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制度-分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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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对分所的设立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所,是指因业务发展需要,由本所设立的或重组设立的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分所在所在地注册,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接受总所的统一管理。本所注册地设在天津,日常沟通协调工作由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质量控制部、标准与培训部与分所对接。办公室负责管理、请示、报告、传达有关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分所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并负责审核与执行对分所员工的选聘、考核与奖惩;财务部负责各项预算、财务制度制定及管理等工作;质量控制部负责监督检查分所业务质量的执行情况并对一类业务项目进行进一步复核,并负责与外部相关监管部门对接沟通等工作;标准与培训部负责组织所内执业标准的制定、传达与培训工作。
第三条本所设立分所,应向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条分所可以在本所所在省级行政区内设立,也可以跨省级行政区设立。设立分所应当履行前期调查程序,可以向包括主管单位、个人等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记录。
第五条分所名称统一采用“本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分所”的称谓。一个分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六条本所设立的分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本所的合伙人;
(二)有5名以上的专职注册会计师;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本所及各分所应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规范,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报备资料。本所对分所的各类执业行为和各项债务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所的分所接受所在省级财政部门的行政监督管理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管理。本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应当同时提供本所所在地
省级财政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本所的分所向其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上交会费并接受其日常管理。
第十条分所的注册会计师的注册、转所、年检、培训等事项,由分所向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办理并报总所备案。其中涉及注册会计师转出的,必须提前报请总所审批。
第十一条分所涉及下列事项时,应及时事前、事中、事后向总所报告:
(一)外部各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类诉讼事项;
(三)重要的人事任免;
(四)重要的客户变动;
(五)投诉事项。
第十二条分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设立半年后未开展业务活动;
(二)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三)不执行本所各项内部制度,出现严重问题;
(四)不得从事损害本所利益的行为;
(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行业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分所的注册会计师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行业执业准则、规则等规定执行业务。
第十四条分所因停办、撤销分所执业证书或其他原因终止时,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本所终止时,分所应当同时终止。并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本所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执业标准和质量控制、业务管理及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本所及分所应统一按照管理制度的内容执行。
第十七条分所实行分所负责人负责制,分所负责人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分所的全面管理工作,对分所的业务质量、业务管理及业务风险等事项全权负责。分所负责人由本所执行合伙人委员会委派、监督和考核。分所各级人员应接受总所
的统一管理、调配。
分所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本所授权范围之内合法经营;
2) 贯彻本所各项制度规定,执行本所合伙人大会各项决议、决定;
3) 负责对分所出具的分所业务报告的审定签发,并根据有关规定,作为
分所执业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4) 拟定和组织实施分所具体的各项经营计划;
5) 主持分所具体经营管理和行政业务活动;
6) 组织领导分所的日常业务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
7) 按照总所的规定拟定分所具体机构设置,聘任或解聘、奖惩分所各部门工作人员;
8)按照总所的规定主持编制分所的业务收入计划和费用预算;定期向主任会计师汇报工作,接受本所合伙人大会下设各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9) 负责本所合伙人大会和主任会计师临时交办和授权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本所对全所的各项业务收入、业务支出、会计核算及各项资金的使用及利益分配进行统一的管理和控制,且定期对分所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分所不能进行对外举债、抵押、重大资产转让、担保等重大事项,如有特殊需要,应书面上报本所合伙人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本所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施的有效工时和各级业务人员级别因素,制定统一的收费政策,并结合分所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要求分所的业务收入及各项费用应计入总所进行统一核算,并按统一的分配制度进行收益的分配。
第二十条分所的执业风险应该通过实施全所统一缴纳执业保险或计提职业风险基金两种方式进行,具体办法根据国家及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所制定《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承接及执行过程中的各项规范化要求,总所及分所应统一执行。在全所范围内配备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符合职业道德要求的执业人员,执行统一的业务风险评估和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所制定《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本所及分所应统一按照制度规定内容进行执业活动的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通过培训、督导和检查等方式使《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在全所范围内得到有效实施。本所应加强对分所承办业务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