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汶川大地震公路工程灾后重建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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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汶川大地震公路工程灾后

恢复重建技术指南(初稿)

第1章总则

1.1依据

为指导四川省地震灾后公路恢复重建工作,依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第526号令)、《四川省交通基础设施灾后重建规划》、《四川汶川8.0 级地震灾后重建地震评价规划

用图》、《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区各市、县、乡镇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地震动参数一览表》(四

川省地质局2008年6月)等有关规定及现行公路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

本导则适用于四川省灾后原有公路及在建公路的恢复和重建工程。

1.3定义

本导则所指恢复重建工程,是指公路恢复工程和公路重建工程。

公路恢复工程,是指对原有公路受损工程进行修复、加固,使其满足使用功能,或按照新的

抗震等技术要求,提高抗震抗灾能力的工程。

公路重建工程,是指原有工程无法利用,按照规划的公路等级和抗震要求,重新建设的工程。

1.4技术标准

公路恢复工程,经技术论证后,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指标;公路重建工程,执行现行技

术标准和新的技术要求。

1.5恢复重建目标

在对震区公路建设条件,包括地质、水文、气象、地震等工程环境初步认识的基础上,在了解震区地质灾害分布类型、成因、规摸、危害程度及其发展演变的情况下,本着客观实际的态度,对恢复工程,通过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和技术手段,使受损公路恢复满足其使用功能,对在路网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路段、工点和生命线工程,应通过加固提高,提高其抗震抗灾能力;对重建工程,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和相应的抗震设防要求建设,提高抗震抗灾能力。 1.6总体原则

恢复重建工程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技术合理,因地制宜,灵活采用技术指标;运营安全,提高公路防震抗灾能力;工程经济,充分利用原有公路的总体原则。1、根

据地震灾区国、省、县、乡公路网的现状及恢复重建的规划,确定路段的恢复重建的标准和建设方案。

2、根据公路路段、重要工点在路网中的作用和公路等级,合理确定恢复重建的抗震等级,并

通过恢复重建改善和提高灾区路网的整体抗灾能力。

3、加强科研、试验、检测,研究地质灾害的“可知性、可治性、技术可靠性、经济合理性”,本

着易于修复、便于养护等原则,提出合理的恢复重建规模和处治方案。

4、在公路的恢复重建中,有关公路等级、技术标准及主要技术指标等,除应符合相关的行业

标准、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公路灾后恢复重建中应执行国家加强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国策,兼顾已破坏

环境的修复,避免大量开挖山体,避免诱发新的灾害。

6、根据公路等级和沿线的地形条件等,合理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和管理设施,提高恢复重建

后的公路运营安全水平。

1.7基建程序

恢复重建工程应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调查、检测、评估、设计、实施、验收的程序开展

工作。检测、评估、设计工作,应由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组织实施。

1、地震发生后,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灾区公路的灾后状况进行详细记录、整理和存档。对于恢复重建工程,承担单位应对灾后公路的路基、路面、边坡、防护、桥涵、隧道、道路设施等损毁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1、对恢复重建工程进行检测评估,确定是采用修复、加固方案还是重建方案,并完成评估

报告。

2、设计单位应根据评估报告,开展有关勘察设计工作。

(1)公路恢复工程的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需经技术论证,并报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采用。

(1) 恢复重建工程,经方案论证后,可实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并实行设计审批制。公路恢复

工程,如果采用原设计的,可实行备案制。对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工程,需要采用动态设计方

式的,应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备设计方案,但应尽快完善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对在建公路项

目的恢复重建工程,应按照设计变更的方式报批设计文件。

(2) 恢复重建工程的具体设计,应执行技术指南的有关要求。

4、在建公路项目的恢复重建工程,由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相应工作。其他恢复重建

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应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有关灾后重建工程招投标的规定选择

承担单位。应急恢复重建工程,经批准后,可采取议标等方式选择施工和监理单位。5、恢复

重建工程完工后,由建设项目法人负责交工验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竣工

验收。对于公路修复工程,可交竣工验收一并进行;对于加固提高和重建工程,应按《公路工

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执行。

1.8质量监督

恢复重建工程的质量监督,由交通主管部门指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1.9管理权限

恢复重建工程,实行“统一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灾区公路恢复重建工程的监督管理。各地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项目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恢复重建工程的监督管理。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受交通厅委托,负责地方公路恢复重建工程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负责所辖公路的恢复重建工程建设的管理和协调。

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是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国省道及重要旅游公路恢复重

建工程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县乡公路和农村公路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建设。县级

交通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管理和组织县乡公路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实施。

第2章总体及路线

2.1总体设计原则

1、公路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根据《四川省交通基础设施灾后重建规划》确定公路等级及设计

标准。

2、公路恢复重建应充分利用原有道路走廊及已建工程,在保通的基础上恢复道路使用功能,在重建的基础上提高公路抗震能力。灵活运用技术指标,不过分强调路线线形的高标准、高指标,把安全运营、以人为本放在重要位置。

3、在对沿线实际情况全面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地形、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以及公路本

身的重要程度、既有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公路恢复重建的总体方案。

4、重建方案在选择路线、桥位和隧址时,应根据区域的基本烈度、地震活动情况和区域性地

质构造等资料,并加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震害情况的现场调查和勘察工作,查明对公路

工程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应充分利用对抗震有利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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