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基金管理规定
专用基金管理制度范本
专用基金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专用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本制度所称专用基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门用于解决特定问题的资金。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修购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一)专用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专用基金的管理应当确保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专用基金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舞弊现象的发生。
第四条管理机构(一)企业应当设立专用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专用基金的管理工作。
(二)专用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由企业财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负责组建,并报企业负责人批准。
(三)专用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负责专用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资金来源和用途(一)专用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企业自筹、政府补助、社会捐赠等。
(二)专用基金的使用范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相关规定。
(三)专用基金不得用于弥补企业亏损、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津贴等支出。
第六条资金提取和拨付(一)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相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专用基金。
(二)企业应当根据专用基金的使用计划,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拨付专用基金。
(三)专用基金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专用基金的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专用基金,并按期完成专用基金的使用任务。
第七条资金使用效益(一)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专用基金的绩效评价制度,对专用基金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价。
(二)专用基金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向专用基金管理机构报告专用基金的使用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专用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企业负责人报告专用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内部控制(一)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专用基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专用基金的安全。
(二)专用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基金的管理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公司专用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金管理,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专用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专用基金是指公司为特定目的而设立,用于特定项目或事项的资金。
专用基金包括但不限于发展基金、管理储备基金、福利基金等。
第二章发展基金管理第四条发展基金用于扩大营业、扩展业务范围时增加设备、固定资产等。
第五条发展基金的提取比例由总经理室、总经理决定执行。
第六条使用发展基金必须做出全面规划,明确扩展项目及增置固定资产计划,经总经理室或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发展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三章管理储备基金管理第八条管理储备基金是作为弥补企业出现不可避免的事故而造成亏损的特殊基金。
第九条管理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由总经理室、总经理决定执行,并按规定的比例从每年的利润中提取。
第十条管理储备基金必须专账处理,并参加流动资金周转。
第十一条管理储备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四章福利基金管理第十二条福利基金统一由公司按全部员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
第十三条福利基金的使用由公司人事部统一掌握。
第十四条福利基金的开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企业员工及家属医疗卫生费;(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三)职工集体福利开支;(四)先进生产工作者奖励等。
第十五条福利基金的开支标准和审批程序如下:(一)职工每年的体检由企业工会委托企业医疗室统一安排,体检费全部在医疗费列支;(二)职工及家属的医疗费用统一由企业工会审批;(三)医疗所需药品及医疗器械的购置,由医疗室按季度及年度做采购计划报财务部审查后,报总经理审批;(四)职工集体福利开支:1. 职工餐厅补充厨具,金额数量较少时由事务部经理审批,金额数量较多时由财务部加注意见;2. 其他福利开支,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专用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9.09.17•【文号】民发[1999]50号•【施行日期】1999.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制度正文关于印发《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99〕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现将《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七日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各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除外)。
第三条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是指社会团体利用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社会团体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
第四条全国性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总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或等值外汇),地方性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总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或等值外汇)的,应当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第五条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立。
社会团体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报告;(二)政府部门资助的有关文件、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的意向书(内容应包括:资助或捐赠意愿、资金数额、使用要求等);(三)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接收国外捐赠的资金还应有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四)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会议纪要;(五)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内容应包括:明确的宗旨和任务、基金的来源、使用方向及管理);(六)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七)机构负责人简历。
关于印发《深圳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以下简称专用基金)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专用基金,保障住宅区公用设施重大维修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基金的所有权属住宅区全体业主;专用基金的主管部门是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
(注4)第二章专用基金的性质和用途第三条专用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区移交时,按住宅区除地价以外的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一次性向业委会划拨。
(注5)上述投资均以人民币计价。
以外币投资的,则按投资拨款当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开发建设单位可将专用基金编入工程预算列入开发成本。
第四条专用基金用于购买管理用房、垫支购买部分商业用房和住宅区公用设施的重大维修工程(含改造,下同)项目。
重大维修工程项目的范围包括:区内道路(市政道路除外)、路灯、沟、渠、池、井、园林绿化地、地下排水管等;文化娱乐体育场所、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棚)。
第二款所列设施不包括产权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第五条重大维修养护项目的标准:(一)区内道路路面、路基严重损坏,造成无法通行的;(二)路灯线路需要改造或重新敷设的;(三)沟、渠、池、井壁(面)出现严重断裂或破损的;(四)园林绿化地树木、草皮及雕塑、小品等设施需重新造植或更新改造的;(五)文化娱乐体育场所需改造、改建,或因房屋的基础倾斜造成裂缝或因结构等原因造成柱、梁、板墙、裂缝或严重损坏的;(六)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棚)需更新、改造、改建的;(七)地下排水管网大修、更新、改造等;上述范围以外的重大维修工程项目由市住宅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高层住宅区专用基金30%用于本体外公用设施;另70%用于本体共用设施的重大维修工程项目。
多层住宅区内单体高层房屋的专用基金依上述规定按比例划分。
学院专用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学院专用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对我院专用基金的管理,提高其经济效益,促进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和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学院的专用基金,应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和设置。
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院发展咨询基金、教学科研基金和助学基金等。
二、专用基金的管理要遵循“先提后用、专设帐户、专款专用”的原则。
专用基金不能直接参加经营活动,它有专门的用途和使用范围,除文件或财务制度规定可以允许合并使用外,不得互相占用、挪用。
(一)学院职工福利基金1、职工福利基金收入,应根据学院年度收入和年度支出相抵减后的结余按国家统一规定比例提取,一般在每年的年末计提。
2、职工福利基金支出,用于学院教职员工的集体福利、职工补贴和困难职工生活费补助等项目支出。
3、职工福利基金支出,应按照规定用途和使用范围,支出不得超出资金规模,保证职工福利基金使用的合理、合法。
4、职工福利基金年末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二)学院发展咨询基金1、学院的发展咨询基金收入,是社会各友好单位和友好人士为支持学院的快速发展,捐赠给我院的资金。
2、学院发展咨询基金,是我院快速发展而设的专项资金,学院发展咨询基金的支出,应当按照学院发展咨询委员会的奖惩管理办法(制度)进行。
3、使用学院发展咨询基金时,使用部门要做出支出预算报学院审批,未经批复不准支付。
4、学院发展咨询基金年末结余,应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三)教学科研基金1、教学科研基金收入,是根据教学科研项目所需经费,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等拨入的科研专用资金,应按科研项目分别核算.2、教学科研基金支出,应按照各科研项目的预算资金和拨款数安排支出,一般不准超预算支出,确需超支的,要提出申请报学院批准后执行。
3、教学科研基金年末各项目节余,应按项目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准占用或挪做他用。
4、教学科研项目结束后,按有关规定结清该项目费用。
(四)助学基金1、学院的助学基金,是我院为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补助优秀困难学生的专项资金。
单位专用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专用基金的管理,确保专用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专用基金管理,包括专用基金的提取、使用、监督和核算等环节。
第三条专用基金是指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专用基金种类及提取第四条专用基金包括以下种类:(一)职工福利基金: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
(二)医疗基金:用于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公费医疗开支。
(三)修购基金:用于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
(四)其他基金: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五条各类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提取办法,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章专用基金使用第六条专用基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先提后用,量入为出。
(三)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四)计划管理,严格执行。
第七条专用基金的使用范围:(一)职工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建设、职工福利待遇等。
(二)医疗基金: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
(三)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
(四)其他基金: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第八条专用基金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规。
第四章专用基金监督第九条单位应建立健全专用基金监督机制,确保专用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条专用基金监督包括以下内容:(一)专用基金提取、使用、监督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专用基金使用是否符合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专用基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计划和实际需求。
第十一条单位应定期对专用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专用基金核算第十二条单位应建立健全专用基金核算制度,确保专用基金核算的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专用基金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发生制。
(二)持续经营假设。
(三)会计分期假设。
(完整版)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XX公司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及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请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的概念:专项资金指公司从特定资金来源形成的,或向国家、省、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获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公司账户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类别: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1、各项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5、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四、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1、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开户、划拨、审核、支付,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3、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组织、项目试验、生产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行资金使用各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工作,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4、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等。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1、论证:密切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牵头,组织相关技术经济部门、实施单位等进行项目筛选及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公司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选5篇)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公司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选5篇)第一篇:公司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公司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目的与适用范围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项资金受控并合规、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公司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经公司申请,由中央、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下达到公司,用于指定项目的资金。
该资金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2,职责1,财务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的资金预算编制、财务评价,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账户管理、使用审核、向政府职能部门支付报告提交、资金支付,负责建立项目资金专帐与凭证。
2,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3,管理要求1,专帐管理:对各专项资金分别建立专帐,或由财政部门指定,单独核算,单独开支,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专班负责:对项目实施建立领导小组和专班,指派公司级领导具体负责,保证项目按既定的要求实施,保证专项资金的有效、合规使用。
4,外部监管:项目实施过程主动接受质监部门检查、主动送检,资金使用主动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4,专项资金的使用流程1,订立合同:项目涉及的工程、大宗采购均应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一般物资采购或小型零星工程可采取比价办法处理;所有工程、采购、安装等均应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标的、技术要求、双方责任义务、验收办法、资金支付办法、质保期等内容。
2,分包的验收:分包工程按合同要求完成,达到预期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由分包人提出,项目领导小组和专班、财务与审计人员、必要的外部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专项评价、做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与财务结算相关工作的依据。
3,尾款与质保金的支付:根据合同有关条款符合要求的,可在质保期满由项目专班或工程实施人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批后予以支付。
医院专用基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专用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合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专用基金的概念和范围1. 专用基金是指医院为特定目的设立的,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的资金。
2. 专用基金的范围包括:医疗支出、修购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专项基金等。
三、专用基金的管理机构1. 医院设立专用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专用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
2. 专用基金管理委员会由院长、财务总监、相关科室负责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四、专用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原则1. 专款专用:专用基金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2. 合法合规:专用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3. 安全高效:确保专用基金的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 公开透明:专用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医院职工和相关部门公开。
五、专用基金的筹集1. 医疗支出:根据医院实际医疗支出情况,按规定比例从医疗收入中提取。
2. 修购基金:根据医院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折旧率,按月计提。
3. 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专项基金: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捐赠、赞助等方式筹集。
六、专用基金的使用1. 医疗支出:用于医疗设备购置、药品采购、医疗耗材购买等。
2. 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更新、改造等。
3. 福利基金:用于职工福利、奖励、慰问等。
4. 奖励基金:用于对医院优秀个人和集体的奖励。
5. 专项基金:用于特定项目的资金支持。
七、专用基金的管理和监督1. 财务部门负责专用基金的核算、管理和监督。
2. 专用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专用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批准和监督。
3. 定期对专用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高效。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3. 医院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确保专用基金的安全、高效、合规使用。
学校专用基金管理办法
学校专用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专用基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为特定用途设立的,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的资金。
包括教育基金、科研基金、学生活动基金、奖助学金、校园建设基金等。
第三条学校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使用基金;(二)安全性原则:确保基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三)效益性原则: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四)公开透明原则:基金使用情况应当公开透明,接受师生监督。
第四条学校财务部门是学校专用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基金的设立与调整第五条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以设立新的专用基金。
新设立基金应当报学校领导批准,并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六条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变化,可以对现有专用基金进行调整。
调整基金应当报学校领导批准,并重新编制预算。
第三章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第七条学校专用基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基金设立的目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学校专用基金的使用申请,应当提交财务部门审核。
财务部门应当对申请资金的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九条学校专用基金的使用,应当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条学校专用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学校领导报告,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基金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专用基金监督检查制度,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师生监督作用,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开,接受师生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对基金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15•【字号】沪民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民规〔2019〕1号各区民政局,各基金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月15日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规范专项基金行为,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基金会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向捐赠的财产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基金会业务范围内某一项事业的专项基金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原则)专项基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应当合法合规,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专款专用,信息公开透明;不盲目追求专项基金的增速和规模,不违背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规定,不背离捐赠人和受助人的意愿,不为个人和企业谋求私利。
第四条(主体责任)专项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基金会对下设专项基金的所有活动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设立要求)专项基金由基金会按照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立,做到理事会民主决策,程序规范。
基金会应当严格入口把关,并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合理有序发展专项基金,细化制订专项基金设立和终止的条件和决策程序,并严格执行。
基金会应当与发起人以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各方的权利义务、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不得以协议方式推卸管理责任。
专项基金下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财政偿债基金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偿债基金的管理,确保财政偿债基金的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财政偿债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为偿还债务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财政偿债基金主要用于偿还政府债务本金和利息。
第三条财政偿债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二)安全性原则;(三)流动性原则;(四)效益性原则;(五)透明度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财政偿债基金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偿债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财政偿债基金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二)编制财政偿债基金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三)审核、拨付财政偿债基金;(四)监督财政偿债基金的使用情况;(五)建立健全财政偿债基金的管理制度;(六)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财政偿债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财政偿债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八条财政偿债基金预算应当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单独列项。
第九条财政偿债基金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债务偿还计划,提出财政偿债基金预算草案;(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财政偿债基金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三)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财政偿债基金预算,制定具体的拨付计划。
第十条财政偿债基金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基金筹集第十一条财政偿债基金的筹集方式包括:(一)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二)政府债券收入;(三)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四)其他可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偿债基金,应当根据债务偿还计划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政府债券收入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作为财政偿债基金的主要来源,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第十四条其他可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应当在确保财政偿债基金需求的前提下,合理使用。
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规范本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基金会专项基金,是在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为推动某项公益活动开展,由本基金会或者自愿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设立的专门用于开展该活动(或项目)的基金。
第三条本基金会所设立的专项基金是非独立法人的动本基金(即资助活动从本金中直接支出);负责组织实施专项基金项目和活动的管理委员会是非常设机构。
第四条专项基金统一设立在本基金会名下,使用本基金会捐赠帐户,由捐赠人与本基金会共同运作管理。
第二章专项基金的分类第五条本基金会专项基金由捐赠人一次或多次捐赠、有限定性捐赠方向和使用范围的专项基金。
起设金额为十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下同)。
第六条专项基金捐赠款分批到帐的,首批捐赠款不得低于五万元,余款到帐时间由捐赠人与本基金会以合同形式确认。
第三章专项基金的设立第八条凡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天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向本基金会提交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
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须提交以下资料:一)建议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报告;二)拟建议设立专项基金的立项申请表;三)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章程或实施办法;四)建议人的身份证明;五)发起人的情况介绍。
第九条本基金会收到上述材料后,按以下程序予以审批:一)专项基金的起设金额在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经秘书处审议后报理事长决定,并报理事会备案;二)专项基金的起设金额在二百万元群众币以上的,报理事会集会决定。
第十条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应与本基金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名称和设立时限;二)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三)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人数;四)专项基金管理成本的控制要求;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专项基金捐赠到帐后,本基金会履行以下任务:一)向所有捐赠人开具捐赠收据,颁发捐赠证书;二)资金使用和监督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三)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中小学专用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专用基金的管理,确保专用基金的使用规范、高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国中小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中小学,包括公立学校、民办学校等。
第三条中小学专用基金是指用于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设备购置、维修改造等方面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中小学专用基金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专用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民主管理原则:专用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充分体现民主,广泛听取教职工和学生意见。
(三)公开透明原则:专用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公开,接受监督。
(四)效益优先原则:专用基金的使用应注重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中小学设立专用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专用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专用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工会主席、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七条专用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一)制定专用基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审查专用基金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三)审批专用基金使用计划,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四)定期检查专用基金使用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五)向学校领导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专用基金管理情况。
第八条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专用基金的核算、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财务部门的职责:(一)建立健全专用基金核算制度,确保核算准确、完整。
(二)按照预算执行专用基金,确保专款专用。
(三)定期编制专用基金使用报表,为管理委员会提供决策依据。
(四)对专用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三章预算与使用第十条学校应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编制专用基金年度预算,经专用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专用基金预算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教学支出。
(二)科学研究支出。
(三)校园建设支出。
(四)设备购置支出。
(五)维修改造支出。
(六)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专用基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支。
省高等学校专用基金管理办法[001]
安徽省高等学校专用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安徽省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实施办法》,特制定《安徽省高等学校专用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规定提取、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住房基金、医疗基金、留本基金、其他基金等。
第三条专用基金管理的主要目标是:规范专用基金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既保证专用基金各有一定的资金来源,又能控制其支出的方向和规模。
第四条专用基金管理,应先提后用、专户管理,把好“收、管。
用”三个环节,做到收有依据,支有规定,收支有计划。
第二章修购基金第五条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第六条修购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1、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事业收入,按3%-5%计提修购基金,在事业支出的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各列支50%。
2、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按6%计提修购基金,在经营支出的设备购置资和修缮费中各列支50%。
3、固定资产变价收入。
转入修购基金,作为固定资产价值补偿的一部分。
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七条修购基金作为固定资产修购专用资金,按学校财务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章职工福利基金第八条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方面资金。
第九条职工福利基金来源:1、按职工工资总额(含工资、3/7补贴、职务补贴、保留津贴)2.5%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在职人员在职工福利费目列支,离退休人员在社会保障目列支。
2、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等事业收入按3%计提,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3、经营结合和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上缴学校财务的净收益均按50%计提职工福利基金。
第十条职工福利基金支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l、用于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及教职工食堂等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等方面。
医院专用基金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专用基金的管理,确保专用基金的安全、合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医院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专用基金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科研、教学、福利等各项专用基金。
第三条医院专用基金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专用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安全性原则:确保专用基金的安全,防止资金流失;(三)合规性原则: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资金使用流程;(四)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资金的最大化效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医院设立专用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专用基金的统筹规划、审批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专用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一)制定专用基金管理制度,报医院领导批准后实施;(二)审核专用基金的使用计划,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三)监督专用基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安全、合规;(四)定期向医院领导汇报专用基金的管理情况。
第六条专用基金管理部门负责专用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一)建立健全专用基金台账,记录资金收支情况;(二)按规定编制专用基金使用计划,报专用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三)对专用基金的使用进行审核,确保资金合规使用;(四)定期对专用基金进行盘点,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七条专用基金的收入来源包括:(一)政府拨款;(二)社会捐赠;(三)医院自筹资金;(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专用基金的收入应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一)收到的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截留、挪用;(二)对收入进行分类,分别设立账户进行管理;(三)定期对收入进行核对,确保收入真实、准确。
第九条专用基金支出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专用基金使用计划,经专用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二)对支出进行审核,确保资金合规使用;(三)支出发生后,及时入账,不得拖延;(四)定期对支出进行盘点,确保资金安全。
医院财务制度 专用基金
医院财务制度专用基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经营活动,保护医院财产安全,明确专用基金使用规定,制定医院财务制度专用基金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医院内部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医院的各个部门和岗位。
第三条专用基金的定义:医院为特定目的设立的资金,用于支持特定的医疗服务或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用途进行使用。
第四条专用基金的来源:专用基金主要来源于医院的收入或捐赠,必须经过财务审批程序确认。
第五条专用基金的管理:专用基金由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定期进行审计和评估,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保管。
第六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专用基金的监督机制,定期公布专用基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对于专用基金的违规使用,医院将依法纠正,严格追究责任,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调整,须经医院财务部门和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章专用基金的设立第一条专用基金的设立必须经过医院领导小组审批,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备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条专用基金的设立应当明确资金来源、用途及管理办法,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三条专用基金设立时,必须明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专用基金的合法使用。
第四条专用基金的设立应当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合理确定资金规模和用途范围。
第五条对于已设立的专用基金,如需变更用途或金额,必须经过医院领导小组审批,并及时报备有关部门。
第三章专用基金的管理第一条专用基金应当专门设立账户进行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使用。
第二条专用基金的收支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核算和报告,确保资金流动的透明和规范。
第三条专用基金的支出必须经过财务部门审批,严格按照用途支取,不得私自挪用或违规使用。
第四条专用基金的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五条专用基金的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专项培训和学习,增强专业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
第四章专用基金的审计和评估第一条专用基金应当定期接受内部和外部审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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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基金管理规定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专用基金管理制度
1.宾馆酒店的发展基金用于扩大营业、扩展业务范围时增加设备、固定资产,它按下列方式从宾馆酒店利润中提取:
(1)提取的比例按总经理室、总经理决定执行。
(2)使用宾馆酒店的发展基金,必须做出全面规划,明确扩展项目及增置固定资产计划,经总经理室或总经理同意后才能使用。
2.宾馆酒店的管理储备基金是作为弥补宾馆酒店出现不可避免的事故而造成亏损的特殊基金,它必须在总经理室或总经理的决定后,按规定的比例从每年的利润中提取,并专账处理,该项资金也参加流动资金周转。
3.宾馆酒店的福利基金统一由宾馆酒店按全部员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并在“管理科目—工资”项下列支。
福利基金的使用,由宾馆酒店人事部统一掌握。
4.福利基金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审批程序:
(1)开支范围:宾馆酒店员工及家属医疗卫生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集体福利开支、先进生产工作者奖励等。
(2)开支标准及审批程序:
①职工每年的体检由宾馆酒店工会委托宾馆酒店医疗室统一安排,体检费全部在医疗费列支。
②职工及家属的医疗费用统一由宾馆酒店工会审批。
③医疗所需药品及医疗器械的购置,由医疗室按季度及年度做采购计划报财务部审查后,报总经理审批。
④职工集体福利开支:
A.职工餐厅补充厨具,金额数量较少时由事务部经理审批,金额数量较多时由财务部加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
B.职工餐厅应坚持不赚不亏的原则,如出现的亏损,经查明原因后,由事务部会同财务部审查,报总经理审批,从福利基金解决。
C.兴建职工宿舍的基建资金,除上级按有关规定下拨的部分和所提取的职工住宅建设费,经上级单位批准后使用外,不足部分由总经理和总经理室确定后从福利基金解决。
⑤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