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李某故意杀人案件刑事判决书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3740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下列案件可以适用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是:( )A、张某因盗窃罪被立案侦查,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B、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立案侦查,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无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C、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立案侦查,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D、王某因故意杀人罪被立案侦查,经鉴定为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犯罪过程中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3章>第2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没收对象【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2条的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所以只有C符合适用条件。
2.甲省乙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受贿案的犯罪嫌疑人田某,但田某已潜逃至甲省丙市。
关于对田某的通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省乙市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B、甲省丙市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C、甲省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D、甲省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2章>第2节>通缉【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通缉。
《高检规则》第269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在本题中,甲省乙市检察院决定通缉田某,但由于田某已逃至甲省丙市,超出乙市检察院的辖区,故甲省乙市检察院不可以直接决定通缉,有权决定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是甲省人民检察院?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1款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XX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XX)X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XX,男,19XX年*月*日生,X族,XX县人,农民,住**县XX乡黑豆涧村,19XX年XX 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XX县看守所。
辩护人:代X,XX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于19XX年*月*日以被告人文XX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XX及其辩护人代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起字(19XX) 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XX于19XX年**月*日晚因酗酒闹事在其大哥文X训家门前用土制猎枪将本村村民文X佃打死,被告人文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XX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辩解其当时并不知枪内有药,开枪的目的只是想吓唬人,没有想打伤或打死人的故意。
文XX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文XX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其罪行当比直接故意杀人轻,文XX作案后能投案自首,认罪,悔罪,应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年**月*日晚,被告人文X *酗酒后到其大哥文X训家闹事,被文X训等斥责并撵出,被告人文XX恼羞成怒,从其三哥文X永家拿走土制猎枪返回到文X训家门前,扬言要打文X训。
其堂兄文X佃闻讯赶来劝阻,遭到文**的辱骂,文X佃欲弯腰捡石块打文XX, 被文XX开枪击中,散弹射入文*佃头部,致文X佃颅脑损伤而死亡,作案后,被告人文XX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现场见证人张X进、张X茂、徐X朵、张X训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文XX亦供认不讳;被告人文X X 当晚酗酒闹事的情况,有证人张X增、张X站、张X信的证言证实,证人张X永、路X粉的证言证明当晚文XX从家中拿走一支装有火药的土制猎枪;XX县公安局对发案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提取的血迹经检验与死者文X佃的血型一致;XX县公安局法院对文X佃的尸体进行了检验,并作出文X佃系被散弹击中颅脑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的鉴定结论,另有作案凶器土制长猎枪一支在案作证。
定州刑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定州市位于河北省中部,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
然而,在这片土地上,也曾发生过一起令人震惊的刑事案件。
本案涉及激情杀人,情节恶劣,影响深远。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情况:(一)基本案情2019年某月某日,定州市某小区发生一起命案。
被害人张某(女,28岁)在家中遇害,凶手为其丈夫李某(男,32岁)。
据李某交代,事发当天,因家庭琐事与张某发生争执,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李某持刀将张某杀害。
(二)案件进展案件发生后,定州市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工作。
经过调查取证,专案组掌握了李某的犯罪事实。
2020年,李某被定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案件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激情杀人案件,涉及家庭矛盾、情绪失控等多个因素。
以下是对本案的深入分析:(一)家庭矛盾是导火索从案件背景来看,张某和李某的婚姻关系并不和谐。
双方因家庭琐事频繁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这种长期积累的家庭矛盾成为本案的导火索。
(二)情绪失控是诱因在事发当天,张某和李某再次因琐事发生争吵。
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李某失去了理智,持刀将张某杀害。
这表明,情绪失控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诱因。
(三)法律意识淡薄是原因李某在作案后,并未立即投案自首,而是试图逃避法律制裁。
这反映出其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威慑力的认识不足。
三、案件启示本案的发生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警示,以下是一些启示:(一)重视家庭矛盾化解家庭矛盾是导致激情杀人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我们要重视家庭矛盾的化解,及时沟通、化解矛盾,避免悲剧的发生。
(二)加强情绪管理情绪失控是激情杀人的直接诱因。
我们要学会控制情绪,遇到问题时要冷静思考,避免因一时冲动而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三)提高法律意识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
我们要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四、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激情杀人案件,涉及家庭矛盾、情绪失控等多个因素。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应从中汲取教训,加强家庭矛盾化解、情绪管理和法律意识培养,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之山东张某某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罪典型案例之⼭东张某某故意杀⼈案故意杀⼈罪典型案例之⼭东张某某故意杀⼈案案情简介:某检察院指控,被告⼈张某某⾃2012年6⽉与家住莱州市的王某恋爱,案发前数⽇,⼆⼈因琐事产⽣⽭盾,王某提出分⼿,并开始交往新男朋友贾某,引起被告⼈张某某不满。
2015年4⽉26⽇,被告⼈张某某先后多次与家⼈、朋友⼀同⼤量饮酒。
次⽇凌晨零时许,被告⼈张某某与王某相约见⾯,双⽅发⽣争吵并厮打。
厮打中,张某某掏出随⾝携带的单刃ヒ⾸朝贾某胸腹部、肩部、颈部、臀部等处连续捅刺⼗余⼑,后携ヒ⾸驾摩托车逃离。
被害⼈贾某经送医抢救⽆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贾某系被单刃刺器刺破右肺及脏致失⾎性休克死亡被告⼈张某某作案后,驾车逃离。
4⽉27⽇3时许,被告⼈张某某在家⼈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上交作案ヒ⾸,如实供述了⾃⼰的犯罪事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XX要求依法迫究被告⼈张某某犯故意杀⼈罪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张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民币100万元。
被告⼈辩护律师:柳基伟,⼭东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思路(部分):1、被告⼈张帅⼀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
被告⼈犯罪前并没有违法犯罪⾏为,⼀贯表现良好,也未曾与其他⼈交恶,并不是那类⽬⽆法纪、胆⼤妄为、密谋策划、穷凶极恶的⼈员,该类⼈员社会危害性相对其他罪⼤恶极的故意伤害、故意杀⼈等犯罪⼈员社会危害性较轻,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教育改造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2、被告⼈张帅主观恶性较⼩。
被告⼈张帅没有事前预谋策划,也没有特意选定作案时间和地点,实乃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为,此种⾏为跟预谋犯罪⾏为相⽐主观恶性明显较⼩;3、被告⼈⾃动投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诚恳悔罪,对⾃⼰的鲁莽不理智⾏为悔恨不已,作为⼀名年仅23岁的年轻⼈,希望法庭及社会可以充分⼦以考虑其认罪悔罪态度,给其改过⾃新的机会。
4、被告⼈案发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不法⾏为,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件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张某某犯故意杀⼈罪罪名成⽴,但充分考虑辩护⼈关于张某某初犯、偶犯、作案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情节的辩护意见,并综合张某某家属代为对被害⼈家属进⾏部分经济补偿的事实,最终判决:张某某犯故意杀⼈罪,判处死刑,缓期⼆年执⾏,剥夺政治权利终⾝;被告⼈张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某经济损失⼈民币25119元(已缴纳2万元,余款限本判决书⽣效后⼀个⽉内付清)案件总结:1、本案为典型的激情杀⼈,⽽且掺杂了男⼥情感因素,辩护律师详细阅读案件提出受害⼈本⼈存在⼀定的过错,这是张某某动辄⾏凶杀⼈的⼀种诱因;2、张某某⼀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且符合⾃⾸情节,如实供述,因此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争给其改过⾃新的机会,最终得以⼑下留⼈;3、受害⼈母亲提出精神抚慰⾦100万元,但最终经辩护律师协调,被告⼈家属代为⽀付了相应款项;4、刑事案件中,精神抚慰⾦,没有法律依据,难以得到法律⽀持。
最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李娅犯故意杀人罪刑事判决书 精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李娅犯故意杀人罪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李娅犯故意杀人罪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渝五中刑初字第6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被告人李娅,女,1987年1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2019年8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捉获,当月14日被刑事拘留,28日被逮捕。
现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迎春,重庆市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19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娅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顾政、代理检察员唐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娅及其辩护人刘迎春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9日,被告人李娅认为抚养女婴太累,将自己刚出生数日的婴儿从高处抛出窗外并致其死亡。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成立,公诉机关举示了相关证据。
指控认为被告人李娅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娅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以李娅犯罪系经济困难所致及认罪态度较好等为由,提出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娅与丈夫冯祥结婚后于2019年生育有一女儿冯露,因疾病已花费了近万元医治,至今不能根治。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李娅在巴南区接龙镇医院剖腹产下一女婴,并在该院二楼12号病房住院治疗。
8月9日,被告人李娅认为抚养女婴太累,产生杀死女婴的想法。
当日18时许,李娅趁病房内无人之机,将女婴从病房的窗口朝外扔,女婴坠地后,医院实施了抢救治疗,因病情严重要求李娅转院对婴儿进行医治,李娅向医院表示放弃抢救。
次日9时许,女婴死亡。
经法医鉴定,女婴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捉获经过等证实,2019年8月9日18时30分,公安机关接到接龙镇医院的报警电话后,即立案侦办,并及时赶到现场进行调查,于当日19时许在该医院12病房内将李娅捉获,李娅对扔女婴于窗外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故意杀人案件判决书(被告人亲属妥善处理被害人后事,避免了矛盾的激化,对被告人可从宽)长沙杨章保律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湘髙法刑一终字第349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XX,男,1967年7月25曰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耒阳市蔡子池办事处梅桥村2组。
2006年2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曰被逮捕.现押耒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章保,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XX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0 0六年八月八日作出(2006)衡中法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梁X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邹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梁XX及其辩护人杨章保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05年5月,被告人梁XX 在耒阳市“湘情休闲中心”按摩时认识了江西省上烧市朝阳乡西园村妇女杨某某,并多次发生两性关系梁XX想与妻子曾XX 离婚,而与杨某某结婚。
同年12月19曰,梁XX 在耒阳市人民路西湖居委会楼上祖了黄x平的1套住房,并购置了部分生活用品,供与杨某某来耒阳时两人共同生活。
2006年2月1日17时许,梁XX与其妻曾XX一同去租住房搬东西,曾XX 突然问租房内窗帘、空调是不是梁XX买的。
梁XX为掩盖自己的不轨行为,产生杀人恶念,拿起枕头蒙住曾的头部,又用手掐住曾的喉咙,梁XX用一根电源线绕在曾的脖子上,打了一个结后用力拉,直至将线拉断为止。
2 月2曰中午,梁XX到其祖房查看,确认曾XX死亡,遂到公安机关报案谎称其妻失踪。
2月3日,梁XX来到租房内,将尸体肢解并抛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法医尸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及被告人梁XX的供述等。
据此,该院判决:被告人梁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诉人梁XX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认定上诉人是为了与他人结婚的目的而杀人的证据不足;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起,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杀人案件相比,社会危害性要小;分尸不是杀人的手段,不能视为手段残忍;上诉人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上诉人亲属积极代其为被害人处理后事,避免了矛盾激化,有酌定从轻情节,请求从宽处罚。
2012年东莞割喉案判决书
2012年东莞割喉案判决书摘要:一、引言二、案件背景及经过1.案发时间、地点2.涉案人员3.案件起因三、法院审理1.审判过程2.证据分析3.法律适用四、判决结果1.对被告人的判决2.判决依据五、案件影响及启示1.社会影响2.法律意义3.预防类似事件的建议六、结语正文:一、引言2012 年东莞割喉案是一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该案涉及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名,最终经过法院审理,对被告人做出了严厉的判决。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案件的经过、法院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案件的影响及启示。
二、案件背景及经过2012 年某天,在广东省东莞市某地,犯罪嫌疑人张某与受害人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
争执过程中,张某用刀割伤李某的喉咙,导致李某重伤。
张某随后被警方抓获。
三、法院审理1.审判过程:张某被警方抓获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检方指控张某犯有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要求法院依法严惩。
张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表示认罪。
2.证据分析:法院对案件相关证据进行了认真分析,包括现场勘查记录、法医鉴定意见、目击证人证言等。
3.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以严惩。
四、判决结果1.对被告人的判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2.判决依据: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张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生命健康权,依法应予以严惩。
五、案件影响及启示1.社会影响:该案在当地及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民众对法治的信仰和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
2.法律意义:该案的审判结果彰显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于维护社会秩序、震慑犯罪具有积极意义。
3.预防类似事件的建议:从该案中我们可以看到,预防和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加强法治宣传,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强化道德教育,减少矛盾冲突。
2012年东莞割喉案判决书
2012年东莞割喉案判决书
一、案例背景
2012年东莞割喉案,这是一起在我国社会舆论场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和震惊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张某因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情绪失控下持刀割喉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死亡。
案件发生后,社会舆论对被告人张某的恶劣行为表示强烈谴责,同时也对司法部门提出了严厉要求,希望依法严惩凶手。
二、判决结果
经过司法程序的严谨审理,2012年东莞割喉案终于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张某作案时处于精神正常状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判决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一判决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故意杀人犯罪的严惩立场,彰显了法治的公正和威严。
三、案件反思
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反思。
首先,被告人在与他人发生争执时,未能妥善处理矛盾,而是选择了极端的暴力手段,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这警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学会理智沟通,尊重他人,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导致不可挽回的后果。
其次,案件暴露出我国社会在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不足。
被告人张某在作案前曾表示,自己长期承受压力,但未能得到有效疏解。
这提醒我们,要关注心理健康,学会排解压力,避免因心理问题而导致犯罪行为。
四、结论
2012年东莞割喉案判决书传达了我国法治精神,体现了司法部门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
案件本身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要珍惜生命,尊重他
人,关注心理健康。
诸城重大刑事案件周显光判决书
诸城重大刑事案件周显光判决书案件概述本案是针对诸城市发生的一起重大刑事案件进行的审判。
被告人周显光因涉嫌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过充分的审理和证据调查,法庭对被告人周显光作出了判决。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周显光,男,出生于1975年,汉族,无业,户籍地为诸城市。
周显光在案发前无前科记录,具体个人背景和家庭情况在本案中并未涉及。
案件事实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和提供的证据,经过审理,法庭认定以下事实:1.2018年6月10日晚上8点左右,周显光在诸城市某小区内与被害人李某发生口角,并随后持刀将李某捅伤致死。
2.案发后,周显光试图逃离现场,但被目击者拦截并报警,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3.公安机关在现场找到了凶器,经鉴定确认为被告人周显光所使用的凶器。
根据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显光犯下了故意杀人罪。
证据链法庭依法组织了对本案的证据调查,公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证明了案发地点和作案手段。
2.目击者证言:证实了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争吵和持刀行为。
3.鉴定报告:确认了凶器的真实性和被告人的使用。
4.临时出入境证件记录:证明了被告人试图逃离现场的行为。
5.电话通话记录:证实了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争吵。
上述证据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人周显光犯下了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周显光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周显光声称自己与被害人之间没有争吵,也没有持刀行为。
2.周显光辩称凶器并非他所使用,可能是他人故意栽赃。
然而,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周显光的辩护意见与证据链相悖,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无罪。
因此,法庭不予采纳其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链,法庭认定被告人周显光犯下了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罚为死刑,最低刑罚为十年有期徒刑。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犯罪动机、社会影响等因素,结合法律规定,法庭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周显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事诉讼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某区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王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在一次争吵中,张某某持刀将王某刺伤,致王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王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张某某则逃离现场。
经公安机关侦查,张某某于案发后第三日在某市某县被抓获。
二、案件审理(一)起诉与受理被害人王某的法定代理人向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庭审过程1. 开庭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5日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控辩双方分别进行了陈述、举证、质证等环节。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提出,张某某在案发时处于极度情绪激动状态,且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2. 庭审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机关与辩护人针对张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在犯罪过程中持刀行凶,具有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从重处罚。
辩护人则认为,张某某在案发时处于极度情绪激动状态,且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3. 法庭调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张某某在案发时处于极度情绪激动状态,且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案例分析(一)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本案中,张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秦康律师案例: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等五项罪名,一审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秦康律师案例:张某涉嫌故意杀⼈等五项罪名,⼀审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张某涉嫌故意杀⼈、故意伤害、聚众⽃殴、寻衅滋事、⾮法持有枪⽀罪⼀审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辩护⼈:河北⽅圆律师事务所徐东秦康律师⼀、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审理经过(⼀)、被告⼈张某与被害⼈薛某因互相殴⽃⽽结怨。
2005年9⽉某⽇,被告⼈张某、王某、范某伙同“⽼某”(在逃)驾驶⼀辆奥迪汽车,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港城⼤街某饭店门⼝与薛某、王某驾驶的⼀辆红旗轿车相遇,驾车相互追赶⾄红旗路某公园⾄某医院途中,双⽅持猎枪开枪互射,当张某等⼈追赶⾄某医院东侧路段时,薛某驾驶的汽车撞到路边停放的洒⽔车上,被害⼈薛某当场死亡,王某轻伤。
(⼆)、2005年7⽉某⽇,被告⼈张某、林某等⼈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某迪厅与他⼈发⽣殴⽃,被害⼈郑某被张某、林某追打,郑某逃⾄秦皇岛市和平⼤街某中学附近时,李某驾车将其撞倒,张某、林某等⼈持凶器对其殴打,⾄郑某重伤。
(三)、2005年2⽉某⽇,薛某与李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某⽹吧相遇,薛某等⼈追打李某,李某告诉被告⼈张某后,双⽅约定在秦皇岛市殡葬管理所打架,张某、薛某各纠集数⼗⼈赶到海港区民族路与外环路交叉⼝,在双⽅持⼑、棍棒等凶器⽃殴的过程中,致被害⼈韩某轻伤。
(四)、2006年8⽉某⽇,被告⼈张某、范某等⼈在抚宁县⽯门寨镇某村陶某家赴宴,饭后张某⽆故致使范某等⼈殴打被害⼈马某进⾏殴打,造成马某多处受伤,在马某驾车逃跑过程中,范某持猎枪追赶导致马某驾车撞墙。
(五)、2004年8⽉某⽇,被告⼈张某、赵某致使范某等⼈到卢龙县刘家营镇某铁矿护矿,张某、赵某为范某等⼈提供双管猎枪⼀⽀,⼩⼝径步枪⼀⽀,⼦弹数发作为护矿使⽤。
8⽉10⽇,上述枪⽀被卢龙县公安局清查时扣押。
河北省秦皇岛市⼈民检察院以秦检刑诉(2008)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张某故意杀⼈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殴罪、寻衅滋事罪、⾮法持有枪⽀罪起诉⾄秦皇岛市中级⼈民法院。
被告⼈张某委托河北⽅圆律师事务所徐东、秦康律师作为其辩护⼈参与本案诉讼。
法律文书范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993年8月31日收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及其辩护人王×、李××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于1993年5月21日夜,乘张××熟睡之机将其奸淫。被告人吴××对其与张××的性行为是张为得钱而自愿与之发生的。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没实施暴力,其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经审理查明:1993年5月21日,被告人吴××为贩卖香烟到××区宿城乡东崖层村,当晚该吴留宿于其亲属家堂屋东房。是夜,当被告人吴××得知住西房的张××之夫下海捕鱼后,便于22日零时许,窜至西房,将熟睡中的张××强奸。
书记员:×××
公诉机关:××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曾用名,吴××),男,196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本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本市××区锦屏镇李圩村。1993年7月15日因强奸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李××,×××市新浦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更不是防卫过当,是因为泄愤而故意杀人。一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是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罪,显系错误,进而导致原审被告人量刑畸轻,请求纠正。
上诉人张××的上诉理由是:原判定性错误,上诉人之所以杀人,完全是为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致,属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原审判决没有正确定性,请求改判为无罪。
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法医对被害人的尸检报告,上诉人所持凶器(小宝剑)及上诉人关于事实的供述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鞍山李全放镁矿涉黑儿子故意杀人死刑判决书
鞍山李全放镁矿涉黑儿子故意杀人死刑判决书一、案件概述国家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鞍山李全放镁矿涉黑儿子故意杀人案进行起诉。
经过全面、深入的调查取证,李全放故意杀人的罪行已经得到确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依法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请求对李全放判处死刑。
二、案件经过1. 李全放的犯罪行为李全放为鞍山李全放镁矿的负责人,他利用其掌控的涉黑组织力量,长期对当地社会进行恶劣影响和敲诈勒索,给社会安定与民众生活带来了严重困扰。
而李全放儿子李某,在家庭教育的缺失和天性的腐化下陷入了犯罪的泥淖。
2. 李某的故意杀人行为根据案发现场勘查和证人调查结果显示,李某与他的帮手在某酒吧内对一名顾客张某进行殴打,致使张某重伤不治身亡。
李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表现出极其冷酷和残忍的特点,完全无视他人的生命和人权。
三、证据充分1. 案发现场调查经过现场勘查,确认了李某与其帮手的殴打行为导致了张某的死亡。
相关物证、病理学鉴定和法医学鉴定结果均证明了张某的死因和凶器的使用。
2. 证人证言多名目击者对李某在案发现场的凶恶行径进行了详细描述,并作证李某的殴打行为属实。
证人证言一致且具有较高的信度。
3. 现场监控录像事发酒吧的监控录像捕捉到了整个事件的过程,清晰可见李某与其帮手对张某进行殴打,判定了李某的故意杀人行为。
四、刑事责任与量刑1. 李某的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我国刑法中的重大犯罪之一,其危害性和社会危害程度极高。
李某的故意杀人行为严重违反了人类社会的道德底线,其所造成的社会恶劣影响不可估量。
2. 死刑判决的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杀人罪是我国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最高刑罚为死刑。
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以及李某的严重犯罪事实,判处李某死刑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义,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
五、总结与建议在此案件中,鞍山李全放镁矿涉黑儿子李某的故意杀人罪行再次引起社会对刑法和社会治理的大规模关注。
法律文书刑事案件卷宗(3篇)
第1篇案号:(××××)刑诉字第××号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现住(住址)。
辩护人:(姓名),(性别),(执业机构),(执业证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一、案件来源本案由(××××)公安局于(××××年××月××日)以涉嫌(××××罪)为由,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二、案件事实(一)犯罪经过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姓名)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在(××××)市(××××)区(××××)路段,多次采用(具体手段)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 (××××年××月××日),被告人(姓名)在(××××)市(××××)区(××××)路段,趁被害人(姓名)不备,将被害人随身携带的(具体物品)盗走,价值人民币(××××元)。
法律判决错误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命案,被害人被杀害后,犯罪嫌疑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过调查取证,公安机关认定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将其移送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
然而,在李某服刑过程中,其家属发现了案件中的重要证据,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经过调查,法院最终撤销了原判决,认定李某无罪。
二、案件经过2017年,李某与被害人赵某因琐事发生纠纷。
在纠纷过程中,李某持刀将赵某杀害。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收集到了李某的犯罪证据,包括现场指纹、DNA等。
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理了此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
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
在上诉过程中,李某的家属发现了案件中的重要证据——一份李某与赵某的录音,证明李某并非凶手。
三、证据分析李某的家属提供的录音证据,经过鉴定,证明是李某与赵某的对话。
在录音中,赵某表示自己杀害了李某,并请求李某不要报警。
李某在录音中表示相信赵某,没有报警。
根据这份录音证据,法院认为李某并非凶手,而是被冤枉的。
经过调查,法院最终撤销了原判决,认定李某无罪。
四、判决错误原因分析1.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不严格。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未能发现录音证据,导致判决错误。
2.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未能充分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
李某在审理过程中,多次表示自己并非凶手,但法院未能给予充分关注。
3.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未能充分调查案件事实。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未能充分调查李某与赵某的关系,以及赵某的犯罪动机。
五、案件启示1.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严格审查证据,确保判决的准确性。
2.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充分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充分调查案件事实,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司法卷二:第二审程序考试答案(三)
司法卷二:第二审程序考试答案(三)1、单选孙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改判孙某死刑立即执行。
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江南博哥).第二审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死刑复核B.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C.因杀人罪判处死刑的核准权已经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不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D.该死刑判决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应当生效,执行死刑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死刑核准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因此,B正确。
2、多选一起共同抢劫案件,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在一审宣判后,张某当即表示上诉,王某则表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
关于本案被告人的上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因王某已表示不上诉,因此,在第一审判决书送达后,人民法院即可将其交付执行B.在上诉期限内,被告人王某仍然可以提起上诉C.在上诉期限内,被告人张某有权撤回上诉D.在上诉期满后,被告人张某便无权撤回其上诉正确答案:B, C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上诉的问题。
《刑诉解释》第299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因此,虽然一审宣判后王某表示不上诉,但其仍然有权在上诉期满前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不能在第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即将其交付执行。
第304条规定:"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305条第1款规定:"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2021珠海斗门1.2情杀案判决词
2021珠海斗门1.2情杀案判决词摘要:一、案例背景介绍二、判决结果概述三、判决词详细解读四、案件启示与实用建议正文:【案例背景介绍】2021年珠海斗门1.2情杀案,是一起引人关注的刑事案件。
案件发生在我国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涉及两名当事人,分别是被告人张某和被害人李某。
两人原本是一对恋人,因感情纠纷引发悲剧。
被告人张某因不堪忍受与被害人李某的感情纠缠,持刀将其杀害。
经过一系列司法程序,法院对本案作出了判决。
【判决结果概述】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同时,判决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李某家属经济损失。
【判决词详细解读】在判决书中,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阐述。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张某在作案过程中,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应依法严惩。
【案件启示与实用建议】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
首先,我们要认识到,感情纠纷不应该用暴力来解决,而是应该通过沟通、协商等方式来化解。
其次,面对感情问题,我们要保持冷静,不要让情绪失控导致悲剧。
最后,我们要关注身边的朋友和家人,给予他们情感支持,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在此,我们也要提醒广大读者,生活中要学会理智处理感情问题,珍惜生命,尊重法律。
同时,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遇到危险及时报警,为自己和家人争取一个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总之,这起案件警示我们,情感问题处理不当,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等罪行,本院经审理认为:
一、被告人王某系厦门市某公司职工,案发时在该公司任财务主管。
二、2019年1月1日晚21时许,王某与被害人李某发生口角,经调查核实,该口角系因公司财务问题而引发。
双方争论愈发激烈,最终演变成了互相推搡的冲突。
三、事发当晚,王某持公司办公室内的一把小刀将李某刺伤,导致其当场死亡。
经鉴定,死者所受伤势属于致命性刺伤。
四、案发后,王某被当场控制,并对其作案经过供认不讳。
五、法庭查明,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其在事发前与被害人发生口角,作案过程中持刀将其刺伤致死,行为恶劣,后果严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鉴于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供认自己的罪行,表示悔过态度,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判决如下:
一、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
二、王某已被羁押一年零六个月,折抵刑期;
三、王某犯罪所得30000元及其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四、王某悔罪态度较好,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
判决如下。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张东方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张东方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8【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100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聂瑞强周玉杰张楠【审理法官】聂瑞强周玉杰张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文祥;中国农工民主党河北省委员会;河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当事人】孙文祥中国农工民主党河北省委员会河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当事人-个人】孙文祥【当事人-公司】中国农工民主党河北省委员会河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代理律师/律所】季晓光北京市尚公(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李莉北京市尚公(石家庄)律师事务所;马红哲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郝怡宁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张笑笑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季晓光北京市尚公(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李莉北京市尚公(石家庄)律师事务所马红哲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郝怡宁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张笑笑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代理律师】季晓光李莉马红哲郝怡宁张笑笑【代理律所】北京市尚公(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孙文祥【被告】中国农工民主党河北省委员会;河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本院观点】上诉人1996年离开河北省海达经贸公司,且河北省海达经贸公司直至2013年8月注销,未为上诉人发放任何薪资,如双方确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应当知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但至本案诉讼前未能证明主张过自己的权利,故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的诉求已超诉讼时效并无不妥。
【权责关键词】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物证轻伤罚金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有期徒刑合法性证据确实、充分客观性关联性缓刑自首拘留从重【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东方因感情纠纷,出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持刀多次对被害人进行劈、划,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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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李某故意杀人案件刑事判决书
××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2)×刑初字第122号
公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195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XX省XX市XX镇XX村。
辩护人高XX,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XX省XX市XX镇XX村。
辩护人王XX,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人民检察院以×检×诉[ 2002 ]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李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XX市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了由审判长XX、代理审判员XXX、代理审判员XXX组成的合议庭并于2002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张某、李某、辩护人高XX、王XX、证人张XX、鉴定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8月16日晚上7点30分,被害人赵某给被告人李某打电话,约他到村头的河边谈谈。
被告人李某在通知被告人张某后,随带了一把匕首和一根铁棍,开着自家的农用三轮车来到河边。
二人见面后互相对骂,被告人张某赶到,她一把将赵拦腰抱住,被告人李某从车上拿起铁棍直奔赵某,对准他头部猛击下去,赵当即被击晕,一下子趴在了地上,紧接着李又抡起铁棍,对准他的后脑又砸了一下。
见他躺在地上不动,张、李二人将他抬上车,将车开到了河床里。
下车后,李某拿起铁锨去挖坑。
很快将坑挖好,二人回头一看,赵已从车上坐了起来。
张某示意李快把赵拉下车埋掉。
李某连忙上前抓住赵的双腿,猛地一拖,赵的头部撞在了石头上又晕了过去。
就这样,张、李二人将赵拖人坑中埋上了。
经鉴定,赵某系被埋窒息而死。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检察机关以证人证言、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及被告人张某、李某的供述作为指控证据,认为张某、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和李某表示自愿伏罪,其辩护人高XX、王XX均以两被告人年纪尚轻、家中尚有老人小孩需要照顾、希望给予被告人重新做人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
2002年8月16日晚上7点30分,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赵某在河边见面,两人互相对骂,在随后赶到的被告人张某抱住赵某后,被告人李某拿起铁棍猛击赵某头部,赵当即被击晕趴在了地上,紧接着李又抡起铁棍,对准他的后脑又砸了一下,赵某当即晕过去,张、李二人将赵某抬上车,将车开到了河床里。
下车后,李某拿起铁锨去挖坑。
将坑挖好后,赵已从车上坐了起来。
张某示意李某把赵拉下车埋掉。
李某上前抓住赵的双腿,猛地一拖,赵的头部撞在了石头上又晕了过去。
就这样,张、李二人将赵拖人坑中埋上了。
经鉴定,赵某系被埋窒息而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公安机关出具的张某、李某到案情况说明材料证实:2002年8月22日下午,XX
省XX市公安机关接到XX村村民张XX的到访报案称其在废弃的沙石堆里看见有
只人手模样的东西,接报后,XX市公安局立即组成了“8.22”专案组,由副局长
宋XX任组长,全力展开侦查工作。
经过侦查,专案组弄清了案情,于2002年9
月8日将犯罪嫌疑人张某和李某抓获并以其涉嫌故意杀人者予以刑事拘留。
2.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和扣押品清单证明:8月16日晚上7点30分赵某给李某
打电话,约他在河边见面,李某在通知张某后,随带了一把匕首和一根铁棍。
死者
身上的电话中有其给被告人李某打过电话的记录,匕首和铁棍经被告人李某和张某
当庭辨认,系其杀害赵某的凶器无疑。
3.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该笔录记载:XX省XX市XX
镇XX村河床里的一处废弃的沙石堆中,有被害人赵某的大量血泊,掩埋赵某的沙
坑为铁锨所挖。
4.省公安厅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从现场提取送检的血迹及李某、张某作
案所持匕首和铁棍上的血迹,经检验,均为赵某所留。
5.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明:赵某系他人用重器击打头部后被沙石掩
埋窒息而死。
6.被告人张某供述:2002年8月16日晚上7点30分,接到李某的通知后我就赶往河
边,到那里时见赵某与李某互相骂,我就上前抱住赵某的腰,李某就用铁棍击打赵
某,后来我跟李某把赵某运到河床里掩埋。
7.被告人李某供述:2002年8月16日晚上7点30分,赵某约我道河边谈,我想报仇
的机会终于来了,于是通知张某,随带一把匕首和一根铁棍,开着自家农用的三轮
车到了河边,见到赵某后我们开始指着对方骂,当张某过来抱住赵某的腰后我就立
刻用铁棍打赵某的头部,打晕他后,我俩就开车把赵某运到河边埋掉了。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其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
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辩护人高XX、王XX均以两被告人年纪尚轻、家中尚有老人小孩需要照顾、希望给予被告人重新做人的机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其行为己触犯我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罪不可赦,依照刑法第232条、第5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2002年10月14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