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油品检验周期及采样送检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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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检验周期及采样送检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利用好润滑及液压系统油品,降低油耗,保证各机组的设备运转率及完好率。现将公司内所管辖的所有润滑站,液压站的稀油检验周期及采样,送检做如下规定:

一、送检周期

1.需每月送检的油品:

炼钢厂、炼铁厂、原料厂的大型风机稀油润滑站;轧钢厂的粗、中、预精轧、精轧稀油润滑站;制氧厂空压机润滑站的油品、TRT液压油站每月必须检验一次。(如需到唐山市监测中心作详细检验,经设备部同意后报备件处联系送检)。

2.每三个月送检一次的油品:

炼铁厂的热风炉、槽下、炉顶、喷煤、泥炮等液压站、轧钢厂的推钢机、打包机、芯棒液压站、制氧厂的氮压机、氧压机的润滑系统、竖炉的齿辊、烧结的推车机油站的油品,每三个月必须检验一次。

3.每半年送检一次的油品:

除以上油品外的各小型润滑站、液压站、各型减速机、液力耦的油品每半年检验一次(有必要临检的各分厂自行决定)。

二、采样送检

1.采油样要从各机组,各油箱回油处抽取,不得以油箱外的油品代替。设备部不定期进行抽检,发现没按机组的油箱取样,按考核办法从重处理。

2.盛装油样的器皿必须干燥洁净、密闭,样品标明油品的牌号及详细来源和名称。如发现油号不清,来源、名称不详,盛装不合要求,按相关

规定进行考核。

3.各厂应对检验的油品进行跟踪记录,建立相应的台帐,公司每月考核检查。

4.各厂要对各润滑、液压系统的油品进行变更牌号,必须报设备部,经论证批准后,方可更改,不得擅自变更。

备注:原2009年2月2日下发的规定作废。

设备部

200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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