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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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
4、各项扣除。扣除分准予扣除和不得扣除。
(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八条)。这一方面的变化主要是:
●新企业所得税法强调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准予扣除,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虽也有类似要求,所谓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准予扣除中的“其他支出”具体范围税法正式实施后还需逐步明确。
●取消了内资企业计税工资的有关规定。合理的职工薪金可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这方面的规定与会计准则制度要求有所不同,可能会形成纳税调整的差异项目。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利润总额通常小于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相同比例下准予扣除的金额有所减少。
(3)不得扣除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第十条):
A、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B、企业所得税税款;
C、税收滞纳金;
D、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E、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即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和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F、赞助支出;
G、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H、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这一方面的主要变化是: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还规定,资本性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无形资产开发等支出不得扣除。税法的这一改变比较科学,但必须要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4)固定资产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第十一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A、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B、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C、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D、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E、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F、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G、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5)无形资产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第十二条)。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A、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B、自创商誉;C、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D、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在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方面,新税法规定不得少于10年,但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年限的,可按规定或约定年限摊销。
(6)长期待摊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第十三条):
A、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支出,下同);
B、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C、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D、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这一方面的主要变化是:
●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具体是指适合以下条件的支出:①发生的修理费用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②发生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 年以上。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摊销。
●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没有要求作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因此这方面的具体内容还不明确。如有该方面的支出,税法规定摊销年限不得少于3年。
●上述这有关内容在内资企业所得税中要求作递延资产处理,摊销年限不得少于5年。由于大修理支出等在财务会计确认时通常作损益处理,因而会产生差异。
(7)投资资产。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第十四条)
(8)存货。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五条)。这一方面主要变化在存货计价方面。老税法允许存货计价方法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中选择,新税法规定存货计价方法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中选择。
(9)转让资产。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六条)。这里的“净值”,是指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按照规定已经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后的余额,可能不同于会计上的资产的账面价值。税法中的所谓资产的计税基础,一般是指资产取得时的历史成本。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产生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另有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
(10)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企业的准备金支出在会计上主要是资产减值准备,按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规定,除坏账准备等少数准备金有条件可以扣除外,其他的准备金,如存货跌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等,计提时均不得在税前扣除。新税法中所说的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种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准备金支出。由于按会计准则制度规定,企业必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如计提这些资产减值值准备税前不得扣除,就会形成相应的差异项目。
(11)广告费。
新税法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12)业务招待费。
新税法有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有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3)借款费用。
借款费用应当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按新税法规定,除关联方借款另有规定外,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但按财务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凡符合费用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应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借款费也会形成差异项目。
(14)保险费。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职工按照规定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可以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