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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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6.28
•【字号】沪建交联[2013]630号
•【施行日期】2013.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原材料工业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混凝土搅拌站厂
绿色环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建交联﹝2013﹞6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治理上海大气环境的工作要求,配合完成上海市第五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目标,加大对本市各混凝土搅拌站、混凝土构配件厂以及混凝土预制品厂(以下简称“混凝土搅拌站厂”)等混凝土制品生产单位污染排放和节能减排的监管力度,提高本市混凝土产品质量,树立混凝土生产单位良好社会形象,现就加强本市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是本市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建设和管理的日常监管。市建设交通委委托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负责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建设和管理的考核
评价初审工作,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审定,并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动态监督检查。
各混凝土搅拌站厂单位是绿色环保建设和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落实人员和资金,明确责任,并制定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建设和管理的目标和措施,强化日常管理工作。
二、建设标准
各混凝土搅拌站厂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建设:
(一)围墙、排水和场地要求
1、外围护应使用砖砌围墙或彩钢板围墙,高度应≥2m,并确保牢固和整洁,出入门符合规范要求。
2、应在出入门口内侧水平距离1m 范围内以及混凝土搅拌站厂区域内设置排水沟槽,排水沟槽的设置应满足区域内总排水量并达到连环贯通;应设置与排水沟槽相连通的污水、废浆水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的废水应重复使用,做到少排放或零排放。未经沉淀处理的废水不得排入市政管网和河道。
3、区域内道路路面及生产作业区的地面应铺设不起尘的,且能满足最大载重量的硬质地面材料。
4、围墙四周、生活区、办公区内未硬化的裸土空地应设置绿化。
(二)场地控尘、控噪和环境要求
1、出入门口应配备车辆清洗设备和人员,驶出站厂的运输车辆应冲洗清洁。
2、应落实人员和措施保持站厂道路及场地清洁,车辆行驶时无明显扬尘。
3、混凝土搅拌站厂内各类混凝土生产需用的骨料堆场,均应分类加装控制扬尘的封闭式库房,确保骨料堆置于库房之中。
4、距离居民区、学校≤15m的一侧应增设隔声屏障等降噪措施,隔声屏障及其他降噪措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安全质量规范和标准。
5、骨料输送带的动力部位应加装噪声控制罩,滚轴部位应按时清理,定期添加润滑油,控制噪声扰民。
6、车辆管理:搅拌车装料后,或从工地卸料后均应对车辆进行冲洗,保持外观清洁,严禁带泥上路、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车辆进入站厂内禁止鸣号,站厂车辆进出入门口应设置禁鸣标志。
(三)设备控尘、控噪和环境要求
1、应选用低噪声、低能耗、低排放并满足本市环保标准的生产、运输、泵送、试验等设备,严禁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
2、应对混凝土搅拌楼(塔)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上料、配料、搅拌等环节实施封闭,达到降低噪声和粉尘排放指标的要求。
3、混凝土搅拌楼(塔)主体二层及以上部分应密闭,其内部照明应采用易除尘的光照设备。
4、搅拌主机、粉料筒仓应使用集尘设施除尘,除尘设施应保持完好,滤芯等易损装置应定期保养或更换。搅拌楼(塔)、粉料筒仓及泵拌车等应保持标识完整和外观整洁。
5、混凝土搅拌站厂应设置胶凝材料浆水回收利用设施,并通过计量等手段在保证混凝土质量的前提下重复使用。
三、建设要求
(一)既有混凝土搅拌站厂
本市既有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建设的工作,根据以下地域分类分期实施,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按时完成绿色环保达标整治工作:
1.在中环线以内的,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2.在中环和外环线之间的,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
3.在外环以外的,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8个内完成。
超过规定的期限,经考核评价未达到绿色环保建设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备案证书。
(二)新建(或迁建)、扩建、改建混凝土搅拌站厂
凡新建(或迁建)混凝土搅拌站厂,应避开城乡环境敏感区和居民聚居区,绿色环保配套建设应与站厂主体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混凝土搅拌站厂的新建(或迁建)、扩建、改建满足本通知相关要求,并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予以备案。
四、监督管理
(一)新建(或迁建)、扩建、改建的混凝土搅拌站厂,不符合本通知要求,或者违反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生产的商品混凝土和构件产品将不予备案。
(二)既有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建设不达标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取消其当年“文明场站”的评选资格。
(三)对已达标的混凝土搅拌站厂,现场或投诉受理查实违规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将暂扣或依法吊销其生产的商品混凝土和构件产品的备案证书。
(四)混凝土搅拌站厂扬尘、噪声和污水的日常排放,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市安质监总站、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混凝土搅拌站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督促立即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后续要求
市安质监总站应会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市混凝土行业协会,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