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大学关于外聘人员管理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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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大学关于外聘人员管理的补充规定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充分发挥劳动合同制职工在学校发展建设中的作用,推动学校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与学校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专任教师岗位、管理岗位、教学辅助岗位和工勤岗位的外聘人员。
二、职务管理
(一)劳动合同制职工均可按条件要求,参加与本人从事工作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工人技术等级的评定(考试)。
专任教师在院(系、部)核定的职务数量范围内可依据相关程序参加聘任,管理岗位、教辅岗位和工勤岗位仍按岗位享受工资。
(二)劳动合同制职工均可按《渤海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管理暂行条例》(院委发[2002]35号)、《渤海大学科级干部管理暂行规定》(渤大党发[2006]12号)的规定参加领导职务竞聘或聘任。
三、劳动工资管理
(一)管理、教辅和工勤岗位人员工资
管理、教辅和工勤岗位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合同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补贴、学位补贴、岗位津贴四部分构成,标准如下:
1、基本工资
注: 非全日制本科及全日制专科以下(含专科)学历人员按工勤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2、专业技术职务补贴
3、学位补贴
4、岗位津贴
(二)专任教师工资
专任教师工资由基本工资(合同工资)、学位补贴、岗位(所聘专业技术职务)津贴、超课时津贴四部分构成,基本工资(合同工资)为800元,其它津贴标准如下:
1、学位补贴
2、岗位津贴
3、课时量定额及超课时津贴
专任教师额定教学工作量核定及岗位津贴发放办法根据所聘岗位按《关于教师为本科生授课的补充规定》(渤大校发[2006]28号)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超课时津贴由教学单位按照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标准支付,从教学单位教学调节金中支出。
(三)劳动合同制职工试用期工资执行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四、专任教师进修管理
(一)在学校工作三年以上的专任教师,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参加专业进修,进修时间不超过半年,进修期间暂停发工资、津贴、补贴等各项待遇,社会保险暂全部由个人缴纳。
(二)进修期满回校工作后,每工作满一年且完成额定工作量,按学校关于教师进修学习的有关规定每年报销进修费用的1/3,在校工作时间满六年,学校补发进修期间的基本工资(合同工资)和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参加不脱产学位进修,获得学位后,工作满三年,按学校关于在职人员提高学历层次的有关规定报销学费。
获得博士学历、学位的,履行了应尽义务并完成了规定的服务期,学校一次性补发应享受的博士待遇。
(四)参加脱产学历、学位进修的,学校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五、科研管理
(一)鼓励和支持劳动合同制职工参与学校的科研工作。
劳动合同制职工可以按照科研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科研立项,项目结题后,符合学校规定的,可享受学校相关的经费匹配政策。
(二)劳动合同制职工参与科学研究工作符合学校科研成果奖励有关规定的,给予相应奖励。
六、劳动合同制职工享有学校规定的政治生活待遇。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人事师资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未尽之处执行学校关于外聘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经费独立核算单位自行制定相关规定。
二○○八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