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采购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采购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3.04•【字号】青检会〔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采购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检会〔2013〕1号各区(市)人民检察院、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将《青岛市政府采购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财政局2013年3月4日青岛市政府采购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加大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政府采购中腐败行为的力度,促进惩戒失信、激励守信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青岛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行贿犯罪档案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中记录的,1997年刑法修订实施以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判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的档案。
第三条本市区域内发生的所有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均应纳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范围。
各区市均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的受理和审查,查询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由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负责。
第五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将查询行贿犯罪档案作为投标人投标的资格条件之一,并在招标采购公告、招标采购文件中列明。
第六条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的申请,应当向政府采购活动所在地的检察机关提出,也可以向查询申请人所在地检察机关提出。
第七条查询申请人为政府采购的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网上超市”供应商库供应商由青岛市财政局统一负责查询。
青岛市企业档案分类编号办法及整理办法-mail
青岛市企业档案分类编号办法第一条为科学地管理档案,便于档案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与交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企业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分类原则、类目设置、编号办法以及档案实体的排列方法。
第三条档案的分类原则是以企业全部档案为对象,依据本单位职能,结合档案内容及其形成特点,保持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科学管理与开发利用。
第四条档案的类目设置(一)一级类目的设置设置十个一级类目:即管理类、产品类、科研类、基建类、设备仪器类、会计类、照片类、声像类、实物类、职工类。
企业亦可根据具体需要增减一级类目。
(二)档案二级及二级以下类目的设置1、管理类、照片类档案按年度设置二级类目,按保管期限设置三级类目。
2、产品类档案一般按产品种类或产品型号设置二级类目;需设置三级类目的,一般按产品型号或产品结构设置。
3、科研类档案二级类目一般按课题性质设置,三级类目一般按课题设置;研究项目少,不需设置三级类目,其二级类目可直接按课题设置。
4、基建类档案二级类目一般按性质或用途(如生产设施、非生产设施)设置,三级类目按建筑项目设置;不需设置三级类目的,其二级类目可直接按建筑项目设置。
5、设备仪器类档案二级类目一般按使用性质(如专用、通用)或用途、种类设置,三级类目按设备仪器型号设置;6、会计类档案按其种类设置二级类目,会计帐簿、凭证分别按年度设置三级类目,会计报告不设置三级类目。
7、音像类档案一般按载体形式设置二级类目,按年度设置三级类目。
8、实物类档案按其种类或年度设置二级类目。
按种类设置二级类目的,可按年度设置三级类目。
第五条档号的编制档号由全宗号、类目(目录)号、件(案卷)号及间隔号组成。
(一)全宗号全宗号由青岛市档案馆统一确定,在档案未进馆之前该号暂空。
(二)类目号1、一级类目号采用其类目中有代表性的两个汉字的大写汉语拼音字母编写,即GL:管理、CP:产品、KY:科研、JJ:基建、SB:设备仪器、KJ:会计、ZP(SP):照片类、SX:声像类、SW:实物类、ZG:职工。
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
青岛市财政局文件青财采〔2010〕10号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各单位、各区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将《青岛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日1青岛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和《青岛市政府采购工作流程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和管理等。
第三条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及声象资料等,包括纸质、磁盘、光盘等不同媒质载体的各类记录。
第四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归档第五条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具体包括:(一)项目开标前文件材料1.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采购预算追加及调整的资料;2.采购方式审批、采购文件论证或预审等材料;3.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24.采购公告(包括招标采购信息预告、变更公告以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等);5.招标文件(含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下同)及对其进行必要澄清、修改的文件或情况说明;6.供应商领取招标文件的记录(包括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记录);7.对投标或被邀请供应商资格预审的审查情况。
8.其他报批手续材料。
(二)项目开标文件材料1. 投标文件(含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五种方式,下同)及其补充、修改或撤回的记录;2. 投标文件递交记录;3.参加开标的招标人、专家、供应商及监督人员签到名单;4.开标一览表;5.文件密封情况、开标现场过程及开标结果的公证文书;(三)项目评审文件资料1.评审专家抽取记录及名单;2.评审委员会工作文件和有关资料,包括评审委员会主任或评审小组组长的推选结果、评审办法、评审细则、评审纪律等;3.评委的评审记录、评分表、评分汇总表;4.评审报告、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表;5.项目废标报告或开标现场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审批材料;3(四)项目中标(成交)和履约文件资料1.采购结果公告记录;2.中标(成交)通知书;3.依法变更采购结果的记录;4.项目合同的签订、补充、修改、中止或终止执行材料,项目合同的履约验收材料;5.资金拨付申请、结算付款等财务会计文件材料;(五)其它文件材料1.供应商质疑材料、处理过程记录及答复;2.供应商投诉书、投诉处理有关文书、投诉处理决定;3.其它与采购项目相关的需要存档的资料。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青财采〔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采〔2010〕10号市直各单位、各区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将《青岛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青岛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归档第三章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保管第四章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利用第五章政府采购档案的鉴定销毁第六章政府采购档案的移交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和《青岛市政府采购工作流程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和管理等。
第三条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及声象资料等,包括纸质、磁盘、光盘等不同媒质载体的各类记录。
第四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归档第五条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具体包括:(一)项目开标前文件材料1.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采购预算追加及调整的资料;2.采购方式审批、采购文件论证或预审等材料;3.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4.采购公告(包括招标采购信息预告、变更公告以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等);5.招标文件(含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下同)及对其进行必要澄清、修改的文件或情况说明;6.供应商领取招标文件的记录(包括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记录);7.对投标或被邀请供应商资格预审的审查情况。
青岛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青政发〔1988〕272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1988.12.01【实施日期】1988.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988年12月1日青政发[1988]2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城市建设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依据。
各有关单位都应积极、认真地做好城市建设文件材料的编制、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城建工程的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办法颁布后六个月内将现有竣工档案目录复制一套报送市城建档案馆;二年内将现存属于市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竣工档案报送该馆。
无竣工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的,应在二年内进行补测、补绘,并附以文字说明。
本办法颁布前已形成的城建工程竣工档案以外的其他城建档案,应在本办法颁布后一年内,集中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
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音、录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城建档案的范围,包括下列内容:(一)城市规划档案: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和国土整治规划及风景名胜区规划等;(二)城市勘测档案:包括大地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三)城建工程竣工档案:包括市政工程、公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城市人防、军事工程等;(四)城建管理档案:包括建筑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房地产管理、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雕塑和古建筑管理等;(五)城建科研技术档案:包括工程设计、施工技术、城建各专业的科研技术等;(六)城市基础材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经济、人口、科学、文化、教育、卫生、资源、水文、气象、地质、地震、地形、地名、土壤、植被等材料。
山东省档案管理条例
山东省档案管理条例档案馆(室)直接对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进行管理并提供利用服务的各项业务工作的总称,也是国家档案事业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下文是山东省档案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发展档案事业,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医学、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从事档案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机构,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单位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档案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设区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本区域内开展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综合档案馆按照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分级设置,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分管范围内各种门类的档案以及其他可以由综合档案馆保管的档案。
第八条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置,应当符合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根据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施行日期】2018.11.30•【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公布施行。
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9月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促进新旧动能转换,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一、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作出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按照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青岛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青岛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保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根据国家计委、国家档案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1215号),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国档发〔2006〕2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山东省档案条例》,《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青岛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青岛市政府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是指从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投产(使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二章项目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青岛市档案局主管全市项目档案工作,负责项目档案的监督指导和验收。
第五条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承办市档案局委托项目的档案业务指导和验收,接收并集中保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档案。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档案工作管理体制与设施、项目文件资料归档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参与项目档案验收。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明确项目档案工作管理机构与分管领导,配备项目专兼职档案人员,落实项目档案工作所需经费。
第八条建设单位项目档案工作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收集、整理本单位形成的项目档案;(二)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档案的收集、归档、整理、保管进行监督指导;(三)确保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维护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九条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材料、构件及设备供应单位应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的要求,完成各自职责范围与合同规定的项目文件资料的编制、整理、归档工作。
青岛市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范
青岛市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质量和水平,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行政许可档案是指本市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包括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职能的组织,经合法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行政许可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要信息资源,各单位和公民个人都有保护行政许可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将其纳入档案基础业务建设范畴;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行政许可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行政许可档案原则上应由本机关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确因工作需要,可以由业务部门管理,每年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行政许可档案目录。
第二章行政许可档案的积累、整理与归档第六条行政许可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档案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制度,确保行政许可档案的齐全完整。
第七条行政许可档案归档范围:(一)行政许可证件、决定及回执;(二)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三)行政机关出具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一次性告知材料及回执;(四)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形成的、以及行政机关收集的文书材料;(五)听证材料;(六)行政机关延期办理的文书;(七)收费行政许可事项的收据;(八)行政许可年检形成的文书材料;(九)行政许可撤销的文书材料。
第八条行政许可档案整理方法:(一)行政许可档案设单独档案门类进行整理,行政许可档案应在许可事项办结后一个月内按规范要求整理归档。
(二)行政许可档案保管期限:1.固定资产投资、科技计划等项目的审批(核准)、管理、验收(评估)等行政许可事项保管期限为永久;2.不动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等行政许可事项保管期限为永久;3.20年(含)以上有效或未注明有效期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的审批、管理等行政许可事项文件材料保管期限为永久;4.20年以下有效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的审批、管理等行政许可事项保管期限为30年(长期);5.以备案为目的保存的行政许可文件材料保管期限为10年(短期)。
青岛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
青岛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青档字[2002]77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档案局
【发布日期】2002.12.30
【实施日期】2002.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
(青档字[2002]77号2002年12月30日)
1.1本标准规定了归档文件整理的原则和方法。
1.2本标准适用于市直机关、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各区市可参照执行。
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3.1归档文件应齐全完整。
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易退变的文件应予复制。
3.2整理归档文件所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
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文件正本与定稿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原件与复制件为一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一件,报表、名册、图
册等一册(本)为一件,来文与复文为一件。
4.1装订
归档文件应按件装订。
归档文件装订前应进行排序。
一般顺序如下: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转发文在前,被转发文在后;复文在前,来文在后。
汉文本在前,少数民族文字文本在后。
不同文字的文本,无特殊规定的,中文本在前,外文本在后。
4.1.1永久保存的归档文件可采用缝纫机、三孔一线或不锈钢装订针在文件左侧中部装订,装订长度为10-15CM。
4.1.2其他归档文件及书籍、刊物等保持原装订形态。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档案管理办法及归档范围、保管期限
山东省中小学校(幼儿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中小学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档案(以下简称学校档案)系指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教育、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反映学校历史面貌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学校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的基础工作之一,是学校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衡量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列入领导议事日程。
第四条学校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学校各项工作的同时。
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学校档案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同时接受国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学校要确定一名校长分管档案工作,并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六条学校设立综合档案室,由校长办公室领导,其基本任务是:(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制定本校档案工作制度和规划;(二)集中统一管理学校各类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为党和国家积累档案史料;(三)编制必要的档案检索工具,积极提供服务,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四)组织学习档案业务知识,指导立卷、归档工作,开展档案宣传;(五)做好档案统计工作,及时上报统计结果。
第七条配备与学校档案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工作认真负责,积极接受业务培训。
遵守纪律,身体健康,并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水平,具备档案和微机管理知识。
第八条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享受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
青岛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001]
青岛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接收、保管、利用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管理原则】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标准和集中保管的原则。
【管理主体】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包括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跨区(市)建设工程档案等)。
其他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其他区(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所接收、管理的建设工程电子档案。
规划、城管、国土资源房管、水利、人防、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责任规范】从事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的法人、组织应当对其形成的城建档案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经费保障】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城建档案的人员配置、馆库建设、管理经费等条件适应城乡建设发展的需要。
【人员素质】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和建设工程相关专业知识,并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接受专业培训。
【奖励】对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奖励规定给予奖励。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5.04•【字号】青政发〔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23〕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2023年5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务服务体系第三章政务服务事项第四章政务服务流程第五章政务服务场所第六章政务服务平台第七章政务服务监督评价第八章附则青岛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务服务管理,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塑强“爱山东”政务服务品牌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青岛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行政机关和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务服务部门),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所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事项范围。
第五条政务服务应当遵循依法诚信、公开公正、廉洁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
青岛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14•【字号】市政府令[2020]277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青岛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6月23日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接收、保管、利用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文物、地下管线、风景名胜区内建设等的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和集中保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
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所需人员配置、馆库建设、管理和研究经费等与城乡建设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收集和接收第七条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的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工作制度,指导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组织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按照规定管理本单位应当归档保存的建设工程档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青市政管字〔201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治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依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治理的通知》(鲁建发[2010]24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治理,从全然上解决档案流失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治理的通知》(鲁建发[2010]24号)中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要求,对列入市政工程档案接收范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桥梁(含加固)、涵洞、地下通道、海河坝、轨道交通等市政工程及中修以上养护修理工程,其工程档案归集按以下步骤和要求办理:(一)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要求建设单位与档案室必须签订《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未签署合同书(责任书)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二)在受理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时,必须把《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作为必备要件,未取得验收意见书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在受理设施移交申请时,必须把《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作为必备要件,未按规定向市政治理处移交工程档案并取得合格证的,不予办理市政设施移交。
二、各市政工程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青岛市市政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报送工作规程》的规定,做好市政工程竣工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及声像档案的编制、收集等各环节工作,确保市政工程竣工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并及时归档、验收和移交。
三、市内四区工程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其他区市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青岛市市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报送工作规程》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青岛市市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报送工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竣工档案报送工作程序 (2)第三章建设单位职责 (5)第四章归档文件质量要求 (6)第五章纸质与电子文件的归档范畴及整理差不多要求 (8)第六章声像档案的拍照范畴及归档要求 (21)青岛市市政工程治理处二0一一年二月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本市市政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和报送工作,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治理的通知》(鲁建发[2010]24号)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档案借阅保密制度
档案借阅保密制度根据《档案法》、《保密法》和《山东档案条例》、《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为确保档案安全保密和有效利用,制定本制度。
1、建立利用档案登记簿,严格履行查阅、借阅手续,外单位人员利用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
2、借阅档案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如须续借,需办理续借手续,借出的档案应完整归还,并作注销登记。
3、查阅档案只能查阅指定的档案内容,不准私自摘录、复印、转借,不准拆散、勾划、涂改档案。
需复制、抄录档案的,要经单位领导批准。
4、收集利用档案反馈信息,做好利用效果登记,搞好典型事例汇编。
5、对机密档案,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范围,办好登记手续。
6、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库房钥匙要严加管理。
7、档案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同亲友通信、谈话不得涉及档案内容,不得将机密档案带出档案室。
重大活动档案登记制度为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各项工作服务,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根据《山东省档案条例》、《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l、重大活动档案系指本单位举办的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体育、外事、宗教活动中形成的档案,主要包括行政区划的变动,单位的建立、变更、撤销、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和技改项目、国家、省、市领导等在本单位的公务活动以及本单位举办、承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中形成的档案。
2、重大活动档案登记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本单位的重大活动的,有关科室和个人应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二既是本单位重大活动,同时又是全市具有重大影响活动的。
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
3、登记的内容要详细,登记的档案不仅包括文字材料,还包括图表、照片、录音、录像、软盘、光盘等。
4、已办理登记的重大活动,承办活动的科室和个人应只对活动形成的档案进行认真收集,档案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和安全保管。
山东省档案管理条例_条例
山东省档案管理条例_条例山东省档案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2X-11-22档案馆(室)直接对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进行管理并提供利用服务的各项业务工作的总称,也是国家档案事业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下文是山东省档案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档案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发展档案事业,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医学、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从事档案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机构,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单位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档案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设区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本区域内开展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综合档案馆按照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分级设置,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分管范围内各种门类的档案以及其他可以由综合档案馆保管的档案。
青岛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管理规定
青岛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责任,提高造价咨询业务质量水平和成果文件的可追溯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造价咨询档案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接受委托、调研、取证、编审、合议、复核、审定到出具报告书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文件和材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完成造价咨询业务后必须逐项建立档案,并登记造册,建立造价咨询业务台账。
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档案属于长期保管文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从组织、经济、管理等措施入手,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标准,以达到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运用计算机对档案进行编目、检索、借阅管理和综合利用,为造价咨询工作提供准确、方便、快捷的信息与服务。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建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政治、业务素质能胜任档案管理工作的档案管理员。
第六条造价咨询档案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整理、移交,档案管理员负责接收、装订立卷、保管、提供查阅等工作。
项目负责人应在造价成果文件出具后30日内将完整的档案资料移交档案室,档案管理员应在档案移交后15 日内将档案装订归档,并保证归档后档案的完整、安全.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工程造价咨询档案进行安全保管,并切实加强对涉及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档案自归档之日起,保存期应不少于5年。
第二章立卷原则及内容第九条造价咨询档案立卷应遵循以下原则:1.遵循工程造价咨询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材料的系统联系;2.正确分析和鉴别文件材料的保存价值,确定保管期限;3。
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4.保证档案资料充分,满足该造价咨询工作的需要;5.档案资料整理应规范,按委托项目分别立卷,卷内文件材料应完整,审批和签章手续完备,材料的制作和书写必须规范、清晰,易于长期保存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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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档案
【批准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7.06.06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6.06
【实施日期】1997.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九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
(1997年5月23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1997年6月6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1997年7月1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事业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档案机构、人员编制的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的落实。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档案的管理,明确档案管理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为档案的管理提供必需的条件。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市、区(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
市、区(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档案事业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对各级各类档案馆及各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宣传教育和档案管理人员培训,承担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工作;
(五)依法查处档案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行政村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单位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各种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开展档案利用工作,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资料;
(三)对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
(四)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第八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
(一)接收和征集规定范围内的档案、资料;
(二)对所存档案、资料进行科学的整理和保管;
(三)采取各种方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九条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设置:
(一)市和区(市)应当设置综合档案馆;
(二)市可以设置城建等专门档案馆;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级有关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置部门档案馆;
(四)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等单位,可以设置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
第十条综合档案馆的设置,由市或区(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置,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应当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档案馆的变更或撤销,按设置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及专业人员,应当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定。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选配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档案工作
并保持相对稳定。
档案工作人员须经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档案的收集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制定文件材料的归档制度,需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应当将归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