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保险法的看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就新保险法看法论文
定损10级2班张颖王怡
保险这个词在当今社会已经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了。
保险,何为保险?保,指保障。
险,指风险。
它既是一种保障,也是生命的延续、经济的延续,爱的承诺、责任心的完美体现。
但是这么美好的名词在社会上却产生了很多让人感到纠心的事。
保险在国外已经发展了三百多年,它几乎被所有的人认可他是我们金融界的三架马车之一,它是社会的稳定器经济的助推器。
但是在我国,它发展的并不是很好,依然被很多人所误解,一说保险,人们心中就有一个观念,它是骗人的特别是商业保险。
下面我们来说说保险为什么会在我国发展成这样的局面.
自1995年中国第一部《保险法》颁布后,十多年来,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迅速,保险业的内外环境均经历了巨大变化,特别是,由于保险公司亦是商业组织,盈利乃其基本目标,而目前保险法对保险资金投资范围限制过窄,导致保险资金在商业上难以延续。
同时,随着保险市场深入发展,违法违规行为和种类逐渐增多,依照目前法律赋予保险监管机构的权力,对于保险市场的有效监管越来越力不从心,有必要增强其监管职能。
更最重要的是,市场主体及业务类型本身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保险法规定的保险机构组织形式已难以满足需要。
面对这样的局面,我们不能再坐以待毙,我们必须想办法控制这一局面恶化。
所以,以这次全球金融危机为契机,汲取国际、国内的经验教训,新保险法应运而生
修订后的新保险法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给予了更多保障;同时,针对当前保险资金的投资、保险业进入门槛以及保险业监管等突出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稿)》以157票赞成,3票反对,5票弃权获得通过。
经修订的新保险法将自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
新保险法与现行保险法相比,改动一百多处,在历次法律修改中,可以算得上改动幅度较大的一次。
在2009年年初,人大常委会为何会对保险法作出如此重大的调整和改动?它的修订对于作为一部自出台迄今已有14年历史又对社会有着重大影响的经济法律将会产生怎样的规范作用,同时对于作为我国金融行业三大支柱之一的保险业又有哪些深远的社会影响?
我国《保险法》是1995年颁布的,在2002年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与WTO规则冲突部分曾作过修改。
在这十多年里,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迅速,无论是保险业的内部环境还是外部环境均经历了巨大变化,特别是,由于保险公司亦是商业组织,盈利乃其基本目标,而目前保险法对保险资金投资范围限制过窄,导致保险资金在商业上难以延续。
同时,随着保险市场深入发展,违法违规行为和种类逐渐增多,依照目前法律赋予保险监管机构的权力,对于保险市场的有效监管越来越力不从心,有必要增强其监管职能。
更最重要的是,市场主体及业务类型本身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保险法规定的保险机构组织形式已难以满足需要。
同时,随着医疗体制的改革,养老基金的完善,保险公司除了传统保险业务外,亦早已陆续开展了企业补充保险受托管理、农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等业务内容,这些业务亦有待纳入新的保险法中进行规范。
所以,以这次全球金融危机为契机,汲取国际、国内的经验教训,人大常委会对现行保险法作出重大修订,顺应时代发展对保险行业做出调整。
其中我最看好的调整包括以下几点:
1.保险资金获准投资不动产
现行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的使用限制严格,基本上限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只有极少的部分资金可以进入资本市场运作,导致保险资金难以有效扩大资金规模及收益。
新保险法除允许保险资金可以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外,还允许投资不动产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呼吁由来已久,无论起草时立法者的意图如何,在当前情况下进行修改实际上拓宽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特别有助于恢复目前尚不景气的房地产市场。
过去一段时间,由于银行放贷迟缓、要求提升,房地产企业面临融资困难,严重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甚至许多大型房地产市场都面临还款困难的局面,更不敢提扩大发展。
而保险资金获准进入不动产领域,不但使房地产市场多了一块融资渠道,也令保险资金增加了一项投资措施,对于房地产市场及保险业都将导致双赢。
这对于扩大内需,继续带动我国经济增长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此外,除房地产市场或将获益,对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道路设施、交通设备等所涉及到的不动产领域都将带来显著影响。
其实每个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有权利知道他们所交的保费保险公司是怎样分配的,一部分用于投资,投资到了哪里?收益怎样是他们最关心的,因为他们担心出了事保险公司赔不起怎么办?又或者买的那种分红保险,分红有没有预计的那么高都是他们所关心的,以前保险公司投资方向有局限性,所以盈利的机会也很少。
而现在投资渠道多了,盈利渠道也多了,而且保险公司的投资都是精心考虑过的,不可能盲目的投资。
使客户有了更好的保障。
2.主要股东净资产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
新保险法规定,作为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必须满足持续盈利能力并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然而,新保险法并未对“主要股东”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由于现行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已经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规定了具体的资格条件,新保险法所规定的主要股东是否包括外国保险公司,目前尚不知晓,有待有关的实施细则出台。
由于主要股东对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经营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影响甚大,而保险监督公司的市场准入是一种注重专业性和技术性的行政审批,监管机构不仅对公司的股东、组织架构、公司治理等方面进行审核,还需对险种、费率等方面进行评估。
因此大部分国家的法律都赋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对保险公司主要股东的资质进行审查。
本次修改主要涉及了提高主要股东的资格条件,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素质,确保保险公司的从业质量,提升整个保险业的整体水平,限制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投资者进入该行业,提高保险业的专业性。
作为企业的带头人,首先自己必须有雄厚的资金,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良好的品质及能力。
因为他们关系着整个公司的命运,他们决定着我们保险业的发展。
绝不能蒙混过关。
或者纯粹以盈利为目的胡作非为。
做对不起国家对不起社会的事。
所以我们的股东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管理能力。
所以新保险法这一改动我很看好
3.保险公司扩大业务范围支持养老医保改革
现有的保险法规定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以及再保险。
为服务中国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体制改革的需要,新保险法规定,除可以经营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外,经保监会批准还可经营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并删除了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的禁止性规定。
扩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目的是扩展保险公司提供
服务的灵活性。
由于一方面保险业监管部门权限加强了,从业者的专业性提高了,那么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增加从业者的业务范围,更有助于提升保险业的活力。
除以上几个主要特点之外,新保险法还加强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强调了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审查、明确了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财产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转让自动变更等。
其中,财产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转让自动变更是指,原则上保险标的转让,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受让人或者转让人必须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转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转让标的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人收到通知30日内可以行使解除权。
经过这次修订,新保险法在整体上主要体现了加强监管、提高准入资质、拓宽资金利用渠道、扩大业务范围的原则和思路。
随着新保险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保险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也将同时或先后公布。
我们可以预见到,新保险法实施后,我国保险业的市场准入将更加符合国际标准,那些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投资者将被限制在门槛之外,使得我国保险业的整体水平更上一个台阶。
随着保险资金可投资于不动产领域,保险业的投资活动会频繁增加,其力度也会随之加大,从而直接或间接地促进一部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但同时,由于保监会职能增加,对于保险公司的各种监管将会比目前频繁、复杂,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和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如何平衡好职能机构的监管活动和保险公司的自治经营将是摆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前的一道不小的难题。
通过继续提高国内保险机构、保险业投资者的经营标准和执业规范,将使得我国保险业更加趋近各发达国家保险业的行业标准,这亦是中国进一步融入国际经济金融社会,力图使作为金融产业三大支柱之一我国保险业在国际社会上发挥更大作用的标志。
(本文来源:网易财经) 修改内容从修改结果来看,这次共修改了原《保险法》中的33个条文,把其中的两条合并为一条,另外增加了6个条文,使《保险法》从原来的152条增加到158条。
归纳起来,这次的修改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修改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取消了由监管部门制定条款费率的规定;
二、扩大了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将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列为产、寿险公司都可以经营的险种;三、突出了有关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授权监管机构制订相关的具体办法;
四、修改和完善了保险中介尤其是保险代理人代理行为方面的有关规定;五、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作了适当修改;六、增加规定了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七、修改了罚则部分,增加了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加大了惩治力度。
八、取消了法定再保险。
设立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当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但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该解除权,新保险法对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加以了限制,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同时,新保险法还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廓清被保险财产发生转让时的理赔争议问题。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同时,为保护好投保人利益,新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但对于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
险金的责任
新保险法的成立从很大程度上说更好的维护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怎样能让保险在我们中国的市场上发展的更好,怎样让越来越多的人相信保险,喜欢上保险,主要看我们的保险公司怎样运营,怎样建立客户的信任,怎样让客户感受到保险的好处,所以我希望保险公司能用心经营,真心对待客户,严格按照新保险法运作。
这样的话我相信保险在我们国家也能发展的越来越好,蓬勃生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