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计划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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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计划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陈XX
(福建农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旅游学院)行政管理专业2010届)
摘要:社会抚养费制度是计划生育政策再推行和保障的一项重要的措施,其法律性质却依然争议不断。根据社会抚养费的规范依据和理论基础,将社会抚养费当成是一种行政处罚是不能成立的。社会抚养费应当准确地定义为超生对社会所造成的各方面的资源负担的一种经济补偿。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存在的种种弊端,急需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对象、标准、使用、管理和对权力约束的制度重新评估和进一的步的完善。
关键字:社会抚养费; 计划生育; 行政征收;行政相对人;征收到位率
前言
随着人权观念的深入以及老龄化社会的发展计划生育再次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焦点。[1]由体育明星田亮夫妇在香港生“第二胎”事件引发社会舆论对“社会抚养费”话题的关注,根据陕西省关于超生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对田亮夫妇的超生罚款可能达到几百万元。近期,民众要求“严惩名人、富人超生,实现社会公平”的社会呼声屡见不鲜。计划生育实施这么多年来,超生罚款,似乎成了天经地义。但是不管是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还是计生政策的制定本身,都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及时反馈和修正。
1社会抚养费的内涵和性质
1.1社会抚养费的内涵
何谓“社会抚养费”?顾名思义,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2002年8月,国务院出台了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此做出的解释,并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做出了规定。这一说法和之前的“超生罚款”比较,显得文明多了,至少从表面上看体现了对公民生育权利的尊重。
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抚养费征收的定义,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目的就是为了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因此,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社会抚养费征收是对违反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给予经济上的限制,是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的一项主要的和有效的措施。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进行标准规范,有利于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人口与社会、经济、文化、资源、环
境的协调发展。
1.2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性质
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性质,应当明确认识到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而是一项行政性收费政策。
[3]行政收费和行政罚款,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罚款收费是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一种处罚形式,具有惩戒和教育功能。而与罚款相比,行政性收费主要是指一定行政机关凭借国家或社会的公共负担的具体分配形式,或者说是一定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所确立的地位,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务,或授予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代价。
社会抚养费是过去的计划生育费演变而来的,是对待超生者在经济上采取限制的一个变化过程。在计划生育工作实施之初,全国各地对违反超计划生育的人大部分采取的是给予罚款处罚。直至1994年以后,一些地方行政部门才意识到,计划生育是一项倡导性的义务,对违反计划生育超生者不宜给以行政处罚。因此,国家才陆续将罚款改为了收费。继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后,进一步明确提出对于超计划生育的不得给予罚款,但允许征收“计划外生育费”。21世纪初,“社会抚养费”第一次被明确提出在中央8号文件,其中明确规定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同一年,财政部和国家计生委联合协商下发文件,要求全国各地废除“计划外生育费”,将其改为“社会抚养费”。
2社会抚养费的特点
国家规定的社会抚养费是一项行政性收费,不是处罚。既然社会抚养费的性质是一项行政征收,我们就要全面认清其法律属性。所谓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和带有法定性地征收税、费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
[4]
2.1社会抚养费的法定性
为了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以及保证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合法性,就必须建立完善的行政征收法规,强调征收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比如《办法》中第2款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社会抚养费的法定性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施行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性和合法性。
2.2社会抚养费的强制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令公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规定,社会抚养费是我国的一项行政性收费,社会抚养费的法定性决定了社会抚养费具有强制性。社会抚养费的强制性是指:行政征收部门在实施社会抚养费的行政征收行为时,是不需要征得被征收者的同意,即使是违背了被征收者的的意志也不影响其强制效力,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部门的命令,否则将承担相对应的法律后果。
2.3社会抚养费的无偿性
社会抚养费的法定性和强制性同时也决定了社会抚养费的无偿性特点。根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的理由,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要是为了补偿政府在公共事业上投入的支出。因此,行政相对人缴纳的所有社会抚养费,其所有权就转移为归国家所有,国家是不需要为之支付任何代价的。
3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必要性
首先从我国基本国情上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将长期处于初级阶段。人口众多,、底子薄是我国初级阶段的主要特征。人口过多始终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问题。基于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必须把实行计划生育作为一项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同时必须采取一系列从严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包括国家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时都要同时考虑到该时期的人口发展计划,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协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稳定人口的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