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科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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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社科联关于印发《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社科联关于印发《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社科联关于印发《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公布日期】2006.11.30•【字号】川教[2006]304号•【施行日期】200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社科联关于印发《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川教[2006]304号)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发[2004]3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努力推进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川委发[2004]13号)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和《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十一五”规划》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我省社科研究人才优势,进一步整合社科研究力量,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规划管理,促进科研体制和机制创新,推动社科研究和队伍建设,繁荣和发展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以高质量的科研成果更好地为我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经省教育厅和省社科联反复协商研究,决定共同建设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为了加强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成立了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现将有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二: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社科联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附件一: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努力推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的意见》,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和《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研究规划纲要》的有关精神,充分发挥四川省社科研究与人才优势,进一步整合社科研究力量,优化社科资源配置,促进科研体制和机制创新,推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精品生产和重点项目研究,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服务,为推进四川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服务,需建立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厅市(州)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厅市(州)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厅市(州)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8.09.07•【字号】•【施行日期】2018.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厅市(州)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协调推进四川省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现将《厅市(州)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厅市(州)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科学技术厅2018年9月7日附件厅市(州)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四川省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厅市(州)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厅市共建省重)的建设、运行与管理,依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基〔2018〕64号)和《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川科基〔2018〕2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市共建省重是按照“创新机制、突出特色,坚持标准、厅市(州)共建、以市(州)为主”的原则,由市级人民政府推荐支持的、研发领域和方向有明显的地方特色和优势的区域科技创新实体,是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厅市共建省重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区域发展的战略布局和特色,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支撑、引领和服务地方特色和优势学科与产业发展。

第四条各市(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州)政府)是厅市共建省重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实施宏观指导并提供相关服务与支持。

第二章立项程序第五条围绕四川省区域重点学科和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厅会同市(州)政府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厅市共建省重,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制度

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重点学科建设,提高医院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推动医院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重点学科的建设、管理、评估和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核心;(二)坚持科技创新,推动学科发展;(三)注重人才培养,加强团队建设;(四)强化目标管理,确保学科建设取得实效。

第二章重点学科建设第四条重点学科的产生:(一)根据医院发展战略和实际需求,结合专家评议,择优选择;(二)重点学科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院级,实行逐级申报制度;(三)申报程序:科室提出申请,科教处审核,医院学术委员会评议,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第五条重点学科建设内容:(一)优化学科布局,明确学科发展方向;(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学科带头人;(三)提高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科技术进步;(四)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学科影响力。

第三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六条组织管理:(一)分管院领导负责,科教处具体实施;(二)成立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设立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职责分工:(一)院领导: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重大决策和统筹协调;(二)科教处: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考核和评估;(三)学科带头人:负责学科团队建设、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四)学科成员: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章人才培养与引进第八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一)培养学科带头人,提升学科整体水平;(二)引进高层次人才,优化人才结构;(三)开展学术交流,提高学科成员的学术素养。

第五章评估与考核第九条重点学科评估:(一)定期开展重点学科评估,包括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二)评估结果作为学科建设资金投入、项目申报、职称评定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考核与奖惩:(一)对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学科建设资金投入、项目申报等挂钩;(二)对表现突出的学科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建设不力的学科进行整改或取消重点学科资格。

四川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加强和完善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工作,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努力研究我国、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出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四川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项目")实行面向社会,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

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有条件进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省外、境外个人和单位凡研究领域涉及我省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不受地域限制)。

省社科规划项目积极扶持中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和民族地区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第四条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提高管理的效率和水平,逐步实现管理工作的现代化。

第五条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在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指导和四川省社科联党组领导下,由四川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规划办“)执行.第二章项目的确定第六条省社科规划项目,主要以发布四川省社会科学研究五年规划课题指南和年度规划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

五年规划课题指南发布时间在规划起始年的第三季度;年度课题指南发布时间在当年的第二季度.五年规划课题指南和年度课题指南的制定,由省规划办向有关部门广泛征集研究课题,经省规划办汇总整理,报省社科联党组审定后发布。

第七条省社会科学规划设立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每年评审一次。

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

研究报告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年,最长的不得超过3年。

除重要的基础研究外,鼓励以研究报告、论文为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八条省社科规划同时设立自筹经费项目和自选项目,其选题、申报和评审办法与资助项目的要求相同,立项数量视当年的实际情况确定。

(完整版)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完整版)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点学科建设是增强医院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基础,是提高医院医疗、教学和科研水平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各级重点学科建设,规范重点学科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的根本任务是优化资源配置,巩固和发展学科优势,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推动学科快速发展,促进医院医疗、教学、科研水平提高。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形成梯队合理的学术队伍,具备一定优势和配套合理的实验室条件,具有承担、参与重大科研项目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能力,并在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逐步成为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开放型医疗、教学和科研基地。

第四条重点学科分为国家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学科和院级重点学科。

医院根据中长期发展目标制定重点学科建设规划,有计划、合理地培养一批院级重点学科,争取通过3~6年的规范建设,建成更多的校级、省级重点学科,并力争使部分省级重点学科达到国家级重点学科建设的标准。

第二章申报和评审第五条重点学科申报和评审每3年开展1次,以二级或三级学科为申报单位,原则上从硕士生培养点或联合培养点中择优选择。

医院鼓励相关学科(科室)交叉联合,共同申报。

第六条院级重点学科的申报条件:(一)有2个以上稳定的科研方向,有较明显的学科优势和特色;(二)学科带头人在该学科领域中有一定声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硕士生导师资格,年龄一般在52岁以下;(三)学术队伍的学历、年龄和职称结构合理,一般要求有2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3~5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高学历的学术骨干比例较高;(四)长期承担本科生课程教学,已培养过硕士研究生,毕业生得到社会好评;(五)目前至少承担2项厅局级以上科研课题,科研经费5万元以上;近3年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10篇,曾经出版专著,或获厅局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第七条市级重点学科的申报条件,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四川高等学校重点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高等学校重点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川教函[2006]3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高校综合优势,切实加强科技资源的整合和学科交叉融合,提高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和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并规范和加强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及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校特色、优势明显的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为载体的科研工作平台,是我省高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重大技术攻关、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四川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围绕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为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撑。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增加科技成果的有效供给,吸引、培养一支优秀的科技人才队伍。

第四条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验收合格后才具有推荐申报四川省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资格。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四川省教育厅是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教育部和四川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

制定四川省高校重点实验室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统筹规划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布局,审批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组织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实施、验收和检查、评估。

第六条各有关高校负责管理本校的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主要职责是:(一)建立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将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计划。

(二)制定全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发展规划;组织申报四川省高校重点实验室;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

(三)给予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人、财、物重点倾斜和支持。

医院院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医院院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医院院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医院院级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提高学科建设的质量与效益,本管理办法制定。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内院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科建设目标院级重点学科应当具备以下标准:1.学科所在领域处于当地主导地位,或处于全国领先地位;2.学科具有良好的医疗服务能力与社会影响力;3.学科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医疗法规,具有良好的医疗质量和安全记录;4.学科具有行业相关的荣誉、奖项等。

第三章学科建设内容院级重点学科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学科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2.学科人才队伍建设,包括带头人、骨干人才及学科后备力量的培养;3.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服务标准,加强学科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4.学科建设项目实施及效益评估的管理;5.学科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四章学科建设管理机制1.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医院设立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和推进学科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由院长、副院长、学科带头人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2.学科建设工作计划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地方及医院学科建设的需求和情况,制定年度学科建设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应当包括学科建设的项目、工作内容、责任单位、时间、经费和完成标准等。

3.学科建设项目实施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学科建设工作计划,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

方案应当包括项目的具体内容、实施目标、实施步骤和时间表等。

4.学科建设项目效益评估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应当根据学科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效益评估。

评估应当采取科学的方法,对学科建设项目实施效果进行客观、综合和全面的评价。

5.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应当把学科建设经费纳入医院的预算管理范围,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对于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申请、审批、监督和考核。

第五章学科建设考核及奖惩医院应当建立学科建设的考核机制。

考核应当对学科建设工作的规范性、成效、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科学和客观的评价。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以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以下简称重点基地项目)带动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基地)建设的方针,规范重点基地项目的管理,提高重点基地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重点基地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基地项目是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资助强度与四川省社科规划年度重点项目相当。

第三条重点基地项目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推进理论创新,以四川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为研究的主攻方向。

基础理论研究要瞄准学科前沿,争创国内领先和国际一流水平;应用对策研究要为四川省社会经济发展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

二、项目的申报、评审与立项第四条重点基地项目选题根据重点基地的主要研究领域、重点基地建设目标和重点基地预期要取得的科研成果来确定。

第五条重点基地项目采取每年定期一次和根据需要随时增补相结合的立项方式。

由重点基地承建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科研管理部门),统一报送省社科规划办组织评审。

第六条重点基地项目的申请人,须据实填写《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申请书》须经申请人所在重点基地学术委员会初审,由重点基地负责人和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明确意见,承担科研信誉保证。

第七条省社科规划办对《申请书》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小组评审通过后,提交省社科联党组审定批准立项,并下达立项通知书。

三、项目经费的管理第八条重点基地项目的科研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管理并监督使用。

第九条重点基地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重点基地项目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信访【发文字号】川教[2006]287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06.11.03【实施日期】2006.1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教[2006]287号)全省各有关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我厅重新制定了《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四川省教育厅科技处。

附件: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二00六年十一月三日附件: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四川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高校科研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根据国家和四川省科研工作的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类和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科研项目管理。

第三条省教育厅科研项目要符合国家和省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建立科研工作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学科建设、学术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紧密结合的运行机制;并通过科研项目的支撑,实现人才、学科、基地建设的共同协调发展。

第四条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面向全省普通高等院校。

自然科学类项目分重点项目、青年基金项目、科研基金项目三类;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分重点项目、青年基金项目、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三类。

重点项目面向全体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主要支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博士点、硕士点等方面的科研骨干,结合国家、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需求,把握学科前沿,开展较为深入的创新性研究。

青年基金项目主要面向青年科研骨干,支持其开展创新性研究,着眼于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科研人才的培养。

科研基金项目主要支持新增本科院校和高职高专学校根据国家、地方经济建设的需求开展应用性研究,着眼于提高全省高校科研整体水平。

医院院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医院院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医院院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重点学科建设是我院为适应医院各项工作发展的需要,提高医院整体水平,体现医院特色,展示医院优势,增强科学研究能力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措施。

医院以重点学科建设为龙头,推动医疗、科研教学的全面发展。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的目的重点学科建设的目的是通过重点建设我院具有特色和优势的学科,逐步达到校级重点学科乃至更高层次重点学科的水平,并带动医院相关学科的发展,从而整体提升医院的学科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水平,为医院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贮备和人才储备。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的类别及学科建设数量医院设立3-5个院级重点学科以及2-3个院级重点扶持学科(专业)。

第四条重点学科建设的目标和任务1、医院将按照校级、市级重点学科建设申报的要求,以医院“十五”及“十一五”发展规划为依据,结合医学科技、医疗技术发展的需求,根据学科自身优势,逐渐建设成为有自身特色和优势的、达到校级乃至更高层次重点学科水平的学科。

2、以人为本,培养人才,锻炼队伍。

通过重点学科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及学术骨干。

形成一批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特色鲜明、具有较高水平和能力的学科队伍。

在院级重点学科的成员组成中,具有博士、硕士学位人员比例应达50%以上。

3、提高科研水平和科研创新能力,推动医院科研工作的全面发展。

重点学科要根据医学科技的发展和医院发展的需求,明确方向,重点突破,力争取得标志性科研成果,使学科科研水平和科研创新能力有较大的提高4、通过重点学科建设,优化科研与临床的更加紧密结合,使科研能力的提高和临床医疗水平的提高相互推动,进一步形成医疗特色和优势。

5、通过重点学科建设,优化科研平台,使科研和教学更好地相结合,以科研促教学,进一步提高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6、通过重点学科建设,该学科应具备申报校级乃至更高层次重点学科的能力,并有显着成效。

具体指标如下:(2)学科组成员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以第一作者计)年人均1篇以上。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7〕5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7〕5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7〕5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64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教研〔2017〕2号)精神,统筹推进在川高校争创一流,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服务四川发展,坚持以一流为目标、学科为基础、绩效为杠杆、改革为动力,支持推动一批高水平大学和学科争创世界一流、国内一流,在支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推进四川“两个跨越”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导向。

面向国家和区域重大战略需求,紧扣经济社会和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对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求,支撑产业转型升级,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战略问题,全面提升我省高等教育整体实力、竞争力和影响力。

坚持突出重点。

着力扶优扶需扶特扶新,以一流团队支撑一流学科、以一流学科支撑一流大学,重点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两类布局建设,努力形成支撑国家和我省长远发展的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体系。

坚持开放竞争。

实行开放竞争、重点支持、动态调整。

首期建设从2016年开始,每5年一个建设周期。

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强化绩效考核、社会监督,健全激励约束,增强建设实效。

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2007-08-0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推动我省科技创新体系和科研平台建设,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和持续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是以本省行政区内有较强科研实力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高新技术企业为依托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

省重点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进行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省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得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提供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知识储备和技术支撑;吸引、稳定、培养科技人才队伍;加强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定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的总体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省重点实验室的认定、重组、合并和撤销,支持和指导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组织实施省重点实验室的考核和评估等。

第五条省级各有关部门或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是省重点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本系统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六条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实验室的建设与日常运行,给予省重点实验室人、财、物重点倾斜和支持,提供建设、开放运行经费以及实验室建设必需的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负责聘任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协调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配合省科技厅和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实验室的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设立与建设第七条省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1、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地方)重点实验室。

2、研究领域符合国家、省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具有明显的研究优势和区域特色,科研活动成绩突出,拥有国际、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础研究活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础研究活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础研究活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川科发基[2015]2号【发布部门】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日期】2015.01.26【实施日期】2015.0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础研究活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科发基〔2015〕2号)各市(州)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基础研究活动评价程序,提高科研活动评价效率和水平,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基础研究活动评价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基础研究活动评价办法(试行)四川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1月26日附件四川省基础研究活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基础研究评价工作,建立健全基础研究评价体系,规范基础研究评价活动,根据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础研究活动是指认识自然现象、揭示自然规律,获取新知识、新原理、新方法的研究活动,主要包括:科学家自主创新的自由探索和国家、地方战略任务的定向性基础研究;对基础科学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系统地进行采集、鉴定、分析、综合等科学研究基础性工作。

基础研究活动具有特定的目标性、非特定应用性、研究专家自主性、科研成果理论化等特点。

第三条基础研究活动的评价工作是指根据委托方明确的目的,按照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基础研究活动以及与基础研究活动相关的事项所进行的论证、评审、评议、评估、验收等活动。

第四条基础研究活动评价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遵循“目标导向、分类实施、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要求,以原始性创新能力及水平为评价核心,鼓励引导开展前瞻性、原创性基础研究活动,积极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科研环境。

第五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是四川省基础研究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基础研究活动评价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2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省教育厅批准)

2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省教育厅批准)

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修改稿)一、总则第一条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实施,是我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体制与管理等方面重大的改革,是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我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向更高水平发展。

第二条为加强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和《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修改)。

二、重点基地的申报条件与建设要求第三条高校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条件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条件:重点研究基地所在高校应是在相应研究领域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较高的学术水平、相对稳定的科研团队;具有本研究领域较丰富的图书资料和可供科研的良好条件。

第四条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要求科学研究方面:通过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整合教育、科研资源,形成学科优势,出一批重大研究成果、出一批高水平专著,发表一批高水平论文,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协调发展,使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居国内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研究领域享有较高学术声誉,为四川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并自身形成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

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方面:通过科学研究,凝聚和培养一批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形成一批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团队,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

学术交流方面:通过举办全国、全省或国际学术会议,接收访问学者,进行文献资料的信息集成与传播、研究成果的集成与推广,建立互联网站等措施,成为学术交流和文献资料、信息交流的重要基地。

咨询培训服务方面:通过主动承揽政府和社会各界委托的研究课题等,为部门、企业、和地方提供发展规划、发展建议等方面的决策咨询服务,成为重要的咨询服务基地和培训基地。

管理体制方面:通过科研管理制度创新、科研机制创新等措施,集成优势,形成“产学研”结合的新机制,成为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创新的示范。

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卫生体系的决定》精神,为加强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加速我省医疗卫生优势学科群体的形成,造就一批学术技术带头人,加强医疗卫生科技平台建设,提高全省医疗卫生科技水平,为国家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培养后备力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实验室)是指在省内本专业具有领先优势,通过两年的强化建设,逐步达到国内先进、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能带动全省本专业水平提高的学科(实验室)。

重点专科是指在省内本专业具有发展优势,通过两年的强化建设,逐步达到省内先进、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能带动省、市、州本专业水平提高的专科。

第三条省卫生厅根据各时期卫生工作重点、卫生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卫生政策导向,及各单位的申报情况,按照相应标准择优确定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对已确定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授牌,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

第四条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共同建设的原则,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省卫生厅医学科研管理专家委员会负责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专业评审和技术指导工作;项目单位负责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建设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从高到低依次分为甲、乙级;四川省医学重点专科从高到低依次分为甲、乙级。

原则上省级单位申报重点学科。

第六条申报原则(一)坚持以临床和预防医学为重点,充分考虑各业务领域的特殊性,建立相应的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

(二)坚持发展我省卫生领域的传统优势和特色,使这些学科(实验室)、专科保持省内先进或领先水平,争创国内先进、国内领先或跻身国际先进行列。

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评估指标体系

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评估指标体系
学术委员会名单、章程;科研管理的有关制度;相关聘任书或合同书
学术委员会会议资料,科研项目申报公告、申报指南、申报材料、项目一览表、评审材料、立项文件、项目进展报告及中期检查资料、项目终结报告
学术研究
研究项目
研究基地把握的科研方向情况;
三年来“研究基地”研究人员承担省级、省厅级科研项目和地方委托项目情况;
学校年度经费预算表
学校经费投入情况一览表、财务处单独建帐表、项目经费划拨表
研究基地
内部
管理
行政管理
组织机构是否合理,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资料档案管理情况,研究规划及工作计划是否合理
研究基地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岗位职责、发展研究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
学术管理
学术委员会成员结构是否合理,是否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相关规定,项目管理情况;
全省有关高校在研究基地承担项目情况;
争取企业、地方政府科研项目情况
研究人员承担的科研项目立项文件、项目进展报告和项目终结报告
科研成果
研究成果获奖情况、论文发表情况、学术专著出版情况
成果汇编或汇总;鉴定证书及成果
成果鉴定、评审材料
成果推广
研究成果推广情况;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
中心争取校外经费情况一览表,相关合同、协议,财务处单列帐目
单位、部门使用成果评价;
成果获奖证书
学术
交流
学术会议
每年举办全省性(或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情况;
参加全国、省内及地方学术会议情况;
学术咨询活动情况;资料
人才
培养
学术带头人
是否有人才队伍培养规划;
是否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学术带头人
学术团队
是否已形成一支专兼职的、结构比较合理的学术研究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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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会科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科建设是我院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是提升我院科研水平,彰显我院学术地位,造就一支高水平的科研队伍,建设社会主义新智库的重要举措。

重点学科建设的高水平、高质量完成,对于我省经济社会及文化发展将起到强大的推动作用。

为加强学科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重在建设的原则。

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形成学科优势,打造高素质科研团队,出精品力作、出创新思想、出杰出人才。

第三条四川省社会科学院重点学科由省委宣传部与我院共同建设,省委宣传部在政治和业务上进行把关和指导,并提供学科建设经费;我院进行学科建设的具体操作,完成学科建设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学科建设的申报和批准
第四条重点学科由院向省委宣传部申报,省委宣传部批准。

首批重点学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民商法学、区域经济学、巴蜀文化及其现代化、文艺理论与文化创新研究、产业经济、康藏研究。

其他学科待条件成熟后另行申报。

第三章学科建设的管理
第五条学术带头人与学科方向
1. 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为首席专家,首席专家应当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及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具有团结合作精神。

其基本任职条件为:我院正式在职科研人员,具有正高职称,一般应为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三项:
(1)近5年主持完成过2项省部级课题或1项国家级课题;
(2)近5年的科研成果获得过1项省部级奖励;
(3)近5年出版过1部独著或主编的学术专著。

(4)近5年在CSSCI期刊发表10篇以上学术论文。

不是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的研究员,须同时具备以上四项条件。

2. 每个重点学科的研究方向最多不超过三个,学科方向必须明确和相对稳定,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及发展潜力,并具有自身的特色及优势。

研究方向和成果要在我省处于本学科的研究前列,并对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3.每个学科方向可设一名学科带头人,学术梯队结构合理,每个学科方向学术团队不少于5人。

学科带头人应当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及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具有团结合作精神。

其基本任职条件为:
我院正式在职科研人员,具有正高职称,一般应为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二项:
(1)近5年主持完成过2项省部级课题或1项国家级课题;
(2)近5年的科研成果获得过1项省部级奖励;
(3)近5年出版过1部独著或主编的学术专著。

(4)近5年在CSSCI期刊发表10篇以上学术论文。

不是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的研究员,须具备以上条件中的三项。

4、科研处根据科研人员的学术影响和学术成果,提出符合首席专家任职资格的人员名单,报院党委会讨论批准。

院党委会也可根据需要,直接指定首席专家。

5、首席专家根据学科建设实际,提出学科方向;根据科研人员主要学术方向、学术影响及学术成果提出学科带头人建议名单,交科研处审核,报院党委会讨论批准。

第六条学科建设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
1、院党委确定一个与重点学科方向贴近的所(中心)作为学科建设责
任单位,学科建设责任单位要全力支持、配合首席专家开展学科建设活动。

由首席专家、学科带头人、责任单位负责人、科研骨干成立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学科建设的组织领导。

2、首席专家的职责是:
(1)负责制订和实施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其内容包括:具体的课题项目及其负责人、参与人员;人才梯队培养计划;学术交流活动计划;经费使用计划;
(2)根据本办法规定,决定学科建设经费的合理使用,专款专用;
(3)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研究、开展学术交流和成果宣传推广;
(4)负责学科建设点的人才梯队培养与建设;
(5)负责学科建设的年度总结、验收工作等。

(6)制定切合实际的规章制度,并指派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以保证相关具体工作的落实。

3、重点学科建设举全院之力跨所、跨部门进行,首席专家有权根据需要调配全院科研人员参与课题研究、学术交流等。

科研处具体负责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学科建设情况检查及评估,执行院党委会决议和意见,协调解决学科建设中出现的问题,督促各学科建设点按计划完成各项工作,并会同监察审计处检查学科建设费用使用情况。

学科建设负责人与科研处签定责任书,承担管理责任。

4、在学科建设过程中,学科建设点每年均要编写“学科建设发展动态”,及时反映学科建设成效和进展情况。

年度计划完成后,学科建设点须在年终进行工作总结,并书面上报科研处作为检查、评估及下年度经费划拔的依据。

第七条学科建设的科研任务
1、发表学术论文
围绕学科建设撰写论文,五年内在一类刊物(报刊分类据《四川省社会科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下同)上发表5篇以上学术论文;
2、出版学术专著
围绕学科建设撰写专著,五年内在二类出版社出版5部以上学术专著;
3、开展学术交流
(1)围绕学科建设,五年内召开1次全国学术研讨会;
(2)围绕学科建设,五年内召开2次全省学术研讨会。

4、扩大学术影响
(1)围绕学科建设,五年内主持3项省部级课题;2项国家级课题;
(2)围绕学科建设,五年内至少有1项成果获省哲学社会科学评奖二等奖,2项成果获省哲学社科评奖三等奖。

5、打造学术团队
(1)围绕学科建设,每年须派1-2名青年科研人员到著名高校或科研院所进行学术进修;
(2)围绕学科建设,学科带头人五年内可赴外地参加2次全国学术研讨会
6、几点说明
(1)承担课题以立项时间为准;
(2)主持课题和发表成果时,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须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3)年度考核起止时间为当年12月1日至次年11月30日;
(4)上述考核内容,青年科研人员成果应占较大比例。

第九条经费来源:省委宣传部专项经费,2008年为80万,以后逐年增加。

第十条学科建设经费由科研处分段划拨,并根据学科建设点每年建设进展与绩效情况决定下年经费的划拨。

学科建设点在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监督下,合理使用专项经费,由首席专家签字审批。

经费使用均要求符合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及院制定的其它相关政策。

学科建设的经费应当主要用于:
1、引进学术带头人和学科梯队骨干;
2、召开全国或省级高层次的学术研讨会;
3、学术带头人和学科梯队骨干参加全国或国际高层次学术研讨会;
4、资助在一类刊物或一类出版社发表(出版)论著的学者;
5、资助青年科研骨干到著名高校或国家级科研院所进修;
6、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来院作学术报告。

第十一条科研处每年初下达拔款通知到计财处,计财处按学科名称单独列帐,并对学科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学科建设点应在年初和年终分别向科研处提交经费预、决算报告。

第十三条学科建设第五年划拨经费时预留50%,视周期综合评估考核情况再行划拨。

第四章学科建设的检查评估与验收
第十四条学科建设检查评估由院学术委员会和科研处共同负责,科研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学科建设年度和周期检查评估的内容及方法。

1.学科前沿:主要研究方向的特色及对科技进步、社会经济发展的意义和作用;本学科在国内省内同类学科中所处地位。

2.科研进展:包括课题进展、学术论文发表的数量、刊物级别和社会影响;成果获奖及其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等。

3.梯队建设:青年科研人员培养情况。

4.经费使用:学术活动、设备、调研、资料费的开支结余等。

第十六条学科建设点科研活动与成果的检查与认定每年进行一次,由学科建设单位向科研处提交符合学科建设方向的成果清单及成果原件,科研处审核认定后报院学术委员会评议。

各学科建设点的科研活动与学术成果每年向全院公示,并向宣传部报告。

第十七条学科建设周期(五年)满后,由学科建设单位提交检查评估综合资料,报送科研处,由院学术委员会和聘请的院外专家(3-5人)进行综合评估考核,重点考察学科建设规划执行和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经过综合评估考核后,按本办法第一章之要求,学科建设
点如果没有完成科研计划,原则上专著扣20000元/项,学术论文扣3000元/篇,省部级课题扣10000元/项,成果评奖扣5000元/项,学术会议扣10000元/项(全国),5000元/项(省级);如果按时保质完成科研计划,其优秀成果按《四川省社会科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凡保质提前一年时间完成科研计划并通过综合评估考核的学科建设点,在下一届申报建设时优先考虑支持;凡未能通过综合评估考核的学科建设点,取消其下一届学科建设点申报资格。

第五章学科建设的其它规定
第二十条已列为院重大课题的阶段成果与最终成果,不能作为学科建设成果考核。

第二十一条已作为学科建设考核的省部级课题之最终成果,不再作为学科建设其它考核内容重复计算。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省教育厅确定的重点学科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区域经济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区域经济学合并建设,但须参照省教育厅重点学科管理的相关规定,由研究生学院与科研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院学术委员会会同学科建设点商议解决。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200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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