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问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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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问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建立“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问责依据:
总经理指示、公司规章制度、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工作计划、办公例会会议纪要、专题会会议纪要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第三条问责对象:
全体员工
第四条问责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警示与惩罚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问责处罚形式:
1、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经济处罚;
4、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撤职、留用察看、辞退等)
追究时应根据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造成的后果,确定某一责任形式,可单项适用,也可多项合并适用。
第六条职责划分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办公室
组员:部门经理
(一)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工作负总责;
(二)副总经理、办公室对直接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各部门经理,负责人对本部门工作负主要责任;
(四)各工作岗位人员对本岗位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问责执行部门由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联合配合。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公司制度、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工作计划、公司会议安排或总经理指示等,导致工作未按时按要求完成的;
(二)因工作失职、工作管理、监督管理不力等,致使所辖工作范畴内发生事故、事件,造成公司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纪行为或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四)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泄漏或窃取企业(商业、技术)机密等原因,导致产生经济合同纠纷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规定等,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对工作或突发事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
(八)其它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行为。
第九条责任部门、责任人界定
(一)发生责任事故的部门可以是单一部门,也可以是多个部门;
(二)责任事故发生的牵头人、承办人为主要责任人;
(三)责任事故发生过程中的参与、监管、签批人员均为次要责任人。
第十条责任处罚细则
未按公司制度、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工作计划、公司会议安排或总经理指示等,导致工作未按时按要求完成的;视情况给予:1)经济处罚和绩效考核扣分;
2)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3)降薪、留用察看,屡教不改,予以辞退;分别对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予以考核扣分处理;
4)直接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受到责任问责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各类先进的资格。第十二条所有责任问责事件终结后,全公司通报。
第十三条被问责处罚的人员对处罚有异议的,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做出复查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生效。第十四条被问责人员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具体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