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受法律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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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护
第一,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有别于审理 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制度。 第二,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 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尊重违法 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对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 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应做好 安置工作,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人民法院处理继承案件、离婚案件,要依法保 护未成年人的继承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将:
青年者,人生之王,人生之春,人生之华也。 ——李大钊 世界是你们的,也是我们的,但归根结底是 你们的。你们青年人朝气蓬勃好像早晨八、九点 钟的太阳,希望寄托你们身上。 ——毛泽东 青少年犹如初升的太阳,代表着国家的未 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和 接班人,是21世纪振兴中华的主力军。
关心未成年人的 成长,为他们身心健 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 件和社会环境,是党 和国家义不容辞的职 责,是开创国家和民 族更加美好的未来的 战略工程,也是实现 亿万家庭的最大希望 和切身利益的民心工 程。
从1998年起,我国各地的人民法院相继成立了 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庭。该法庭由少年预审组、 少年起诉组、少年法庭组成,专门负责少年犯罪 的预审、起诉和审判,并采取了区别于成年人的 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方式,做到寓教于审,审教 结合。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
未成年人保护法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 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三十八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 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胡锦涛
2、法律保护我们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两部专门法律,从家庭、学校、社会、司 法四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在保护未成年人方 面的法律责任。
在 家 里
在 学 校 里
在 书 店 里
被 怀 疑 偷 书 而 被 保 安 搜 身
两部专门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法律: 《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1992年1月1日
实施、制定的目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通过,1999年
11月1日起实施;)
社会保护的基本要求:
第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 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并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材料1
夜幕降临,喧闹了一天的某市亮起了五光十色的 霓虹灯,都市人的夜生活开始了。这时,几个十三四 岁的学生正向一家歌舞厅走来,尽管门口挂着一个“未 满18周岁的青少年谢绝入内”的牌子,但他们却视而不 见,门口的迎宾小姐殷勤地把他们领进了厅内。他们坐 下后,就点饮料,要了两包香烟,还点了酒,服务员很 快便把这些东西端了上来。这几个学生在夜总会一直玩 到凌晨一点多钟,才意犹未尽地回家。以上情景,并非 虚构,该市某区的一项调查表明:营业性舞厅的舞客中, 中学生约占10%,假期或周末更甚。
“我们受法律特殊保护”的 “我们” 是指什么人?
在我国,未满18周岁的公民都 是未成年人。
1、我们需要特殊保护
a:个人方面: 生活经验不足,各方面不够成熟,辨别是 非能力差。 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不强, 容易遭受不法侵害。
b:国家方面:
我们是党和国家的希望,是中华民族的希望,我们的健
康成长直接关系着民族的振兴、国家的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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