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解读--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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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条 有相对一 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 款、一 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一 相对一 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一 应 当结合相关条款、一 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一
为一 的真实意思。 第466条第1款 当事一 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 百四一 一 条 第一 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2019)沪01民终11442号
《中华一 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 百四一 一 条规定,一 为 一 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 示到达相对一 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一 。……虽 然(解除通知)附加的一 效期限尚未届一 ,解约通知并不 立即发一 法律效一 ,但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一 的情况下,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日立公司亦不能再撤回已经成立的单 一 民事法律一 为,一 应当等待一 效期限届一 。
意思表示解释的目标
判断意思表示是否成立 判断意思表示内容为何

表示行为

外部表示

表示价值
人 客观相对人视角 法律拘束意思 的
意 主观表意人视角


内心意思
行为意思 表示意识

效果意思
影响意思表示成立 影响法律行为成立
不一定影响意思表 示成立和生效,但 影响法律行为效力
无 第142条第2款 相 一 相对一 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 对 词句,一 应当结合相关条款、一 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 人 以及诚信原则,确定一 为一 的真实意思。
《民法通则》第54条 民事法律一 为是公民或者法一 设立、变更、终一 民 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一 为。
第133条 民事法律人 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 立、变更、终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人 为。
第136条第1款 民事法律一 为自成立时一 效,但是法 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一 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37条第1款 以对话一 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一 知道其内容时一 效。
意思表示≠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生效≠法律行为生效 意思表示生效=法律行为成立
第565条 当事一 一 一 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一 。合 同自通知到达对一 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一 在一 定期 限内不履一 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一 在该期限内 未履一 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对一 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 一 当事一 均可以请 求一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解除一 为的效一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物权 第三编 合同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六编 继承 第七编 侵权责任
一、意思表示的体系地位 二、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 三、意思表示的生效规则
一 、意思表示的体系地位
第133条 民事法律一 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 终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 为。
第140条
• 人 为人 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
规定、当事人 约定或者 符合当事人 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
以视 为意思表示。
深圳市标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鞍山市财政局股权转让纠纷案 (2016)最高法民终802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2期
……本案中,鞍一 财政局于2013年6月6日以国有资产明显增值为由,向 沈交所发出鞍财债 [2013] 137号《终一 鞍一 银一 国有股权转让的函》, 沈交所根据该函,于2013年6月14日向标榜公司、宏运集团、中信红河矿 业有限公司、辽宁融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发出终一 鞍一 银一 国有股权转 让的通知。2013年10月11日,宏运集团代表四家挂牌公司向鞍一 财政局 发出《关于要求返还交易保证一 的函》。该函虽未明示同意解除合同, 但并未主张继续履一 合同,反一 对合同解除后如何处理提出要求,即要 求返还保证一 及支付交易费,该回复函应认定为表示同意解除合同。
第638条第1款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 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 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一 对是 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第551条 债务一 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一 的, 应当经债权一 同意。 债务一 或者第三一 可以催告债权一 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 意, 债权一 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522条第2款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一 约定第三一 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一 向 其履一 债务,第三一 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一 未向第三一 履一 债务或者履一 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 一 可以请求债务一 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一 对债权一 的抗 辩,可以向第三一 主张。
三、意思表示的生效规则
第137条 以对话一 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一 知道其内容时一 效。 以非对话一 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一 时一 效。以非对话一 式作出的采用

意 主观表意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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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心意思

行为意思 表示意识 效果意思
影响意思表示成立 影响法律行为成立
(2019)京0115民初8593号
就杨旭在2018年1月8日所书写声明之性质,宜认定为自书遗嘱,就此本 院有以下一 点考虑;第一 ,虽然声明中出现“一 偿赠予”之措辞,但该声 明书写于2018年1月8日,杨旭之后在2018年1月15日死亡,体现了杨旭一 前单一 处理财产之遗愿,根据《中华一 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 百四一 一 条第一 款:“一 相对一 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 词句,一 应当结合相关条款、一 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 确定一 为一 的真实意思。”故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一 应综合 确定一 为一 杨旭的真实意思;第一 ,根据《中华一 民共和国继承法》第 一 七条第一 款:“自书遗嘱由遗嘱一 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该声明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二、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
第142条 有相对一 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 结合相关条款、一 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 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一 相对一 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 的词句,一 应当结合相关条款、一 为的性质和目的、 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一 为一 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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