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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黔财库〔2018〕88号•【施行日期】2018.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黔财库〔2018〕88号省直各部门、各预算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清理整顿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黔财库〔2018〕26号)工作安排,各部门、各单位已完成第一阶段自查清理工作并提交《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基本信息表》,结合省财政厅对部分单位银行账户信息核查情况,经研究,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账户管理的范围省财政厅对省直各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和财政预算单列的转企改制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省直各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未实行预算独立核算的内设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对下列情形,省财政厅不进行账户审批、备案等管理,相关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由单位自主负责:(一)未纳入省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无“财政拨款收入”或“财政补助收入”的单位;(二)转企改制单位除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

二、进一步清理整顿预算单位存量银行账户(一)同意保留的银行账户。

在上述银行账户管理范围内,对各预算单位上报的2018年4月30日以前开立的存量账户,一个单位可保留以下4个账户: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核算党费的专用存款账户、核算工会经费的专用存款账户。

(二)撤销其他账户。

对上述4个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原则上一律销户。

请各预算单位到相关商业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并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分账核算,于2018年10月25日前填列《贵州省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1)以银行销户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附件,送省财政厅国库处备案。

(三)申请保留的其他账户。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黔财资〔2023〕8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财资〔2023〕8号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黔南州国资局:为保障我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贵州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贵州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文化和旅游厅2023年11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物资源资产登录、清查和信息化管理第三章文物资源资产取得、保护和利用第四章文物资源资产报告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贵州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贵州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健全国有资产报告制度,保障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贵州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取得、保管保护、使用、处置、报告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物资源资产,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认定为文物的有形资产,以及考古发掘品、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古籍和按照文物征集尚未入藏的征集物等。

文物资源资产来源包括文物普查、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征集、购买、调拨、接受捐赠、依法置换、依法接收、指定保管等方式。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6.04•【字号】黔财教〔2018〕65号•【施行日期】201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18〕65号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贵安新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财政局、教育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扎实做好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工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2018年6月4日附件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扎实做好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工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号)、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教〔2016〕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补助的公用经费。

具体包括:(一)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中央补助资金;(二)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省级补助资金。

第三条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校财局管”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责任清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

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1.29•【字号】黔财教〔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18〕3号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贵安新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教育局:为加强和规范中央、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升学前教育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1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2018年1月29日附件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是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各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资金。

资金渠道类别包括:(一)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二)学前教育发展省级专项资金。

第三条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规划引领、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县级主体、公平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全省所有县(市、区、特区),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6.06•【字号】黔财行〔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行〔2024〕19号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省级各民主党派: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我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2024年6月6日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过紧日子要求,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省级各民主党派,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级党政机关”)。

驻贵阳市区以外的省级党政机关,执行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8.02•【字号】黔财预〔2015〕63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2015年8月2日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审批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对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存续、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新设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确需延期的,应进行绩效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三条设立专项资金,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政策依据充分。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

(二)支出责任明确。

属于市县事权的,省级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

属于省与市、省与县、或省市县三级共同事权的,专项资金设立时应明确各级分担标准或比例。

(三)执行期限确定。

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外,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四)职责分工清晰。

专项资金应明确归口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8中央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8中央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8中央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7.12.21•【字号】黔财农〔2017〕323号•【施行日期】2017.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8中央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17〕323号各有关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林业局、财政局,有关省林业厅直属单位:根据《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安排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58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财农〔2017〕143号),以及《贵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下达201年度第一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黔扶领〔2017〕10号),经研究,现提前下达2018年度第一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2419万元(详见附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下达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收入列2018年“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18年“213050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收支功能分类科目。

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国库处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根据此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发通知。

二、各地要及时将资金及项目信息录入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并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相关规定,积极做好资金管理和项目的衔接工作,加强资金和项目监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分配给贫困县(包括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资金(涉及个人补贴的资金除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以及《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号)、《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黔财农〔2017〕27号)有关规定,由县统筹整合安排使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04•【字号】黔府办发[2000]104号•【施行日期】2000.10.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10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月四日贵州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5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省通字第29号),保留贵州省财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省财政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交给省经贸委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外经贸厅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2、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3、中国银行贵阳分行承担的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4、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资产评估管理职能。

5、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6、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项工作。

7、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工作。

关于发布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布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布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贵州省财政厅文件黔财采〔2006〕42号关于发布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地财政局;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了进一步搞好全省;特别是省级政府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和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一律实行政府采购..二、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或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目录内、目录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除外;并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货物类、服务类50万元以上;工程类80万元以上..三、对于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达到规定限额标准或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也必须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类10万元以上;工程类30万元以上;服务类10万元以上..四、为方便采购人采购货物类;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且采购资金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通用办公设备;实行协议制度;实行协议供货的;按协议供货制度的文件规定执行..五、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要求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的;以及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因特殊情况要求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须报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六、为了加强对省级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政府采购资金及时足额及安全支付;采购人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21号;以及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财采200413号等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的规定时间内;将政府采购资金汇集到省财政厅设立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未把政府采购资金汇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不得进行采购;特殊情况下;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查批准后;特事特办;实行部门预算的;按照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七、今后每年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如没有变化;继续执行此标准;如有变化;我厅将另文通知..八、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重新制定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公布的政府采购及限额标准同时作废..附件: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主题词:财政政府采购目录标准通知抄送:省人民政府;财政部;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贵州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6年12月11日印发共印200份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一通用采购项目1、货物类1交通工具:公务用小汽车、面包车、越野车、大客车、摩托车..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不含中央空调;吸尘器;摄影、摄像器材..3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复印机、电话机、传真机、打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多功能一体机、碎纸机..4电梯5家具:办公家具、宿舍家具6锅炉、燃料7办公消耗用品:笔、墨、复印纸、打印纸8炊事设备9限额标准以上的其它货物..2、工程类1统一建设的公用房和住房、公益设施建设2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及装饰3限额标准以上的其它各类工程3、服务类1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2各种会议及培训定点3通用印刷品4其它服务类二特殊及专用采购项目1、货物类1设备A、空气调节设备中央空调、除湿设备B、医疗设备及器械、器材、计划生育设备、兽防兽医设备、食品及药监设备、疾病防治防疫设备C 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通信设备、软件D印刷设备、照排设备、道路清扫设备、保密设备、档案设备E、警用设备及用品、消防设备、保安设备、各种监控设备及用品、防盗设备F、教学科研设备及器械、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G、道路、公路及所有工程和设备等2专用材料A、药品:医疗用药品、计划生育用药品、食品及药监检测检验用药品、疾病防治防疫用药品、兽防兽医用药品B、医疗耗材、计划生育耗材、食品及药监耗材、疾病防治防疫耗材、兽防兽医耗材C工具及仪器、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体育部门用耗材D 道路、公路及所有工程用水泥、沥青等材料3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农用物资如:种子、苗圃等、储备物资如:国家储备库、储备粮等、燃料等4公务服装5交通工具:救护车、消防车、警车、通讯和广播用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道路清扫车、洒水车、垃圾车、船只、其它执法专用汽车6学校各级各类学生课本、学生被褥、学生课桌、凳、床7图书指各级各类学校、科研单位、图书馆等购置的图书8粮油食品9石油及其产品10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2、工程类1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2公用房的修缮、装饰工程3国家粮食储备库建设工程4公路工程5环保、绿化工程、农业含各种基础建设等6市政工程如:排污、道路改造工程等7系统集成、网络工程8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3、服务类1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2各类工程设计、工程监理3专用票据、证件印刷4进医保内的药品目录5定点医保医院和药店6交通工具的维修保障:车辆维修、车辆保险、车辆加油7财产保险8高等院校学生助学金存、贷银行9城市、道路、建筑物、边界等标志的设计10科研课题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承办11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专利权的转让12国际机票13物业管理14其它有特殊要求的服务项目五、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对于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但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服务;须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代理采购..一货物类:10万元以上..二工程类:30万元以上三服务类:10万元以上对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且采购资金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通用办公设备;实行协议供货制度..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采购项目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并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一货物类、服务类:50万元以上..二工程类:80万元以上..。

贵州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乡村振兴局,贵州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2.07.05•【字号】黔财农〔2022〕126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局)、民宗委(局)、林业(自然资源)局、水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进一步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工作,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决策部署,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主要支持政策总体稳定,切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

(二)目标任务。

坚持衔接资金管理办法、主管部门、分配因素总体稳定,通过优化资金使用结构,创新资金使用方式,突出资金支持重点,倾斜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优先支持监测对象、脱贫户增收,逐步提高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重,补齐农村供水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和急需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推进农民居住环境持续改善,农业产业提档升级、提质增效,农民收入稳步提高,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乡村振兴全面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逐步实现。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10•【字号】黔财企[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企〔2011〕31号)各市(州、地)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黔单位:根据《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制定的《贵州省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一一年六月十日贵州省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工业园区加快建设和发展,规范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管理,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0〕17号)、《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企〔2011〕30号)和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贵州省工业园区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标准厂房建设以及对工业园区奖励扶持的资金。

第三条发展资金主要支持对象:列入《贵州省“十二五”产业园区发展规划》(黔府发〔2011〕19号)的工业园区,重点支持国家级和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的主体工业园区,以及依据《贵州省省级工业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黔经信园区〔2011〕2号)进行认定的省级工业园区。

第四条发展资金的使用,应符合《贵州省“十二五”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和工业园区建设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坚持扶优扶强的原则,确保发展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7.10•【字号】黔财综〔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综〔2017〕34号各市(州)、贵安新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建设局、棚改办),仁怀市、威宁县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棚改办):为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财预〔2015〕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7月10日附件:贵州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财预〔2015〕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重点绩效评价工作报告怎样写

重点绩效评价工作报告怎样写

重点绩效评价工作报告怎样写重点绩效评价工作报告怎样写篇1时光荏苒,在一片有序的繁忙中将要过去了,回首过去一年,内心感慨万千。

总结是一面镜子,通过总结能够全面地对自我的成绩与教训、长处与不足、困难与机遇进行客观评判,为下一步工作理清思路,明确目标,制定措施,带给参考和保障。

一、对一年来工作的回顾,各项工作的完成状况。

过去的一年,绩效考核工作在各部门员工的通力配合下,取得长足的进步,这与公司领导前期对员工的绩效理念的灌输是密不可分的。

1、绩效一词已经成为了员工关心的话题,绩效考核在某种程度上深入人心,得到了广大员工的理解与支持。

各部门员工从绩效考核中得到了实惠,使得大家用心参与,共同进步。

2、员工绩效考核从一线员工的质量考核、产量考核、执行力考核和成本考核等,到管理(计时)员工的工作资料考核全面展开并取得了必须的成效,调动了员工的工作用心性和工作热情。

车间员工的考核数据做到了按日提取,例如总装的成品检验记录。

3、在厂长班长和质量主管的配合下,考核数据做到了及时准确,为切实做到员工考核结果的准确性有效性做出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没有达成的失误和问题。

纵观整个10年,考核工作还是有些不足与缺憾。

1、部分考核细则未做到及时的修改,脱离客观实际,致使个别部门考核出现了与真实状况相矛盾的不合理状况。

(例如板筋车间的产量考核,由于板筋车间的员工生产任务是由班长进行分配,致使考核过程中的产量指标很难确定,出现了个别的不合理的状况发生。

)2、个别员工素质低,不能按时准确带给考核数据,有的员工对考核反映出的负绩效不能理解,应加大考核理念的解释,使员工能够真正理解和理解我们的考核理念。

3、有些本门的员工对考核怀有排斥心理,对考核数据的带给不给予用心地配合,使工作无法有效开展。

三、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与安排。

总结的目的是更好的筹划和安排下年的工作计划。

1、明确工作思路,下一年度就应沿着既定的工作目标方向和轨道继续前进,避免像无头苍蝇瞎撞,这样会背离考核宗旨而越走越远。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2.17•【字号】黔财预[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财预[2015]11号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2015 年2月17日贵州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省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省级部门,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在预算年度内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含追加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按形成时间,省级部门结转资金分为当年结转资金和累计结转资金,结余资金分为当年结余资金和累计结余资金。

当年结转和当年结余资金是指省级部门当年形成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累计结转和累计结余资金是指省级部门截止到年底形成的历年累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对省人事厅关于对省直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培训收费的批复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对省人事厅关于对省直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培训收费的批复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对省人事厅关于对省直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培训收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03.15•【字号】黔价费[2001]126号•【施行日期】200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对省人事厅关于对省直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培训收费的批复(黔价费[2001]126号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省人事厅:你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培训工作收费情况的函》(黔人函[2001]54号)收悉。

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公务员培训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54号)精神,为不断提高我省公务员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建立正常的干部培训和知识更新制度,经研究同意你厅在对公务员素质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时收取培训费,具体规定如下:一、公务员素质培训(包括初任、任职、专门业务和更新知识,以及外语、计算机、法律等素质培训),每人每课时按2元标准收取。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包括职称资格考前培训、计算机、科技知识创新培训等),每人每课时按3元标准收取。

三、考试考务费(全省统一安排、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由各部门和单位组织培训的项目)每人每次按25元收取。

四、教材费据实收取。

《合格证》工本费按每证5元收取。

五、以上收费均包括报名、租用场地、课酬、监考等费用。

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六、收费单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所收费用属预算外资金,须存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

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本收费标准试行两年,到期后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重新核定。

此文于二00一年五月起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27•【字号】黔府办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有关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

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

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

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

采用后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科研活动。

承担单位向省科技厅报备后补助资金的使用期限和产出绩效,无需编制预算。

预算编制时涉及财政资金分配给项目参与单位的,对参与单位的承担任务和预期绩效等进行重点说明。

非定额补助项目,依据科研任务实际需求核定项目预算。

(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二)下放预算调剂权。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

业务费、劳务费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三)下放科研项目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权限。

项目单位依法依规制定的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可作为审计检查的依据。

零基预算改革确保“钱随事走”——贵州改变省级部门财政预算“基

零基预算改革确保“钱随事走”——贵州改变省级部门财政预算“基

I28I深度观察零基预算改革确保〃钱随事走〃——贵州改变省级部门财政预算"基数+增长”模式获国务院表扬文_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袁航全面实施省级部门零基预算改革,改变以往"基数+增长"的预算编制方式,就是要以零为基点,一切从实际出发,逐项审议预算年度内各项费用的内容及其开支标准。

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文通报表扬了贵州深入推进零基预算改革的做法,引发广泛关注。

所谓零基预算,是贵州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思路,坚持以零为基点,对部门年度申报支出的内容、标准、预期绩效等进行全面审核后编制年度预算,彻底改变以往按年度"基数+增长”安排部门资金的预算模式,引导部门立足全局系统谋划年度目标任务、科学申报预算,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确保资金用在刀刃上2018年8月6日,贵州召开2019年省级部门预算编制部署会,对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会议要求,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零基预算改革安排,突出保障重点,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细化预算编制,加强考核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提升部门预算编制质量,进一步提高财政统筹保障能力。

"全面实施省级部门零基预算改革,改变以往'基数+增长'的预算编制方式,就是要以零为基点,一切从实际出发,逐项审议预算年度内各项费用的内容及其开支标准。

”贵州省财政厅副厅长石化清说,深入推进零基预算改革以来,财政部门根据实际,结合财力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年度工作任务及项目准备情况等编制年度预算,确保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

在推进零基预算改革过程中,贵州坚持所有预算资金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安排,重点投入脱贫攻坚和重大民生领域,统筹支持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切实保障打好脱贫攻坚"四场硬仗”。

“零基预算改革不是一个新话题,其他省也有做得好的,但每个省的情况不一样。

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办法

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办法

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3.13•【字号】黔府办[1987]39号•【施行日期】198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办法(1987年3月13日黔府办〔1987〕39号)一、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从一九八七年起全面实行“预算全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包干管理办法。

预算包干按预算级次分级施行,即省财政厅包给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再包给所属二级预算单位。

三、预算包干范围:(一)省级行政机关(包括党政政法,下同)及其所属二级单位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二)省级事业单位的机构人员经费和发展事业的各项经费。

四、经费预算指标一年一定,由省财政厅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除国家政策统一规定必需追加的以外,财政一律不追加预算。

各单位应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预算指标,本着保证完成工作任务和事业计划的原则,全面考虑,统筹安排全年开支,不留缺口。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凡是领导指示,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和安排,以及兄弟省区协作承担的任务,一律在下达的预算指标内开支。

五、预算包干以后,各项开支必须按政策、按规定、按程序管理。

(一)划清资金渠道。

不能把事业经费用于行政开支;不能把预算外的开支挤入预算内,也不能把预算内的经费转为预算外或“小钱柜”;更不能用行政事业经费搞基本建设。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

各部门、各单位无权自行提高开支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

人员经费必须控制在批准的编制以内据实开支,超编人员限期处理,在待处理期间,只能开支工资等个人经费。

(三)召开会议必须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批。

凡未按规定报经批准的,不得开支会议经费。

经批准后,谁召开的会议,谁开支经费,不能转嫁给参加会议单位;部门以省委、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专业会议,经费由部门负担;几个单位联合召开的会议,经费共同负担。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3.27•【字号】黔财农〔2023〕34号•【施行日期】202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第二批)的通知黔财农〔2023〕34号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相关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度省级部门预算指标的通知》(黔财预〔2023〕1号)要求,经研究,现将2023年省级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第二批)1500万元下达你们(详见附件1),请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19防灾救灾”。

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相关市(州)根据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下资金文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稻水象甲疫情监测防控资金主要用于稻水象甲普查、专项调查、监测防控与示范建设。

茶树、水稻(油菜)病虫害绿色防控与统防统治示范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茶树、水稻、油菜等特色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与统防统治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

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水产种苗)、应用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修复诱虫灯等监控设施器械及调运、检疫处理、技术指导培训等费用。

二、按照《贵州省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实施细则》(黔财农〔2020〕290号)要求,抓紧做好资金拨付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

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各市县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可执行指标、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申请和项目实际进度,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代管资金专户等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发区(园区)或乡镇账户、平台公司账户、共管账户和代理银行内部结算账户转账,挪用国库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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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预算处工作运行规程二○○九年十二月目录贵州省财政厅预算处工作规则 (3)贵州省财政厅预算处工作运行情况表 (8)贵州省财政厅预算处工作运行流程图 (14)财政厅预算处工作运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贵州省财政厅党政工作规则》,参考《财政部预算司工作规则》,结合预算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预算处在厅党组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做好财政综合平衡,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不断深化预算改革,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预算管理机制,努力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推进全省公共财政建设。

第二章主要工作职责第三条根据实际工作内容,预算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1.编制省级年度总预算2.汇总全省预算3.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预算的措施4.组织省级预算的执行5.研究拟定全省预算管理体制和财政制度6.负责地方政府债务的统计、分析及政策研究7.审定省直部门人员经费支出,完善公用经费定额,审核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批复省级部门预算。

8.管理省级预备费和省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办理动用预备费和省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申报事宜。

9.办理省本级超收安排项目的审核和报批。

10.建立和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和办法,实施省对下的补助。

11.制定和完善省对下财政政策,负责县级财源建设激励和扶持工作。

12.制定省与各地的年度结算办法,办理上下级结算事项,批复各地决算。

13.指导各地预算管理。

14.负责财政支出评价工作。

15.负责对市州地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财政考核工作。

16.承担与省人大财经委的有关联络事宜,负责与财政审计、专员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岗位设置及要求第四条预算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分工协作制。

每项工作实行AB角。

第五条预算处设综合组、省级部门预算组、县乡组、体制政策组。

第六条综合组设内勤、综合材料、省级预算、指标管理、预算信息系统岗位;省级部门预算组设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管理、综合绩效管理岗位;县乡组设对下补助、上下结算、债务管理、财源建设岗位;体制政策组设财政体制、财政改革、财政运行分析岗位。

第七条综合组各岗位工作要求:(一)内勤岗位:1.负责文件管理、资产管理、会议和学习记录、目标管理、后勤服务;2.承办预算信息编报,考核市县预算信息报送情况。

(二)综合材料岗位:1. 撰写有关预算管理的综合性材料;2.办理涉及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的征求意见;3.组织编写财政规划; 4.负责对市州地党政领导班子的年度财政考核工作;5.办理综合性的提案议案答复。

(三)省级预算岗位:1.提出平衡预算的措施和加强预算管理的建议;2.编制年度省级财政预算草案;3.提出年度财政收入计划建议;4. 管理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5.承担省人大财经委有关预算的联络事宜;6.负责对审计署特派办、省审计厅、财专办等对省级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证据确认、解释、答复及协调工作;7.办理动用省级预备费和省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申报事项。

(四)指标管理岗位:1.负责中央专款和省级专款的统计、对账等工作;2.负责省级预算支出指标的下达、统计、调整、监督和控制。

(五)预算信息系统岗位:1.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及分析全省各市县及省直部门年度财政供养人员数据信息;2.指导市县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及预算信息系统建设。

第八条省级部门预算组各岗位工作要求:(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岗位:1. 拟定和完善省直部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2.负责部门预算的调整、审核及办理;3.负责省级项目库管理;4.管理军警等专项经费。

(二)综合绩效岗位:1.负责制定省级部门预算的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2.审核、批复省级部门预算;3.布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及培训;4.贯彻落实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调整;5.负责部门预算绩效评价工作;6.指导市县部门预算工作。

第九条县乡组各岗位工作要求:(一)对下补助岗位:1.办理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补助、资源枯竭城市补助、三江源生态补助、农村义教补助、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调资转移支付补助、天然林转移支付补助、退耕还林转移支付补助、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等财力性补助;2. 办理基层政权建设、财政系统自身建设补助、革命老区转移支付等专项补助事项;(二)上下结算岗位:1.汇总全省财政年度预算;2.核实全省各级财政收支及各级转移支付补助明细;3.办理上下级之间税收体制返还;4.办理省对各地扣款事项;5.办理财政自身建设补助等事项。

(三)债务管理岗位:1.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分析、上报和政策研究工作;2.办理中央代地方发行的政府债券及中央转贷地方国债资金工作。

(四)财源建设岗位:1.组织申报和审核年度财政收入上台阶县的申报材料,提出意见报厅领导审定,分别签订协议;2.对前一轮上台阶县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兑现奖惩;3.完成建强县年度财政指标的考核工作,兑现奖励,向省委报送总结材料;4.提出对新一轮上台阶和建强县扶持办法的完善意见;5.组织申报、审核上台阶县和建强县的贴息材料,下达贴息补助。

第十条政策体制组各岗位工作要求:(一)财政体制岗位:1.组织实施中央对我省的财政管理体制,研究拟订全省财政管理体制;2.贯彻执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有关财政政策,拟订省对下的转移支付补助办法和有关财政政策;3.办理涉及财政体制的提案议案答复。

(二)财政改革岗位:负责省直管县、乡财县管等改革工作。

(三)财政运行分析岗位:1.分析预测全省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全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2.参与税收政策调查和研究工作。

第四章新增加业务第十二条 2000年以来新增业务主要有21项:1.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2001年)2.所得税制改革(2002年)3.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补助(2002年)4.地方债务报表(2004年)5.出口退税改革(2004年)6.乡财县管(2005年)7.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补助(2005年)8.免征农业税农特税转移支付补助(2005年)9.全国财政供养人员系统(2005年)10.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2007年)11.省本级超收安排(2007年)12.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改革(2007年)13.对各地党政领导班子的考核(2007)14.部门预算下达和追加管理(2007年)15.三江源转移支付补助管理(2009年)16.资源枯竭城市补助管理(2009年)17.农村义务教育补助(2009年)18.成品油税费改革(2009年)19.财政省直管县(2009年)20.均衡性转移支付(2009年)21.中央代地方发行政府债务管理(2009年)22.非税收入管理(2009年)第五章相对固定业务第十三条相对固定业务包括:1.编制年度省级财政预算草案;2.提出年度财政收入计划建议;3.管理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4.提出平衡预算的措施和加强预算管理的建议;5.承担与省人大财经委有关预算事项联络工作;6.承办审计署特派办、省审计厅、财专办等对省级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证据确认、解释、答复及协调工作;7.办理动用省级预备费和省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申报事项。

8.办理中央专款和省级专款的统计、对账等工作;9.办理省级预算支出指标的下达、统计、调整、监督和控制;10.办理全省各市县及省直部门年度财政供养人员数据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及分析;11.布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及培训;12.管理省直部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13.审核、批复省级部门预算,办理部门预算的调整;14.管理省级项目库管理;15.管理军警等专项经费。

16.拟定省级部门预算的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17.指导市县部门预算工作;18.贯彻落实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调整;19.办理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补助、资源枯竭城市补助、三江源生态补助、农村义教补助、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调资转移支付补助、天然林转移支付补助、退耕还林转移支付补助、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等财力性补助;20. 办理基层政权建设、财政系统自身建设补助、革命老区转移支付等专项补助事项;21.汇总全省财政年度预算;22.核实全省各级财政收支及各级转移支付补助明细;23.办理上下级之间税收体制返还;24.办理省对各地扣款事项;25.承办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26.办理中央代地方发行的政府债券及中央转贷地方国债资金工作;27.办理年度财政收入上台阶工作;28.承办建强县年度财政指标的考核、奖励、上报工作,组织申报、审核贴息材料,下达贴息补助;29.办理对市州地党政领导班子的年度财政考核工作;30.贯彻执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有关财政政策,拟订省对下的转移支付补助办法和有关财政政策;31.办理涉及财政体制的提案议案答复;32.承办省直管县、乡财县管等改革工作;33.参与税收政策调研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财政厅预算处工作运行情况表(一)贵州省财政厅预算处工作运行情况表(二)贵州省财政厅预算处工作运行情况表(三)贵州省财政厅预算处工作运行情况表(四)贵州省财政厅预算处工作运行情况表(五)贵州省财政厅预算处工作运行情况表(六)(一)省本级预算草案编制办理流程图(二)提出预算超收收入安排方案办理流程图(三)结转预算办理流程图(四)追加预算办理流程图(五)财政上下级结算办理流程图(六)提出动用预备费方案流程图(七)体制调整研究和建议流程图(八)省级部门预算编制(九)省级部门预算批复流程图(十)分配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流程图(十一)省对下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补助办理流程图(十二)省对下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办理流程图(十三)基层政权建设补助办理流程图(十四)财政部门自身建设补助办理流程(十五)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补助流程图(十六)调资性转移支付流程图(十七)财源建设上台阶县贴息办理流程图(十八)建强县贴息办理流程图(十九)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管理流程图.(二十)执行中反映涉及财政问题处理流程图是否(二十一)执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流程图(二十二)编撰财政发展规划办理流程图(二十三)非税收入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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