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分析
法律经典刑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30岁,无业人员。
2021年5月,张三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对方刺伤,致对方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事实1. 2021年5月某日,张三与邻居李四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
2. 李四被送往医院抢救,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3. 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分析1. 犯罪主体:张三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资格。
2. 犯罪客体:张三的行为侵犯了李四的生命健康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3. 犯罪主观方面:张三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李四刺伤,其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
4. 犯罪客观方面: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四、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三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 加重情节:张三的行为致李四重伤二级,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自首情节: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张三虽不属于自动投案,但其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
4. 量刑建议:根据张三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六、案例启示1.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 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在遇到纠纷时,应保持理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采取暴力行为。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A区发生一起抢劫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凌晨时分潜入某便利店,持刀抢劫,抢走现金5000元。
案发后,张某逃离现场,但不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张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两年前刑满释放。
案件事实:1. 案发时间:2023年3月15日凌晨2点。
2. 案发现场:某市A区某便利店。
3.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8岁,A区人。
4. 作案工具:一把尖刀。
5. 作案手段:张某潜入便利店,用尖刀威胁店主,抢走现金5000元。
6. 案发后:张某逃离现场,但不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二)抢劫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三)多次抢劫或者抢劫多次的;(四)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五)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六)持枪抢劫的;(七)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案例分析:1. 犯罪构成: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张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次,张某采用了暴力手段,即持刀威胁店主;最后,张某成功抢走了现金5000元。
2. 犯罪形态:张某的抢劫行为属于既遂形态。
由于张某成功抢走了现金,其抢劫行为已经达到既遂状态。
3. 从重处罚情节:张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属于累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4. 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抢劫罪的刑罚,应当根据抢劫财物的数额、情节等因素进行确定。
犯罪被害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因家庭矛盾,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
在一次激烈的争吵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重伤二级。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被害人李某家属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关系一直紧张。
某日,李某在张某家门口堆放杂物,影响了张某的出行。
张某认为李某故意挑衅,心生不满。
2. 争执升级:张某与李某在门口发生争吵,双方情绪激动。
张某提出要找李某算账,李某不予理会。
3. 持刀伤人:张某回家取出一把水果刀,返回现场。
在争执中,张某用刀刺向李某的腹部,导致李某重伤。
4. 案发后情况: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张某逃离现场。
警方迅速介入调查,根据目击者描述和现场勘查,锁定了张某。
三、案件审理1. 起诉书: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要求依法严惩。
2. 辩护意见: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张某与李某有矛盾,但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请求从轻处罚。
3. 法庭调查: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的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
张某的犯罪动机、手段、后果等证据确凿。
4. 法庭辩论:双方围绕张某的犯罪动机、手段、后果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防卫过当进行辩论。
四、判决结果1. 判决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某犯罪动机不良,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
辩护律师提出的防卫过当意见,经查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五、案例分析1. 犯罪动机:张某的犯罪动机源于邻里矛盾,但其行为已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新闻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1年6月,某市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李某在其开设的网店上非法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管制刀具。
经调查,李某自2020年起,通过网店销售管制刀具、仿真枪等非法物品,涉案金额达10万元。
2021年7月,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并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以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携带管制刀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 案件分析(1)李某的行为是否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首先,李某未经许可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管制刀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其次,李某的非法经营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潜在威胁。
最后,李某的涉案金额达10万元,属于情节严重。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2)李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依法应当提起公诉。
3. 判决结果2021年9月,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李某非法经营罪案。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同时,法院依法没收李某的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经营罪案件。
李某未经许可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管制刀具,扰乱了市场秩序,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
本案的审理结果表明,我国法律对非法经营行为持严厉打击态度,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刑侦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1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
受害人李某(男,25岁)在下班途中,被嫌疑人张某(男,30岁)持刀伤害,致李某重伤。
案发后,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张某潜逃。
二、案件侦破过程1. 初步侦查案发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成立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初步侦查。
侦查员通过现场勘查,发现现场有血迹、作案工具等物证,并初步判断嫌疑人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
2. 案情分析侦查员对案发地点周边进行走访调查,发现案发当晚,张某曾在案发地点附近出现。
同时,李某的同事反映,张某曾与李某发生过矛盾。
综合以上线索,侦查员初步判断嫌疑人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3. 线索追踪侦查员通过调取案发当晚的监控录像,发现张某在案发后逃离现场。
随后,侦查员对张某的社会关系进行梳理,发现张某与一名名叫王某的男子关系密切。
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王某曾在案发当晚与张某在一起。
4. 立案侦查侦查员对王某进行传唤,王某起初否认与张某的关联。
但在大量证据面前,王某最终承认了与张某一起逃离现场的事实。
同时,王某还提供了张某的藏身地点。
5. 抓捕嫌疑人侦查员根据王某提供的线索,在张某藏身地点将其抓获。
经审讯,张某对其故意伤害李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 审理判决案件进入审理阶段,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
三、案例分析1. 侦查手段多样化本案中,侦查员运用了多种侦查手段,如现场勘查、监控录像调取、走访调查、线索追踪等,最终成功破案。
这表明,在刑侦工作中,侦查手段的多样化至关重要。
2. 证据链的构建本案中,侦查员通过多种途径收集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这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
3. 侦查员的专业素养本案中,侦查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能够迅速判断案件性质,准确分析案情,有效追踪线索,最终成功破案。
4. 社会舆论的引导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公安机关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公布案件进展,赢得了群众的支持和理解。
四、总结本案的成功侦破,充分展示了我国公安机关在刑侦工作中的专业能力和高效执行力。
法律专业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与邻居李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于2021年5月20日傍晚,在张某家中将李某打成重伤,李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鉴定,李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
张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案例分析(一)犯罪主体根据案情,张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资格,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张某28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犯罪主体资格。
(二)犯罪客体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张某故意伤害李某,导致李某死亡,严重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三)犯罪主观方面张某的行为表现为故意。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并导致李某死亡。
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李某受伤甚至死亡,但仍然故意实施,其主观心态为故意。
(四)犯罪客观方面1. 行为方式: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并导致李某死亡。
2. 行为对象:李某,某市某区居民。
3. 行为结果:李某死亡。
4. 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张某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是导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三、定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 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李某受伤甚至死亡,但仍然故意实施,其主观心态为故意。
2. 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因与邻居李某某(女,32岁)发生纠纷,于2021年5月20日傍晚,在双方住所楼下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李某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二、案件事实1. 纠纷起因:张某某与李某某系邻居,平日里关系尚可。
2021年5月20日,双方因房屋装修噪音问题发生争执。
李某某认为张某某装修噪音过大,影响其休息,而张某某则认为李某某故意找茬。
2. 冲突过程:双方在争执过程中,情绪激动,张某某用手推搡李某某,李某某随即反击。
在扭打过程中,张某某用拳头连续击打李某某头部,致其头部受伤。
3. 伤害后果:经法医鉴定,李某某头部受伤,构成重伤二级。
4. 案件处理: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某故意伤害李某某,致其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某某没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不构成立功。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五、案例分析1. 邻里纠纷的处理: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肢体冲突,最终导致李某某重伤。
典型法律犯罪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注:以下为虚构案例,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案件名称:李某涉嫌职务侵占案案发单位:某市A公司案发时间: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案发地点:某市A公司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5岁,某市A公司财务部经理案件概述:李某自2016年起担任某市A公司财务部经理,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在任职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公司资金,涉及金额高达人民币50万元。
2022年7月,公司内部审计发现李某的违法行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案件调查过程1. 初步调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李某进行初步调查。
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资料,初步确定李某存在职务侵占的嫌疑。
2. 深入调查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讯问,李某起初否认违法行为,但在大量证据面前,最终承认了其侵占公司资金的犯罪事实。
3. 证据收集(1)财务报表分析:通过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分析,发现李某在2017年至2022年期间,多次虚构业务,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2)银行流水查询:通过查询李某的个人银行流水,发现其账户在案发期间多次出现大额资金转入,与公司资金流向存在高度重合。
(3)证人证言:公司内部员工证实,李某曾多次向其透露公司财务状况,并表示公司资金紧张,暗示其可从中捞取好处。
4. 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案件分析1. 犯罪动机李某侵占公司资金的动机主要是为了满足个人私欲。
在任职期间,李某逐渐膨胀的个人欲望使其无法自拔,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2. 犯罪手段李某采用虚构业务、转移资金等手段,将公司资金占为己有。
其犯罪手段较为隐蔽,具有一定的欺骗性。
3. 犯罪后果李某的犯罪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损害了公司的声誉。
此外,李某的行为还可能对公司的正常运营造成影响。
四、案件处理1. 逮捕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进行逮捕。
2. 审判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进行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法法律案例真实事件书(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28岁,无业,居住在某市。
张某性格孤僻,长期无稳定收入,生活来源主要依靠打零工和赌博。
由于赌博成瘾,张某欠下巨额债务,生活陷入困境。
为了偿还债务,张某开始实施盗窃行为。
二、案件经过2021年3月,张某在得知邻居李某家中有一台价值2万元的电脑后,心生贪念。
经过一周的观察,张某发现李某家晚上无人居住,于是制定了盗窃计划。
2021年4月1日凌晨,张某携带作案工具,潜入李某家中。
他首先翻墙进入院内,然后进入客厅,打开电脑,将其带走。
作案过程中,张某小心翼翼,尽量避免发出声响。
得手后,张某迅速逃离现场。
三、案件发现4月2日,李某发现电脑被盗,立即报警。
警方根据李某提供的线索,调取了小区的监控录像,发现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四、侦查过程警方对张某进行了传唤,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张某交代,自己为了偿还债务,才实施盗窃。
他还表示,自己知道盗窃是违法行为,但为了生存,不得不铤而走险。
五、审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赔偿情况,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2021年6月,法院判决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张某为了偿还债务,铤而走险,实施了盗窃行为。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犯罪动机:张某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偿还债务,这是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2. 犯罪手段:张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采用了翻墙、潜入等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3. 犯罪后果:张某的盗窃行为给李某造成了财产损失,同时也对社会治安造成了影响。
4. 法律依据: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张某进行了定罪量刑。
七、案件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加强法制教育: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2. 关注弱势群体:要关注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减少犯罪的发生。
盗窃罪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张某,男,32岁,某市居民。
2021年6月,张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张某于2021年5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利用其个人信息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在一个月内通过信用卡消费的方式,盗刷了人民币10万元。
二、案件事实1. 犯罪手段: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获取并用于办理信用卡。
张某在收到信用卡后,未认真审查,便开始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
张某在消费过程中,并未发现任何异常。
2. 犯罪目的:张某在办理信用卡时,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是想通过信用卡方便自己的消费。
3. 犯罪后果:张某在一个月内,通过信用卡消费的方式,盗刷了人民币10万元,给持卡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盗窃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虽然张某在办理信用卡时,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其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盗刷了人民币10万元,属于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3. 盗窃罪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盗刷人民币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张某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 其他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盗刷人民币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罪,但未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
因此,张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刑事法律知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2021年7月,张某某因与邻居李某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在一次酒后与李某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械将李某某打伤,致其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逃离现场,后于同年8月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侦查:案发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立即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并对张某某进行传唤、讯问。
2. 强制措施:鉴于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3. 起诉与审判:案件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将张某某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 一审审判: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充分听取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被告人张某某的答辩、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5. 判决与执行:一审法院根据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三、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械将李某某打伤,致其重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 自首情节:案发后,张某某逃离现场,但于同年8月被公安机关抓获。
虽然张某某没有自动投案,但其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坦白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被害人过错:在本案中,被害人李某某在争执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对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文字(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因与邻居李某发生纠纷,于2021年3月15日,在李某家中将其打成重伤,致李某左侧头部骨折,右侧肾脏挫裂伤。
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审理1. 审理法院本案由某市人民法院审理。
2. 审理过程(1)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通知李某参加诉讼,并为其指定了辩护人。
(3)审理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张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4)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
(5)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某进行了讯问,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判决结果1. 判决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张某具有以下情节:(1)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2)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3)赔偿了李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审理法院依法对张某从轻处罚。
2. 判决结果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四、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1)故意伤害案件,犯罪情节严重,致人重伤。
(2)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3)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
2. 案例分析(1)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自首情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减刑案例分析:服刑人员陈某某减刑案

【案件基本情况】陈某某,女,1968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
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0月29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8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8日。
于2019年5月19日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10月29日,伊犁监狱二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评议本监区拟提请减刑案件。
会议综合陈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陈某某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遵守监规监纪,服从民警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服从劳动分配,劳动态度端正,在本减刑周期内先后获得季度表扬4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陈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2021年10月30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监区民警集体评议会议对陈某某的提请减刑的建议,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1年11月10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会议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对减刑条件及减刑幅度的把握适当,同意监区的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1年11月2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
会议对减刑案件材料和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评审后,认为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做出拟同意对陈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作出“陈某某符合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没有不当之处”的检察意见。
法律案件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2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21年10月,张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调查,张某于2021年9月间,先后在市区某商场、某小区等地,采用撬锁、翻墙等方式,盗窃现金、手机等财物,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万元。
二、案件经过1. 案发时间: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
2. 案发地点:市区某商场、某小区等地。
3. 作案手段:张某采取撬锁、翻墙等方式进入目标地点,盗窃现金、手机等财物。
4. 损失情况:张某共盗窃现金1.5万元,手机2部,总价值人民币2万元。
5. 侦破过程:2021年9月30日,张某再次作案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经审讯,张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三、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四、案件分析1. 犯罪动机:张某因生活所迫,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动机。
在作案过程中,张某并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而是采用撬锁、翻墙等方式,表明其主观恶性较小。
2. 犯罪手段:张某的作案手段较为简单,但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在作案过程中,张某曾多次更换作案地点,增加了公安机关破案的难度。
3. 犯罪后果:张某的盗窃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经济损失,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
同时,张某的行为也损害了社会道德风尚,影响恶劣。
4. 案件特点:本案具有以下特点:(1)作案手段简单,但具有一定的隐蔽性;(2)作案地点分散,涉及多个小区和商场;(3)作案时间较短,但作案次数较多;(4)涉案金额较大,但张某的主观恶性较小。
五、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六、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本案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严格依法办理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了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2. 犯罪预防: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
刑事诉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2021年5月15日,张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
李某住院治疗期间,张某未支付任何医疗费用。
李某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一、立案审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张某进行传唤,并对其进行了初步询问。
根据李某的陈述和相关证据,公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决定对其立案侦查。
二、侦查阶段1. 现场勘查: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收集了张某使用的凶器以及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
2. 证人询问:公安机关依法传唤了李某、张某的邻居以及目击者,了解了案件发生的经过。
3. 嫌疑人讯问: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了讯问,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4. 鉴定意见:法医对李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重伤二级。
三、起诉阶段1. 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符合起诉条件。
2. 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某犯有故意伤害罪。
四、审判阶段1. 庭前准备: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张某送达起诉书,并通知其进行答辩。
2.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组织法庭调查,传唤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并对张某进行了讯问。
3. 辩论阶段:双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张某犯罪情节较轻,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4.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李某重伤,依法应予严惩。
但考虑到张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五、判决书的主要内容1. 犯罪事实:张某因邻里纠纷,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定罪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量刑理由:考虑到张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刑法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个体商人。
因与邻居李某发生纠纷,于2021年5月10日,在李某家中故意伤害李某,造成李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案件经过1. 纠纷起因张某与李某系邻居,平日里关系融洽。
2021年5月9日,李某因装修噪音问题,与张某发生争执。
双方争吵过程中,张某情绪激动,动手打了李某一拳。
2. 案发经过2021年5月10日,张某与李某再次发生争吵。
在争吵过程中,张某拿起一把菜刀,朝李某头部猛砍。
李某躲避不及,头部被菜刀砍伤,鲜血直流。
张某见状,又拿起一把剪刀,朝李某胸部猛刺。
李某痛苦地倒在地上,张某趁机逃离现场。
3. 案发后处理案发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鉴定,李某头部和胸部受伤,构成重伤二级。
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李某,造成李某重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情节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具有以下情节:(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2)犯罪手段残忍,使用菜刀、剪刀等凶器;(3)在邻居家中实施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邻里关系。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
因此,在量刑时,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依法判决如下:1. 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 对张某的犯罪行为,依法从轻处罚,减去一年刑期;3. 张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刑事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李某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王某与李某系同村邻居,两家房屋相邻。
近年来,双方因土地使用、房屋采光等问题发生多次纠纷。
2021年4月某日,双方再次因土地边界问题发生争执,王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
二、案件事实2021年4月某日,李某在自家土地上挖沟排水,王某认为此举影响了自家土地的排水,遂与李某发生争执。
双方言语冲突升级,王某从家中拿起一把铁锹,朝李某头部猛击。
李某倒地后,王某仍不罢休,继续用铁锹打击李某,致其头部、胸部等多处受伤。
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三、案件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四、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
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行为人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后果,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2)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3)造成了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
2.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王某有故意伤害的故意。
从案件事实来看,王某在争执过程中持械攻击李某,且在李某倒地后仍继续打击,明显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
(2)王某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王某持械攻击李某,致其头部、胸部等多处受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3)造成了他人重伤的结果。
李某经鉴定为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严重后果要件。
综上所述,王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重视邻里关系的调解工作,防止纠纷升级;2. 依法打击故意伤害犯罪,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3. 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
热点法律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空抛物事件频发,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高空抛物不仅是一种不文明行为,更是违法行为。
2021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因高空抛物导致严重伤害的案例,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例简介2021年5月,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事件。
被害人王某在小区楼下行走时,被从楼上抛下的一个重物击中头部,造成重伤。
经调查,抛物者为该小区住户李某。
由于李某的抛物行为严重危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李某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案件特点(1)社会影响大:本案涉及高空抛物这一社会热点问题,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2)伤害程度严重:被害人王某受到的损害严重,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痛苦。
(3)案件性质恶劣:李某的行为不仅危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还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3. 案件启示(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高空抛物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2)强化执法力度:加大对高空抛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3)完善物业管理:加强对小区物业管理的监督,确保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4)提高公众道德素质:倡导文明行为,引导公民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高空抛物导致的严重伤害案件,充分暴露了高空抛物这一社会问题的严重性。
通过分析本案,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加强高空抛物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的重要性,以及提高公众道德素质的必要性。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2篇一、案例背景2016年11月3日,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东京被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
法律规定刑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男,35岁,汉族,某市人,个体经营者。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5月15日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害人张某,男,33岁,汉族,某市人,某公司员工。
2021年4月10日,张某在下班途中被李某驾车撞伤,经鉴定,张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二、案件事实2021年4月10日19时30分许,被害人张某骑自行车途经某市某路段时,与被告人李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离现场。
张某随后被路人发现并拨打急救电话,送往医院救治。
经鉴定,张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李某的供述,事故发生时,其因驾车途中情绪激动,对前方道路情况判断失误,导致与张某发生碰撞。
李某对张某的伤情表示悔恨,并愿意赔偿张某的损失。
三、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及量刑。
1.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李某驾车与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李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赔偿情况,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刑事法律文书具体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情况被告人:张某某,男,30岁,汉族,某市人,无业。
被害人:李某某,男,28岁,汉族,某市人,某公司员工。
案发时间:2021年5月15日22时案发地点:某市某区某小区二、案件经过2021年5月15日22时左右,被害人李某某在下班途中经过某市某区某小区附近时,与被告人张某某发生口角。
具体原因是张某某认为李某某挡住了他的去路,而李某某则认为张某某故意碰了他一下。
双方争执中,张某某情绪激动,拿起手中的酒瓶朝李某某头部砸去。
李某某躲闪不及,头部被砸伤,随即倒地。
周围群众见状,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张某某控制,并将李某某送往医院救治。
经鉴定,李某某头部受到的重伤构成轻伤二级。
三、侦查与起诉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侦查。
经调查取证,认定张某某故意伤害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随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审判过程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悔罪。
被害人李某某也出庭作证,陈述了案件经过。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判决结果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情绪失控,使用酒瓶伤害他人,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
张某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盗窃电能刑事案件案例分析
欧阳光明(2021.03.07)
(一)案情简介
××××年8月,化隆县某私营面粉厂经营者杨××从一个体业主处购买了一台变压器,并于8月22日下午雇人与杨××之子杨×共同将该变压器安装在面粉厂院内厕所后墙隐蔽处,并绕越电能计量装置,擅自引线接入该变压器上进行用电,××××年9月10日上午,化隆县电力局抄表人员发现其窃电行为后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杨××和其子杨×涉嫌盗窃,被依法逮捕。
××××年11月5日,化隆县人民检察院就杨××和其子杨×涉嫌盗窃向化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化隆县电力局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处理情况
化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和其子杨×无视法律,通过隐秘手段盗窃电能,其窃电价值达6196元,已构成盗窃罪,依据《刑法》、《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杨××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其子杨×有期徒刑一年另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杨××和杨×共同赔偿化隆县电力局经济损失6196元;没收杨××和杨×违法所得6200元。
(三)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盗窃电能的刑事案件,电能是一种特殊的商
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所谓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本案被告人杨××和其子杨×的窃电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另外,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因此,杨××和其子杨×的行为已侵害了国家财产。
第二,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杨××和其子杨×将变压器隐秘在不被人发现的地方进行窃电,符合客观要件。
第三,盗窃罪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杨××和其子杨×是完全民事行为人,符合主体要件。
第四,盗窃罪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杨××和其子杨×窃电的目的在于不交电费,以谋取更大的私利。
因此,杨××和其子杨×有窃电的共同故意,并实施了窃电的具体行为,且盗窃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范围内,属于刑法确定的盗窃数额较大的定性,从中获得了利益,造成国家财产受到损失。
其行为已具备共同盗窃罪的所有构成要
件,理当受到刑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