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案件质量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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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案件质量浅析

[摘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是检察机关为保障案件质量,维护公平正义,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流程,对案件质量进行规范、保障、监督、控制的管理活动。目前,我国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工作尚处在探索阶段,现有的案件质量管理模式各有侧重,完善的案件质量管理模式尚未建立,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就必须下大力气改变基层检察院的案件质量管理现状,摒弃传统的行政管理方法,寻求行之有效的现代管理模式。

[关键词]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模式

案件质量是司法的生命,其维系着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案件质量的高低事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案件当事人的利益。案件质量低下,则冤假错案的产生机率就大大提高,势必影响社会的和谐。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监督机关,担负着监督公安机关和法院办案质量的重任,自己本身承办的案件要经得起考验则不言而喻。检察机关要抓好案件质量,必须不断端正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通过不断规范办案行为,提高案件质量,从而促进公正执法。可以说,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0年版)》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过程中涉及的每一个执法行为、执法环节、执法措施作出了明确、严密、标准、可操作的规定,归根结底就是要解决办案质量问题。

检察机关的案件质量不高,既有主观上存在执法不严的因素,也有内、外部监督机制不健全和客观上存在的“地方保护”等原因。

一、检察系统尚未建立完善的案件质量管理模式

第一,行政管理机制制约了案件质量管理工作的发展。一是从人员构成上看,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均由检察长、副检察长、科长、副科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若干人组成。在实践当中,在案件决策方面,承办人往往要经过科室、分管副检察长等多层次的请示、汇报,才能对具体案件作出处理;二是在案件处理方面,处理意见主要取决于领导的意志,而不是案件运行的自然流程;案件经过层层审批责任主体就自然增加了,责任主体就不明确了,造成案件办理职责不清,错案追究无法落实;三是领导的主要精力都放在案件的审批上,往往疏于对案件流程的管理,结果造成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随意性较大,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

第二,案件质量管理体系的不确定影响了案件质量管理工作。检察机关设置的综合部门履行了一定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职能,但都是浅层次的,只注重结果管理,缺乏过程管理;注重形式管理,缺乏实质管理。具体表现在:办公室仅仅是对各部门办案数量做例行性统计;政治处所做的工作是年底根据各部门报告的数字和上级院的反馈情况对各部门和办案人员进行评先、表彰;纪检监察的职责在于对违法违纪检举的查处,虽然在加强内部执法监督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但

也因为没有相应的程序和必要手段而收效甚微。目前多数检察机关都成立了检察委员会,但检察委员会的内部监督职能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从讨论事项看,基层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往往限于具体个案,许多职能作用如检察业务工作规定、条例和措施等远远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检察委员会在对检察业务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总结检察工作经验、建章立制、督促检察官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等方面的导向和监督办案的作用。从讨论方式看,在处理重大、疑难案件过程中,多数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主要靠听取承办人员汇报,经简短讨论后即对案件处理做出决定,客观上形成检察委员会“定而不审”,主诉(办)检察官“审而不定”的局面,不利于办案质量的提高。

第三,上级检察院业务部门的对口管理。上级检察院的各业务部门还是比较重视对下级检察院业务工作的对口指导和监督检查的,且每次检查都能发现不少问题,但这些工作是一种事后的、阶段性的监督,等发现问题时,案件已经办结,后果已经造成,损失已难挽回。同时上级检察院因人力、精力所限,只能对下级检察院院所办案件进行抽查,或者对部分重点案件进行检查,这种监督是一种不彻底的、随机式的监督,难以达到监督效果。

二、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自身存在的原因

第一,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由于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都把检察业务作为中心工作来抓,因此办案也就自然成了检察业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于是有些检察院便把“立案数量”作为工作标准之一,有的直接或变相地规定了“办案指标”,甚至对完不成指标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这样,无形中就给基层检察院和办案人员施加了压力,从而产生了“紧迫感”。在办案过程中,为了完成任务数就难免搞一些凑数案子,给以后案件质量问题埋下隐患。检察机关应高度重视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按照“稳定数量、提高质量、确保安全”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不断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始终把安全办案作为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推进公正廉洁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维护检察机关形象,树立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执法公信力的重要内容。

第二,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在全国司法界引起强烈轰动的“佘祥林杀妻冤案”中,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带来的恶果体现的最为明显。办案人员先入为主地认为佘有罪,于是为了追求这种所谓的实体上的公正,不惜牺牲程序上的公正。由于历史等各方面的原因,我国的司法体系中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是摆在我们司法人员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事实上,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批捕、起诉和执法监督的权力,主要是通过履行职能,发现、揭露、指控、证实犯罪和维护执法公正。程序公正是诉讼过程的公正,实体公正是诉讼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实体公正要通过程序公正来体现。

第三,存在着重口供,轻证据的问题。从基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案件的实际情况上不难看出,少数办案人员在具体办案工作中还缺少证据意识,总是存在着重口供,轻证据的意识。认为只要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突破了,就意味着案件成功告破。但一些犯罪嫌疑人又把希望寄托于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伺机准备翻

供,在公诉或开庭质证时,往往会出现一些出人意料的“新情况”,使得办案人员始料不及。因此,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应当成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始终把握的一项原则,要十分注重和及时固定一些关键性的证据,注意对间接证据的收取,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真正把案件办成“铁案”。

第四,存在着重分工,轻协作的问题。无论是公安机关查办的刑事案件,还是检察机关查办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由于实行的是侦查、起诉分设制度,强化了内、外部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这无疑是一条成功的工作经验。但是,这种工作机制往往会使办案人员在查案中重视分工而轻视协作,从而为办案带来一些问题:如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一旦经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后,有时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就认为能否诉得出去就是检察院的问题了,所以在补充证据上,往往有消极怠工的行为,从而给公诉部门提高案件质量造成了诸多不利因素;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于侦查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对案件的适用法律、证据固定的出发点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往往会出现工作分歧,从而为诉讼难埋下隐患。

三、检察官的素质决定了案件质量管理的水平

我国检察官队伍整体素质不理想是综合因素造成的。一是我国法治进程还处在较低层次,国民整体法治素养普遍较低,军队转业干部、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入检察院的较多,法律专业人员数量有限。二是检察官队伍知识结构单一,既懂法律,又懂工商、税务、证券、金融、公司企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较少。三是检察官队伍用人论资排辈、求全责备、“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现象普遍。

如何提高检察机关案件质量,是关系到检察事业发展的大事,是正确履行法律职责,维护公平正义的保障。检察机关提高案件质量的关键是:不断提高检察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和证据观念;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办案制度,注重每个环节;深入学习领会《执法规范》,认真贯彻落实,切实提高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切实推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参考文献]

[1]李磊,范志勇.论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体系[J].中国检察官,2006,(3).

[2]陈聪.检察工作机制创新之思与行[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311.

[3]案件质量保障制度研究课题组.论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完善[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4).

[4]沈朝晖,周云.建立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构想[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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