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铁新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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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铁新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苏州高铁新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有效控制运作风险,同时积极与上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配套,促进高铁新城创投企业的发展,扶持区域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决定(2015年1月14日)、《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2015】3号)、《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128号)、《创投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及政府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苏州高铁新城管委会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主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金投向符合高铁新城产业规划的中早期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创业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创投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应在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铁新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按相关规定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申请引导基
金扶持的各类创投企业。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
(一)各级政府资金;
(二)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
(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章引导基金的使用和运作方式
第六条引导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引导和扶持境内外投资者在高铁新城区域内注册设立的创投企业;
(二)引导和扶持境内外创投企业,增加对高铁新城中小型创业企业的投资;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高铁新城创投企业,依法通过再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四)直接投资于高铁新城重点支持产业领域的中小型创业企业;
(五)管委会规定的其它用途。
第七条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为基金参股和跟进投资。其中,基金参股由引导基金管理人受理并按规定审核后,提请决策委员会最终确定后执行;跟进投资由引导基金管理人受理并按规定审核后,按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
执行。原则上基金参股和跟进投资两种引导方式对同一创投企业不重复支持。
第八条基金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投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退出时让渡一部分收益的投资方式,主要支持在高铁新城新发起设立专注投资新城区域内创业企业的创投企业。
第九条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高铁新城区域;
(二)重点投资于符合高铁新城产业规划的种子期和创业早中期企业,且产业领域为TMT(电子商务、O2O、移动互联网、互联网金融、智能硬件等)、医疗健康(移动医疗、互联网医疗等)、文创教育等;
(三)承诺对高铁新城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对新城区域创业企业的投资总额占其对新城区域企业投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且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创投企业自身总规模的20%;
(四)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获得引导基金扶持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
第十条申请引导基金参股,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金募集计划书;
(二)基金募集进展介绍;
(三)管理团队简历及成功投资案例介绍;
(四)基金投资协议草本;
(五)基金委托管理协议草本;
(六)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十一条原则上引导基金的参股应由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最终认定,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投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额)的25%,对种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可适当提高,但单只基金参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第十二条引导基金参股后,创投企业及其募集资金的实际投资比例未达到第九条第三款约定的,引导基金管理人应当责令其在三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引导基金管理人有权提请决策委员会批准,要求其第一大股东在六个月内全额认购引导基金参股股份,认购价格按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加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确定。
第十三条申请跟进投资的企业除满足第九条第(四)、(五)款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跟进投资对象仅限高铁新城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且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在高铁新城的早中期创业企业;
(二)创业投资企业对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项目已经选定且尚未完成实际投资,跟进投资价格不高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价格,且申请跟进投资额不超过其实际现金出资额
的50%;对种子期企业,跟进投资额不超过其实际现金出资额的100%。
第四章引导基金的决策与管理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成立引导基金理事会,实行重大事项决策、投资管理运作、资金托管的相互分离。
第十五条引导基金理事会对高铁新城管委会负责,由分管领导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并由主管部门领导任秘书长,国资办、财政局各一名领导任理事。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局。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审议引导基金管理人提出的对创投企业参股建议方案,做出投资决策;
(三)确定并调整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审批程序,确定时应保持决策程序的简化和高效;
(四)对退出引导基金参股的创投企业或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的方案进行决策;
(五)对引导基金拟选择的引导基金管理人和托管银行进行决策。
第十七条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召开引导基金理事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