式:1.银行筹资银行筹资是公司资金筹集的最主要方式,银行筹资方式包括:短期贷款、长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集团考虑筹资方式的选择时应综合以上因素。
担保公司的合规与内控体系建设
担保公司的合规与内控体系建设担保公司作为金融服务机构的一种,承担着提供融资担保、风险分散等重要功能。
然而,由于担保业务的特殊性,担保公司面临着较高的风险和监管要求。
为了确保合规运营以及规范内部经营活动,担保公司必须建立合适的合规与内控体系。
本文将探讨担保公司的合规要求,并介绍合规与内控体系的建设。
一、担保公司的合规要求作为金融服务机构,担保公司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业务合规性。
以下列举了担保公司的合规要求:1. 法律合规性:担保公司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监管合规性:担保公司需遵守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包括备案登记、资本金要求、风险管理要求等。
3. 信息披露合规性:担保公司需及时、准确地向各方披露业务信息,确保信息的透明度与真实性。
4. 业务合规性:担保公司应根据风险控制能力,合理选择担保对象,并严格审核与评估客户的资信状况。
二、合规与内控体系的建设为了满足合规要求,担保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合规与内控体系。
以下是担保公司合规与内控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1. 内部控制制度:担保公司需要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内部审计、业务流程和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 风险管理:担保公司应建立科学、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定价、风险监测和风险应对等环节,以控制业务风险。
3. 内部审计:担保公司应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等进行全面、系统的审计,并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4. 人员培训与意识:担保公司需要加强员工合规意识和业务知识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合规运营的知识和能力。
5. 外部合作:担保公司可与专业的合规与内控机构合作,借助其专业能力进行合规和内控管理。
三、合规与内控体系的优势与挑战合规与内控体系的建设为担保公司带来以下优势:1. 风险控制:合规与内控体系的建设能够帮助担保公司提前识别和应对业务风险,降低风险损失。
公司内部筹资控制制度范本
公司内部筹资控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筹资控制,规范公司筹资行为,降低筹资成本,防范筹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筹资控制,是指公司通过优化筹资结构、控制筹资规模、规范筹资程序、加强筹资风险管理,实现公司筹资活动的合法、合规、有效进行。
第三条公司内部筹资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公司筹资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筹资行为的合法合规。
(二)效益最大化原则:公司筹资活动应综合考虑筹资成本、筹资风险和筹资效益,力求实现筹资效益最大化。
(三)全面控制原则:公司筹资活动应涵盖筹资决策、筹资实施和筹资监督等各个环节,实现全面控制。
(四)信息透明原则:公司筹资活动应保持信息透明,确保股东、董事、监事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充分了解筹资活动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筹资决策控制第四条公司筹资决策应由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发展战略和资金需求,制定筹资计划。
第五条筹资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筹资目的:明确筹资的目的和用途。
(二)筹资规模:根据公司资金需求确定筹资规模。
(三)筹资方式:选择最适合公司情况的筹资方式,如发行股票、债券、贷款等。
(四)筹资期限:明确筹资的期限和还款计划。
(五)筹资成本:评估各种筹资方式的成本,选择成本最低的筹资方式。
(六)筹资风险:分析筹资活动可能带来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条董事会应按照筹资计划进行决策,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筹资实施控制第七条公司筹资活动应按照董事会批准的筹资计划进行实施。
第八条公司在筹资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办理筹资手续。
(二)确保筹资款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筹资款项及利息。
(四)及时披露筹资活动的相关信息,确保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筹资活动的进展。
第四章筹资监督控制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筹资监督机制,对筹资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公司筹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筹资内部控制制度简介公司筹资内部控制制度是指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的经济利益而制定的所有筹资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
其目的是规范公司筹资行为,防范筹资活动中的风险,并提供准确、完整、可靠的信息,为公司做出科学决策提供必要支持。
在现代市场经济运作环境中,公司筹资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石。
为提高公司财务管理水平和决策质量,确保筹资的高效性和规范性,建立和健全公司筹资内部控制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内容和要求(1)筹资计划的制定:公司在实现筹资目标的过程中,需要制订相应的计划。
计划应该包含筹资方式、来源、数量、期限等内容,以确保筹资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应建立科学、合理、严密的资金管理制度,制定专门的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控制资金使用和支取,防止资金流失和利益受损。
(3)筹资渠道的管理:公司的筹资渠道应具有既安全又高效的特点。
筹资渠道的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流程和制度,确保财务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
(4)投资评估及决策制度:公司对于各种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和决策是实现筹资目标的关键之一。
因此,公司应建立一套科学合理、严密可行的投资评估及决策制度。
(5)信息披露制度:为确保公司筹资活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信息披露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公司应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内部人员和外部交易方能够获得真实完整的信息。
(6)内部控制审计:公司应定期对筹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自检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公司筹资证券化的有效性和内部控制的高效运行。
实施建议(1)严格执行公司筹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筹资活动真正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2)从组织架构、流程制度和人员素质等方面全方位加强公司筹资内部控制;(3)针对不同的筹资方式、不同的实施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流程;(4)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适时的修订、完善公司的筹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其不断适应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
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是一个持续发展的过程,其建立和实施需要公司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
公司筹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筹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筹资业务的内部控制,控制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防止筹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根据《公司章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筹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筹资活动是指公司为满足生产经营及发展需要,通过权益资本筹资、债务资本筹资方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四条筹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公司筹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和公司规定取得资金;(二)适量性原则: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筹集资金数额;(三)择优性原则:选择合适的筹资方式和渠道或筹资组合;(四)风险与效益的统一性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第五条公司应明确筹资业务部门职责、权限,确保办理筹资业务的不相容职责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筹资业务的不相容职责包括:(一)筹资方案的拟定与决策分离;(二)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与审核分离;(三)与筹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分离;(四)筹资业务的执行人员与相关会计记录人员分离;(五)筹资业务的全过程不由一人办理。
第六条筹资业务归口办理(一)董事会办公室是权益资本筹资的归口办理部门。
负责拟订股票发行(增发)草案、中介机构的审查选定及合同的审核、上报审批材料的编写等;(二)融资财务部是债务资本筹资的归口办理部门。
负责办理银行借款、债券发行等债务资本筹资活动。
第七条筹资业务人员的素质要求:(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三)符合公司规定的岗位规范要求。
第八条授权批准及审批程序公司发行债券和股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规则,视授信额度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全权处理相应事宜。
第三章筹资决策控制第九条公司每年度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投资计划、生产经营需要,并以现金流为中心编制筹资预算,筹资预算与资金需求时间、结构、规模相匹配。
集团公司银行借款筹资的内部控制
陆 刚
筹资规模、 筹资结构和筹资方式的合理性, 审核所签订的合同或协 议等相关法律性文件, 以及还款、 付息情况。 集团公司可采取的重点控制方式主要有: (一) 借款申请的控制。集团公司的筹资管理一般强调集中管 理、 统一调度, 即由母公司向金融机构统一借贷, 然后将额度分配给 各个子 (分) 公司。对于实行集中管理的集团公司来说, 一般由母 公司行使对外筹资功能。母公司财务部根据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 特点、 发展需要以及 各 子( 分 )公 司 的 资 金 需 求 情 况 , 统一向商业 银行提出借款计划, 统一办理借款手续, 筹措资金。 (二)借款合同签订的控制。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保 障资金的合理使用, 公司向银行借入资金时, 应当与银行在借款合 同中约定借款种类、 借款用途、 金额、 利率、 借款期限、 还款方式、 借 贷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违约责任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 由集团母公司统一提供对外担保。 提供的对 外担保应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 债能力, 并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 权限审议决定。 (三)借款使用的控制。 集团母公司对各子公司可以实行内部贷 款制度, 委托财务公司或内部银行发放贷款, 并根据具体情况执行差 别利率, 合理调节集团内部的资金流向, 优化资金信贷结构, 为集团 成员提供高质量的资金支持。 集团母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统一计划、 择优发放、 按期归还的原则。 统一计划就是根据集团内部各单位的生 产经营计划、 资金占用计划、 工程进度或其他临时性资金需求, 发放 贷款并灵活调剂; 择优发放, 就是发挥信贷资金杠杆作用, 根据贷款 需求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将信贷资金重点投入到生产适销对路产 品、 资金周转快的单位及项目; 按期归还, 就是各借款单位必须按贷 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归还贷款, 否则将比照逾期贷款实行罚息。 (四)借款归还的控制。 母公司发放给各成员单位的贷款到期 时, 各借款成员单位应主动归还贷款。 若借款成员单位未按时办理 还款手续,则财务公司或内部银行应从各借款成员单位账户主动 扣收, 结算贷款本息 ; 如有逾期贷款, 可从各借款成员单位账户直 接扣收贷款本金和罚息, 并将资金划拨到母公司的结算账户中, 由 中长 母公司统一对外还贷。 银行应在短期贷款到期 1 个星期之前、 期贷款到期 1 个月之前, 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 母公司应 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及时筹备资金, 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如公 司确因临时资金紧张不能如期归还借款, 应及时与银行取得联系, 提交延期还贷计划, 经银行审查核实后续签合同, 以免公司以后向 银行申请贷款时遇到阻碍。
筹资内部控制制度
筹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第 1 条控制目标为了防范筹资过程中浮现的差错与舞弊,控制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规范筹资行为,保证筹资业务合法、真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合用范围本制度合用于公司的筹资活动,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 3 条筹资原则1. 合法性原则:公司筹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公司规定取得资金。
2. 适量性原则: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筹集资金的数额。
3. 择优性原则:选择最合适的筹资方式和渠道或者筹资组合。
4. 风险与效益的统一性原则。
第 4 条不相容岗位分离1. 筹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分离。
2. 筹资合同或者协议的订立与审核分离。
3. 与筹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分离。
4. 筹资业务的执行人员与相关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5. 筹资业务的全过程不得由一人办理。
第 5 条部门职责1. 财务部的主要职责(1)编制筹资预算。
(2)拟订筹资方案。
(3)组织开展筹资风险评估。
(4)与证券部共同编制《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5)归口办理除发行债券外的债务融资事项。
(6)筹资会计核算和偿付管理。
2. 证券部的主要职责(1)与财务部共同办理资本市场的筹资事项。
(2)参预筹资风险评估。
(3)资本市场债务筹资偿还管理。
3.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1)对筹资协议或者合同进行审查。
(2)对公司筹资政策和筹资业务过程进行审计。
第 6 条业务归口办理1. 权益资本筹资和发行债券由财务部会同证券部办理。
2. 除向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外的债务融资,其余由财务部归口办理。
3. 未经授权,其他部门(包括事业部)不得办理融资业务。
第 7 条经办和核算筹资业务人员的素质要求1.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国际惯例及资本市场情况。
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3. 符合公司规定的岗位规范要求。
第 8 条授权批准1. 筹资业务授权方式(1)公司对董事会的授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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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筹资和担保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筹资和担保行为,加强财务风险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关于印发 <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企业 财务通则》(财政部2006年第41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有关企业内部控制的相关规范,并结合集团 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企业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银行借款或集 团统借分拨资金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 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债权人、受益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通号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 、集团公司所控制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投资控股的企业(以上统称企业)。
第二章筹资和担保的原则、范围和条件第五条企业的筹资行为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 确保筹资方式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筹资 规模和筹资结构合理、筹资风险可控。
筹资决策、审批和执行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纪录。
企业筹资方案需 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或上级单位批准的,应及时报请批准。
集团各企业筹资纳入全面预算管理,企业应在年度财务预算中拟订筹资方案, 并遵从集团预算编制、上报、 批准、执行、监督和考核的过程管理。
企业权益性筹资、发行债券和资本性项目的筹资,属于重大财务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并应按《关于印发 < 通号集团公司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 的通知》(通财[2006]195 号)的要求办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实行内部资金集中管理,对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需求实行统一筹集、 调配和使用,所 需银行借款由集团公司统借、分拨和统还。
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企业不得自行筹资。
集团实行统借统还筹 资的范围,仅限于集团内部已纳入资金集中管理系统平台的企业。
向集团公司申请统借分拨资金,是集团各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的主要方式。
集团企业之间,经集团 公司批准,可以集团公司为中介,通过金融机构以委托贷款的方式进行内部资金调剂,委托贷款方式是统 借统还方式的补充。
第七条集团企业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无交易背景、无给付对价的直接资金拆借或者变相资金拆 借。
集团各企业一律不得对集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拆借资金。
第八条 集团企业可以在以下范围提供担保:(一)全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 (二)控股子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 (三) 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之间。
第九条集团各企业一律不得对集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条母公司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的前提下可以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一)子公司最近一期会计报表资产负债率限制在分公司不高于 于80%,电缆企业不高于75%,其他企业不高于 65% ;(二)至担保日子公司不欠母公司应缴款项(不包括未到期借款); (三)子公司上一年度不亏损,当年预算不亏损,当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预算为正值; (四) 在过去母公司为子公司的担保中未发生过连带责任损失。
第十一条担保按以下分类:(一)融资类,包括:1. 银行借款;(通财[2008]72 号) 企业内设机构、部门、分支机构不得 85%,集成企业(施工、设计)不高(一)下述条件下,分拨资金的使用费率为银行基准利率下浮 10%2. 融资租赁;3. 一年期以上的延期付款保函;4. 以现汇偿还的补偿贸易保函;5. 其他融资性的备用信用证、远期信用证、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等。
(二)非融资类,包括:1. 贸易项下或承包工程项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及维修保函、付款保函等;2. 一年期以下的延期付款保函;3. 以实物偿还的补偿贸易保函;4. 其他非融资性的备用信用证等。
第十二条凡应纳入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系统范围的子公司,集团公司原则上不为其提供银行流动资金借 款担保。
第十三条对除银行借款以外的其他融资类额度(汇票等)和非融资类额度(保函等)以及基建、技改、 扩能等专项借款,在集团公司批复的额度、期限和范围内,企业根据需要可以申请集团公司担保。
被担保 人原则上限定在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系统的合作银行范围内。
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出现较大经营纠纷、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过去已经发生担保事项纠纷,或给集团公司造成担保损失,或不能及时交纳担保费的。
第三章筹资和担保的额度控制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融资类担保和统借分拨资金实行总额限制, 集团公司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50%。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为一个子公司提供的融资类担保、 统借分拨资金、 他来源的短期借款余额之和的上限,按下述三种方法计算数额的较高者确定:(一)企业上年末净资产的 30% ; (二)企业当年预算营业收入的 30% (电缆工厂按35% ); (三) 营运资金:(上年流动资产销售百分比-上年流动负债销售百分比 其中:流动资产销售百分比 =流动资产/营业收入流动负债销售百分比=流动负债/营业收入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为一个子公司提供的非融资类担保限额,按下述之和确定:(一)至本年初尚未到期的非融资类保函和信用证等所占用的银行授信额度; (二) 企业当年预算营业收入的 30%。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应要求其他股东(不包括社会公众股)根据股权比例提 供共同担保或者反担保。
筹资和担保的费率第十九条按照资金有偿使用的原则,集团兼顾企业筹资成本、风险控制和政策导向,确定内部统借分 拨资金的使用费率和担保手续费率。
集团资金管理平台的运作,不以盈利为目的,若有息差结余,将以企 业在集团母账户的资金存量积数为分配基数,全额分配给企业,并定期公示。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分拨资金的使用费率以集团公司统借方式取得的银行借款利率为基础,按照企业财 务风险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目前,集团公司可享受银行基准利率下浮10%的优惠,若该条件改变,下述政策相应同比例调整。
1 .企业短期融资余额(内部分拨资金、外部借款、短期金融负债、应付票据之和,含本笔)不超过使 用该项分拨资金前第十四条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担保人不得提供担保:(一)(四) (五) 上述两项之和原则上不超过 委托贷款之和,再加上子公司其 )X 当年预算营业收入一期资产负债表净资产的30%,且企业前一期年累计经营现金净流量为正值;2 .或应收账款比期初下降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二)下述条件下,分拨资金的使用费率为银行基准利率下浮5%1 •企业短期融资余额(内部分拨资金、外部借款、短期金融负债、应付票据之和,含本笔)不超过集团公司核定的融资限额;2 .且当年应收账款的增长比率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增长比率。
(三)不满足(一)、(二)项条件的,分拨资金的使用费率为银行基准利率。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实行合理收费。
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的手续费率为5%0/年;为全资子公司担保额在该子公司年初净资产30%以内的部分免收手续费,超过30%的部分手续费率为5%/ 年。
第五章子公司筹资和担保的申请程序第二十二条子公司应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编制《现金流量预算表》和《信贷业务规模预算表》,以上行文件上报全年资金需求和信贷业务担保需求。
信贷业务需求经集团公司批复后,作为年度办理信贷业务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需求,在集团公司批复的额度和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第二十四条在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系统指定的合作银行范围内并且在集团公司批复的融资限额内,子公司能在当地银行以信用方式(免保证),并且是以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优惠利率取得银行借款的,经集团公司批准,可以在当地行办理。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以本企业资产抵押、质押、置换、保理或者其他保证等方式,获取银行借款或其他信贷额度的,应作为重大财务事项向集团公司请示,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企业申请集团公司担保,在同一家银行一个年度内,应在集团公司批复的信贷额度、品种和期限内以最高额担保的方式一次办理。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期限,融资类最长为一年,非融资类最长为三年。
担保额度到期后,申请人要求担保续保或展期,应按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办理。
第六章筹资和担保的决策和审批控制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筹资和担保事项的决策,由总经理办公会或集团办公会做出。
筹资和担保决策应由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为有效,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九条子公司的筹资和担保决策程序,应比照上述条款制订。
子公司筹资和担保决策应作为重大事项向集团公司请示,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或者委托贷款事项,应由被担保方或借款方企业向集团公司提交请示报告,并附双方法定代表人签订的担保或委托贷款意向书。
子公司对所投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应由子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交请示报告,并应附经参会人员签名的决策会议纪要和对方的申请文件。
第三十条筹资和担保决策实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与申请分拨资金或申请担保企业存在个人经济利益关系、在该企业兼职或其近亲属系该企业任领导班子成员或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在研究审议该企业的分拨资金或担保事项时,应主动回避。
第三^一条集团年度融资方案的编制和审批(一)集团资产财务部于每年初受理各企业上报的年度信贷计划,按照集团批复各企业的全面预算主要指标和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汇总和统筹平衡,编制集团年度融资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的融资方案,包括集团全年的整体融资计划、批准给各企业的分拨资金额度、各企业的其他信贷品种额度和集团给企业的担保限额,由集团公司书面下达各企业。
第三十二条集团母公司自身(含事业部)的融资需求,由相关部门(事业部)提出申请,资产财务部审核后,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专项审批。
第三十四条 集团融资方案批准后,在限额内的企业日常流动资金滚动用款, 由资产财务部根据企业的 资金计划和资金存量情况统筹安排,首先使用所集中的存量资金,不足部分向银行借款。
在总经理办公会 批复的融资方案项下,在统借资金总额不超过给企业分拨资金总额前提下的银行借款安排,由集团资产财 务部提出方案,总会计师审批。
第三十五条企业在集团融资方案批复的额度和期限内,需要使用统借分拨资金时,应首先在集团资金 管理系统中填报用款计划,单笔或月累计不足 1000万元的应提前一个月申报,单笔或月累计超过1000万 元的应提前两个月申报。
批准额度内的企业统借分拨资金申请,由集团资产财务审核,总会计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