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村治理_结构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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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乡村治理和国际比较

我国乡村治理和国际比较
• 4.村民自治面临的难题。争论(1)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已经被正式确立并广泛 推行,但选举争议大量增加 ;(2)选举民主单方突进,后三个民主滞后;(3) 在局部地区,选举进行得越多,选举的效果也越来越差;(4)两委关系中的矛 盾越来越突出。
• (5)自治化程度低下:“两委”自治化程度不高,主要表现在乡镇等上级政府对 村级组织的突破权限的指导。赵树凯的研究认为:“乡镇对于村级组织的几乎所 有方面都直接监控。”村内事务村民参与程度不高。
• 第二个方案:在撤并乡镇的的基础上,精简机构、精简人员、转变职能,科学配 置乡镇的权力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这一方案由六方面内容组成:一是撤并乡镇。 二是撤并后,把市场经济下不属于乡镇政府的职能剥离出去、转移出去。乡镇政 府主要承担社会管理的职能。三是要大力推进基层民主,扩大群众参与乡镇管理 的空间,配置好乡镇权力的运行机制、权力监督机制。废除任命制,逐步推行乡 镇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由群众参与提名,党的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制度; 用“两推一选”的办法或直接选举的办法,选举或罢免乡镇长、副乡镇长、乡镇 人大主席;四是建立独立的财政管理体制。乡镇政府要设立独立的一级财税机构 和镇级金库,做到“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五是大力精简人员,建立职能明确、 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办事机构。设置党委、政府、人大主要领导职位,但要扩 大民意基础,实行交叉建制,减少领导职数。六是大力发展民间组织,提高社会 自我管理水平。
三十余年的发展

“党政合一型的领导体制”基本定型,

形成党委、人大和政府“共治”的局


系 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人大制度基本形成


乡镇政府的地位与职能有所发展

(三)存在的问题

中国乡村治理的层级及其变迁

中国乡村治理的层级及其变迁

中国乡村治理的层级及其变迁[容提要]本文对我国县以下乡村治理的层级及其变迁进行历史的考察, 指出传统的帝国时代, 县以下也存在多级组织与管理层级, 王权通过这些组织对乡村保持一定的监控。

传统的乡村治理的常态既非“自治”, 也非“专制”, 而是实行“官督绅办”的体制。

这是一种节约成本的制度安排; 二十世纪以来, 国家权力不断向乡村基层延伸并最终实现乡村组织与管理的国家化、行政化和官僚化。

这也是一种代价高昂的方式。

二十世纪末的村民自治改革中, 国家才开始从乡村一定程度地退出。

无论在历史上还是未来乡村体制改革及基层组织设置过程中, 国家对乡村社会的资源吸取能力、社会控制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都是基本的影响因素。

当前人们争论乡镇政权是否退出乡村或者是“强化”还是“弱化”过于简单化和绝对化。

从历史和现实来看, 乡镇政权组织是必不可少的, 关键在于如何组织与功能如何改革, 哪些组织和功能应强化、哪些组织和功能必须弱化。

在当前乡村体制的改革中, 关于乡镇体制和村级组织改革的方向存在严重的分歧。

有的学者提出应“撤销乡镇”, 有的则强调应“维持现状”, 有的认为应实行“乡镇自治”或“乡派镇治”, 有的则建议实行“乡公所制”。

在村级组织的建制问题上,“撤村并组”、“乡派村治”及“乡治村政”种种主,不一而足。

①不同的主源于人们对于乡村社会经济及政治发展的不同认识和判断。

不过, 乡镇及村组的撤并直接涉及农村基层组织与管理的规模与层级, 对农村治理体系有着重大的影响。

在《乡镇规模扩大化及其限度》一文中, 笔者曾对乡镇村规模问题进行过专门讨论。

②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乡村治理体系组织层级的历史考察, 分析我国农村治理体系的组织结构和在特征, 探讨农村治理体系演化的逻辑及值得吸取的历史经验,对当前乡村体制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值得说明的是, 本文所称的乡村治理层级不限于政府组织体系及其层级结构, 也包括参与并承担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农村基层组织。

乡村振兴农村社会治理方案

乡村振兴农村社会治理方案

乡村振兴农村社会治理方案乡村振兴是当前中国发展的重要战略,而农村社会治理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乡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农村社会治理的背景与现状、乡村治理结构优化、基层自治的强化、农村社会组织的培育、法治建设的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公共服务的改善、资源的合理利用、环境保护和文化传承等多个方面,提出一套乡村振兴农村社会治理方案。

一、背景与现状中国农村社会治理存在诸多问题,如村级治理缺乏规范化管理、村民参与度低、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等。

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需要稳定和谐的农村社会环境,因此需要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农村社会治理方案。

二、乡村治理结构优化针对目前村级治理的问题,可以通过优化村级治理结构来推进农村社会治理。

可以设立村务委员会,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共同参与决策、监督与管理,并建立村级信访工作制度,解决村民的实际问题。

三、基层自治的强化基层自治是农村社会治理的基础,需要加强村民自治的意识和能力。

可以通过加强村民议事、选举制度的规范化,推动村民自治的深入实施,让村民真正成为乡村振兴的主体力量。

四、农村社会组织的培育农村社会组织在农村社会治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可以通过鼓励和培育村级社会组织,提高农村各界力量的组织能力,使其能够更好地参与农村事务的决策与管理。

五、法治建设的加强要加强农村的法治建设,建立健全乡村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素质。

同时,要完善农村法律监督机制,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六、信息技术的应用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农村社会治理提供了新的手段和途径。

可以在乡村建设中推广智慧农村的建设,提供信息化的服务,如农村电商、数字农村建设等,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与社会治理的改进。

七、公共服务的改善要加大对农村公共服务的投入,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村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水平。

同时,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新时代农村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新时代农村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社会治理Shehuizhili摘 要:本文主要阐述农村治理结构相关概念,分析新时代农村地区治理的主体和组织结构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优化新时代农村治理结构对策:加强党组织对农村治理的结构性嵌入;加快城乡融合发展,优化综合治理的外部环境;加强对市场性主体的规制;健全各类治理服务主体间互动和监督机制等。

关键词:治理结构;农村治理;乡村振兴;协同治理农村治理既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石。

党的十九大强调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这是我们党在新时代对乡村治理工作改革发展作出的一项重要决定。

随着村民自治的逐步推进,“乡”与“乡村治理”隐含的问题逐渐凸显。

笔者在新时代快速发展的新征程背景下,有针对性地对农村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不断优化适应乡村振兴战略的治理结构,对提高农村治理结构规范化、制度化,厚植中国共产党执政根基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时代农村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前,我国推进乡村经济振兴发展战略进一步实施,农村地区治理工作主体的使命更加艰巨,面对的挑战更加紧迫,暴露出来的问题更加突出。

在乡村振兴战略逐步推进下,我国农村治理结构仍然存在以下几个突出的问题:(一)农村基层党组织核心地位与现实存在落差从农村治理结构的角度看,新时代我国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治理机构中应有的地位与现实地位尚有落差。

这种落差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农村基层党组织在开展农村工作时领导权力不够,且与权威不匹配;二是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统筹发展能力仍显薄弱;三是现有资源充足,但基层党组织的治理资源组合能力欠缺;四是在市场方面对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纳入效力有待提高。

(二)乡镇政府在治理结构中的作用缺失和越位乡镇政府在治理结构中的作用缺失,是指乡镇政府在农村治理中应承担为其他治理主体提供公共服务的供给一侧,但现实中需求侧有需求而供给侧不作为;角色越位是指乡镇政府在农村治理过程中的行为超出理论预期的角色定位和权责边界,干预其他治理主体,导致治理无序性。

五位一体乡村治理体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五位一体乡村治理体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五位一体乡村治理体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五位一体乡村治理体系是中国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乡村振兴目标的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五位一体乡村治理体系的定义、起源和重要意义。

五位一体乡村治理体系是指委领导、政府引导、农民自治、社会参与、法治保障五个方面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乡村治理模式。

该体系的理念与实践经验来自于中国乡村改革与发展的成功经验,旨在通过提升乡村基层组织领导水平,加强政府在农村事务中的引导和协调作用,发挥农民的主体地位和积极性,促进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参与和支持,以及加强法治保障,形成权责清晰、资源协调、利益共享的有效治理格局。

五位一体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该体系在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目标中具有战略性意义。

乡村治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推动乡村产业升级、农民收入增加、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为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和组织支持。

其次,五位一体乡村治理体系能够有效解决乡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通过委领导、政府引导、农民自治、社会参与、法治保障五个方面的有机结合,可以促进农村治理结构的平衡和协调,防止“一刀切”、政府过分干预等问题的发生,实现更加合理、公正、持久的治理效果。

最后,五位一体乡村治理体系也是推进农村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在当前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城乡融合进程加速的背景下,乡村治理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通过加强乡村治理体系的建设,可以更好地应对乡村社会经济发展的新状况和新需求,推动农村现代化进程。

总之,五位一体乡村治理体系是中国乡村治理的重要创新。

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下,该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将为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目标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撑和组织保障。

同时,乡村治理体系的探索和实践也将为其他国家和地区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接下来,本文将详细介绍五位一体乡村治理体系的要点和实践经验,以期为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进一步推进作出贡献。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内容:文章结构部分主要是介绍整篇文章的组织架构和内容安排,使读者能够清晰地了解到文章的框架和逻辑关系。

乡村治理的现状及问题

乡村治理的现状及问题

学者霍军亮认为,以城市化与工业化为基本标志的现代化带来农村社会的危机和破产,似乎已被证明是全世界的规律。

(一)乡村治理的现实结构从中央到地方,中国的政权组织共有五个治理层次,它们是中央、省(区、市)、市(地)、县和乡镇。

乡镇是国家在乡村地方设立的基层治理单位。

乡镇治理的组织结构,包括乡镇党委、乡镇人大与政府、上级政府在乡镇的职能派出机构(所谓七所八站)、各类协会及社团组织等等。

学者郭正林认为,乡镇实质上是“多元共治”,就是以乡镇党委为治理中心,政府组织与社会组织的协同运作。

1、“三位一体”的乡镇政权结构中国的乡镇政权是乡镇党委——人大——政府的“三位一体”的结构。

乡镇党委事实上是乡镇政治、经济和各项事业的主要决策者和制裁者。

乡镇人大是乡镇政权的权力机关,由它选举产生的乡镇政府是乡镇的行政中枢组织。

乡镇政府既是乡镇人大决议的执行机关,也是落实乡镇党委决策的办事机构。

现行的乡镇组织运作仍然深受人民公社时期实行的“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影响。

乡镇的实际工作,以新的形式强化了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使乡镇政府和经济组织成了乡镇党委的从属机构。

特别是现行乡镇政府的组织机构和职能权限,基本上还是五十年代的框架,其运行机制在相当程度上没有摆脱旧体制的惯性。

而且,乡镇组织的条块分割严重肢解了乡镇政府的职能,使其处于有责无权并受制于“七所八站”。

(1)以乡镇党委为核心的权力中枢系统在现行的乡镇治理结构中,乡镇党委是治理的权力中心、决策中心、指挥中心和控制中心。

乡镇党委直接受县(或县级市)党委领导,实行集体决策和书记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形成“书记挂帅、分兵把口”的工作格局。

乡镇党委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中共中央在1999年3月制定和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以乡镇人大为主体的乡镇权力系统乡镇人大是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基本的功能就是赋予乡镇政权治理结构的合法性。

我国《地方组织法》规定了乡镇人大的12项基本职权,其中最重要的是由它选举产生乡镇政府,听取和审查乡镇政府的工作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建构中国特色村级复合治理模式

建构中国特色村级复合治理模式

化进程 中的重 大历史任务 ,要按照 “ 生产发展 、生活 宽裕 、乡风文 明 、村容整洁 、管理 民主”的要求 ,坚
持从各 地实际出发 ,尊重农 民意愿 ,扎实稳步推进新
农 村建设 。建设社会 主义新农村 ,是在全面建设小康 社会的关键 时期 、我 国总体上经济发展 已进入 以工促 农 以城 带乡的新 阶段 、以人 为本与构建和谐社会理念 深入人心 的新 形势下 ,中央作 出的又一个重大决 策 , 是统筹 城乡发展 ,实行 “ 工业反哺农业 、城市支持农 村”方针的具体化 。
产党在基层治理 中的作用 。目前尽管在这些方面有很 多规定 和要求 ,但是这些规定和要求或者没有上升到
法律 的层面 ,或者没有上升到治理要 素的层面 ,所在
权重 中扮演 的角色还不能有效应对 当前 的诸多矛盾和
问题 ,还不能彰显 良治的作用和效果。 问题 之二 :治理要 素的缺失 。集 中表现在金 融 、 技术 、文化 、知识 、政法 、行 政等治理要素 的缺失或 缺位 ,没有形成 良好的治理架构 ,造成 当前农村治理
果。
二、 目前我 国村 级治理 的现 实境遇与 问题
随着农业 工业化 、城镇化 、市场化 、信息化 、民 主化发展不断加快 ,我国的经济社会结构发生 了重大
变化。基本国情 召唤着发展方式转变 、社会管理创新 和以城带乡 、以工补农的新 时代 。2 0 年 l 月 ,党 的 05 0 十六届 五中全会提 出 “ 建设社会 主义新农村 ”是现代
经济制度和 国家各种发展治理框架 。现状 中的各种成就 ,对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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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规划的架构与目标

乡村振兴规划的架构与目标

乡村振兴规划的架构与目标乡村振兴的推动对于中国乡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乡村振兴规划作为乡村振兴的基础和指导性文件,其架构和目标的制定对于实现乡村振兴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乡村振兴规划的架构与目标展开讨论。

一、主体框架乡村振兴规划的框架应包括政策指导、思维变革、资源整合和创新力推动四个主要环节。

政策指导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

它需要明确政府的宏观政策、财政投入等方面的支持,并形成配套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为乡村振兴提供政策框架和法律依据。

思维变革是乡村振兴的核心要素。

它需要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提倡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引导农民转变思维方式,拥抱现代农业技术和管理理念。

资源整合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手段。

它需要整合各方资源,包括土地、基础设施、科技和人力资源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创新力推动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动力。

它需要鼓励农民创业创新,推动农业产业化和农村产业升级,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村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创新。

二、目标设定乡村振兴的目标应包括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提高、生态环境改善和社会文化进步四个方面。

农村经济发展是乡村振兴的核心目标。

它需要促进农业的现代化、规模化和产业化,推动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加农业附加值和农民收入。

农民收入提高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指标。

它需要提高农民的劳动报酬和经营收入,通过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就业等方式,增加农民收入来源。

生态环境改善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任务。

它需要推动农村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和农业非点源污染治理,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提升农村生态品质。

社会文化进步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

它需要提高农村文化教育水平,推动农村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提升农民精神文化素质。

三、实施路径乡村振兴规划的实施路径应包括提升农业发展水平、促进农村产业升级、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推进农村治理体系建设四个重要方面。

我国农村社会治理模式的特点与利弊分析_王绍军

我国农村社会治理模式的特点与利弊分析_王绍军

成,即乡政村治的治理模式。

乡镇按照国家行政权的运作方式组成为农村最基层的一级政权,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乡镇以下则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和公益事业,调解民事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乡镇、村之间在法律上不再是行政上的上下级和直接的“领导关系”,而是“指导关系”,明确划分了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农村基层政府和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边界。

这种治理模式让村民自治拥有了明确的治理权力,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维护农村秩序等方面起到巨大作用,也极大地唤醒了农民的民主意识,提升了农民参政议政的能力,推动了农村社会自治的稳定发展。

在笔者走访的几个村,如韶关南雄市百顺镇的湖地村、朱安村、杨梅村等,均是实行乡政村治的治理模式。

二、我国农村社会治理模式的利弊分析(一)我国农村社会治理模式的优势1.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农村社会治理模式发挥作用的程度直接决定了农村社会的发展程度,而在当前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国情下,能否发展农村的经济则成为判定治理是否取得成功的一个标准。

根据笔者在广东韶关南雄市百顺镇的问卷调查发现,在关于农村社会治理模式取得哪些成效的调查中,有60.5%的村民选择了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在访谈中,一些村干部反映,他们能否继续当选村委会干部很大程度取决于在任职期间是否为本村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这种以经济发展作为标准考核村干部的治理模式有利于提高村干部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许多农户也表示这些年他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由此可以看出,当前的农村社会治理模式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有利于增强农民民主意识传统的中国乡村中,领导者一般是族长、乡村长老、乡绅等,他们拥有来自辈分、声望、财富等等的先赋性权威,他们权力的获得与村民是无关的。

“乡政村治”治理模式中的“村治”,本质就是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治理模式的构建与实施过程,实际上也是农民民主实践的过程,而民主实践则有效地增强了村民的民主意识。

古代乡村治理基本模式及历史变迁

古代乡村治理基本模式及历史变迁

古代乡村治理基本模式及历史变迁申精摘要中国古代曾经长期实行以乡里制度和保甲制度为代表的乡村治理制度.乡村治理制度经历了三个主要的变迁阶段,即乡官制时期、转折时期和职役制时期,体现出不同的治理模式.随着中国封建专制的强化,传统的乡村治理受到的干预和控制逐步增强,自治色彩逐步减弱,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的社会现实,最终被清末地方自治所取代.关键词乡村治理;乡里制度;保甲制;历史变迁中国古代社会,历朝历代统治者对于治理乡村都十分重视.中华民族崇尚大一统,自古即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传统观念,中央集权的封建皇权专制体制在中国延续数千年,与之相适应的是以乡里制度和保甲制度等为主要类型的乡村治理制度.乡里制度萌生于传说中的黄帝时期,滥觞于井田制1,至清末依然实行之.保甲制度自宋代王安石变法后断断续续实行,直至新中国成立前的国民党统治时期才结束.在数千年的历史中,乡村治理模式屡经变迁,经历了几个较为明显的历史阶段,表现出不同的制度规定和具体实践,乡村治理组织称谓多变、功能各异,其自治色彩也各有不同,体现出不同的特点.随着中国封建集权制度的强化,传统的乡村治理越来越多地受到国家政权的干预和控制,其自治色彩逐步减弱,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的社会现实,最终在清朝末年为乡镇地方自治所取代.回顾和总结中国古代乡村治理模式的演进历史和特点,对于当前进一步推进我国乡村体制改革将不无裨益.一、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第一阶段:乡官制模式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典型形态是乡里制度,乡官制是乡里制度早期的具体形态与模式,这一时期自夏商周到春秋战国直至隋文帝开皇十五年公元595年.夏商周时,出现了乡里制度的萌芽.商周二代已出现“里正”、“族尹”等官名,周礼一书详尽记载了当时划分细密、职官赅备的乡里区划.这一时期的乡里制度,在区划上为“六乡六遂”2.乡设于“国”即西周国都地区,遂设于“野”即国都以外的地区.据周礼记载,国中“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爱;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贝周;五州为乡,使之相宾”,野中“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六乡分别设置比长、闾胥、族师、党正、州长、乡大夫等职,六遂则设有邻长、里宰、酂长、鄙师、县正、遂大夫等职.此外,西周还初步确立了什伍之法:“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当时,乡、党、邻、里是四种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其中乡这一级也成了两千多年来经常沿用的行政区划形式.但是,与其说它们是一种基层组织形式,还不如说是一种和军事编制与户籍编制相交杂的居民管理形式.而且西周时期的乡的层级高于州县的行政建制,遂的层级亦高于州县,从治域范围和所处层级看,其时的遂更相当于后世州县之下的乡.3春秋时期,乡里制度继续保留下来,并且出现了新的聚落形式———邑,乡、党、邻、里也开始各有专名,如论语中的“互乡”、“达巷党”等.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野之间的差别日益缩小,国野中所设乡里组织也渐趋一致.战国时期,随着各诸侯国国土面积的扩大,先后出现了县和郡.特别是后来以郡领县的“郡县制”在各国推行后,乡、里以上行政组织逐步初具雏形,乡里组织趋于简化,乡的层级则沉至县下,成为基层组织.这一时期还出现了“亭”这一级,有“亭父”一职.战国时期齐语载:“管子于是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公帅五乡焉,国子帅五乡焉,高子帅五乡焉.”“制鄙三十家为邑,邑有司;十邑为卒,卒有卒帅;十卒为乡,乡有乡帅;三乡为县,县有县帅;十县为属,属有大夫.五属,故立五大夫,各使治一属焉;立五正,各使听一属焉.”可见,此时县下有乡、乡下有里已成定制,乡里成为基层行政组织,乡里制度已是范型初具.当然,这一时期的乡,既是地方行政组织,又是军队组织,二者互相结合.春秋战国时期,什伍组织也被广泛采用,各国统治者对乡村的控制渐趋严密.秦汉时期实行郡县制,朝廷命官至郡县而止,其乡里制度则逐步成熟.秦统一六国后,将全国划分为36个郡,郡下设县,县下置乡、亭、里为基层政权组织,从而简化了先秦时期轨、伍、里、连、乡等多级治理结构.西汉在地方治理方面基本沿袭前制,但其乡里组织在结构与功能方面更趋细致,更趋严密完善.西汉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乡、亭、里三级组织,并以十里为一亭,十亭为一乡.有学者考察,“西汉平帝时全国有县道邑国1587,乡6620,平均每县四乡有余;东汉有县道邑国1180,永兴元年153年有乡3651,平均每县三乡有余.”4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说:“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两汉在里以下又设什伍组织,使之与里一起成为最基层的组织.里有里魁,掌一百户,什和伍各设什长、伍长,并分别主十家、五家,各司其职.这种分工,与现行的村民自治组织内部分工有一定相似之处.5汉代乡治还有一个与前朝不同的特点,即乡官依其所执掌的乡里事务的不同性质分属于不同的行政系统,如有秩属郡,啬夫属县,游徼属都尉,乡有乡佐辅之,这是汉代乡村治理的创新之举.秦汉的这种基层组织,既发挥基层政权的作用,又带有半自治的性质,表明当时封建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控制还相对较宽松.魏晋和南朝主要是沿袭汉制,实行乡、亭、里制,而北朝则仿照周礼实行邻、闾、党三长制或者里、党两长制,组织形式上与秦汉没有太大差异,但乡的辖户则明显减少,其地位也有明显下降.魏晋南北朝时期还首次出现了“村”的名称,由于战乱频仍、社会动荡不安,不少百姓背井离乡,聚集开发新的地方,形成了有别于原来的“里”的村落.6村坞开始逐渐取代里伍,成为乡治的基本组织形式,它们不是国家行政系统的正式组成部分,而是在豪族庄园、聚坞的基础上自发形成的,其内部的社会结构和外部与国家的关系,均与乡里制度大相径庭. 7这一时期,乡村治理立法还出现了新特点,即员额编制立法的出现.各国不仅按照户口多寡规定基层建制的规模,而且还依户口厘定乡官职数.如晋制规定千户以上置史、佐、正三人,千户以下置治书史一人.总体上来看,这一时期的乡村治理制度,同一组织形式大小不一,并历代因循,随势而变,但大体上不离“官有秩,各有掌,重教化”的窠臼.在这一时期特别是后期的各种组织形式中,乡和里的作用凸现了出来,并成为了中国乡里制度的最为重要的两级,同时出现了村.其在官职的选任上也一直是道德型和知识性的,乡官主要由官派产生,辅以民间推选8,并享有俸禄品秩.这一时期,封建专制主义还没有达到高度集权的程度,乡村社会基本处于半自治状态.二、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第二阶段:由乡里制到保甲制、乡官制到职役制的模式转折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第二阶段是由乡里制向保甲制、乡官制到职役制的转折时期,大致为隋唐两宋时期,从隋文帝开皇十六年公元596年至宋神宗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隋朝建立伊始,其乡村治理制度是族、闾、保三级制.隋书·食货志载:“颁新令,制人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以相检察焉.”较之前朝旧制,保一级为新设的最基层的组织,取消了乡一级,并改坊为里.至公元589年即隋文帝开皇九年,隋文帝颁布诏令,“五百家为乡,正一人;百里为里,长一人”.这样,族、闾、保三级制又被改为乡、里两级制,乡制得以恢复,但是乡的基层官吏的人员数量比此前大为减少,乡官权力也在逐步弱化,开皇十年因“乡官判事,为其里闾亲识,剖断不平”而废除乡正理词讼的职责即是其权力弱化的表现之一.唐代实行的是乡、里、村三级制.以里正为主、村正为其辅贰是唐前期县以下乡村基层行政管理体制的主要特征9,乡的功能则进一步被弱化,甚至一度是有职而无官.如通典·职官典载,唐太宗“贞观九年每乡置长一人,佐二人,在十五年省”,至此乡制已经是名存实亡了,尤其是安史之乱之后乡制基本丧失其作用.而里和村的作用则凸现出来,成为乡里组织的重要层次,保和保长的设置及其职能亦得以明确保留.特别是村,在中国历史上正式作为一级基层管理组织而出现.唐代通过律和令、疏议等形式全面推行了村制和坊制.旧唐书和资治通鉴等文献的记载表明,唐代武德时期即已通过颁布正式律令的形式规定,“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两京及州县之郭内,分为坊,郊外为村.里及坊村皆有正,以司督察.四家为邻,五邻为保.保有长,以相禁约.”村的设置范围是“在田野者为村”,村为城市之外的聚落之处,无家户数的限制.据唐代法律,村正长员额的设置一般依村之大小有所变动,主要可分为三种情形:第一,“其村居如〔不〕满十家,隶入大村,不得别置村正”,即不满十家的小聚落虽然名为村,但不另设村正长,在村长官的设立上要归入其他村;第二,满十家而不满百家置村正一人;第三,“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即超过百户的村设置两名村正.唐代里正职责较大,负责管理整个乡的事务,“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成为乡里组织的实际领导者,但在唐代中后期也发生了变化.唐宣宗大中九年公元855年,“诏以州县差役不均,自今每县据人贫富及役轻重作差科簿,送刺史检署讫,锁于令厅,第有役事,委令据簿轮差.”由此可见,里正这样的“显职”至此也已有了为人所役使的苗头了.唐代法律对村正的职责也有明确的规范,村正、坊正主要是“掌坊门管钥”和“督察奸非”,有权助捕、纠告、治盗、捕亡等,主要在于维持村内社会治安、进行基层管理.至于其人选,则由县司选取“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并免其课役”.唐朝村制度的实施富有创意,且卓见成效,从立国之初即开始推行.唐朝对城邑之外纷繁杂乱的各种聚落形态,进行全面规范和整顿,不仅从名称上统一为村,而且从法律上实施统一管理,职责完备.村制度的推行,是对郊野聚落自魏晋以来三百年间离乱局面的一次大整合,是国家力量向基层社会进一步渗透的有力举措.五代十国的乡村治理制度主要是沿袭隋唐,少有更易.这一时期大多数时候实行乡、里、村制,少数时期实行乡、团、里制.村一级基本得以保存,并出现了新的乡里组织形式———团.文献通考·职役一载:“周显德五年,诏诸道州府,令团并乡村.大率以百户为一团,每团选三大户为耆长.凡民家之有奸盗者,三大户察之,民田之有耗登者,三大户均之.”北宋时,乡村治理制度的演变大体分为初期和中后期两个阶段,但期间变化颇为复杂.北宋初期县以下为乡,仍实行乡里制,“诸乡置里正,主赋役.州县郭内旧置坊正,主科税.”乡村置里,里下为户,“里正、户长掌课输,乡书手隶里正”.太祖开宝七年公元974年,诏令“废乡,分为管,置户长主纳赋,耆长主盗贼词讼”.不过,此时的乡、里规模均与唐代大不相同.唐朝的乡为五百户,里为百户,而宋初的乡、里规模均大于此.北宋中后期特别是王安石变法实行保甲制度后,乡里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总体来说,这一阶段处于由乡里制向保甲制、由乡官制向职役制的转折时期,乡和里的地位逐渐沦落,乡里自治功能逐步弱化,官方的控制与统治逐步增强,乡村权力越来越多地被上调到更便于中央直接控制的州县官吏的手中.三、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第三阶段:职役制模式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第三阶段是从王安石变法至清代,乡里制度转变为职役制,治权所代表的官治体制从乡镇退缩到县一级,县为基层行政组织,县以下实行以代表皇权的保甲制度为载体,以体现族权的宗族组织为基础,以拥有绅权的士为纽带而建立起来的乡村自治政治.10宋神宗熙宁年间,王安石厉行变法,实行保甲制度.规定,“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干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正,又以一人为之副.应主客户两丁以上,选一人为保丁.附保.两丁以上有余丁而壮勇者亦附之,内家赀最厚、材勇过人者亦充保丁”.在全国推行保甲法后,在保、大保、都保中分别设保长、大保长、都保长和副保正,凡差县差役,政府科敷,县官杂使,监司迎送,皆责办于都保之中.其具体做法是:一都之中选出材勇、物力最高的二人,分别担任都保正和副保正,负责“盗贼、烟火之事”.大保长一年一替,保正、小保长两年一替.每一大保夜间轮流派五人巡逻,遇有盗贼报大保长追捕,同保内发生盗窃等案,知情不报,连坐治罪.北宋通过明确的分管部门来推行保甲制度,并先后颁布了畿县保甲条制、五路义勇保甲敕、开封府界保甲敕等法令来规范和保障保甲制度的实施.此外,北宋还出现了两件与乡村治理有极大关系的事情:一是乡约的创建,北宋神宗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陕西蓝田吕氏兄弟创立了具有浓厚自治色彩的“吕氏乡约”;二是出现了较具规模的社仓,并以保甲法进行管理.保甲制削弱了乡里社会的自治色彩,表明了专制国家对乡里社会基层渗透的增强.至此,乡里制度真正地转变为了职役制,中央集权政治体制得到进一步强化.乡和里的地位沦落不堪,尤其是乡一级,其作用几乎已经近于财政区划的性质,不再具有一级行政组织的职能了.乡里之长由领取薪俸的乡官转向具有强制性徭役的职役,沦为为人所役的差人,已不复当年有官秩、有地位的尊荣了,乡举里选的传统消亡,而由县令直接定夺.南宋时期,保甲制度在调整中继续推行,乡村一般实行乡、都、保、甲制,保正副主管原来耆长的职责,大保长主管原来户长的职责.每一都保下设若干保,保以下设甲,每家为一甲,甲头常常用以催税.有些地区,诸如福建、四川等,则实行乡、里、耆、都制,设置保正长、耆长和壮丁.元代的乡村治理制度基本上推行的是一种唐代的乡里制和金代社制的混合管理模式,并出现了都图制.据萧山志记载:元代“改乡为都,改里为图,自之始”.这种都图制并非元代首创,而是对宋代乡都保制的因袭.元代的乡里制度在组织方式上比较复杂,其官职的设立和废除交替不定,组织形式的名称纷繁复杂:有里,有村,有坊,有保,都根据本地的风俗习惯称呼.特别是为了发展农业生产、安定农村社会组织,元代还颁布了劝农立社法令,在农村成立了内容严密的村社组织,设置社长以劝导乡里,助成风俗.至元七年公元1270年,统治者“颁农桑之制一十四条”,并规定:“县邑所属村庄,凡五十家立一社,择高年晓事者一人为之长.增至百家者,别设长一员.不及五十家者,与近村合为一社.地远人稀,不能相合,各自为社者听.其合为社者,仍择数村之中,立社长官司长以教督农民为事.”元代还设置村社之约,以处罚之法来进行管理,并办有社学,对乡村子弟进行教育,这些无疑都增加了汉以后基层社会日益减少的自治色彩.元代农村的这些“自治”因素,使得有论者提出,“比较完整意义上的中国村民自治的历史应始于元明时期”11.明代的乡村治理制度从总体上来说,呈现出两种不同的特色,北方的乡村制度有着金元的乡里制和社制的色彩,而南方则深受宋代都保制的影响.正如白钢先生所言:“明代的乡村行政机构,据有关方志记载,多半是乡都图、乡都里三级,也有的地方是乡保村里、乡保区图四级.”12因此,明代的乡里组织层级极为复杂,名称多样,计有乡、里、都、图、保、村、区、社、甲等.从时间层面上来说,明代乡村治理制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即初期的里甲制和中后期的保甲制.明史·食货一载:“洪武十四年诏天下编赋役黄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在城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里编为册,册首总为一图.”里、甲组织设有里长、甲首,负责调查田粮丁数,编造赋役册籍,催办钱粮,并有“勾摄公事”之责.里、甲的职责明确而广泛,实际上起着基层政权的作用,里长、甲首则是国家最低级的半官职人员.但里长地位每况愈下,整天忙于各种差役难以脱身,以致后来无人愿意充任之.针对乡官充役而导致的世风日下的现状,洪武年间重倡老人制,在里中设立老人,选甲中年过五十者充任,负责教化乡民、解决乡里纠纷.洪武四年设粮长制,“推粮多者为之,岁收秋粮,自令出纳.”到了明代中后期,里甲制开始走向衰落,里长、粮长也名存实亡,取而代之的是保甲制.由于老人制的失败,在这一时期还出现了乡约与保甲相结合的情况,每约百家可选保正一人.明朝乡约制度进一步与保甲制度相结合,使得百姓受到更加严密的社会控制.保甲制取代乡里制,职役制取代乡官制,使得明代乡村治理结构的自治性质大为降低,其治理功能也被大为削弱.清代的乡村治理制度基本因袭前朝.在入关之初的顺治元年,为了安定刚刚占领的直隶、山东、山西等地的社会秩序,继续实行前明的保甲、总甲制.但在四年之后,又变更为里甲制.其内容基本同于明初,仍然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选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清中叶以后,随着土地兼并的强化,人口的大量流动,商品经济的发展,清朝政府开始改变赋税政策,改行“摊丁入亩”,里甲制赖以存在的基础被破坏.从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起,里甲制便被保甲制所替代.雍正四年,清政府颁布上谕,就落实保甲制度作出较详细的规定,其突出特点是,规定了对保甲组织中保正、甲长、牌头的赏罚措施,对保甲编制给以灵活政策,规定“村庄虽小,即如数家亦可编为一甲”,“如村落畸零,户不及数者,即就其少数编之”.至于其人选,按照清政府的规定,乡、保一级的职役应为:“士民公举诚实识字及有身家者,报官点充”.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清政府规定“其保正甲长,免其本身差徭”,“其保正甲长,绅袊免充”.清代保甲组织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强化,除承担人口管理、互保连坐、治安报警之类任务外,还承担一切地方公务管理,成为发挥行政职能的地方基层行政组织.清代保甲组织主要职责有三项:一是征收赋役钱粮,承办差务,包括各项杂差杂役,如修筑河堤、拉运粮草等;二是协助办理地方司法事务,包括查造户口,参与民间词讼,整顿社会治安等;三是办理各种社会福利事务,如救灾贩济等.这样,保甲对乡里的控制更加严密,乡村自治的色彩越来越弱.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制度,在唐宋时期实现了由乡官制到职役制的转变之后,开始了由唐宋以前的乡官全面控制向元明清时期的民间自我谋求发展的蜕变,以期达到与职役制相辅相成的效果.为了达到对土地和人口更有效更直接的控制,必须加强中央集权,而有效的途径就是:削弱基层的权力,将其收回到国家能直接干预的县、州、府级.这样,封建专制更加强化,地方乡里自治的色彩日趋淡化.四、结论总体而言,由于中国古代社会的特点,其乡村治理尽管含有一定的自治因素,但始终没有发展为真正的乡村地方自治.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王权的扩张,乡村社会治理越来越深地受到国家政权的干预和控制,其自治性逐渐消退.鸦片战争以后,在接连不断的内乱外患的打击下,农村社会的权力组织趋向解体,进入20世纪之后,清王朝被迫于宣统五年实行新政,传统的乡里制度、保甲制度被乡镇地方自治所取代.其后国民党政权虽重拾保甲制,但旋即被新政权以摧枯拉朽之势废止.在中国数千年的历史发展中,乡村治理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的历史变迁,并以乡里制度和保甲制度为主线,结合历朝历代的具体实践形成了不同的治理模式与特点.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变迁体现出乡村治理的内在规律,即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治理的介入应当适度,乡村治理不应被过多限制,唯有增强其自治性,方能保持其活力.在当前推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社区建设的背景下,尤应注意国家与社会的适度分权,保障村民自治的自治性.13。

中国乡村治理结构与类型

中国乡村治理结构与类型

中国乡村治理结构与类型一、本文概述《中国乡村治理结构与类型》一文旨在深入剖析中国乡村治理的多元结构与类型,揭示其历史演变、现实挑战与发展趋势。

文章首先概述了乡村治理的基本概念与框架,包括治理主体、治理机制、治理效能等方面。

随后,文章回顾了中国乡村治理的历史变迁,从传统的乡绅自治到现代的政府主导,再到当前的多元共治模式,展现了乡村治理结构的演进轨迹。

在此基础上,文章重点分析了当前中国乡村治理的几种主要类型,包括村级自治、乡镇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等,并对各类型的优势与挑战进行了深入探讨。

文章还关注了乡村治理面临的现实问题,如基层政权建设、乡村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与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论述,读者可以全面了解中国乡村治理的结构与类型,把握其发展趋势与未来方向,为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有益的参考与启示。

二、中国乡村治理的历史演变中国乡村治理的历史演变,是一个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变革紧密相连的复杂过程。

自古以来,乡村治理就承载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业发展和保障民生福祉的重要使命。

随着时代的变迁,乡村治理结构和类型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在封建社会时期,乡村治理主要依赖于宗法制度和乡绅阶层的自治。

宗法制度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形成了严格的家族组织和族规族法,对乡村社会进行规范和约束。

乡绅阶层则是由地方上有文化、有声望的人士组成,他们既是乡村治理的参与者,也是乡村文化的传承者。

这种治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乡村社会的稳定,但也存在着权力集中、决策不透明等问题。

近代以来,随着西方思想的传入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乡村治理开始逐渐转型。

民国政府时期,开始尝试在乡村推行自治制度,通过选举产生乡村自治组织,加强乡村社会的自我管理。

然而,由于当时社会动荡、政治腐败等原因,乡村自治并未得到有效实施。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了对乡村治理的全面改革。

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开展,打破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确立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为乡村治理奠定了新的基础。

第三章 我国乡村社区和城市社区的治理变迁

第三章 我国乡村社区和城市社区的治理变迁
■清代基层组织,起先一直沿用明代制 度。直到公元1908年,清政府为适应新政 需要,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 定:凡府厅州县官府所在地为城,其余市 镇村屯集等地人口满5万以上者为镇,不满 5万者为乡。城镇乡均为地方自治体。乡设 立议事会和乡董,实行议行分立。
■唐后期至清,中国乡里制度由乡官制向 职役制转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条:
游缴——负责治安,缉捕盗贼。
汉代开国皇帝刘邦就曾担任过秦代沛县 (今江苏省沛县)泗水亭长。
杭州孤山有一块价值连城的汉三老碑,它与中 国古代县以下基层组织有关。
现存杭州市孤山西冷印社内的《汉三老讳字忌 日碑》是清咸丰二年(公元1852年),在浙江余姚 客星山出土的一方石碑,所记录的内容与东汉建 武年间(公元 25年—57年)一位名叫“通”的三老 有关。碑文记录了这位三老祖孙三代的名字(讳字) 和祖、父辈逝世的日子(忌日)。全碑通计217字, 字画浑厚遒劲,书体介于篆隶之间。
散落小农的联合,常常面临“搭便车”和 “公地困境”等状态。合作成本将大大超 过正常合作的成本,甚至使合作最终无法 完成。但是家族化的熟人社会可以通过族 老的权威和熟人社会中自然形成的公共舆 论对“搭便者”进行必要的声讨和惩治, 排除这一困境,便使得农业经济中的合作 项目迅速完成。
(3)家族化的熟人社会还可以增强单一 农户家庭的抗风险能力。正如前面所说, 脆弱的农业经济基础导致经济剩余有限。 如果村落中某一农户遇有其它变故就可能 有足够的抗风险能力,家族化的熟人社会 则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帮他渡过难关。
双重秩序标准各有侧重,甚至很大程度上 属于它们权力存在的本质目标。
3.非民主化的地方自治
乡里制度以国家法定的面貌出现,但它 的组织功能更多依靠地方士绅的推动,这 就决定了传统乡里制度带有一定的自治色 彩。

概括20世纪20年代中国乡村治理的主要内容

概括20世纪20年代中国乡村治理的主要内容

概括20世纪20年代中国乡村治理的主要内容20世纪20年代是中国乡村治理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中国乡村治理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政府改革、土地制度改革、农村教育改革、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社会文化建设等。

这些内容对于中国乡村治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为现代化乡村治理体系的建立打下了基础。

首先,在政府改革方面,20世纪20年代中国政府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以便更好地治理乡村。

其中,最为显著的是推行地方自治制度,逐步建立起了乡村自治组织。

同时,还加强了对乡村的政治宣传教育工作,使得乡村居民对政府的认同感和依赖感加强。

这一系列改革措施为中国乡村治理奠定了政治基础。

其次,在土地制度改革方面,20世纪20年代中国政府在农村进行了一系列的土地改革。

这些改革包括土地所有制的改革、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以及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等。

这些改革为农村的稳定发展奠定了基础,也为乡村的现代化建设提供了物质基础。

同时,在农村教育改革方面,20世纪20年代中国政府也进行了一系列的农村教育改革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农村学校的建设、农村教师的培训以及农村教育经费的投入等。

这些改革措施为农村居民的文化素质提升提供了保障,也为乡村的人力资源培养提供了保障。

此外,在农村经济发展方面,中国政府也在20世纪20年代进行了一系列的农村经济发展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农业技术的普及以及农业产业的发展等。

这些改革措施为农村的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也为农民增收致富提供了保障。

最后,在农村社会文化建设方面,20世纪20年代中国政府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文化建设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推行农村文化活动、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以及弘扬民族文化等。

这些改革措施为农村社会文化的发展提供了保障,也为乡村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保障。

总的来说,20世纪20年代中国乡村治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改革、土地制度改革、农村教育改革、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社会文化建设等。

这些改革措施为中国现代化乡村治理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也为中国乡村的稳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支持。

构建中国乡村的治理模式探讨

构建中国乡村的治理模式探讨

观念丧 失殆尽 , 传统 村庄共 同体 的伦理也 次 的实 质性 合作 , 国家 的控制 能 力 、 提供 早在 革命 后经 由共产 党对 代表 传 统 的家 公共服务 和保障农 民基本权益 、 国家的合
族 、 族 结 构 的 消 灭 中 而 完 全 瓦 解 , 上 法性都将 有极大 的提 高。 宗 加
当然 ,组 织选举的形式 多种多样 , 甚
国 都可 以研究 , 民 但 治认 知往往表现 出相悖 的两面性 , 方面 公 共 服 务 需 求 的设 想 不 但 不 现 实 , 家 政 至是 否推 到县级 层面 , 一 悬 于 再 农 民在村庄政治生 活中非常失望 , 表现 出 权 会 更 加 “ 浮 ” 乡村 社 会 之 上 。 说 , 众 的压 力必须体现 出来 。 合作治理并没有
制度供给 实质上就是建立一 合 作。 中最 关键是 在 乡村组织领 导人 的 农 民的参与 。 其
J REI S 三农 ・ 坛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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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可 操作 的 、 效 的、 有 能够覆 盖到 乡村 的 行政管理体 系 。比如种 粮补 贴 , 就非 常典 型 。国家 出台 了这项政 策 , 须要 乡村组 织
问 看中央电视 台的新 闻节 目。这 方面 , 国家 上 日渐 边 缘 化 的 庞 大 农 村 , 出现 各 种 特 方 政 府 的 弊 政 和 失 灵 问题 就 无 从避 免 。
与农 民有很好 的合作基 础。
殊 的 问题都 有可 能 , 变数 太大 , 而这 些 问 题 的关键 不在于压力 ,而在 于谁来施压 。
跨 治 理 模 式 呢? 文提 出的 合 作 治 理 模 式 在 共品和制度供 给者 的角色 , 地 区的公 共 本 这 国家 、 乡村组 织、 民三个层 面展开 , 农 且每 品如大 中型水 利设施 、重 要的道路 等 ,

中国古代乡里控制体系的基本结构

中国古代乡里控制体系的基本结构

中国古代乡里控制体系的基本结构中国古代乡里控制体系的基本结构是指在古代中国乡村社会中,乡里社会组织的基本形态和构架。

这一体系在中国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乡村社会的组织和治理具有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一步一步回答关于中国古代乡里控制体系的基本结构的问题。

一、乡里组织的出现及基本特点1. 乡里组织的起源:乡里组织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国的初期,当时人们形成了以血缘关系和地域关系为核心的乡里组织,它们代表了乡村社会的最基本形态。

2. 乡里组织的基本特点:乡里组织具有自组织、自治和互助合作的特点。

它们是由乡村居民自愿参与并通过共同管理事务来维护和发展乡村利益的组织。

3. 乡里组织的主要功能:乡里组织在古代乡村社会中承担着土地管理、公共事务、社会秩序、共同防御和互助等功能。

它们通过相互协商、共同决策和自我约束的方式来实现这些功能。

二、乡里组织的基本结构1. 乡里组织的层级结构:乡里组织的基本结构是由最小的村落组成的,多个村落可以组成一个乡,多个乡又可以组成一个县。

这种层级结构使得乡里组织具有一定的地理区域性和管理性。

2. 乡里组织的领导机构:乡里组织设立了一系列的领导机构来履行管理职责。

例如,村里设立了村正、村首领等职位,乡里设立了乡官、乡长等职位,县里设立了县官、县令等职位。

这些机构通过选举或者任命的方式产生,并负责领导和管理乡村社会。

3. 乡里组织的人员构成:乡里组织的人员主要包括乡村居民、领导机构成员和乡村公职人员。

乡村居民是乡村社会的基础,他们通过参与乡里组织的各种活动来发挥自己的作用。

领导机构成员和乡村公职人员则负责具体的管理和决策工作。

三、乡里组织的运作方式1. 内部运作:乡里组织内部运作主要以共同协商、共同决策和共同管理为基础。

乡村居民通过村民会议等形式参与决策并表达自己的意见,领导机构则根据大家的意见进行决策和管理。

2. 外部运作:乡里组织与其他乡里组织、地方政府和上级官员之间也有一定的关系和互动。

中国乡村治理_结构与类型_贺雪峰

中国乡村治理_结构与类型_贺雪峰

二、 村庄自主生产秩序的能力
村民自治的核心是村民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村庄内部的公共事务,由村民通过民主 的办法来办理。无论是否借重村民自治制度,当前中国相当部分村庄具有自主生产秩序的能 力, 村庄公共事务因此可以较好得以办理。另一些村庄自主生产秩序的能力很低, 即使通过民
作者简介: 贺雪峰,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教授, 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 董磊明 ( 华中科 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副教授。 “乡 (镇 ) (批准号: 政府与村民自治组织关系研究 ” 的成果之一。 !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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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构成乡村治理基本结构三方面的要素,村庄基本秩序状况及其维系机制、
村干部的角色与动力机制以及乡村关系状况的考察,区分出四种可能的乡村治理类型:原生秩序型、次 生秩序型、 乡村合谋型和无序型, 然后讨论了乡村治理类型的区域分布并提出了需要进一步实证研究的 方向。本文的主要贡献是, 通过分解乡村治理的结构, 为抽象的乡村治理制度研究具体化、 为可以实证展 开的经验研究提供了可能。
四、 村干部的角色
在乡村治理实践中, 村干部的角色定位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事情。徐勇教授认为, 村干部在 (徐勇, 村民自治制度背景下, 既是乡镇的代理人, 又是村民的当家人 。吴毅则认为, 如果 #$$%) 村干部得不到足够报酬, 则他们既不会成为称职的代理人, 又不会成为称职的当家人, 而仅仅 是一些图谋个人利益的 “ 撞钟者 ” ,他们甚至利用乡村关系的矛盾来获取私人好处 ( 吴毅, 。 徐勇是从制度层面来定位村干部角色的, 吴毅则从村干部作为一个行动者, 及行动动力 &’’&) 在何处的角度, 来定位村干部的角色。既然本文要研究乡村治理的类型, 就应该从村干部作为 行动者的动力机制的角度来讨论村干部的角色。 村干部作为行动者, 其行为的理由有二, 一是获得经济性收益, 即作为村干部, 可以获得功 能性的好处, 尤其是正当或非正当的经济收入。 二是获得社会性收益, 即作为村干部, 可以获得 他人的尊敬, 良好的人际关系, 更广泛的社会交际网络及这种交际网络带来的愉悦、 面子、 体面 感、 自我实现的感受、 政治抱负的达成等等表达性的好处。 作为行动者的村干部的行为理由,与村庄内生秩序的能力有些关系。村干部的声望与面 子, 来自村庄内部细密的文化网络及由此而生的评价体系。具有内生秩序能力的村庄, 往往也 是可以自主生产价值的村庄, 这样的村庄中, 村庄舆论与道德力量可以发挥作用, 村民包括村 干部, 十分在乎他人的评价, 正是村庄他人评价的好坏, 决定了村干部声望与面子的大小。 这种 评价体系下面, 村干部扮演的角色, 不能不偏向村庄, 而成为村庄保护型经纪。 如果村庄内的价值生产体系出现问题,村干部的声望和面子不足以构成村干部扮演何种 (即当声望与面子很重要, 角色的足够理由 以致村干部为了声望和面子, 而可以抵制强有力的 乡镇要求的状况) , 村干部是否可以获得经济上的好处, 及如何获得经济上的好处, 对于村干部 扮演角色, 就具有很基础的作用。具体来讲, 有三种情况: 一是村干部可以获得正当的经济上的报酬, 则村干部倾向于对制度负责, 以保持这种经济 好处的获取。这样一来, 有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更多倾向于作为村民的当家人, 而由乡镇具 有优先任免权的村支部, 则倾向于作为乡镇行政的代理人。村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 可能会演 绎成乡村关系的一部分。 二是村干部无法获得足以产生动力的正当经济报酬,但他们可以从村干部职位上获取其 他不正当的灰色收入或非法好处。因为这种不正当好处几乎不可避免地会损害村集体和村民

第三章 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与乡村治理结构完善

第三章  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与乡村治理结构完善

一、农村党的基层组织设置
《党章》第29条规定:“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在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1994年,中央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民政部门提出“完善村民选举、村民议事、村务公开、村规民约”等项制度。
1994年,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正式提出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四个民主”。
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将村民自治的“四个民主”写进党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
第三节 乡村治理结构的改革与完善
一、乡村治理结构的变迁
在封建社会,国家实行中央集权,不能形成官民充分沟通的有效渠道和机制。建国前后,我国乡村治理结构发生了复杂而又重大的变化。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我国以实行村民自治为突破口,乡村治理结构发生了重大变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治理结构的变革主要是由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引发和带来的。
一是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彻底终结了人民公社体制下形成的乡村治理结构,农民群众真正成为管理农村的主人。
二是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大大改善了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为执政党提高领导水平提供了有效途径。
三是实行村民自治制度,有效促进了乡镇政府职能的转变,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成为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责。

30第七章 农村社会治理

30第七章  农村社会治理
• 其次,与组织手段相比,制度手段的适用范围 更广,它对全体成员都具有约束与协调性。
• 文化手段是人们在长期社会互动过程中形成的行
为准则和价值标准对个人、群体和组织行为产生 的约束与协调方式。
• 表现形式:信仰观念、伦理道德、风俗习惯及社
会舆论等。
• 与组织手段和制度手段相比,文化手段最大的特 点就是非直接强制性:一方面文化手段通过柔性 而非强制推行的方式来发生作用;另一方面,这 些手段又潜移默化地影响行动者,使行动者在行 动过程中能自觉地遵守这些规范。
• 其次,中国并不存在管理危机,虽然在农村社会中也有 出现政府难以满足民众需求的情况,但政府并没有退 缩,反而在积极探索解决之道。
• 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作为农村社会治理的主体,在农村社 会治理中承担着领导者和主导者的角色。
• 社会组织是农村社会治理主体结构中的重要构成部分。 • 农民是农村社会最重要且最基础性的构成部分,它们并
(三)农村社会治理的目标
• 农村社会治理的目标是实现农村社会的良性运 行和协调发展;
• 具体而言,当前中国农村社会治理的目标则: 在城镇化、信息化及全球化的复杂背景下,在 多主体广泛参与及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实现农 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及经济社社会治理
• 直到晚清以前,国家的权力机构都未直接触及基层民 众,农村社会的治理实际上是由士绅阶层利用礼俗等 民间自生的、非政治性的手段来完成的。
• 依托士绅群体的“简约治理” 在保障中央集权有效性 的同时,实现了地方社会最低层次的稳定与有序。
• 这种社会治理机制的运用不仅同儒家的政治理想相扣 合,且与农业社会的生产剩余较少及农业型政府的资 源汲取需求较小相关联。
➢ 在中国的治理实践中,治理的意涵也经历了一个不 断演进的过程:

中国乡村社区的结构形态与组织创新

中国乡村社区的结构形态与组织创新

中国乡村社区的结构形态与组织创新朱新山[内容提要]伴随改革的不断推进和资源由国家向社会的回归,中国乡村社区在结构形态上发生了分化,形成了“资源村组织集中型”、“资源社会分散型”和“资源集体和农户双重控制型”三种类型。

本文细致剖析了中国乡村三类社区组织演进的互动结构及存在的问题,并对乡村社区组织创新的路径选择作了探索性分析。

[关键词]乡村社区;社会互动;组织创新随着上世纪70年代末家庭联产承包制改革的应运而起,部分资源开始由国家向社会回归。

由于中国各地乡村的社会、经济、自然等条件差异很大,改革的进程不同和改革的举措有异,在资源回归的过程中,各地的社区结构形态和社会组织在演进上表现出了不同的特点。

一、中国乡村社区的结构形态根据资源配置状况和参与社区组织演进的行为主体的组合情形不同,中国乡村社区在结构形态上表现为三种类型:(一)资源村组织集中型社区在资源由国家向社会回归的过程中,这类社区资源主要集中在社区这一层次而不是落实到户。

伴随经济改革的推进,国家在乡村开始实行“乡政村治”治理模式。

过去一直延伸到村落中的国家权力上收到乡镇一级,乡镇政府不再具体管理村的社会事务,这样村级组织的自主性大大增强。

这类社区村集体既掌握了大部分资源,又拥有自治的权力,因而在国家、集体和农民的互动结构中处于有利地位。

社区经济在应运而生的能人带动下跳跃性地发展,能人以其超凡魅力迅速积聚起治理资源,成为乡村社会的核心人物。

由于社区经济体系中集体经济居绝对主导地位,能人无不直接掌握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权。

同时,由于党组织在农村基层的核心地位,能人均担任党的书记职务。

苏南、珠江三角洲地区不少地方实现了村庄企业化,村民大多属于村办企业的一员,不再是有独立经济利益、实行分户经营的个体农民。

能人一般在村党支部、村委会和公司中交叉任职,村级“党政企”权力三位一体。

能人资源和权力高度集中,在社区中具有很大的权威,在其周围是由其他次能人构成的精英层(包括乡镇企业和村务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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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村庄自主生产秩序的能力
村民自治的核心是村民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村庄内部的公共事务,由村民通过民主 的办法来办理。无论是否借重村民自治制度,当前中国相当部分村庄具有自主生产秩序的能 力, 村庄公共事务因此可以较好得以办理。另一些村庄自主生产秩序的能力很低, 即使通过民
作者简介: 贺雪峰,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教授, 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 董磊明 ( 华中科 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副教授。 “乡 (镇 ) (批准号: 政府与村民自治组织关系研究 ” 的成果之一。 !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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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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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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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秩序: 典型为传统组织和村庄舆论
三、 乡村关系的类型
虽然从理论上讲,乡村关系被 定位于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实际情 况却复杂得多。即使从制度安排上 看,乡镇行政 ! 与村委会是指导与 被指导关系,却与村支部是领导与
次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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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传统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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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治理: 结构与类型!
贺雪峰 董磊明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构成乡村治理基本结构三方面的要素,村庄基本秩序状况及其维系机制、
村干部的角色与动力机制以及乡村关系状况的考察,区分出四种可能的乡村治理类型:原生秩序型、次 生秩序型、 乡村合谋型和无序型, 然后讨论了乡村治理类型的区域分布并提出了需要进一步实证研究的 方向。本文的主要贡献是, 通过分解乡村治理的结构, 为抽象的乡村治理制度研究具体化、 为可以实证展 开的经验研究提供了可能。
四、 村干部的角色
在乡村治理实践中, 村干部的角色定位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事情。徐勇教授认为, 村干部在 (徐勇, 村民自治制度背景下, 既是乡镇的代理人, 又是村民的当家人 。吴毅则认为, 如果 #$$%) 村干部得不到足够报酬, 则他们既不会成为称职的代理人, 又不会成为称职的当家人, 而仅仅 是一些图谋个人利益的 “ 撞钟者 ” ,他们甚至利用乡村关系的矛盾来获取私人好处 ( 吴毅, 。 徐勇是从制度层面来定位村干部角色的, 吴毅则从村干部作为一个行动者, 及行动动力 &’’&) 在何处的角度, 来定位村干部的角色。既然本文要研究乡村治理的类型, 就应该从村干部作为 行动者的动力机制的角度来讨论村干部的角色。 村干部作为行动者, 其行为的理由有二, 一是获得经济性收益, 即作为村干部, 可以获得功 能性的好处, 尤其是正当或非正当的经济收入。 二是获得社会性收益, 即作为村干部, 可以获得 他人的尊敬, 良好的人际关系, 更广泛的社会交际网络及这种交际网络带来的愉悦、 面子、 体面 感、 自我实现的感受、 政治抱负的达成等等表达性的好处。 作为行动者的村干部的行为理由,与村庄内生秩序的能力有些关系。村干部的声望与面 子, 来自村庄内部细密的文化网络及由此而生的评价体系。具有内生秩序能力的村庄, 往往也 是可以自主生产价值的村庄, 这样的村庄中, 村庄舆论与道德力量可以发挥作用, 村民包括村 干部, 十分在乎他人的评价, 正是村庄他人评价的好坏, 决定了村干部声望与面子的大小。 这种 评价体系下面, 村干部扮演的角色, 不能不偏向村庄, 而成为村庄保护型经纪。 如果村庄内的价值生产体系出现问题,村干部的声望和面子不足以构成村干部扮演何种 (即当声望与面子很重要, 角色的足够理由 以致村干部为了声望和面子, 而可以抵制强有力的 乡镇要求的状况) , 村干部是否可以获得经济上的好处, 及如何获得经济上的好处, 对于村干部 扮演角色, 就具有很基础的作用。具体来讲, 有三种情况: 一是村干部可以获得正当的经济上的报酬, 则村干部倾向于对制度负责, 以保持这种经济 好处的获取。这样一来, 有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更多倾向于作为村民的当家人, 而由乡镇具 有优先任免权的村支部, 则倾向于作为乡镇行政的代理人。村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 可能会演 绎成乡村关系的一部分。 二是村干部无法获得足以产生动力的正当经济报酬,但他们可以从村干部职位上获取其 他不正当的灰色收入或非法好处。因为这种不正当好处几乎不可避免地会损害村集体和村民
关键词: 乡村治理 乡村关系 村庄秩序 结构 类型 区域研究
一、 引

对乡村治理状况展开讨论,不能仅仅局限在国家安排的制度文本,而需要落实到这些制 度文本在实践中的对应表现, 这些表现的基本部分, 构成了现实中的乡村治理的基本结构。我 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建构乡村治理基本结构,以形成一个讨论乡村治理现实状况和类型的框 架, 这三个方面分别为: 村庄基本秩序状况及其维系机制、 村干部的角色与动力机制、 乡村关 系状况。 这里,我们试图建构一个讨论乡村治理状况及类型的基本框架,即依据实践中的乡村关 (村庄社会关联度) 系、 村庄基本秩序的生产能力 和村干部的角色定位三个方面, 对不同农村 地区进行考证。正如以上讨论, 这三者之间存在一些因果关系, 其中村庄基本秩序的生产能力 是更为基础的因。但其他两维因素并不能简单化约为村庄基本秩序生产能力的函数,因为国 家制度安排为乡村关系及村干部角色定位, 提供了另外一维活动的框架, 正是这个框架, 使今 日之乡村治理类型与人民公社时期的乡村治理类型,会有一些不同的划分及不同的表现。换 句话说, 乡村治理的类型, 不仅是由村庄基本秩序生产能力决定的, 而且是由国家制度文本决 定的。
以现代制度为基础
外生秩序: 强有力的乡镇行政介入
被领导的关系。村委会和村支部在决定村庄事务时, 往往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村支部在村庄 中居领导地位, 村支部书记是当然的一把手。村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 往往变成决策者与执行 人的关系。 根据乡村关系实际状况, 可以列举出三种类型的乡村关系后果。 第一种类型的乡村关系是强乡弱村,乡镇行政可以顺利地在村级实施政务,诸如计划生 育、 税费征收以及各种上级要求完成的达标升级任务, 只要村庄还有回旋余地, 村庄大都会积 极完成乡镇下达的各种任务, 在村庄资源的分配中, 乡镇居于强势地位, 村庄因此留下诸多因 为乡强而产生的问题, 特别典型的是高额的村级债务。 第二种类型的乡村关系是弱乡强村,乡镇行政难以在村一级顺利实施政务,诸如计划生 育、 税费征收以及各种上级要求完成的达标升级任务, 在村庄难以有效完成。因此村级债务较 少, 农民负担较轻。 如果缺少来自工商业的财政收入, 乡镇又难以从村庄提取资源, 乡镇集镇建 设包括乡镇政府办公楼等标志性工程的建设, 都因缺少资金而显得破旧。 第三种类型的乡村关系是弱乡弱村, 乡镇无法顺利要求村一级协助完成政务, 村一级不仅 无积极性来协助乡镇完成政务, 而且不关心村务。 相反, 在既缺乏乡镇约束, 又缺少村民监督的 情况下, 村干部或无所事事, 或大捞好处。 除以上三种乡村关系类型以外, 还有一些其他可能的类型, 比如, 当乡镇一级财政收入情 ( ) 况良好 依靠工商业或国家拨款 , 而村一级财政状况很糟, 乡镇不依靠村干部来收取税费, 相 反乡镇却不间断地向村一级分配资源的时候, 无论何种乡村关系的制度安排, 都避不开乡对村 的支配关系, 即强乡弱村的状况。 这类农村主要或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 或集中在边远山区, 我 们不在此处展开讨论。 对三种类型乡村关系作进一步的比较, 就会发现, 三种类型乡村关系往往与村庄自主生产 秩序的能力有密切关系。 具体来说,一个具有很强自主生产秩序能力的村庄, 一定是一个高关 联度的村庄, 这样的村庄, 在乡村关系中一定会表现为强村。 在强村的压力下面, 如果缺少来自 工商业的财政收入或国家的转移支付, 乡镇就会变得弱小, 其结果, 就如前述强村弱乡的类型: 乡镇集镇建设比较破旧, 人为的政绩工程降到最少, 村级债务较少, 农民负担也轻。 而一个自主生产秩序能力很差的村庄, 则因为村民不能合作, 难以在乡村关系中占据主动 地位。相反, 强势的乡镇为了完成自上而下的政务或就是为了获得额外的好处, 强令或诱惑村 干部办理种种事务, 乡镇可能会强有力地进行计划生育, 变着花样增加农民负担, 以及借口各 ( 种达标升级建设来为乡镇领导人谋取好处。 而当村一级被折腾的无好处可捞 所有村集体的资 产及信用被变卖干净, 村级负债累累, 且不再可能从村民那里获取好处) 的时候, 村干部不再有
在当前中国农村政治的实践中, 乡镇党委与乡镇政府总是合为一体的。 ! 包括乡镇党委与乡镇政府,
(双月刊 )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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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乡镇强制要求的积极性, 除非贿赂村干部, 乡镇难以在村一级推动政务的开展。 相反, 居于 无好处可捞、 无长远利益可期待之位的村干部, 因为不怕失去村干部的职位, 而敢于放心大胆 为利益一搏, 他们在完成政务时, 会与乡镇讨价还价, 在可以从村庄捞取利益时, 也大都敢于放 肆捞上一把。 也就是说, 那些自主生产秩序能力不足的村庄, 当村一级还有利可图时, 乡镇可以凭借给 予村干部短期或长远预期的好处, 而得心应手地指挥村干部办理政务。 这样的乡村关系就是强 乡弱村型。而一旦无法再从村一级捞取好处时, 村干部不能从自身的位置得到好处, 他们也得 不到未来预期的前途, 他们便消极起来。而离开了村干部的积极协调, 乡镇无力在村庄推行政 务, 乡镇便会发现, 无论办什么事情, 除非自己亲自出面, 一插到底, 否则就会被村干部们应付 过去。乡镇有力使不出, 使力不到位, 最终成为弱乡, 由此成为弱乡弱村的关系类型。
(双月刊 )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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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的办法, 也难以达成村民的一致行动, 因此难以办理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公共事务。 我们曾将村庄秩序分解为五个方面, 即获得经济的协作、 保持社会道德、 抵御地痞骚扰、 一 “建 定程度上抗衡乡镇的过度提取和保持村庄领袖在主持村务时的公正与廉洁。 村庄秩序具有 设性功能和保护性功能。建设性功能即可以增加村庄和村民收益的功能, 如经济的协作、 道德 的保持, 可以降低村民生产生活中的交易成本。 保护性功能即保护村庄和村民合法权益不受侵 (贺雪峰、 犯的功能” 仝志辉, 。村庄秩序构成村民生产生活的基础, 缺乏秩序是村民不能 #$$#) 忍受之痛。 但是, 并非所有村庄都具有自主生产秩序的能力。而在那些可以自主生产秩序的村庄, 因 为村庄类型的差异, 也有不同的村庄秩序的生产方式。 (文本) 依据村庄自主生产秩序时是否主要借重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 , 可以区分出原生秩 序型和次生秩序型两种类型, 依据村庄能否自主生产秩序, 可以区分为内生秩序型和外生秩序 型两种类型。 原生秩序即主要依据村庄内非正式组织的力量来生产村庄秩序, 比如依靠村庄舆 论和血缘组织来实现合作, 获取秩序。次生秩序即依靠外来制度安排实现村庄秩序的生产, 典 型为通过村民自治制度来达成村民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次生秩序往往不仅需要有一个外 来的制度文本, 而且需要与农村本身的状况联系起来, 并以此作为基础。 就我们当前的研究, 有 两个方面的因素可以构成外来制度发生作用的基础, 一是前述村庄内生秩序的力量, 这种力量 不仅可以构成内生秩序的基础, 而且是外来制度发挥作用的基础。正是这个意义上, 我们说现 代与传统往往不仅不对立, 而且现代以传统作为基础。 二是强有力的国家力量保证了制度的实 施,这种国家力量必须有介入村庄的途径。这方面的典型是村集体经济发达村庄普遍存在着 “分配型民主” (贺雪峰、 的实践 何包钢, 。在村集体经济发达的村庄, 因为村集体有利可 #$$#) 图, 村民积极关心村务, 各种力量凭借正式制度的安排, 介入到村庄利益的分配中来。 村干部为 了减少自己承担的责任, 也愿意依据正式制度安排来运作村务。 当以上两种村庄内生秩序的生产方式都不能正常进行时,村民的生产生活就会陷入无序 的困境, 外来的实际上总是负无限责任的乡镇政府, 就不能不介入到村庄秩序的生产中来。由 乡镇政府介入为主生产出来的村庄秩序, 就是外生秩序。一个负责任的乡镇政府, 面对陷于内 生秩序困境的村庄, 会想出种种办法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他们不得不帮助村民调解纠纷, 以行政乃致法律的力量介入从前可能只需要舆论和道德力量解决的老年人赡养问题,组织村 民合作兴修水利, 防止地痞在村庄为非作歹, 并查处以权谋私的村干部, 等等。 只是在当前乡村 治理的格局下面, 乡镇政府可以想出的办法并不很多。 如果乡镇财政情况良好, 则乡镇可以运用财政转移支付来帮助村庄度过难关。 如果乡镇权 威很高, 则乡镇可以通过约束村干部乃至下派村干部, 来帮助村庄维持最低限度的秩序。问题 是, 当前大部分乡镇的财政及权威, 都已经出现问题。更糟糕的是乡镇政府事实上往往不愿意 负担生产村庄秩序的责任, 他们关注的焦点是获得乡镇自身的利益, 尤其是短期利益。这种情 况下, 他们利用村干部, 让村干部完成乡镇关心的政务, 而对村干部利用这个机会捞取个人好 处不闻不问。这种情况就使村干部不是生产村庄秩序, 而是破坏了村庄秩序生产的基础。 小结以上所述, 村庄秩序题下可以列出以下图示: 将图示对应到当前中国乡村治理实践之中, 就会有很多有趣的发现。 我们在后面会讨论这 些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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